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利部,簡稱水利部,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主管水行政的組成部門[1]。
水利部成立於1949年10月,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最早的政府部門之一,歷經多次改革。
沿革
早在1931年中華蘇維埃共和國臨時中央政府成立後,中央土地人民委員部下設山林水利局,這是中國共產黨領導建立的第一個負責水利建設事業的機構。臨時中央政府先後頒布《中華蘇維埃共和國土地法》、《山林保護條例》、《怎樣分配水利》等法律和條例。《中華蘇維埃共和國地方蘇維埃組織法》規定從鄉至省均設立水利機構,「管理陂圳、河堤、池塘的修築與開發,水車的修理和添置,山林的種植、培育、保護與開墾等」。1934年1月23日在江西瑞金召開的中華工農兵蘇維埃第二次全國代表大會上毛澤東首次提出著名的「水利是農業的命脈」論斷。
1949年10月,成立中央人民政府水利部。1954年9月,改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利部。
1958年2月11日,水利部與電力工業部合併,成立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利電力部。1979年2月23日,又決定將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利部和電力工業部分開。
1982年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再次將水利部和電力工業部合併,第二次設立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利電力部。1988年4月,決定恢復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利部。1988年7月22日,恢復組建的水利部正式掛牌成立。
2018年3月17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通過《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關於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的決定》,批准《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方案規定:「優化水利部職責。將國務院三峽工程建設委員會及其辦公室、國務院南水北調工程建設委員會及其辦公室併入水利部。不再保留國務院三峽工程建設委員會及其辦公室、國務院南水北調工程建設委員會及其辦公室。」[2][3][4]
2020年8月31日,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全面推開行業協會商會與行政機關脫鈎改革的實施意見》(發改體改〔2019〕1063號),原由水利部主管的中國水利企業協會等6家行業協會(商會)與水利部分離,依法直接登記、獨立運行,剝離行政職能,不再設置業務主管單位。取消對其的直接財政撥款,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支持其發展[5][6]。
職責
根據《水利部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水利部承擔下列職能[7]:
- 負責保障水資源的合理開發利用。擬訂水利戰略規劃和政策,起草有關法律法規草案,制定部門規章,組織編制全國水資源戰略規劃、國家確定的重要江河湖泊流域綜合規劃、防洪規劃等重大水利規劃。
- 負責生活、生產經營和生態環境用水的統籌和保障。組織實施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實施水資源的統一監督管理,擬訂全國和跨區域水中長期供求規劃、水量分配方案並監督實施。負責重要流域、區域以及重大調水工程的水資源調度。組織實施取水許可、水資源論證和防洪論證制度,指導開展水資源有償使用工作。指導水利行業供水和鄉鎮供水工作。
- 按規定製定水利工程建設有關制度並組織實施,負責提出中央水利固定資產投資規模、方向、具體安排建議並組織指導實施,按國務院規定權限審批、核准國家規劃內和年度計劃規模內固定資產投資項目,提出中央水利資金安排建議並負責項目實施的監督管理。
- 指導水資源保護工作。組織編制並實施水資源保護規劃。指導飲用水水源保護有關工作,指導地下水開發利用和地下水資源管理保護。組織指導地下水超採區綜合治理。
- 負責節約用水工作。擬訂節約用水政策,組織編制節約用水規劃並監督實施,組織制定有關標準。組織實施用水總量控制等管理制度,指導和推動節水型社會建設工作。
- 指導水文工作。負責水文水資源監測、國家水文站網建設和管理。對江河湖庫和地下水實施監測,發布水文水資源信息、情報預報和國家水資源公報。按規定組織開展水資源、水能資源調查評價和水資源承載能力監測預警工作。
- 指導水利設施、水域及其岸線的管理、保護與綜合利用。組織指導水利基礎設施網絡建設。指導重要江河湖泊及河口的治理、開發和保護。指導河湖水生態保護與修復、河湖生態流量水量管理以及河湖水系連通工作。
- 指導監督水利工程建設與運行管理。組織實施具有控制性的和跨區域跨流域的重要水利工程建設與運行管理。組織提出並協調落實三峽工程運行、南水北調工程運行和後續工程建設的有關政策措施,指導監督工程安全運行,組織工程驗收有關工作,督促指導地方配套工程建設。
- 負責水土保持工作。擬訂水土保持規劃並監督實施,組織實施水土流失的綜合防治、監測預報並定期公告。負責建設項目水土保持監督管理工作,指導國家重點水土保持建設項目的實施。
- 指導農村水利工作。組織開展大中型灌排工程建設與改造。指導農村飲水安全工程建設管理工作,指導節水灌溉有關工作。協調牧區水利工作。指導農村水利改革創新和社會化服務體系建設。指導農村水能資源開發、小水電改造和水電農村電氣化工作。
- 指導水利工程移民管理工作。擬訂水利工程移民有關政策並監督實施,組織實施水利工程移民安置驗收、監督評估等制度。指導監督水庫移民後期扶持政策的實施,協調監督三峽工程、南水北調工程移民後期扶持工作,協調推動對口支援等工作。
- 負責重大涉水違法事件的查處,協調和仲裁跨省、自治區、直轄市水事糾紛,指導水政監察和水行政執法。依法負責水利行業安全生產工作,組織指導水庫、水電站大壩、農村水電站的安全監管。指導水利建設市場的監督管理,組織實施水利工程建設的監督。
- 開展水利科技和外事工作。組織開展水利行業質量監督工作,擬訂水利行業的技術標準、規程規範並監督實施。辦理國際河流有關涉外事務。
- 負責落實綜合防災減災規劃相關要求,組織編制洪水乾旱災害防治規劃和防護標準並指導實施。承擔水情旱情監測預警工作。組織編制重要江河湖泊和重要水工程的防禦洪水抗禦旱災調度及應急水量調度方案,按程序報批並組織實施。承擔防禦洪水應急搶險的技術支撐工作。承擔颱風防禦期間重要水工程調度工作。
- 完成黨中央、國務院交辦的其他任務。
機構設置
根據《水利部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水利部設置下列機構[7][8]:
- 水利部長江水利委員會(副部級)
- 水利部黃河水利委員會(副部級)
- 水利部淮河水利委員會
- 水利部海河水利委員會
- 水利部珠江水利委員會
- 水利部松遼水利委員會
- 水利部太湖流域管理局
- 水利部綜合事業局
- 水利部信息中心(水利部水文水資源監測預報中心)
- 水利部南水北調規劃設計管理局
- 水利部機關服務局
- 水利部水利水電規劃設計總院
- 中國水利水電科學研究院
- 水利部新聞宣傳中心
- 中國水利報社
- 水利部發展研究中心
- 中國灌溉排水發展中心
- 水利部建設管理與質量安全中心
- 水利部預算執行中心
- 水利部水資源管理中心
- 南京水利科學研究院
- 國際小水電中心
- 水利部小浪底水利樞紐管理中心
- 水利部三門峽溫泉療養院
- 中國水利博物館
- 水利部移民管理諮詢中心
歷任領導
- 中央人民政府水利部部長
- 傅作義(1949年10月19日-1954年9月)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利部部長
- 傅作義(1954年9月-1958年2月11日)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利電力部部長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利部部長
- 錢正英(1979年2月23日-1982年3月8日,女)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利電力部部長
- 錢正英(1982年-1988年,女)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利部部長
注釋
參考文獻
外部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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