兼愛(「兼」、「兼相愛」或「兼相愛交相利」)是先秦墨家最重要的概念。在理論上,它的價值根源為「天」,且與仁、義密切相關。強調人我愛之相互性、言愛必含利是兼愛的獨到之處,此與墨子平民出身,重視物質實利有關。兼愛更有別於儒家以血緣親疏為基礎的仁愛和基督教所提倡的博愛。[1]
釋義
- 陳維德:「兼愛乃涵括一切之愛,且當發自情性,而非為相互利用。而其最大之特色,則在於愛之無有差等。可見其主張盡愛世人,而己亦在所愛之中。並主張愛無厚薄,人我如一,而無親疏遠近之別。」[2]
- 王讚源[3]:
㈠兼愛是廣愛全體人類。
㈡兼愛是人與人相愛相利。
㈢兼愛即愛人利人。
㈣兼愛既是無差等又是有差等的愛。[註 1]。
㈤兼愛是不受時空限制的愛。
- 釋「兼」
- 「兼」,《說文解字》釋為「並也,從又持秝。兼持二禾」,可見其有合併而持之意。張岱年則釋「兼」有「總全的意思,也即是合而不別的意思。」[4]
《墨子》中是以定義「體」的方式來表述「兼」的內涵:
體,分於兼也。(〈經上〉) 體。若二之一,尺之端也。(〈經說上〉)
- 「體」由「兼」分出,因此「體」為部分,「兼」為整體。故〈經說上〉雲「一」是「二」的部分,由「一」構成整體的「二」;「端」是「尺」的部分,由「端」構成整體的「尺」。用當今的話來說,「端」是點、「尺」是線。將點連起可劃成線,故點是部份,線為整體。
- 釋「愛」
- 「愛」,行皃,從夊㤅聲。(《說文解字》)段玉裁注「㤅,惠也。今字假㤅爲愛而㤅廢矣。愛,行皃也。故從夊。」愛包含「行」、「惠」二義,意指「懷福人之心,有利人之行」 ,[5]或可闡為以行動惠利對方。如「富則見義,生則見愛」(〈修身〉)即指君子富裕時應努力實踐義行,惠利仍活著的人。〈尚賢中〉還有「今王公大人亦欲效人以尚賢使能為政,高予之爵,而祿不從也。夫高爵而無祿,民不信也。曰:『此非中實愛我也,假藉而用我也。』」若王公大人攬用賢者,卻未予以相當俸祿,這就是利用賢者,而非愛賢者。另《墨子》中強調以「兼愛」易替「別愛」、「自愛」卻未直接對「愛」下定義,可能基於墨子已假定「愛」是與生俱來,故曰「藏於心者,無以竭愛」(〈修身〉)。梁任公曾言「愛也者,出於天賦本性之同然,凡人類所莫能外者也」似可與上說相應。[6]
- 釋「兼愛」
- 由「兼」、「愛」分別的釋義來看,我們應可說「兼愛」即「以行動惠利整體」。《墨子》中「兼」、「兼愛」、「兼相愛」、「兼相愛交相利」常依據行文脈絡而有不同使用。
- 總括來看,《墨子》的「兼愛」應具有下面幾項內涵:
- (一)兼愛是不受時空限制且對人普遍的愛。
- 〈大取〉:「愛眾世與愛寡世相若,兼愛之有相若;愛尚世與愛後世,一若今世之人也」。 眾世與寡世乃就人數多的地域(即空間)與人數少的地域對舉,上世、後世、今世乃從時間來看。愛人的心對人多的與人少的空間一樣,愛古人、今人和未來的人一樣。又「二子事親,或遇孰,或遇凶,其利親也相若」(〈大取〉)。 兩個孩子侍奉親人,一個遇到豐年,一個遇到凶年,但他們愛親人的心不會因外在環境限制改變。另〈小取〉云:「愛人,待周愛人,而後為愛人。不愛人,不待周不愛人,不周愛,因為不愛人矣。」愛人必須要周遍(即所有)地愛人才可說是愛人,不愛人,不用等到週遍地不愛人,沒有周遍的愛人就是不愛人。換句話說,必須每一個人都愛才是愛人,只要不愛一個人就是不愛人了。因此,兼愛是不受時間空間限制普遍地愛每一個人。
- (二)兼愛是富含犧牲精神的愛。
仁人之事者,必務求興天下之利。(〈兼愛下〉)
斷指與斷腕,利於天下相若,無擇也。死生利若,一無擇也…殺己以存天下,是殺己以利天下。(〈大取〉)
- 仁人本於兼愛之心,求興天下之大利,無論斷手指或斷手腕,捨命或全生,只要是對天下有利,就不需選擇了。殺自己以存保天下,即為了天下之利而殺自己。「墨子服役者百八十人,皆可使赴火蹈刃,死不還踵」(《淮南子‧泰族訓》)更是墨家犧牲精神之寫照。
- (三)兼愛是視人若己且平等的愛。
視人之國若視其國,視人之家若視其家,視人之身若視其身。(〈兼愛中〉)
