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奴隸簡稱性奴,指被強逼進行性交,以滿足控制者的淫慾,被視為洩慾工具的人。古代的貴族、統治者常有性奴隸,大多數性奴來源有些是被流放的罪犯,有些是因年幼家貧遭父母賣身為奴隸,也有些是因生存條件不利或家族官員升遷,轉而投身於富貴商人或皇室的宮女和奴婢;但也有些則是因戰亂而被己方軍人或敵軍帶走變成戰俘,轉而被分配給有軍功的軍人或軍閥,又或是遭人販子拐賣而變成奴隸。
一般的奴婢也常會被主人性侵犯,成為性奴隸。但有不少女奴因此受到主人特別寵幸或生下兒女的寵婢有可能成為妻妾,也有可能不會。
與性奴相關的法律
《國際刑事法院羅馬規約》中的危害人類罪 (Article 7)包含「奴役」(Article 7.1.c)和「性奴役」(Article 7.1.g),即「廣泛的、或系統的直接攻擊民眾」。它也規定了性奴役是戰爭罪,包括日內瓦公約條目中規定了在國際武裝衝突(Article 8.b.xxii)和間接國內武裝衝突(Article8.c.ii)的情況,但是對於戰爭罪而言法庭明確排除了相關犯罪在「國內不穩定與動亂,例如衝突、孤立、零星的暴力和其他類似的性質」等情形(Article 8.d)。[1]
羅馬規約的內容並沒有明確定義性奴役,但是將奴役定義為「使用有關任何或全部的有關擁有人身所有權,包括在販賣人口中使用這種權利,特別是女人和小孩。(Article 7.2.c)[1][2]
就羅馬規約的評價上[3],馬克·克拉姆堡(Mark Klamberg)稱:[4][5]
性奴役是一種奴役的特別形式,包括限制某人的自主權、活動自由、決定自己性行為的權利。因此,該犯罪包括逼婚、家庭奴工和其他脅迫性勞動,並最終包括強迫的性行為。與之相對的是強姦,後者是侵犯完成,性奴役構成了持久的侵犯. ... 性奴役的種類可以是,例如將女性關入「強姦營地」、「慰安所」、強迫暫時「嫁給」士兵以及其它,例如將婦女視為財產,即完全滿足蓄奴的通常標準。
性販賣
性販賣是一種人口販賣,包括以性剝削為目的,通過脅迫或虐待的方式徵集、運送、交換、收容、或是接受人口。性販賣不僅是人口販賣的形式,而且在人口販賣比例中估算不一。它是單單為性奴役而進行的人口販賣。
BBC新聞引用聯合國毒品和犯罪問題辦公室的報道,將2007年最常見人口販賣目的地定為泰國和日本[6]。報道也將泰國、尼日利亞、阿爾巴尼亞、保加利亞、白俄羅斯、摩爾多瓦、烏克蘭列為人口販賣的主要來源地。
商業性兒童性剝削
商業性兒童性剝削包括雛妓、兒童色情、兒童色情旅遊、以色情為目的的兒童人口販賣,或是其它形式的兒童性交易。國際青少年倡導項目將商業性兒童性剝削描述為侵犯兒童一種脅迫和暴力形式,是一種奴役的形式。[7][8]
反商業性兒童性剝削世界大會宣言於1996年在斯德哥爾摩召開,定義商業性兒童性剝削為「是成人實施的,以金錢作為報酬,對兒童或第三者的一種性虐待形式。兒童成為性目標和商業目標」[8]。
雛妓是一種商業性兒童性剝削的形式,通常兒童成為娼妓,為成人的經濟利益服務。
印度的聯邦警方稱在2009年,他們認為印度有120萬名雛妓[9]。CBI的報道稱印度婦女和兒童發展部協助的研究和調查估算在印度有40%的娼妓是兒童[9]。泰國衛生系統研究院報道稱雛妓中占泰國全國賣淫活動的40%[10]。
在世界的一些地區,當局允許或無視雛妓活動。持這些態度的主要是發展中國家,洪都拉斯一名不願透露姓名的法官稱:「如果雛妓受害者年滿12歲,當事人拒絕抗議,父母明顯從中獲益,我們常常不予理睬」。[11]
