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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部关于语言文字的专门法律 来自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法》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一部關於語言文字的專門法律。此法律於2000年10月31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通過,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這部法律確立了普通話和規範漢字為「國家通用語言文字」的法定地位。
簡稱 | 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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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草機關 |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教育科學文化衛生委員會 |
提請審議機關 |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教育科學文化衛生委員會 |
公布日期 | 2000年10月31日 |
施行日期 | 2001年1月1日 |
法律效力位階 | 普通法律 |
立法歷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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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錄於維基文庫的法律原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法 | |
收錄於國家法律法規數據庫的法律原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法 | |
現狀:施行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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