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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奴隸制度 来自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奴隸制(英語:Slavery)是指一個人類個體被視作其他自然人或法人等的財產;這個人通常被稱為奴隸,主人則被稱為奴隸主。這通常意指奴隸被迫工作[1],否則他們將受來自法律(如果奴隸制在當地合法)或主人的懲罰。幾乎全部已知的文化和地區都有相關歷史。[2] 有些社會制定有關奴隸制的法律,或擁有以此為基礎的經濟(參看奴隸社會)。奴隸經常缺乏人格、自由(包含人身自由等)等方面的權利,且可以被奴隸主交易。
古代中國、古希臘、古埃及、羅馬帝國、古巴比倫、美索不達米亞早期王朝、伊斯蘭世界、南北戰爭以前的美國南方等,以及以前一些英國、法國、俄國、西班牙、葡萄牙等歐洲列強的殖民地,都曾經大量出現奴隸制的實行。特別是15世紀到17世紀地理大發現過程和18世紀新帝國主義的影響下,列強積極對外擴張,並建立海外殖民地而實行殖民主義,同時也因各地社會對奴隸制度的認可共識,某些特許公司或人蛇集團與當地士紳或財主相互合作,促使人口販賣現象發生。
國際法現已禁止奴隸制。[3] 儘管如此,一些國家仍然存在不同形式的奴隸制。[4] 茅利塔尼亞伊斯蘭共和國是當前最後一個正式禁止奴隸制的國家[5];2007年,該國政府通過允許起訴奴隸主的法律[6],但迄今有關制度仍根植於該國傳統中,而難以解決有關問題[7]。現今,有許多奴隸被迫勞動,通常是在一國經濟私部門的血汗工廠等。[8][9] 在非工業化國家,債務奴隸制是一種常見的形式。[10] 當今的奴隸制有許多形式,包括被強制控制佔有的家務工、強迫婚姻和童兵等。[11]
存在奴隸制和是奴隸社會是兩個完全不同的概念;古代中國、日本、古代印度、古埃及和古代蘇美爾人等文明,都並沒經歷過真正的奴隸社會。[12][13][14][15][16][17][18][19]
英語詞彙「slave」來自古法語「sclave」、中世紀拉丁語「sclavus」、拜占庭希臘語「σκλάβος」,這是由於在早先的中世紀戰爭中許多斯拉夫人被俘為奴。[21][22]更古老的理論認為希臘動詞 skyleúo 是指「剝去被殺敵人的衣服」。[23]
奴隸一般來源於戰俘、被占領地區原住民、負債者、罪犯、窮人等,近古和近代歐洲的奴隸多從漠南非洲海岸等地方拐賣。奴隸制一般出現在手工業和商業比較發達的地區,因為奴隸制最大程度上降低了生產成本。
大部分蓄奴合法的國家也有捉回與處罰逃奴的法律(因等於偷竊主人財產)。
奴隸所有制,也叫傳統奴隸制,奴隸被當做私有財產,如同商品一樣可以買賣。這是最初的奴隸形式,常見於奴隸社會,現今已經不在常用,各國已經紛紛廢除奴隸制,但是奴隸依然存在於部分國家,主要是黑奴貿易的殘留。
現代雖不再存在奴隸社會,即使不計在政治宣傳,會把囚犯或討厭的制度下的平民,一律當成奴隸。的確存在大量奴隸生活者。
債務奴役或包身工是當某人將自己作為貸款抵押時出現。[27]條款要求還債,而期限則可能為終身。[27]債務奴役代代相傳,孩子可能會被要求為父母還債。[27]父債子還成了現代新型的奴役形式,[28]在南亞地區依然非常盛行。[29]
強迫勞動是違背某人意志,在暴力或其它懲罰的威脅下被迫勞動,並限制他們的自由。[28]人口販賣是婦女兒童賣淫的主要來源[20],是強迫勞動增長最快的形式,[28]在泰國、柬埔寨、印度、巴西、墨西哥盛行,成為兒童商業性剝削的主流。[30]