兒童色情有時被稱為「兒童虐待影像」[12][13][14],指代描繪含有兒童的色情圖片或是影片。例如,對兒童性虐待的可視錄像就是兒童色情[15][16][17][18][19][20]。當兒童性行為被影視記錄以製作色情片,虐待效應(包括延伸至成年期)可大規模、持續傳播,虐待圖片可以持續獲得時,兒童虐待成立[15][16][18][19][20][21][22][23]。
兒童色情旅遊是指以商業性兒童性剝削活動為目的而前往異國的旅行[24]。根據美國國務院的引述,兒童色情旅遊導致對兒童身體和心理的剝削,包括「疾病(艾滋病)、毒癮、懷孕、營養不良、社交排斥、以及可能的死亡」[24]。泰國、柬埔寨、印度、巴西、墨西哥都被列為兒童性剝削的重災區[25]。
強逼賣淫
其中,最重要的問題之一是:強迫賣淫是否可以被視為性奴役[26]。詞彙「強迫賣淫」在國際人權公約中出現,但缺乏足夠的理解和應用。「強迫賣淫 」通常指代控制他人,強迫進行性交易[27]。
就賣淫這一問題,人們意見不一,紛爭不斷。例如在歐洲,就賣淫本質是自由選擇或是剝削婦女上,看法出現分歧[28]。瑞典、挪威、冰島的法案認為所有賣淫行為都是剝削性的,反對賣淫是自願性的。當地法案禁止有償購買性交易,而不是出售性交易[29]。與之相反的是荷蘭和德國,賣淫是被認可的職業。
聯合國大會在1949年通過了《禁止販賣人口及取締意圖營利使人賣淫的公約》。該公約取代了一系列早先通過的公約,涵蓋一些強迫賣淫的方面。根據該公約,簽署國必須履行三個責任:禁止非法交易、規範管理和檢查手段、以及對被交易人口的社會辦法。公約就非法交易問題在觀點上進行了兩次修正:娼妓是拉皮條的受害人;文字上避開用法「賣良為娼的交易」、「女人」,第一次使用了種族、性別中立的語言[30]。公約的第一條為懲處提供了依據,包括「以賣淫為目的,實施誘導、慫恿、或是誤導」,或是「對他人實施性剝削、甚至包括當事人同意的情況」。公約還規定,構成非法交易無需跨越國界線[30]。
逼婚
逼婚指代婚姻中一方或雙方當事人在結婚問題上並沒有選擇的自由權利[31]。逼婚是性奴役的一種形式[4][5]。導致逼婚的原因很多,包括彩禮、嫁妝;貧窮;貞操的重要性;「家族榮譽」;婚姻被大家族認為是一種社會安排;教育和經濟的局限;自認為是對文化和宗教傳統的保護;協助移民[32][33][34][35][36]。逼婚在南亞一些地區和撒哈拉以南非洲等地很常見[37]。
反人類罪
《羅馬規約》的解釋備忘錄中,給出國際刑事法院定義,認定如果大規模地、系統化地強姦、性奴役、強迫賣淫、強迫懷孕、強迫絕育、「或任何形式的嚴重性暴力」都是反人類罪[38][39]。前南斯拉夫問題國際刑事法庭根據《日內瓦公約》戰爭罪條款發布通緝令時第一次將性奴役認定為反人類罪。具體來講,當福查(波斯尼亞和黑塞哥維那東南部)在1992年4月份被攻陷後,當地的穆斯林婦女遭到波斯尼亞塞族士兵、軍警系統性、大規模性的團伙強姦、虐待、性奴役[40]。起訴書在司法上的重要意義在於它第一次以虐待和奴役的形式調查性侵犯,並以反人類罪起訴。[40]前南斯拉夫問題國際刑事法庭在2001年判定強姦和性奴役為反人類罪。判決的挑戰性在於它認定對女性的強姦和性奴役是戰爭固有的一部分[41]。前南斯拉夫問題國際刑事法庭認定三名波斯尼亞塞族男士強姦福查穆斯林婦女和女童(有的年僅12-15歲)罪名成立。起訴包括反人類罪和戰爭罪。此外,兩名男士被控將婦女和女童關入禁閉室,進行性奴役,判定罪名成立。許多婦女都相繼失蹤[41]。
