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負責成立西藏自治區的帶政權性質的機關 来自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西藏自治區籌備委員會(藏語:བོད་རང་སྐྱོང་ལྗོངས་གྲ་སྒྲིག་ཨུ་ཡོན་ལྷན་ཁང་,威利轉寫:bod rang skyong ljongs gra sgrig u yon lhan khang)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於1956年批准成立,是負責成立西藏自治區的帶政權性質的機關。1959年藏區騷亂後,西藏自治區籌備委員會代行甘丹頗章政府職權[1]。1965年西藏自治區成立後,籌委會隨即撤銷[2]。
1951年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與甘丹頗章政權簽訂《十七條協議》,其中規定西藏應當成立軍政委員會。此後由於1954年第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撤銷了各地軍政委員會,毛澤東向與會的十四世達賴喇嘛與十世班禪額爾德尼提出建議,不成立軍政委員會而改為成立一個籌備機構,以為西藏自治區的成立做準備。之後在中央統戰部部長李維漢的主持下,以達賴喇嘛為首的噶廈、班禪堪布會議廳、昌都地區人民解放委員會以及中央進藏工作人員組織了四個小組,於同年11月4日成立了臨時性的西藏自治區籌備委員會籌備小組,張經武為組長。1955年3月,國務院第七次全體會議討論並通過了《關於成立西藏自治區籌備委員會的決定》。同年9月20日,又在拉薩成立了西藏自治區籌備委員會籌備處,仍由此前的四方面代表組成。
1956年4月22日,西藏自治區籌備委員會成立大會在拉薩大禮堂舉行。籌委會由51人組成,丹增嘉措出任主任委員,額爾德尼·確吉堅贊任第一副主任委員,張國華任第二副主任委員,阿沛·阿旺晉美任秘書長。[3][4][5]
1959年藏區騷亂發生後,國務院總理周恩來於3月28日發布命令,宣布「解散西藏地方政府(噶廈)」[6],由西藏自治區籌備委員會行使噶廈的職權。同時,班禪被任命為籌委會代理主任委員,並保留了流亡印度的達賴喇嘛的主任委員職務。4月8日,籌委會舉行了第一次全體會議,作出了《關於貫徹執行國務院3月28日命令的決定》。7月,籌委會第二次全體會議通過了《關於進行民主改革的決議》。9月,第三次全體會議又通過了《關於廢除農奴主所有制,實行農民土地所有制的決議》、《關於西藏土地制度改革的實施辦法》、《關於農村階級劃分的決定》以及有關牧區的政策規定。[3][7]
1964年籌備會第七次擴大會議期間,代理主任委員十世班禪受到了批判,他被指控為「反人民、反社會主義、蓄謀叛亂」。會後,國務院決定撤銷班禪的代理主任委員與副主任委員職務(保留委員職務),同時達賴喇嘛的主任委員職務亦被撤銷,由阿沛·阿旺晉美任代理主任委員。[5]
1965年9月1日,西藏自治區正式宣告成立,西藏自治區籌備委員會也完成了其使命。[3]
1959年西藏自治區籌備委員會行使噶廈職權後,開始召開全體會議。
根據1956年9月26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十七次會議批准的《西藏自治區籌備委員會組織簡則》,西藏自治區籌備委員會「是在西藏自治區未成立前過渡期間的協商籌劃的帶政權性質的機關,受國務院領導。」「本委員會以噶廈、班禪堪布會議廳委員會、昌都地區人民解放委員會等各方面的人員,各主要寺廟、各主要教派、社會賢達、噶廈等的有代表性的愛國人士和中央派在西藏地區工作的幹部組成之。」[18]
西藏自治區籌備委員會設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委員。「本委員會委員名額暫定五十五人,委員的產生、撤換和遞補經各方面協商提名,報國務院批准,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和委員由國務院任命之。」此外,還設有常務委員。「為了便於領導日常工作的進行,設立常務委員會,由本委員會全體會議推選並報國務院批准。」[18]