詞彙「強迫勞動」也可以指代所有奴役類型,甚至包括非常見的制度,如農奴、拉壯丁、刑罰苦役。
逼婚是指在促成婚姻的過程中違背一方或雙方當事人的意願。在許多情況下,逼婚和協商婚姻的界限不清,這是由於許多文化的社會標準提倡對尊長親屬的盲目順從,例:孝;在這些文化環境中,用暴力、脅迫、威嚇等方式讓人「同意」嫁娶,服從社會壓力和責任並非必要。彩禮和嫁妝在世界許多地方都是習俗,可以導致婚姻買賣的發生。 [31][32]逼婚依然在世界許多地方,如南亞、東亞、非洲等地廣泛存在。逼婚也會在歐洲、美洲、加拿大和澳大利亞的移民社區出現。[33][34][35][36]在今天,婚姻拐賣依然出現在世界的許多地方,埃塞俄比亞全國有69%的婚姻是拐來的。[37]
騙婚是利用婚姻來獲得某種社會或法律好處(常常與移民身份有關)。雖然這些婚姻獲得雙方當事人的同意。在歐盟有一種人口販賣,為留學生或歐盟僱工(常常來自亞洲國家)供給新娘(常常來自前共產主義國家,現為歐盟成員國——特別是巴爾幹地區國家)以便他們能留在歐洲。[38][39][40]
童婚和逼婚都被國際勞工組織定義為現代奴役形式。[41]娶娃娃新娘率最高的國家是:尼日爾(75%),中非和乍得(68%),孟加拉(66%)。[42]
有證據表明奴役起源早於成文記錄,在許多文明中存在。[43]下埃及地區約前8千紀的史前墳墓表明利比亞人曾經奴役過類似布希曼人的部落。大量的奴隸需要經濟盈餘和足夠大的人口來繁衍。出於這些因素,只有到了1萬1000年前的新石器時代農業文明才能得以施行。[44]
在早先的已知記錄中,奴隸制被當作是既定的制度。例如《漢謨拉比法典》(ca. 1760 BC)規定任何人如果幫助奴隸逃跑,或是收留他們都要被處死。[45]在《舊約聖經》中,奴隸制也是既定的制度。[43]
奴隸制幾乎在所有古代文明中都有出現,包括蘇美爾、古埃及、中國古代、阿卡德帝國、亞述、古印度、古希臘、羅馬帝國、伊斯蘭世界、希伯來王國、美洲前哥倫比亞文明(特別是阿茲特克帝國)等。[43]這些制度包括債務奴役、刑罰、戰俘、棄兒、奴隸生奴隸等。[46]但是東方的奴隸制遠沒有西方發達,加上東方可以通過科舉等制度來替自己翻身,所以並未形成以奴隸為主要勞動力的社會。[13]
一種觀點認為,戰國時代之前為奴隸制[47]。而無奴學派則認為,夏商周三代都不是奴隸社會,中國從夏朝到清朝(袁世凱時期還有)一直都有奴隸但從來都不是社會的主體[13][48][49][50]。而實際上,秦漢時期的奴隸制經濟比商周時期要更為發達,這一時期的中央集權和商品經濟促進了奴隸制的發展,雖然仍然不算奴隸社會。[51][52][53][54]
此外,亦有學者認為,如若夏商周都並非奴隸社會,並不等於中國同時期其他區域或其他歷史時期都沒有過奴隸社會。[55]2015年,學者何駑結合考古資料,指出雖然三代並非奴隸社會,但龍山文化時期的石峁遺址則是奴隸制國家[56][57]。在中國歷史是否經歷過奴隸社會階段這一問題上,其基本語境主要是圍繞夏商周三代的中原王朝展開的,但亦有學者着眼於中國境內其他民族(如彝族)的奴隸制,試圖說明中國在古代乃至現代均有奴隸社會存在。[55]
三代、先秦、秦朝時代,有官奴和私屬之分。奴隸多產生於戰爭,從敵方俘虜的庶人與軍人很可能成為奴隸,也有罪犯被貶為奴隸的,犯叛逆罪的,有時全家乃至全宗族要淪為官奴。「胥靡」,是古代對一種奴隸的稱呼。由於用繩索牽連着強迫勞動,故名。另外,漢代還用作刑徒的名稱。如《漢書·楚元王傳》中有「胥靡之。」顏師古注之曰:「聯繫使相隨而服役之,故謂之胥靡,猶今役囚徒以鎖聯綴耳。」
漢朝,奴隸的產生主要來源於土地兼併而形成的私屬,另外東漢末期,人民為躲避戰亂,投靠莊園主,也成為私屬。漢代到隋唐時期,在法律上有明確的良賤之分,如部曲(家兵的一種)毆傷良民要處死,良民打死自己的部曲,部曲有罪的話就不追究、部曲無罪的話只判徒刑,且可以用錢贖免。
