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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消費信用的支付卡 来自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信用卡(英語:Credit Card),是一種非現金交易付款的方式,是銀行業提供的信貸服務。信用卡一般是長85.60毫米、寬53.98毫米、厚0.76毫米的塑膠卡片(尺寸大小是由ISO 7810、7816系列的文件定義),現市面上也有金屬卡面,由銀行或信用卡公司依照用戶的信用度與財力發給持卡人,持卡人持信用卡消費時無須支付現金,賬單日時再進行還款。除部份與金融卡結合的信用卡外,一般的信用卡與借記卡、提款卡不同,信用卡不會由用戶的帳戶直接扣除資金。
上級分類 | 支付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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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者 | 信用卡提現、App-o-rama |
範例項目 | American Express Gold Card |
Stack Exchange標籤 | https://credithilite.com/ |
Unicode字符 | 💳 |
最早的信用支付出現於19世紀末的英國,十九世紀八十年代,針對有錢人購買昂貴的奢侈品卻沒有隨身攜帶那麼多錢的情況,英國服裝業發展出所謂的信用制度,利用記錄卡,購物的時候可以及早帶流行商品回去,旅遊業與商業部門也都跟隨這個潮流搶佔商機。但當時的卡片僅能進行在特定場所的短期商業賒借行為,款項還是要隨用隨付,不能長期拖欠,也沒有授信額度,完全是依賴富裕人口的資本信用而設計。另外如果有違約情況比如拒不付款,也較難追回。所以當時的銀行並沒有採納這種體系,這種信用支付體系更多的是在地區性商家和連鎖商家應用。
20世紀50年代,第一張針對大眾的信用卡出現,美國曼哈頓信貸專家麥克納馬拉(Frank McNamara)在飯店用餐,由於沒有帶足夠的錢,只能讓太太送錢過來。這讓他覺得很狼狽,於是組織了「食客俱樂部」(英語:Diners Club,即為大來卡),任何人獲准成為會員後,帶一張就餐記賬卡到指定27間餐廳就可以記賬消費,不必付現金,這就是最早的信用卡。[1]此後隨簽約的合作對象越來越多,可供臨時透支的服務範圍也越來越大,人們也習慣了這種不必攜帶現金的方便交易型式,促進了銀行信用卡的到來,美國富蘭克林國民銀行是第一家發行信用卡的銀行,之後其他美國銀行也跟隨。
直到1958年以前,還沒有人能夠成功建立一種大範圍循環信貸金融體系,因為這種體系需要第三方銀行發行的卡被大量商戶普遍接受,而不是商戶發行的循環卡僅被少數商戶接受。美國的一些小型銀行曾進行過十幾次嘗試,但都未能持續很長時間。1958年,美國銀行在加利福尼亞州弗雷斯諾推出了BankAmericard,這將成為第一張成功的現代信用卡。這張卡在其他卡失敗的地方取得了成功,它打破了先有雞還是先有蛋的循環,即消費者不想使用很少有商家接受的卡,而商家也不想接受很少有消費者使用的卡。 美國銀行選擇弗雷斯諾是因為當地45%的居民使用該銀行,並且通過一次性向6萬名弗雷斯諾市民贈送了卡,使得該銀行能夠說服當地很多商家接受該卡。它最終被授權給美國各地的其他銀行,然後是世界各地的銀行。
1976年,所有BankAmericard的被授權銀行在共同品牌Visa下聯合起來,也就是今天世界上最大的信用卡機構之一的維薩。1966年,另一群銀行成立Master Charge與BankAmericard競爭,萬事達的前身就此誕生。當花旗銀行將1967年推出的Everything Card合併到1969年的Master Charge後,它的勢力得到了顯著的加強。