搶婚和大規模強暴
搶婚是一種強迫婚姻的形式,在某些文化傳統中有所存在。婚姻綁架常常出現在中亞、高加索地區、非洲一些地區、東南亞一些苗族人當中、墨西哥澤套人、歐洲羅姆人當中。[來源請求]雖然搶婚的動機因地域的不同而有異,但是有這種現象出現的常常是認為婚外性行為或婚外孕是社會污名的父權文化[42]。在絕大多數的案例中,搶婚的男方常常社會地位低微,可能是由於貧窮、疾病、人品不佳或是犯罪。有時,雙方當事人以搶婚為掩蓋私奔,將既成事實給父母看[43]。這些男方有時不願意以正當手段迎娶女方,可能是不願意對女方家庭支付彩禮[44]。
搶婚應與「大規模強暴」(raptio)加以區別,前者只帶男方的一位對女方的一位進行誘拐,常常是普遍存在的或是正在實施的活動。後者則指代男性群體對女性大尺度的誘拐,常常伴隨戰爭出現[來源請求]。拉丁詞彙raptio指代對女性的誘拐,可以是以婚姻為目的(通過拐賣、私奔,或是奴役,特別是性奴役)。在羅馬天主教法典中,raptio指代新娘被暴力所脅迫、法律所禁止的婚姻。(Canon 1089 CIC)
據推測,大規模強暴在人類學古代時期就已經出現。在歐洲新石器時代,在奧地利察伊亞河畔阿斯帕恩線紋陶器文化所出土的眾多殺死的犧牲品中,年輕女性和兒童的遺體明顯占少數,估計是男性被殺,年輕女性則被拐走[45]。
在戰爭中
幾乎在歷史上的所有時期,強姦和性暴力都伴隨者戰爭出現[46]。在十九世紀前,軍事界都認為所有人,包括沒有武裝的婦女和兒童都是敵人,交戰國有權征服她們[47]。
「勝利者得而享受戰利品」已經是幾個世紀以來的戰爭口號,而女性被視為戰利品的一部分[48]。很多戰爭都記錄了制度化性奴役和強迫賣淫,特別第二次世界大戰中極為典型。
各國的性奴事件
官方對性奴役受害人的估算結果不一。2001年國際移民組織估算為400,000人,聯邦調查局估算為700,000人,聯合國兒童基金會估算為175萬人。[49]
2010年1月,印度最高法院稱印度「正在成為」大規模雛妓的「中心」。法院建議建立特別調查部門來解決這個日益惡化的問題。[50]
《新國際主義》雜誌中一篇關於救援基金的文章稱「根據印度救救孩子的報道,嫖客們現在更喜歡10-12歲的女孩。」文章同時認為日益增長的妓女人數為傳播艾滋病帶來便利,使得印度成為艾滋病泛濫的世界第二,僅次於南非。[51]
2007年,印度婦女和兒童發展部估算全印度約有280萬性工作者,其中35.47%在18歲前進入該行業[52][53]。妓女人數在進幾十年間翻了倍[54]。一篇新聞報道稱約有200,000尼泊爾女童被拐入印度紅燈區[55]。由於她們的膚色和美貌,尼泊爾婦女和女童,特別是處女,在印度都受到特別歡迎[56]。一篇報道估算每年約有5,000-7,000尼泊爾女童被拐入印度城市紅燈區,許多女童年僅9-10歲[57]。
在巴基斯坦,女童被她們的家人賣入城市老鴇那裡。這常常是由於貧窮或是欠債,家人無力供養女童,只好賣掉[58]。案件還揭示由於賭博、酗酒或毒癮,妻子、姐妹被賣給老鴇。阿富汗「代理人」也會以高薪工作誘拐女童進入巴基斯坦,成為性奴。一旦進入巴基斯坦,她們被,賣入妓院(kharabat),被迫成為性奴多年[59][60]。阿富汗還未長鬍鬚的男童也可能被賣,有時金額達數以千計美元[61]。