宋朝以前,長期受僱於人的傭工,其地位低於良民,也是奴隸的一種。宋朝開始,因僱傭形成的主僕關係不再視同於良賤關係。但實際上,私屬奴隸的現象大量存在,不過在法律上禁絕了私屬奴隸、也不允許將良民賣為奴隸。宋代的一部份軍人,也被視為賤民。
元代,由於蒙古族本身實行奴隸制,所以官奴盛行。明朝初年,朱元璋曾頒布過改奴為良的法令,明中葉以後畜奴的風氣又盛行起來,顧炎武說,「今吳仕宦之家,(奴)有至一二千人者」[58]。湖北麻城的梅、劉、田、李四家,「家僮不下三四千人」[59]。
清朝初年也實行投充法,雍正年間雖取消部分地區賤籍,並未廢止奴隸制。滿洲風俗嚴分主奴,八旗之人都視為愛新覺羅氏的家奴,皇帝是愛新覺羅家的族長,就是所有滿人、旗人的主人,所以旗人大臣在面君時會自稱奴才,如果是單純的漢人身份,與皇帝是君臣關係,並非主奴關係,故漢人只可以稱「臣」。但因為稱「奴才」是一種與皇帝親近的表示,漢人大臣也喜自稱「奴才」。但是此種作為往往會被皇帝駁斥,乾隆帝還一度因為漢人官員仿效滿風[來源請求],自稱「奴才」而大怒,敕命不分滿漢,凡上奏摺均稱「臣」。
在中華民國成立後,中國最終從法律上明確消除了奴隸的存在。但實際上在家庭中從事家務勞動的奴婢至中華民國大陸時期仍然存在。在香港,1922年當地部份人士組織反對蓄婢會,主張廢除傳統蓄婢制度。香港政府於1923年通過《家庭女役則例》,正式廢除蓄婢,婢女變成受薪僱用的女傭。
195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在西藏推行被稱為的土地改革的運動,聲稱在全國範圍內徹底廢除了奴隸制。在1950年代才消滅奴隸制的四川彝區,僅雷波縣在2010年兩次發現近三百名「娃子」(歷史上彝區對奴隸的稱謂)[60]。
中國古代的賤民制度不同於奴隸,樂戶、匠戶、仵作、牙人、娼妓甚至宋代的一部份軍人,在法律上都是賤民,但是他們並不是奴隸。中國雖然沒有嚴格定義下的奴隸制度,但是受到類似奴隸制度而傷害的中國人不在少數。清雍正帝廢除賤民制度。
在朝鮮王朝,官員若被判了謀反罪,其家人會被充作官奴婢使用。這些官奴婢的地位非常低微,可以說相等於國家的賤民。也有私人擁有的私奴婢。不過,另一方面,國家亦為這些奴婢提供一個翻身的機會:若他們有幸可以考科舉雜科成為技術類官員如醫官、譯官、畫員等,或考武科成為軍官,可以除去賤民的資格,升為中人,而女性則當宮女後翻身,若得到國王寵幸有可能封為後宮嬪御,但歷史只有極少數例子,而且能成為正式宮女的賤民女子多為兩班賤妾所生的庶女,否則只能當上官婢,不屬於宮廷女官。另外若賤民女性嫁賤民男子,其夫若成為中人,自己亦可升為中人。
古希臘對奴隸的記錄可以追溯邁錫尼文明。很明顯,古雅典擁有大量的奴隸人口,在公元前6-5世紀可能有8萬人;[61]有2/5到4/5的人口被奴役。[62]當羅馬共和國擴張時奴役大量人口,從整個歐洲到地中海得到大量的供給。希臘、伊利里亞人、柏柏爾人、日耳曼人、不列顛人、色雷斯人、高盧人、猶太人、阿拉伯人都被奴役,不但被用作勞工,而且用作娛樂(如角鬥士和性奴隸)。人口占少數的精英壓迫奴隸,導致起義(見羅馬奴隸起義);由斯巴達克斯領導的第三次奴隸起義是最著名,最激烈的起義。
共和國末期,奴隸成為羅馬重要的經濟支柱,成為社會重要的組成部分。[63]古羅馬至少有25%的人口是奴隸。[64]根據某些學者的估算,意大利人口有超過35%是奴隸。[65]在羅馬帝國時期,僅羅馬一城就有40萬奴隸。[66]從公元元年至羅馬帝國走向衰敗之際,環地中海區域累計被奴役人口約為1億人。[67]