「本委員會設秘書長一人(委員兼),承主任委員和副主任委員之命主持日常行政工作;暫設副秘書長三人,協助秘書長進行工作。」[18]
「本委員會根據工作需要,暫設下列各工作部門分掌各該主管事項:
(1)辦公廳:主辦文書、行政、交際、編譯、機要等工作。
(2)財政經濟委員會:在中央統一的財政經濟方針和計劃下結合本區的具體情況,統一指導和計劃經各方面協商同意的地方的財政經濟建設。
(3)宗教事務委員會:團結西藏各教派,貫徹執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並檢查上述政策的執行情況及辦理宗教事務等事宜。
(4)民政處:主管人事工作和經協商同意之地方政權建設。推進社會事業,調解民事糾紛,舉辦優撫救濟工作以及其他有關民政事宜。
(5)財政處:主管經協商同意之地方財政收支,建立財政制度,編制和審核預、決算等和其他有關財政事宜。
(6)建設處:主管城市規劃和建設,勞動力組織調配和工資待遇等有關事宜。
(7)文教處:主管文化、教育、新聞出版、科學研究以及其他有關文教事宜。
(8)衛生處:主管衛生行政、衛生設施、公共衛生以及其他有關衛生事宜。
(9)公安處:主管維持社會治安,推進公安工作以及其他有關公安事宜。
(10)農林處:主管指導和改進農業生產,保護和培養森林,推進農田水利建設,以及其他有關農林事宜。
(11)畜牧處:主管發展畜牧事業,推進獸疫防治工作以及有關畜牧事宜。
(12)工商處:主管地方商業管理和地方工業建設以及其他有關工商事宜。
(13)交通處:主管地方交通事業的行政管理和建設事宜。
(14)司法處:主管本區司法事宜;在檢查、監察和法院機構未設立前,暫兼行其職務。」[18]
1957年8月9日,西藏自治區籌備委員會整編方案通過,從機構到人員都進行的整編:[19]
西藏自治區籌委會通過整編方案 漢族幹部絕大部分調往內地
新華社拉薩9日電 西藏自治區籌備委員會常務委員會今天舉行第二十一次會議(擴大)。主任委員達賴喇嘛、第二副主任委員張國華以及在拉薩的常務委員、委員和各廳、處、委的負責人共四十多人出席這次會議。
會議通過了西藏自治區籌委會整編方案。根據這個整編方案,西藏自治區籌委會現有機構中,除辦公廳、宗教事務委員會仍予保留和財政經濟委員會予以撤銷外,其餘十一個處分別合併為民政、建設、文教、財政四個處。西藏自治區籌委會在西藏各地設立的八個基巧級(相當於專區)辦事處仍然保留,宗級(相當於縣)辦事處除昌都地區以外其餘全部撤銷。由於機構減少,人員也作了適當精簡,漢族幹部除工作特別需要的以外,其中絕大部分調往內地工作。整編後,西藏自治區籌委會系統的藏族工作人員約占90%以上。
達賴喇嘛在會議上對整編方案作了若干說明。
會議上,達賴喇嘛宣讀了第一副主任委員班禪額爾德尼從日喀則寄來的信,班禪額爾德尼同意這個整編方案。
1956年8月18日,西藏自治區籌備委員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決定西藏自治區籌備委員會開設八個基巧級辦事處。它們分別是:拉薩、日喀則、昌都、江孜、黑河、阿里、山南、塔工。[20]
(以下人員任命時間不詳)
(以上藏族)
(以下四人為1958年7月任命)
(以下十六人為1959年3月28日任命)
(以下二人為1959年4月8日任命)
(以下二人為1960年5月13日任命)
(以下人員為1964年8月任命)
(以下人員任命時間不詳)
1956年4月20日,國務院常務會議通過了西藏自治區籌備委員會各委、廳、處主要領導人員名單,並於5月1日由西藏自治區籌備委員會發布命令公布。名單如下。[25]日後工作人員多有變動,此處暫不列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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