在泰國,衛生系統研究院在2005年報道稱兒童在泰國色情行業中占了40%的比例[10]。報道進而稱年滿18歲的妓女,包括緬甸、中國雲南省、老撾、柬埔寨等地的外來妓女,都在不同程度上被迫賣淫[62]。旅遊局的警方在1997年稱有500名中國人和200名歐洲人在曼谷賣淫,她們大多是非法入境,常常取道緬甸和老撾。早先的報道則給出了不同的數據[63]。
美國國務院2007年人口販賣報道稱波斯灣阿拉伯國家的性奴可能來自前蘇聯、東歐、遠東、非洲、亞洲和其它中東地區[64][65][66]。
伊斯蘭國的「研究與教令部」據報在2014年12月出版了一本關於處置女奴的小冊子,指出穆斯林可以把戰鬥中俘獲的敵方女性非穆斯林收歸為奴隸。小冊子指示伊斯蘭國成員不論是否已婚都可以與自己擁有的女奴性交,這是《古蘭經》第23章5-6節[a]允許的。小冊子又指示成員可以與未到青春期的女奴性交。女奴是主人的財產,可以買賣、轉讓(懷有主人骨肉的女奴除外),主人可以打不聽話的女奴,但不許打臉部。[67][68]
非洲殖民地在十九和二十世紀時廢除了奴隸制。然而,在法外之地,如蘇丹馬赫迪帝國,奴隸制依然猖獗。奴役作為一種制度已經在世界範圍內廢除,但是缺乏有效政府管控的地區,如蘇丹、利比里亞、塞拉利昂、烏干達北部、剛果、尼日爾、以及毛里塔尼亞等地,性奴役依然頻頻出現[69][70][71][72][73][74][75],在加納、多哥、貝寧等地,被稱之為trokosi的廟妓(儀式奴役)迫使數以千計的女童和婦女成為傳統廟宇中「神祇的妻妾」,祭司則代表這些神祇行使性性行為[76]。
《舊金山紀事報》2006年報道稱:在二十一世紀,婦女,特別是來自南美洲、東南亞、和前蘇聯的婦女,被拐入美國成為性奴[77]。ABC新聞2006年的報道稱與現行的誤解相反,美國公民也可能被逼賣淫[78]。
美國國務院在2001年估算每年約有50,000-100,000名婦女和女童被拐入美國。2003年,國務院報道估算約有總計為18,000-20,000人被拐入美國,成為勞工或性奴。2004年6月報道估算每年約有總計為14,500-17,500人被拐[79]。布什政府建立了42個司法專項任務部門,耗費150萬美元來整治人口販賣問題。然而,在法案通過後的七年間,政府自2000年起僅僅認定了1,362名人販受害者,離政府估算的每年50,000人相去甚遠[80]。
紐約的女童教育與監護服務(The Girl’s Education & Mentoring Services)聲稱在性交易中絕大多數女性在童年就倍受性侵犯。貧窮和缺乏教育都對從事色情行業的妓女們影響深遠。
根據賓夕法尼亞大學的調查報告顯示,有100,000-300,000美國兒童在事實上受到毒品、無家可歸、與商業性剝削相關的實時威脅[81]。然而,報道強調:「這裡的數據不是美國性剝削案例數的真實數據,而是受到商業性剝削『威脅』的兒童人數」[81]。
拐賣人數在2010年報道中稱美國是「男人、婦女、兒童因奴役、債奴、被迫賣淫的來源、中轉、目的地國家」[82]。美國性奴役以多種形式、多種渠道出現。美國性拐賣可能以亞洲按摩院、墨西哥酒吧、居民區老鴇、街頭嫖客點的形式出現。美國反人販社區正在討論性奴役的程度。有的認為這種剝削是賣淫的本質,還有的則以更嚴禁的方式定義性奴役,考慮了暴力、欺詐、和脅迫等元素。
非法按摩院中的妓女常常被迫在公寓裡工作多時[83]。很多客人可能不會認出這些按摩女其實是被迫賣淫的妓女[83]。婦女可能受到誘惑,被拐入美國。在欠下「主人」很多債後,他們被迫工作以「贖回」自己的人身自由[83]。有時,被拐女性被迫接受整容手術或墮胎。《鄰家奴隸》(2009)中的一章里描述人口販賣不受地點和階級的限制。它得出結論,認為社會中所有人都需要對怪異的行為保持警覺,因為倍受身心折磨的受害人無法自我逃生[84]。