在歐洲中世紀早期,大規模販奴主要局限於南部和東部:拜占庭帝國和穆斯林世界是目的地,異教徒、中東歐(包括高加索和韃靼)都是主要來源。北歐海盜(瓦良格人)、阿拉伯人、希臘人、拉特納猶太人、猶太人等都參與販奴。[68][69][70]在10世紀時,歐洲販奴運動達到巔峰,之後的津芝叛亂抑制了在阿拉伯世界使用非洲黑奴。[71][72]
在天主教地盤裡,中世界西班牙和葡萄牙不停地受到穆斯林世界的進攻。安達盧斯定期發動侵襲,掃蕩伊比利亞天主教國家,掠奪財務和奴隸。例如,1189年對葡萄牙里斯本的襲擊中,穆瓦希德王朝哈里發雅各布·阿·曼蘇爾將3000名婦女和兒童掠走,他在科爾多瓦的長官在1191年襲擊葡萄牙錫爾維什,將3000人抓為奴隸。[73]從11世紀到19世紀,北非巴巴裏海盜從事「掠奴遠征」,掃蕩歐洲沿海城市,抓捕基督徒作為奴隸,賣到阿爾及利亞和摩洛哥等地。[74][75]
不列顛在羅馬帝國之後依然保留奴隸制,中世紀威爾士的好人海威法案規範了奴隸制。當北歐海盜入侵後,奴隸制盛行,切斯特、布里斯托爾成為主要市場,[76][77]出售丹麥、莫西亞、威爾士在彼此邊境相互掃蕩得來的奴隸。在《末日審判》(1086)的時代,約有10%的英國人是奴隸。[78]中世紀早期,歐洲奴隸制盛行,以至於羅馬天主教會一而再、再而三地發布禁令——或者至少是禁止將基督徒奴隸賣到非基督徒地區,如科布倫茨會議(922)、倫敦會議(1102)、阿爾馬會議(1171)。[79]1452年,教宗尼各老五世發布教宗詔書Dum Diversas授權西班牙和葡萄牙國王將「穆斯林、異教徒、其它非信仰者」定為永久奴隸,將戰俘奴隸合法化。[80]對奴隸制的肯定和延伸在他的1455年詔書Romanus Pontifex表露。然而,教宗保祿三世在1537年詔書Sublimus Dei中禁止將美洲土著當做奴隸。[81]多明尼加修道士來到西班牙駐地聖多明各時強烈抨擊對當地人的奴役。他們與其他祭司一道認為這種行為是不公正的,在西班牙國王治下是非法的、不忠的。[82]
在君士坦丁堡,約有1/5的人口是奴隸。[83]城市在十五世紀之後成為販奴貿易的中心。到了1475年,大多數奴隸來自克里米亞韃靼人對斯拉夫村莊的掃蕩。[84]拜占庭-鄂圖曼戰爭和歐洲鄂圖曼戰爭將大量奴隸掠入伊斯蘭世界。[85] 法國卡洛林王朝鄉村人口約有10–20%是奴隸。[86]在中世紀晚期,奴隸制在西歐逐漸消失。[87]在英國,販奴於1102年廢止,[88]但是從十七世紀到十九世紀早期,英國就積極從事暴利的大西洋販奴運動。在斯堪的納維亞,奴役在十四世紀中期被廢止。[89]東歐奴隸制時間較長。波蘭在十五世紀廢奴;在立陶宛,奴隸制在1588年正式廢止;他們被農奴製取代。在基輔羅斯和莫斯科公國,奴隸常常與農奴類似。
作家大衛·P·福賽思寫到:「在1649年,3/4的莫斯科農民,或1300-1400萬人是農奴,他們和奴隸的物質生活品質沒有什麼區別。大約另有150萬人是正式奴隸,俄國奴隸服務俄國主人。」[90]奴隸制在俄國是主要制度,直到1723年彼得大帝將奴隸制改為農奴制。農業奴隸制在1679年早些時候正式改為農奴制。[91]俄國超過2300萬農奴在1861年解放改革中獲得自由。[92]1866年俄國所有的農奴被解放。[93]
在第二次世界大戰中(1939–1945)納粹德國奴役了約1200萬人(尤其是猶太人),包括他們不受歡迎的族群和被占領國的公民。[94]
伊斯蘭世界奴隸貿易,是伊斯蘭世界一種傳統貿易,整個伊斯蘭世界都有此活動,於伊斯蘭教創教前已流行,王公、酋長甚至是富裕的自由人都可能擁有大量的奴隸、女奴。在伊斯蘭世界的奴隸與美洲的蓄奴不完全相同,一些伊斯蘭奴隸的身分更接近管家,但男奴隸主要還是作為勞力使用,女奴則用為性奴隸(一部分則作為軍人)。
