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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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葡萄牙語:Lei Básica da Região Administrativa Especial de Macau da República Popular da China),正式通稱《澳門基本法》,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憲制文件,被稱為澳門的「小憲法」[註 1],取代澳門回歸前的《澳門組織章程》。
Quick Facts 簡稱, 起草機關 ...
簡稱 | 澳門基本法、澳門「小憲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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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草機關 | 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起草委員會 |
提請審議機關 | 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公布日期 | 1993年3月31日 |
施行日期 | 1999年12月20日 |
法律效力位階 | 基本法律 |
立法歷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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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錄於維基文庫的法律原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 | |
收錄於國家法律法規數據庫的法律原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 | |
現狀:施行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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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訂並於1993年3月31日獲通過,1999年12月20日實施。其解釋權屬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修改權屬全國人民代表大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