美國國會在2000年通過了《人口販賣和暴力受害人保護法》,對性拐賣加重處罰。對前性奴而言,應獲得T-1簽證[83]。想獲得簽證的婦女必須「證明她們受到『暴力、欺詐和脅迫』的奴役」[83]。簽證允許前性侵受害人在美國滯留三年,而後申請綠卡[83]。
2005年,荷蘭當局估算每年約有1,000-7,000人成為受害人。警方調查大多數是合法性交易,其中賣淫的所有活動都得到記錄,但是妓院窗口則有些浮誇[85][86][87]。荷蘭新聞網站Expatica報道在2008年,荷蘭有809人受害;其中有763為婦女,60%被迫賣淫。在有報道的受害人中,來自匈牙利的全部是婦女,全部被迫賣淫[88][89]。
在德國,受害婦女常常來自東歐,被當地組織販賣至此。德國官方認定在2008年有676名性受害人被拐,2007年為689人[90]。德國聯邦警察局在2006年報道稱在775名受害人中有357人被拐。犯罪嫌疑人中35%為德國出生的德國公民,8%為外國出生的德國公民[91]。
在希臘,根據非政府組織的估算,在2008年,全國有總計13,000–14,000受害人被拐。被拐入希臘的受害人來源包括尼日利亞、烏克蘭、俄羅斯、阿爾巴尼亞、摩爾多瓦、羅馬尼亞、白俄羅斯。[92]
在瑞典,警方估算,在2006年,約有1,500-3,000人受到各種形式的拐賣。組織者和受害人基本上來自匈牙利、斯洛伐克、羅馬尼亞、烏克蘭、摩爾多瓦、立陶宛、巴西、多米尼加、泰國、柬埔寨、非洲。[93]
在比利時,檢方在2007年處理了418個拐賣案例,包括219個經濟剝削和168個性剝削案件。同年,聯邦法警處理了196個案件,對比2006年的184個。2007年,警方以拐賣人口罪名逮捕了342名嫌犯[94]。最近,RiskMonitor基金報道估算在比利時工作的妓女約有70%來自保加利亞[95]。
在奧地利,維也納成為人販子案件最多的城市,雖然格拉茨、林茨、薩爾斯堡、因斯布魯克也被同樣的問題困擾。非政府組織LEFOE-IBF報道在2006年有108人受到各種形式的拐騙,2005年為151人。[96]
在西班牙,官方估算在2007年有1,035人成為性侵受害人,445人成為勞工受害人。[97]
歷史
「慰安婦」是性奴隸案例。該詞彙指代在二戰日本帝國軍隊占領區,婦女被迫成為妓女以滿足侵略者的現象。對於人數的估算多少不一,有的日本學者估算為20,000人,而有的中國學者估算為410,000人[98]。該數字仍在研究和爭議當中。絕大多數慰安婦來自朝鮮、中國和其它大東亞共榮圈占領地。她們常常被誘拐、或欺騙來入行[99][100][101][102]。很多婦女被強姦致死,或是被折磨而死,如將乳房切割或撕裂腹部[103]。根據1995年聯合國人權委員會的報告[104],性奴「每天被強姦約10次(按下限估算),每周五天;可以推算,每名『慰安婦』每周被強姦約50次,或每年2,500次。以三年計算,慰安婦平均會被強姦7,500次」。
二戰期間,德方在集中營內開設妓院(Lagerbordell),為受降者服務。在拉文斯布呂克集中營中,婦女被迫賣淫[105],為將士服務的妓院(Wehrmachtsbordell)常常是被德軍沒收的老妓院或是旅館。妓院常常會散佈性病。在被管控的妓院中,妓女們不得不頻繁體檢,防治性病。