為人之國,若為其國,夫誰獨舉其國以攻人之國者哉?為彼者由為己也。為人之都,若為其都,夫誰獨舉其都以伐人之都者哉?為彼猶為己也。為人之家,若為其家,夫誰獨舉其家以亂人之家者哉?為彼猶為己也,然即國、都不相攻伐人家不相亂賊,此天下之害與?天下之利與?即必曰天下之利也。(〈兼愛下〉)
愛人之親,若愛其親。(〈大取〉)
- 把別人的國家、家庭、親人、身體當作自己的國家、家庭、親人、身體去愛,視人若己、人與我同,此想法蘊含著平等。〈大取〉還載「兼愛相若,一愛相若,一愛相若,其類在死蛇」。 兼愛所有的人,與愛自己是一樣的,愛一方與另一方相同,就像蛇遭遇攻擊會首尾自救。蛇首遇襲,蛇尾予救;蛇尾遇襲,蛇尾予救。對一隻蛇而言,首與尾並無分別,重要的是能保存生命。人也應該兼愛彼此、視人若己。既然人我無別,愛別人也就等同愛我自己,愛別人並不會把自己排除,自己也在愛裡。故〈大取〉云:「愛人不外己,己在所愛之中。己在所愛,愛加於己。」
- (四)兼愛是人我交利的愛。
- 《墨子》論及「兼愛」概念時,也常用「兼相愛」或「兼相愛交相利」來表達。若細究其中差別,《墨子》使用「兼愛」多與聖王並提,如「昔之聖王禹、湯、文、武,兼愛天下之百姓」(〈法儀〉)、「故昔也三代之聖王堯舜禹湯文武之兼愛天下也」(〈天志下〉)。這表示《墨子》使用「兼愛」時,施行「兼愛」的主體是聖王。因此「兼愛」意味著「聖王以行動惠利百姓」,或依劉文清之說為「聖王合併天下而愛之」。她以為「『兼』字不與『相』字連言,為合併意而非相互義」 。〈兼愛上〉兩次論及「兼相愛」皆用「若使天下兼相愛」,是期望天下人都相親相愛。另《墨子‧非命上》載:
古者湯封於亳,絕長繼短,方地百里,與其百姓兼相愛,交相利,移則分。率其百姓,以上尊天事鬼,是以天鬼富之,諸侯與之,百姓親之,賢士歸之,未歿其世,而王天下,政諸侯。昔者文王封於岐周,絕長繼短,方地百里,與其百姓兼相愛、交相利,則,是以近者安其政,遠者歸其德…。
- 湯與文王在其領地皆與百姓兼相愛、交相利。「交,交脛也」(《說文解字》),段玉裁注「凡兩者相合曰交」,因此交即「相交、相互」,兼相愛交相利即人與人之間以行動惠利彼此。質言之,無論是百姓或聖王,兼相愛交相利與身份地位無涉,重要的是「兼相愛之心」與「交相利之行動」合轍。〈兼愛下〉對「交」與「報」有更多說明:[7]
姑嘗本原之孝子之為親度者。吾不識孝子之為親度者,亦欲人愛利其親與?意欲人之惡賊其親與?以說觀之,即欲人之愛利其親也。然即吾惡先從事即得此?若我先從事乎愛利人之親,然後人報我(以)愛利吾親乎?意我先從事乎惡(賊)人之親,然後人報我以愛利吾親乎?即必吾先從事乎愛利人之親,然後人報我以愛利吾親也。然即之交孝子者,果不得已乎,毋先從事愛利人之親者與?意以天下之孝子為遇而不足以為正乎?姑嘗本原之先王之<所書,《大雅》之所道曰:無言而不讎,無德而不報,投我以桃,報之以李。即此言愛人者必見愛也,而惡人者必見惡也。
- 從常理來看,孝子總希望別人愛利而非惡賊其雙親。而據墨子觀點,在不得已「交互為孝子」的狀況,我們得先愛利別人雙親,別人才會以愛利我們雙親回報。他進一步引述〈大雅〉之記載:「說出的話會得到回應,施與的恩德會得到回報,你給我桃我給你李。」
- 嚴靈峰如此評論兼愛的相互性: 要「兼愛」就必須雙方同時履行「愛」。這樣,纔能達到「兼相愛,交相利」這個理想實現。因此,「兼愛」必須是雙方的,有條件的:「你給我半斤,我就還你半斤」。誰也不占誰便宜,誰也不讓誰吃虧。墨子的「兼愛」這個詞語的意義,應該如此嚴格「限定」的;否則,便不是「兼愛」![8]
- 兼愛的相互性未定如嚴氏所言如此嚴格的「你給我半斤,我給你半斤」、「雙方必須同時履行」。兼愛的相互性,是奠基於雙方的相互之心與互利之行。他既非要同時,也非物質上的等價。重點為受利的一方是否想為予利的一方做點什麼。就如同我們收到對方禮物,會想回贈點什麼(這邊的回贈可以是實質的、也可以是精神的);而非收到對方禮物後就僅僅收下,完全視之理所當然。雖然兼愛在理想上甚至可做到犧牲自身以成就他人,但從日常生活的實踐來看,人我的相互交利是使兼愛得以落實之要件。對「相互性」、「愛必含利」的重視乃兼愛思想的獨到之處。