美國早期的信用卡是批量發行的,並主動大量郵寄給被認為風險較低的銀行客戶。但隨後事態的發展卻並不理想,據《生活》雜誌報道,卡片「被郵寄給失業者、酗酒者、吸毒者和強迫性債務人」,時任美國總統的林登·約翰遜的特別助理貝蒂·弗內斯將其比喻作為「給糖尿病患者提供糖」。這些沒有系統性篩除風險的群發行為被稱為銀行術語中的「drops」,由於容易造成金融混亂和不良債務激增而於1970年被取締。然而到被取締時,這些銀行已經在美國發放了大約1億張信用卡。到1970年後,只有申請信用卡後卡片才能通過群發郵件主動發送,而且銀行會對申請者進行更多的審查以確定申請者可以承擔還款義務。
現代的信用卡系統產生於1973年在Visa首任首席執行官Dee Hock的領導下實現的計算機化,這縮短了交易時間並提高了效率,也是現代信用卡的誕生。然而,在21世紀初始終互聯網支持下的支付終端普及前,商家需要通過電話或者目錄查詢驗證信用卡的持有人是否是本人或者卡片是否已經被盜。然而商家在不通過電話驗證的情況下接受消費(尤其是低於一定價值的費用或來自已知且值得信賴的客戶)的情況很常見,因為這種驗證費時費力。具體來說,銀行將載有被盜卡號列表的書籍分發給商家並定期更新,而商家無論如何都應該在接受卡片之前對照列表檢查卡片,並驗證收費單上的簽名與卡上的簽名。未能花時間遵循適當驗證程序的商戶可能會被收取欺詐費用,但由於程序的繁瑣性,商戶通常會簡單地跳過部分或全部驗證程序,並承擔較小交易的風險。同時,銀行也不一定能及時更新並分發被盜卡片的信息,從卡片被盜到銀行接到相關信息再到製作目錄分發給商家的這個時間差會讓犯罪分子有可乘之機且防不勝防。
在互聯網普及後,上述的驗證方法得到了極大的改善,商家可以更快地接受信用卡刷卡消費,而且不需要擔心驗證帶來的低效和失誤,也能減少交易風險。但網絡普及和信用卡聯網也帶來了更多盜刷和偽造問題,美國和歐洲(尤其是西歐和南歐)是盜刷信用卡情況比較嚴重的國家和地區。不過現代的信用卡體系因為有賴於多重保險體系和風險控制體系而變得健全,美國和歐洲等信用卡普及很早的地區已經實現了盜刷後立刻返還額度的能力,而很多發展中國家(比如中國大陸)在報告盜刷後還需要進行調查才能返還額度。
目前在世界上的主流經濟體中,信用卡往往和社會信用體系緊密掛鉤,例如在美國,如果在銀行規定的日期及其後的寬限期內未能還最低還款額度,會導致信用記錄中出現債務違約,進而影響信用分數。另外,如果信用卡債相對於收入太高或者信用卡額度占用率太高都會導致信用分數的下降。
國際上主要的發卡組織有Visa、萬事達卡、美國運通、大來國際、JCB、中國銀聯及發現卡等。
在中國大陸,擁有境內信用卡清算許可證的卡組織有中國銀聯,美國運通和萬事達卡,發卡機構全部為銀行。在美國運通和萬事達卡取得中國境內清算許可證之前,為了方便國際使用,有些銀行發行同時擁有中國銀聯和Visa、萬事達卡或JCB等外國卡組織兩種標識的雙幣信用卡(簡稱雙幣卡)。但這類雙幣卡組織發行的信用卡卻受制於卡組織的限制,無法在卡片上加入芯片和非接觸式付款功能。而近年來中國大陸的銀行也逐步開始發行Visa、萬事達卡單標識的信用卡,具有EMV芯片以及非接觸式付款功能,但這類卡片受制於中國監管要求無法在中國大陸境內使用。直到取得中國境內清算許可證之後,新發行的EMV芯片卡才可以在中國大陸境內使用。
由於互聯網金融的發展,已經出現了沒有實體卡片,僅有卡號的虛擬信用卡,供持卡者在非實體店面交易時使用或者綁定Google Wallet、Apple Pay等電子錢包讓用戶能夠通過智能手機在實體店使用。但在一些國家,其合法性和監管問題存在爭議。
近年,因擔心信用卡盜用等問題,部分銀行已經提供只顯示持卡人名稱的信用卡,不會顯示信用卡號碼、到期日和安全碼,進一步減少被盜用風險。
信用卡卡面上至少有以下資訊:
此外,中國大陸地區對信用卡的範圍與國際有所不同。中國大陸的「信用卡」廣義指貸記卡和准貸記卡;狹義指貸記卡。即中國大陸的狹義上的信用卡與國際上所指的信用卡一致。
