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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大陆汉字系统所使用的规范字体 来自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規範漢字,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法規定的具有法定地位的「國家通用文字」[1],主要由經過簡化、整理並頒布的規範化漢字組成。社會一般應用領域的漢字使用應以《通用規範漢字表》為準。[2]規範漢字通常包括正式公布的簡化字和未被整理簡化的傳承字。
不規範漢字通常包括:被簡化的繁體字[3]、已淘汰的異體字[3]、二簡字[3](1977年曾公布《第二次漢字簡化方案(草案)》,不久廢止)、舊字形[3]、錯別字和生造字。《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法》第十七條對允許繁體字、異體字保留或使用的特殊情形作出了規定:1. 文物古蹟;2. 姓氏中的異體字;3. 書法、篆刻等藝術作品;4. 題詞和招牌中的手書字;5. 出版、教學、研究中需要使用的;6. 經國務院有關部門批准的特殊情況。
發表年份 | 名稱 | 標準指定範圍 | 備註 |
---|---|---|---|
1955 | 第一批異體字整理表 | 異體字 | 此表名為「第一批」但至今未出台「第二批異體字整理表」,之後曾多次調整。 |
1965 | 印刷通用漢字字形表 | 字形 | 被1988年出版的《現代漢語通用字表》取替。 |
1986 | 簡化字總表 | 簡化字 | 第一版於1964年出版,所據之《漢字簡化方案》於1956年出版。附新舊字形。 |
1988 | 現代漢語常用字表 | 字量、字形 | |
1988 | 現代漢語通用字表 | 字量、字形 | 含《現代漢語常用字表》所有字。取替《印刷通用漢字字形表》成為字形標準。 |
1997 | 現代漢語通用字筆順規範 | 筆順 | 含《現代漢語通用字表》所有字。 |
2013 | 通用規範漢字表 | 字量、字形、簡化字、異體字 | 上述字表停用,為現行統一規範。 |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發佈了《簡化字總表》、《第一批異體字整理表》及《印刷通用漢字字形表》,並設有《通用語言文字法》,確定了應當使用「規範漢字」的場合。
規範漢字是指經過整理簡化的字和未經整理簡化過的傳承字。現行和有些過時的規範標準是:
其依據是:
2013年《通用規範漢字表》正式發布後,以上標準同時停用,但總體而言《通用規範漢字表》與舊標準差別不大。
另見:《部分計量單位名稱統一用字表》《普通話異讀詞審音表》《現代漢語常用字表》《信息交換用漢字編碼字符集·基本集》和經國務院批准更改的地名生僻字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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