兼愛思想形成的時代背景
墨子在世活動時間橫跨春秋戰國之交,彼時「諸侯力征」〈(節葬下)〉,戰況慘烈,[9]「飢者不得食,寒者不得衣,勞者不得息」(〈非樂上〉)的狀況普遍存在。如何穩定政治情勢、消弭戰禍、重建社會秩序,使「飢者得食,寒者得衣,勞者得息,亂者得治」(〈非命下〉)是墨子最關心的課題。 《墨子‧兼愛上》對當時社會亂象有細緻地描述:
臣子之不孝君父,所謂亂也。子自愛不愛父,故虧父而自利;弟自愛不愛兄,故虧兄而自利;臣自愛不愛君,故虧君而自利,此所謂亂也。雖父之不慈子,兄之不慈弟,君之不慈臣,此亦天下之所謂亂也。父自愛也不愛子,故虧子而自利;兄自愛也不愛弟,故虧弟而自利;君自愛也不愛臣,故虧臣而自利。
在此,所謂「亂」即原有的倫常關係崩解。父子、兄弟忘守孝慈,並與君臣同樣自愛不愛人、虧人自利。〈兼愛上〉還寫道:
盜愛其室不愛其異室,故竊異室以利其室;賊愛其身不愛人,故賊人以利其身…。雖至大夫之相亂家,諸侯之相攻國者亦然。大夫各愛其家,不愛異家,故亂異家以利其家;諸侯各愛其國,不愛異國,故攻異國以利其國,天下之亂物具此而已矣。
這邊也指出天下亂的肇因乃為了自身利益去賊害別人利益。另〈非樂上〉還提及「今有大國即攻小國,有大家即伐小家,強劫弱,眾暴寡,詐欺愚,貴傲賤,寇亂盜賊並興,不可禁止也」,大國大家攻伐小國小家,強勢者欺凌弱勢者,盜賊多有,這也是對當時亂象進行的側寫。 如果我們採「兼愛只是其他九個觀念的中心」[10] 之立場追溯本源,亂象四起最深沉的原因無非是人們「不相愛」。如何改變?墨子的解決之道為「以兼相愛交相利之法易之」(〈兼愛中〉)、「兼以易別」(〈兼愛下〉)。所謂兼相愛交相利,即「視人之國若視其國,視人之家若視其家,視人之身若視其身」(〈兼愛中〉)。若大家都視人若己,用兼愛取代虧人自利的別愛,那麼「諸侯相愛則不野戰,家主相愛則不相篡,人與人相愛則不相賊,君臣相愛則惠忠,父子相愛則慈孝,兄弟相愛則和調」(〈兼愛中〉),如此天下之亂定能平息,百姓便可安居樂業。 墨子所見之春秋戰國「天下處攻伐久矣」(〈非攻下〉),楚滅越、楚欲攻宋(〈魯問〉)等大小戰爭頻繁發生。對此狀態,墨子提出「兼相愛交相利」之法,希望「以愛止亂」[11] ,讓天下重回太平之勢。
兼愛的價值根源
從兼愛思想形成的時代背景來看,兼愛是作為「興天下之利,除天下之害」的方法被提出,因此它是為了達成治亂目標所採行之手段,僅有工具性價值。但檢視《墨子》,兼愛不單有工具性價值,本身還具備道德上的普遍施用性、可成為人們依循的道德準則,故兼愛本身即含有內在價值。此內在價值根源何處?多數學者皆肯定「天志」為「兼愛」內在價值之根源。[12]換言之,人們要實行兼愛,是出於天志的要求,這從《墨子》中可尋得明證:
天下從事者,不可以無法儀,無法儀而其事能成者無有也…今大者治天下,其次治大國,而無法所度…故父母、學、君三者,莫可以為治法。然則奚以為治法而可?故曰莫若法天。…既以天為法,動作有為,必度於天,天之所欲則為之,天所不欲則止。然而天何欲何惡者也?天必欲人之相愛相利,而不欲人之相惡相賊也。(〈法儀〉)
《墨子》首先描述了一個常態,某人慾完成某事,定有須遵循的「法儀」(即法則、標準),沒有法儀則事情定不可成。但現在治天下治國者,卻無這樣的法儀。要如何找到這樣的法儀?《墨子》以為父母、學者、君者中仁者少,固不可效法,唯一可效法的就是天。既欲法天,我們的行為都要以天為標準,為天之所欲,止天所不欲,故應從事相愛相利,停止相惡相賊。天志,是人我兼相愛交相利的最後基礎。如〈天志下〉所云:「順天之意何若?曰:兼愛天下之人」,兼愛天下之人即順天之意。另〈天志上〉載「順天意者,兼相愛,交相利」,〈天志中〉載「愛人利人,順天之意」,因此,我們應兼相愛交相利,乃出於人應當效法天且為天之所欲。
典載
注釋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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