大多數情況下,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中國為年滿18周歲的公民)的、有一定直接經濟來源的公民,或沒有直接經濟來源的在校大學生(僅限本科生,部分銀行更限於中國「211工程」之重點大學),可以向發卡行申請信用卡。但是現在,在中國,銀監會已經對學生辦理信用卡的行為嚴加管束,以防止沒有穩定經濟收入的學生濫用信用卡,過早透支信用,成為卡奴。幾乎所有的銀行都已經停止核發學生信用卡,或者是要求學生監護人簽署第三方還款協議。有時,法人也可以作為申請人。申請方式一般是通過填寫信用卡申請表,並提交一定的證件複印件與證明等給發卡行。申請表都附帶有使用信用卡的合同,申請人授權發卡行或相關部門調查其相關信息,以及提交信息真實性的聲明,發卡行的隱私保護政策等,並要有申請人的親筆簽名。
通常銀行會根據申請資料,考察申請人多方面的資料與經濟情況,以及各銀行內部的信審政策之標準,來判斷是否發信用卡給申請人。考慮的因素有,申請人過去的信用記錄、申請人已知的資產、職業特性等,現代許多銀行以電腦評分的方式,根據前述的資料量化成分數,以做為審核的參考。發卡行審核的具體因素與過程屬於商業機密,外界一般很難了解。各個發卡行的標準也不盡相同,因此,同樣的材料在不同的銀行可能會出現核發的信用額度不同,信用卡的種類不同,甚至會出現有的銀行審核通過,而有的銀行拒發的情況。
由於信用卡申請通過後是通過郵寄將卡片寄出等方式,所以並不能保證領取人就是申請人。為了使申請人和銀行免遭盜刷損失,信用卡在正式啟用前設置了開卡程序。開卡主要是通過電話或者網絡等,核對申請時提供的相關個人信息,符合後即完成開卡程序。此時申請人變為卡片持有人,在卡片背後簽名後可以正式開始使用。
信用卡通常僅限於持卡人本人使用,外借給他人使用一般是違反使用合同的。
至此,POS機上的刷卡程序完成。
預授權業務允許持卡人在特約商家處刷卡消費其信用卡信用額度的115%,這已經成為一個著名的破綻被用於信用卡詐騙犯罪。持卡人勾結開通了預授權的不法商家,首先向卡里充入巨額資金,這就槓桿放大了該卡的信用額度,然後按照115%做「預授權」操作,再做「預授權完成聯機」操作,這樣信用卡機構的巨額資金就轉入了不法商家帳戶,扣除預充入的資金,剩餘15%的資金仍然是一筆巨款。這一犯罪行為泛濫之後,各信用卡機構已經採取了各種措施堵塞這一漏洞。[4]
信用卡的安全問題主要分為下述五大方面:
2005年6月,美國CardSystems Solutions, Inc.的一個信用卡資料處理中心被駭客入侵,約4000萬帳戶的號碼和有效期資訊已被駭客惡意截獲,涉及到的信用卡品牌有維薩、萬事達卡、美國運通等。CardSystems Solutions, Inc.是在美國專為銀行、會員機構、特約商店處理卡片交易資料的外包廠商,位於美國亞利桑那州杜桑市(Tucson Arizona),在美國負責處理大約105000家中小企業業務。
密碼10號(Code 10)電話是商戶當發覺可能受到信用卡詐騙時撥打的。短語「密碼10號授權」("Code 10 authorization")用來防止客戶警覺到商戶已經對其所持的卡片產生了懷疑。接綫員將會向商戶提問一系列「是/否」問題來核實商戶對卡片或持卡人的懷疑。商戶可能會被要求在安全的情況下扣留卡片。
信用卡卡號不是隨意就可產生,一般可由Luhn算法核驗。[來源請求][9]
以4013 7356 3380 0642來作範例[10]
4 | 0 | 1 | 3 | 7 | 3 | 5 | 6 | 3 | 3 | 8 | 0 | 0 | 6 | 4 | 2 |
n1 | n2 | n3 | n4 | n5 | n6 | n7 | n8 | n9 | n10 | n11 | n12 | n13 | n14 | n15 | n16 |
先把最後一位的數字 (2) 保留,作為驗證碼。 然後把所有數字反方向排列,即變為由右至左,我們得出﹕
4 | 6 | 0 | 0 | 8 | 3 | 3 | 6 | 5 | 3 | 7 | 3 | 1 | 0 | 4 |
n1 | n2 | n3 | n4 | n5 | n6 | n7 | n8 | n9 | n10 | n11 | n12 | n13 | n14 | n15 |
再把所有奇數位 (4、0、8、3、5、7、1、4) 乘上2得到
8 | 6 | 0 | 0 | 16 | 3 | 6 | 6 | 10 | 3 | 14 | 3 | 2 | 0 | 8 |