據估算,在第三帝國時期,淪陷國家和地區中約有至少34,140名婦女被迫賣淫[106]。在歐洲被占領地區,當地婦女常常被迫賣淫[107]。1941年5月2日,波蘭流亡政府外交部長發函,稱大批納粹掃蕩波蘭城市,目的是抓小姑娘給德軍將士享受[107]。婦女常常試圖逃跑,挪威至少有一次已知的大規模行動[107]。
十九世紀到二十世紀早期,在英語國家中白奴("white slavery")指代對白人婦女的性奴役。這與中東後宮中被奴役的婦女有關,例如所謂的切爾克斯人美女[108]。該詞彙後來逐漸演變成為對妓女的委婉語[109]。該詞彙在對未成年人進行性剝削上特別常用,暗指兒童的年青女孩無法決定自己的命運。
在英國維多利亞時代,《蓓爾美街報》競選記者威廉·托馬斯·斯特德花了£5買了一名13歲女孩,這等於一名勞工一個月的工資。(參見伊萊扎·阿姆斯特朗案件)十九世紀八十年代,英國對於「拐賣婦女」的道德恐慌達到了最高峰。那時,「白奴」成為公共道德和文人墨客的自然攻擊目標。接踵而至的呼聲迫使議會立法廢奴。議會通過了《1885年刑法修正案》,將最低合法性交年齡從13歲抬高到了16歲。[110]
隨後,美國在二十世紀早期也出現了類似的恐慌,在1910年達到高潮。芝加哥檢察官聲稱(沒有給出細節)國際犯罪團伙正在歐洲拐賣女孩,將她們送進芝加哥的妓院裡賣淫。這導致了道德恐慌,使得美國在1910年通過了《曼恩法案》。法案禁止以淫蕩目的跨州運動女性。它的主要目的是控制賣淫和道德墮落。[111]
紐約埃利斯島移民檢查官負責檢查來自歐洲的妓女,但檢察官表示十分受挫,因為她們對於問答而言常常「撒謊」、「善於胡編」。他們常常被指責受到虛假地址的糊弄,接受了不完整的應答。檢察官海倫·布里斯調查了紐約田德隆區的幾個家庭,發現在二十世紀早期就出現了妓院。她編撰了妓院列表,包含了所有人和居住人[112]。紐約檢查主任在1907年寫報道,為玩忽職守的罪名辯護,稱公眾沒必要「恐慌」,他已經盡力篩查來自歐洲的妓女,特別是未婚女性[113]。移民總監在1914年報道中稱許多妓女會刻意嫁給美國人來騙取國籍。他稱:歐洲妓女「嫁給品行不端的傢伙」並非難事。
美國的華裔移民不算在白奴之內,這些活動在華裔社區內算為犯罪。在美國文化中,音樂劇《蜜莉姑娘》中對華裔妓院進行了特寫,並將其列為「白奴」。幫派電影《雙龍大火拼》[114]里中西部白奴像牛羊一樣被出售。
直到二十世紀為止,奴隸交易,包括性奴[115],在中東某些地區泛濫成災[116]。這些奴隸主要來自撒哈拉以南非洲、北高加索地區(以切爾克斯人為主)[117]、中亞(以突厥人為主)、中歐和東歐(以薩卡里巴為主)[118]。在十六世紀到十九世紀期間,巴巴里海盜也從西歐掠走了125萬名奴隸[119][120]。
黑奴貿易中男女比例是2:1或3:1,阿拉伯販奴與此不同,男女比例中女性的更高,由此可見對女性奴隸的偏好。納妾和生殖成為進口女奴的主要驅動力(主要來自歐洲),雖然很多女奴不過是從事家務活。[121]
在越南北屬時期,越南少女被賣入中國成為性奴[122]。詩人元稹曾撰詩對此記錄。大量南越女子被販賣進入中國[123][124][125][126][127][128]。被貶至南方的文人筆下,南越女子都十分佳艷[129]。
在十六到十七世紀中,葡萄牙人和南亞印度水手(lascar,有時是來自非洲的)常常在日本販奴,抓獲年輕的日本女子作為性奴,或是帶回澳門、東南亞及美洲葡萄牙殖民地、印度蹂躪[130][131]。例如,在十六世紀晚期到十七世紀的葡萄牙殖民地果阿邦,有一個日本販奴社區存在[130][131]。