在古代的阿拉伯,販賣人口並不違法。阿拉伯人曾掠捕或販賣世界上各地區和種族的人口,多為黑人。奴隸的貿易,並非只有黑奴,阿拉伯世界同樣亦有白人被賣為奴隸,尤其是斯拉夫人,《天方夜譚》故事中,多次提及白人奴隸。[95]直到1960年代,阿拉伯世界才正式禁止販奴和蓄奴。
早期伊斯蘭西蘇丹國(今西非),包括加納(750–1076)、馬里(1235–1645)、塞古(1712–1861)和桑海(1275–1591),約有三分之一的人口被奴役。[83]西非馬里的黑人思想家艾哈邁德·巴巴·通布圖(Ahmad Baba al-Timbukti)在1615年批評奴隸主義。[96]
在北非阿爾及利亞的首都阿爾及爾,基督徒和歐洲人被抓捕並被販賣為奴。這最終導致1816年阿爾及爾炮轟戰。[97][98]十九世紀索科托哈里發國近半數人口都是奴隸。[83]在約150年前,斯瓦希里-阿拉伯販奴貿易達到了巔峰,例如,約20,000名奴隸從馬拉維湖畔的恩科塔科塔賣入基爾瓦。[99]馬達加斯加半數人口都是奴隸。[83][100]
根據《非洲歷史百科全書》:「十九世紀九十年代時估算,得出世界上奴隸人口最多,約為200萬人,主要集中在索科托哈里發國。對奴隸勞工的使用量巨大,特別是在農業中。」[101][102]埃塞俄比亞在二十世紀三十年代早期建立了廢奴社會,當時奴隸約有200萬人,總人口約有800-1600萬人。[103]
1824年,休·克萊普騰認為卡諾一半的人口都是奴隸。[104]W. A. 范荷文寫道:「德國醫生 古斯塔夫·納赫蒂加爾是目擊證人,所有到達市場的奴隸,3/4死在路上 ... 約翰·斯科特·基泰爾(《非洲分區》,倫敦,1920)相信阿拉伯送往海邊的奴隸中,每送一名奴隸,就有六名死在路上或是死於掃蕩。戴維·利文斯通將數據推高到10:1。」[105]
最著名的奴隸販子之一是東津芝(班圖)海岸的提圖·提普,他是一名奴隸的孫子。prazeros 是沿贊比西河的奴隸販子。贊比西河以北是瓦窯人和馬誇人,他們也以販奴為業。再往北就是尼亞姆韋齊奴隸販子。[106]
蓄奴州是指美國內戰前認為奴隸制度合法的州份,相對的自由州是指禁止輸入奴隸或隨時間逐漸消除奴隸制度的州份。
奴隸制度問題是美國內戰爆發的原因之一,隨後於1865年亦根據美國憲法第十三修正案而廢止。
在整個十七世紀、十八世紀以至十九世紀的部份時間里,奴隸制度在美國東北部及中部大西洋地區中是合法的。
在美國內戰前的一至兩個世代的人的時間裡,絕大部份的奴隸已根據一系列的法令,得到了解放。
美國的西北領地是美國第一個完全摒棄奴隸制度的地區,在美國憲法通過前不久(1787年)通過的西北條例,規定西北領地禁止蓄奴及宗教歧視。
其後在這個地區成立的州份,俄亥俄州、印第安那州、伊利諾州、密西根州、威斯康辛州和明尼蘇達州中,定居的居民大多是新英格蘭人和美國獨立戰爭的退役老兵。
這些州份由於在成立前的西北領地時期就已經完全地解放奴隸,加上流向西南的俄亥俄河將西北領地與南部地區分隔開來——這也導致奴隸制度向西部擴展——使得和「蓄奴州」對立的「自由州」的概念發展出來。
這些州份的農村曾一度和東北部以商業為主的州份形成「東西對立」(the East-West rivalry)的關係,但隨着東北部諸州逐漸廢除奴隸制度,在此方面的共同態度使得它們漸漸聯合起來,成立了禁止奴隸制度的聯盟,形成了南北戰爭時期的自由州。
更為具體地,十九世紀五十年代的堪薩斯內戰中,反對蓄奴的居民被稱為「自由戰士」(the Free-Soilers),因為他們為了將堪薩斯州合併到自由州組成的聯邦(Union,即其後的美利堅合眾國)中而奮鬥。
雖然現代世界各國的刑法普遍有「使人為奴隸罪」或類似的條文,然而國際勞工組織2005年5月發表的一份報告(頁面存檔備份,存於網際網路檔案館)顯示,世界上仍有超過1230萬人生活在奴隸狀況下。其形式大略有:
在人類歷史中一直存在著各種的奴隸制度,在各時代中也有許多廢除奴隸制度或是釋放奴隸的運動。
希臘的斯多亞學派主張人類之間的情誼,及所有人類都是平等的,批評奴隸制度違反了自然律[107]。中國的王莽在西元九年短暫的禁止奴隸買賣,但未禁止奴隸制度[108][109]。1590年時豐臣秀吉也在日本禁止奴隸制度[110]。
經濟學家試圖用模型來解釋奴隸制的出現與消失及其變體(如農奴制)。一個現象是當地主擁有大量土地但缺乏勞工時,如租金不高、工人要求高工資,奴隸制就變得十分誘人。現象反之亦然,地主必須聘請民兵,花大錢看守奴隸(提供衣食住),還不如低價聘請苦不堪言的自由廉價工人。[111]因此,當人口增長時,奴隸制和農奴制在歐洲開始消失,而在土地豐富的美國和俄國卻死灰復燃。[112]在著作《十字架上的時間》和《缺少認同與協約:美國奴隸制度的興衰》中,羅伯特·福格爾認為奴隸制是一種有利可圖的生產方式,特別是當大種植園生產的棉花在世界市場上頗受青睞時尤是。這使得南方的平均收入高於北方,但是大多數錢被花在購買奴隸和種植園上。
當勞動相對簡單時奴隸制就更加盛行,因為督工簡單,特別是大尺度種植簡單作物時尤其如此。當任務複雜,檢驗業績優劣更加困難時成本就變得更高。因此,奴隸制在大尺度生產作物時,如生產糖和棉花等,就更加富有效率。
勞動密集型生產使得班組勞動制在大型種植園上頗為盛行,勞工在類似工廠的環境下受到監視。每個班組成員的分工都是內部的、並不明確,他們只需模仿別人就可以勞動。勞工為棉花除草、並拔去多餘的幼苗。隨後的勞工開始翻土、鬆土。因此,班組勞動制和之後的早期工廠流水線十分類似。[113]
十八世紀的批評家認為奴隸制度會阻礙技術進步,因為所有要做的就是增加奴隸數量,而不是提升勞工的效率。因此,技術知識、希臘和隨後的羅馬學術不會得到應用,不會用來減輕勞動強度或是增加產量。[114]
亞當·斯密也做出類似的論斷,認為自由勞工在經濟上優於奴隸,並論道歐洲在中世紀時就廢棄了奴隸制;但是當政教分離後,獨立而強大的機構[115]使得自由、民主或共和政府難以廢除奴隸制,因為很多議員或政治家是奴隸主,他們是不會自打耳光的,因此中央集權的政府,例如有國王或祭司做中央政府領袖時,奴隸反倒更容易獲得自由。[116]a
奧古斯特·孔德也做出了類似的論斷,特別是在亞當·斯密的分權制上,或孔德的中世紀「精神與世俗的分離」與奴隸制的結束,以及斯密對過去和現在的奴隸主的批評。斯密在法律體系講座上所說:「當國王要釋放奴隸時,祭司同時也擁有着強大權力。但國王和祭司必須同時擁有強大權力。只要其中一方權力不足,奴隸制就會繼續下去。」
奴隸制依然是可觀的投資項目,因為奴隸主只需要負擔食宿和督工。這比為自由勞工付工資要便宜,因為自由勞工掙得比食宿多,此時奴隸的經濟效益要高。當食宿和督工成本高於支付工資時,蓄奴就不再有利可圖了,奴隸主此時乾脆釋放奴隸便可以降低生產成本。這樣一來,奴隸制在督工成本低而工資成本高的經濟環境中十分具有競爭力,相反則缺乏競爭力。[117]
自由勞工在廢奴後會掙到補償性工資差異,即多勞多得。然而,此時的食宿和督工成本並不會隨之提高;因此,蓄奴的成本不會因勞動艱苦而相應提高。所以,在艱苦的勞動產業上蓄奴比一般勞動上蓄奴更加誘人。由於勞動是否艱苦取決於具體產業而非外部性因素,而且奴隸並非由奴隸主生產,因此這種內部性導致奴隸制在艱苦的地區和產業中常常出現濫用。[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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