n1 | n2 | n3 | n4 | n5 | n6 | n7 | n8 | n9 | n10 | n11 | n12 | n13 | n14 | n15 |
如有位數的值變為雙位數,則把該位數的值減 9,經處理後的數值如下﹕
8 | 6 | 0 | 0 | 7 | 3 | 6 | 6 | 1 | 3 | 5 | 3 | 2 | 0 | 8 |
n1 | n2 | n3 | n4 | n5 | n6 | n7 | n8 | n9 | n10 | n11 | n12 | n13 | n14 | n15 |
把所有位元的數字相加
最後把驗證碼 (2) 加進我們算出的數值。
如果計算結果可以被 10 整除,則該組為有效的信用卡號碼
「記賬日」是指發卡機構根據持卡人發生的交易將交易款項記入其信用卡賬戶的日期,一般是交易的當天。信用卡一般設有每月固定的「賬單日」與「到期還款日」。在賬單日,發卡機構根據持卡人上一賬單月度內發生的交易將交易款項,並各項費用(滯納金、超限費、年費、手續費、追索費等)、結計的利息等匯總金額作為下一個賬單月度的本金(即在此時間點,利息、各項費用滾入了本金,實現了複利滾動),記入其信用卡賬戶,並計算出下一個「到期還款日」持卡人的「當期應還款項」與最低還款金額,並給持卡人發送「對賬單」。如果在「到期還款日」或之前能全額還款,則對刷卡消費交易免收利息。但如果在還款日未能全額還款,則上一個賬單月度內的所有刷卡交易不再享有免息,每筆交易自消費當日起按天計收利息,這稱為「部分還款,全額計息」。不過近些年有些信用卡的發卡商修改了政策,未足額還款時只對未清償部分計收從銀行記賬日起至還款日止的透支利息,最後還款日結算時按照刷卡交易的時間先後順序,先對靠前的交易以免息方式還款記賬,對於靠後的交易的未能還款部分則按日計收利息。
信用卡逾期是指超過發卡機構規定的最後還款期限,未能償還欠款或償還欠款不足最低還款額,該期賬單即形成逾期。
發卡機構收到持卡人還款時,按照以下順序對其信用卡賬戶的各類欠款(含交易款項、費用及利息等)進行償還,同類欠款按銀行記賬先後順序償還:
發卡機構一般對信用卡還款實施了容時容差服務。例如晚三天還款或小額欠繳(如10元),持卡人及時致電發卡行客服中心申請容時服務並全額還款就不罰息。[註 1]如果未還款項在10元以內,可以滾動至下月再計息,當月不再全額計息;如果未還款項超過10元,則全額計息。
如果是信用卡取現,則沒有免息,從取現當日開始逐日計收利息。
刷信用卡消費後如果發生了退貨,商戶將退貨款返還到信用卡賬戶的日期若發生在賬單日後、還款日前的這一期間,一般不能充抵當月的信用卡賬單應還金額,只能留到下期賬單充抵,還款還要按當期賬單還,不然會罰息;若退貨款返還到信用卡賬戶的日期若發生在賬單日之前,則當期賬單會自動沖銷該筆交易,持卡人不用為此交易還款。
在香港,信用卡持有人通常於每個月都會收到月結單,如果信用卡持有人曾於該月使用信用卡消費,便需要在月結單上的最後付款限期前繳交月結單上的最低還款額,否則發卡公司[11]有權加收極其高昂的利息及行政費用,或是聘用徵信中心去進行討債,甚至直接將難以收回的不良債務打折出售給有黑社會背景的組織從而避免追債導致的法律責任。[來源請求]
信用卡的利息由中國人民銀行1999年頒布的《銀行卡業務管理辦法》統一規定為每天萬分之五。
每期賬單的最低還款額為:(信用額度內)消費款的10%+100%提現金額+100%前期最低還款額未還清部分+100%超過信用額度消費款+100%費用 + 100%利息 + 分期還款本期應還部分(分為有息及無息兩種)。上述的「費用」包括信用卡滯納金和超限費。如果持卡人未能全部償還最低還款額,則將影響持卡人的個人信用記錄。
信用卡超限費是指當持卡人累計未還用款金額超過發卡銀行為其核定的信用額度時,按規定應向發卡銀行支付的費用。超限後,賬戶內所有的應付款項不享受免息還款期待遇,持卡人須對超額部分按一定比例繳納超限費。大部分銀行通常將信用卡刷卡消費的最高額度控制在原額度的110%,但也有銀行不允許刷卡超限。
滯納金按最低還款額未還部分的5%計算。[註 2]
取現手續費,各銀行為1%-2.5%。取現日息萬分之五。
賬單分期手續費,各銀行規定根據不同的分期期數而不同。例如,透支消費10000元,分6期還款,手續費率為0.7%,則每期都要還手續費10000*0.7%=70元,6期總計還手續費70*6=420元。即發卡行總是以初始貸款額度徵收手續費。
