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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的人都能自動成為美國公民 来自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美國公民出生地原則(Birthright citizenship in the United States)指凡在美國領土和領地(包括波多黎各、關島、美屬維爾京群島、北馬里亞納群島等)[1]出生的人都能自動成為美國公民。
美國在確立公民身份時除了「出生地原則」(jus soli)之外,也有「血緣原則」(jus sanguinis)。比如,按照聯邦法律,如果夫婦兩人均為美國公民而且至少其中一人之前在美國居住過,那麼他們的海外子女一出生即獲得美國公民身份。針對其它情況,比如海外夫婦只有一方是美國公民或者美國公民在海外非婚生子,聯邦政府制定了不同的規定,符合條件的子女一出生既為美國公民。
出生在美國的人以及雖然生在海外但因父母是美國人而在出生時即獲得公民身份的人,都被視為「自然出生」(natural born)的美國公民。也有人把「自然出生」狹義地理解為在美國出生。美國憲法規定,只有自然出生的合眾國公民才能擔任美國總統和副總統。
除了「自然出生」的公民外,美國還有「歸化」(naturalized)公民。外國人移民美國,符合一定要求,獲得批准並宣誓入籍後,便成為歸化公民。他們擁有和自然出生的美國公民一樣的權利和義務,但是不能擔任正副總統。
美國以出生地決定國籍的作法,承襲英國普通法,並於1868年明文寫入憲法第十四修正案。在第十四修正案之前,美國最高法院曾在1857年判決說,從非洲販運到美國的黑奴後代,即使出生在美國也不具備美國公民權利。後世歷史和法律學者普遍認為,這項裁決是美國最高法院歷史上最惡劣的判例之一。國會在內戰結束後的「重建時期」通過的憲法第十四修正案推翻了這項判決。
第十四修正案第一款規定:任何在合眾國出生或歸化並受其管轄者,均為合眾國及所居住州公民。(All persons born or naturalized in the United States, and subject to the jurisdiction thereof, are citizens of the United States and of the State wherein they reside.)
出生地原則在19世紀末排華運動期間又遇到一次考驗。一對中國廣東台山夫婦在美國加州舊金山生下的兒子黃金德(Wong Kim Ark)1894年乘船返回中國探親,這位餐館廚師在1895年飄洋過海返回美國時被海關官員拘留。美國官員說,黃金德雖然出生在美國,但他的父母是中國清朝皇帝的子民,因此他也是中國公民,根據當時的排華法案,不得入境美國。
這起官司打到美國最高法院。1898年,美國大法官們以6對2票裁決說,黃金德出生在美國,而且他不是外交官或外國占領軍成員的子女,受美國管轄,因此,按照美國憲法第十四修正案,他是美國公民。
「美國訴黃金德案」(United States v. Wong Kim Ark)的裁決鞏固了出生地原則,外國父母在美國並受美國管轄時所生子女自動成為美國公民。
按照出生地原則,非法移民在美國生下的孩子也自動獲得美國公民身份。根據皮尤中心依據美國人口普查局數據所做的分析,2008年,在美國出生的嬰兒有大約8%(也就是大約34萬個孩子)為非法移民所生。很多力主控制移民的人士說,憲法第十四修正案當初是為了給予被解放的黑奴公民權利,如今卻被非法移民利用了。還有人提到,在「合眾國對黃金德案」中,黃金德出生時,他的父母在美合法留居,不是非法移民。
國會的一些共和黨議員放話說,應該探討修改憲法第十四修正案有關「出生地原則」的條款。
維護移民權利的人士指責修憲呼聲是政治炒作。奧巴馬政府官員說,爭取修憲的做法是「錯誤的」。連一些支持打擊非法移民的人也說,修憲既不現實也沒必要,當務之急應該是改革移民法律並加強邊界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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