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劫機,即劫持飛機——以非法手段奪取飛機的操縱權。劫機者可單獨行事或有組織地透過使用武器、威脅等暴力手段控制飛行器。在大部分劫機事件中,飛行員須跟從劫機者的指令駕駛飛機,但在部分案例,飛機會用於發動自殺式襲擊(如九一一襲擊事件),飛行員亦可能劫持自己的飛機,以達到安全飛往目的地以外之目的(如中國國際航空905號班機劫機事件)。
此條目可能包含原創研究。 (2013年10月18日) |
在大多數地區,劫持飛機可被判處終身或長期監禁。在中國大陸、印度、利比里亞和美國等允許死刑的司法管轄區,劫機的最高刑罰為死刑。
劫機的動機多種多樣,涵蓋了政治、宗教、個人利益等各類目的。其中,常見的政治動機包括劫機者為尋求政治庇護或要求釋放政治犯,藉此表達對現政權的不滿或對政治變革的訴求。此外,一些劫機事件背後的因素可能是宗教極端分子,試圖引發社會動盪。
除此之外,劫機者也可能為實現個人復仇,針對某個人或某個組織發動劫機行動,藉此進行報復。而在某些情況下,劫機還可能被用作掩飾犯罪手段,例如偽裝成空難事件以騙取保險賠償。在金錢利益驅使下,劫機者甚至可能以全機乘客為人質,向相關政府或企業索要高額贖金。
值得注意的是,有時劫機行為並不出於明確的利益動機,而可能是由精神錯亂或心理疾病引發的,這類劫機事件往往更加難以預測和控制。
劫機的英語是「hijack」,這一詞據說源於劫車大盜搶劫前假裝成搭便車的路人,攔車前先假裝友好,跟司機打招呼時說「Hi, Jack!」。後引申為劫持飛機,汽車等,日本由此派生出大量如,「Busjack」(劫巴士)、「Seajack」(海劫)、「Carjack」(劫車)等和製英語單詞。不過,在歐美也有描寫劫持飛機的「Skyjack」(空劫)的小說存在。此詞來源還有另外一種說法,即highway(高速公路)與jacker(劫持者)的結合。後廣泛用於劫機、劫船以及劫車等各種交通工具上的搶劫事件。
1963年9月14日在日本東京都訂立的《關於在航空器內犯罪和其他某些有害行為的公約》是第一個反劫機公約,對公約的範圍、管轄權、機長的權利、各國的權利與責任等均作了詳盡的規定。1970年12月16日在荷蘭海牙訂立的《制止非法劫持航空器公約》,以及1971年9月23日在加拿大蒙特利爾訂立的《制止危害民用航空安全非法行為公約》,對防止、處理、懲治劫機制訂了更明確的規則。1988年2月24日在蒙特利爾訂立的《制止在為國際民用航空服務的機場從事非法暴力行為的議定書》,是《制止危害民用航空安全非法行為公約》的補充議定書。
1970年代開始,激進派組織的劫機頻發;各國為應付這種情況,完善了機場保安系統,並創立了處理劫機事件的特種部隊。1980年代—1990年代,劫機事件相對有所減少。
2001年9月11日,美國多部飛機遭到劫持並墜毀,911恐怖襲擊事件發生,使得劫機防範再次成為世界性課題,各國機場開始大力加強保安措施,如:實施行李檢查,乘客名單提交警察當局,嚴禁隨身攜帶包括指甲刀在內的任何帶刃金屬物品,機內餐具全部塑料製造,強化安全檢查等等。
致重大傷亡或事故的劫機行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處唯一死刑。
此章節應避免有陳列雜項、瑣碎資料的部分。 (2022年10月13日) |
劫機事件在飛機航空史初期開始出現。劫機起初涉及輕型飛機,但後來隨着商業航班的普及,商業客機也成為了劫持對象。
首起有記載的劫持民航客機事件於1931年2月21日發生。數名秘魯革命分子劫持一架泛美航空福克F.VII郵運飛機,以便他們空投宣傳傳單。第二起劫機事件在兩天後發生,地點亦為秘魯。[1]
冷戰初期,共產主義國家與資本主義國家之間的政治逃亡性質劫機事件多有發生[1]。1960年代後期 - 1980年前期,巴勒斯坦人民解放戰線(PFLP)、日本赤軍、德國赤軍(RAF)等極左激進派組織了多起劫機事件。1990年代,中國大陸客機曾多次被劫持往台灣。21世紀後著名劫機事件有2001年蓋達組織策劃實施的九一一襲擊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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