舉例:某銀行的信用卡在每月1日為賬單日,每月25日為還款日,未足額還款時只對未清償部分計收從銀行記賬日起至還款日止的透支利息。某持卡人的刷卡與還款情況如下:
交易日期 | 交易情況 | 交易金額 | 備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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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1日 | 轉入上期賬單餘額 | -4500.00 | 這是在11月份發生的應還金額 |
12月2日 | 刷卡消費 | -1000.00 | |
12月14日 | 刷卡消費 | -1200.00 | |
12月25日 | 信用卡還款 | 4500.00 | 全額還清了11月份的應還總額 |
12月30日 | 刷卡消費 | -3000.00 | |
12月31日 | 刷卡消費 | -2000.00 | |
1月1日 | 轉入上期賬單餘額 | -7200.00 | 12月份發生的應還款總額 |
1月10日 | 刷卡消費 | -400.00 | |
1月25日 | 信用卡還款 | 5000.00 | 未能足額還款,上期賬單還有2200.00未還款 |
1月26日 | 轉賬還款 | 2600.00 | 還清信用卡內顯示的全部款項 |
2月1日 | 轉入上期賬單餘額 | -28.70 | 透支利息 |
該人於1月25日的還款日未能還清上個賬單月度(12月份)的應還款總額7200元。按照該卡之規定,實際還款的5000元首先清償12月2日的消費1000元、12月14日的消費1200元、12月30日的消費3000元中的部分即2800元。由此,12月30日消費中的部分即200元、12月31日消費的2000元未能還款,開始按交易發生的當天開始逐日計利息。持卡人於1月26日又還款了2600元,則信用卡記賬系統首先清償12月30日消費交易的欠款200元,然後清償12月31日消費的2000元,最後清償了1月10日消費的400元。至此,12月30日消費的欠款200元從12月30日至1月26日計收利息: 200元 × 27日 × 0.05%/日 = 2.70元;[註 3] 12月31日消費的2000元從12月31日至1月26日計收利息:2000元×26日×0.05%/日 = 26.00元。這兩筆刷卡交易在1月26日還清了本金,但計收利息28.70元於2月1日被計入了一月份的對賬單。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及2018年11月28日修訂後公布,12月1日起施行的《關於辦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12],惡意透支型「信用卡詐騙罪」,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超過規定限額或者規定期限透支,並且經發卡銀行兩次催收後超過3個月仍不歸還的行為。惡意透支數額在5萬元以上不滿50萬元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惡意透支數額在50萬元以上不滿500萬元的,應當認定為刑法規定的「數額巨大」;數額在500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規定的「數額特別巨大」。惡意透支的數額不包括複利、滯納金、手續費等發卡銀行收取的費用。在信用卡犯罪中,法院的刑事判決一般應僅就犯罪所得即透支本金作出裁判,而不應對複利(包括正常利息和罰息)、滯納金、超限費、手續費等費用作出處理。[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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