在十九世紀和二十世紀早期,一個以中國、日本妓女組成的人口販賣網絡橫跨中國、日本、韓國、新加坡、英屬印度,被稱之為「黃奴販賣」。在當時,娼妓網絡也包括從歐洲大陸至印度、英屬錫蘭、新加坡、中國、日本,被稱之為「白奴販賣」。[132]
在二戰期間,日本帝國士兵在入侵東亞、東南亞期間進行性奴役活動。詞彙「慰安婦」是一個委婉語,約有200,000名婦女,主要是來自朝鮮、中國大陸、臺灣、菲律賓的婦女進入日本帝國軍隊的妓院賣淫。[133]
自北美殖民地販賣非洲奴隸時起,白人就將非裔女奴納為己妾或是當成情婦。當人口增長時,白人監工、種植園主未婚的兒子、其它奴隸主有時去占非裔女奴的便宜。有的直接被賣入妓院。Plaçage是一種在女奴和有色自由人中系統化的納妾體制,在十八世紀的路易斯安那州,特別是新奧爾良地區盛行。年輕的混血婦女(被認為是即為佳美)甚是在協商時會得到嫁妝或是財產。父親們也會為子嗣們,特別是兒子們給予教育,他們可能會在法國讀書,或是參軍。
但是,保羅·海尼格的研究顯示在1790-1810人口普查中邦聯地區許多混血族,有色自由人家庭都是白人婦女和非裔男性的後裔,如自由的、契約勞工、或是弗吉尼亞殖民地的奴隸。在革命前夕,殖民地有一半奴隸。在殖民地早先年間,契約勞工和奴隸們常常同吃同住同勞動。[134]
到了十七世紀,弗吉尼亞和其它殖民地頒布法案,規定母系一方為奴所生的孩子是奴隸,無論他們的父輩身份如何,以及他們是否有歐洲血統。詞彙白奴常常用來指代混血兒或歐洲血統較高的白黑混血奴。其中最著名的是莎麗·海明斯,她的血統是3/4白人,被認為是瑪莎·傑弗遜的異母妹,她們的共同父親是約翰·威利斯。海明斯成為托馬斯·傑弗遜總統的妾,與他生育的孩子中有四個存活;算下來他們有7/8的歐洲血統,其中三人在成年期很容易地進入白人社會(傑弗遜贖買了他們 - 兩個非正式,兩個在遺囑中)。海明斯的三個孫子在美國內戰中為聯邦作戰,其中一個成為了上校。
並非所有白人父親拋棄了他們的奴隸子嗣;有的給予他們教育或是收為學徒,或是給予財產;富有的莊園主將他們的混血孩子送往北方接受教育,有的被給予自由。有的男子贖買了他們的奴隸妻子和混血孩子,特別是在美國獨立後的20年間,但是南方立法導致這種形式的解放變得更加困難。瑪麗·切斯納特和范妮·肯布爾在十九世紀記錄了有關白人男子與他們的情婦和混血兒們同在一個大家族中居住。大量的混血家族在內戰前出現,很多出現在南方的上流社會中。
當奴隸被解放後,許多州通過了反異族通婚法,禁止白人和非白人之間的異族通婚。但是這並沒有阻止白人男子利用吉姆·克勞法中白人優越主義所給予他們的權勢來占黑人婦女的便宜。或是乾脆用普通暴力和財富來實現蹂躪。例如,斯特羅姆·瑟蒙德在21歲時在他父母家中與16歲的女僕發生關係;他倒是為女兒提供資助。女兒由她的叔叔和嬸嬸養大,直到青春期才知曉她的真實父母。直到瑟蒙德去世後才對此坦言,但是他的確在碑文上將她列為後裔。
十九世紀四十年代晚期的加利福尼亞淘金潮,亞裔商販將數以千計的中國年輕女子送入美國,包括嬰兒,將她們賣入舊金山的紅燈區當性奴。在廣州,女孩們可能以$40收買(約合2013年的$1104),在美國以$400出售(在2013年約合$11,040)。許多女孩染上鴉片煙癮,整個人生以賣淫為生。[135][136]
圖片
注釋
參考文獻
相關內容
外部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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