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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創意產業,或稱文化及創意產業(英文:Cultural and Creative Industry,或The Cultural and Creative Industries),簡稱文創產業,中文詞彙最早由中華民國行政院於2002年5月依照〈挑戰2008:國家發展重點計畫〉的子計畫「發展文化創意產業計畫」所確定。文化創意產業為臺灣官方定名,而文化及創意產業則為香港官方定名,但世界各國與各學術層面的定義不同,文化及創意產業有時被稱為文化產業、創意產業、內容產業、數位內容產業、文化內容產業、創意工業、版權產業與時尚流行產業等。目前推動文化創意產業的國家較出名者,如有英國、韓國、美國、日本、芬蘭、法國、德國、意大利、澳大利亞、紐西蘭、丹麥、瑞典、荷蘭、比利時等。
針對文化與創意面進行產業發展政策,最早是在1997年由英國布萊爾內閣所推動的創意產業;同一時期,遭逢亞洲金融風暴的南韓,在總統金大中主導下,也開始從電影與數位內容等產業開始發展「文化內容產業」。2009年5月7日,南韓依據《文化產業振興基本法》成立韓國文化產業振興院(KOCCA)。採取類似作法者,包括澳洲、紐西蘭、歐洲諸國等。而中國近幾年在藝術市場蓬勃、公共展演場地大建設(如798藝術區)下,除在既有製造業的優勢下群找出路外,也開始重視文創產業的發展、資源投注,並且參考臺灣的名詞與官方定義。
文化創意產業,顧名思義,為結合了文化及創意的產業。而對「文化」一詞有諸多不同的定義。「文化」一詞,廣義來說,泛指在一個社會中共同生活的人們,擁有相近的生活習慣、風俗民情,以及信仰等;狹義的來說,即是指「藝術」,是一種經由人們創造出來新型態的產物。不論就狹義或廣義的文化而言,「文化創意」即是在既有存在的文化中,加入每個國家、族群、個人等創意,賦予文化新的風貌與價值[1]。根據前香港大學文化政策研究中心總監許焯權在《香港創意產業基線研究》中的定義, 文化產業指: 「一個經濟活動羣組,開拓和利用創意、技術及知識產權以生產並分配具有社會及文化意義的產品與服務,更可望成為一個創造財富和就業的生產系統」。[2]
根據中華民國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 (頁面存檔備份,存於網際網路檔案館)所頒布的定義,文化創意產業,指源自創意或文化積累,透過智慧財產之形成及運用,具有創造財富與就業機會之潛力,並促進全民美學素養,使國民生活環境提升之下列產業:一、視覺藝術產業。二、音樂及表演藝術產業。三、文化資產應用及展演設施產業。四、工藝產業。五、電影產業。六、廣播電視產業。七、出版產業。八、廣告產業。九、產品設計產業。十、視覺傳達設計產業。十一、設計品牌時尚產業。十二、建築設計產業。十三、數位內容產業。十四、創意生活產業。十五、流行音樂及文化內容產業。十六、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產業。 前項各款產業內容及範圍,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3]而香港政府則指文化及創意產業「涵蓋一組知識型活動,通過創意及以智力資本為基本投入要素,而生產具文化、藝術和創意內容的產品和服務。」[4]
2009年國務院發布《文化產業振興規劃》,首次明確提出將文化產業建設成為國民經濟支柱性行業。而深圳市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態勢迅猛,自2003年在全國率先確立「文化立市」戰略以來,深圳文化創意產業以年均接近25%的速度快速發展。
根據《深圳文化創意產業振興規劃(2011-2015年)》提出的發展目標,至2015年文化創意產業增加值達到2200億元,占全市GDP的比重達到14.5%以上;文化產業總產出超過5800億元,努力將深圳打造成中國乃至國際上重要的文化創意產業先鋒城市、世界知名的「設計之都」和國際時尚創意中心[6][7]。
2014年由深圳市龍華區大浪時尚創意城發起[8],成立深圳市時尚文化創意協會,致力於推動深圳時尚文化創意行業自治、維護行業公平競爭、搭建產業服務平台、培育高端人才、提升產業水平帶動轉型升級。
在香港,文化及創意產業被經濟機遇委員會確認為六項優勢產業之一,為香港具明顯優勢及可進一步發展的經濟領域。[9]香港特區政府將文化及創意產業定為包含11個組成界別,包括 [4]:
藝術品、古董及工藝品 | 表演藝術 | 電視及電台 | 出版 |
文化教育及圖書館、檔案保存和博物館服務 | 設計 | 建築 | 廣告 |
電影及錄像和音樂 | 軟件、電腦遊戲及互動媒體 | 娛樂服務 |
文化及創意產業在香港具發展潛力,出版業每年為香港帶來130至140億的增加價值,就業人數達四萬人以上。在硬件書籍(即普遍的書本)和軟件書籍(即電子書等)方面,香港都具備成為華文和外語圖書出版及銷售中心的優厚條件;在硬件書籍方面,香港擁有可謂「世界級」的通訊及運輸基建,進出口圖書十分便捷。香港為世界四大印刷中心之一,效率及環保標準均可傲視同儕,外地出版商可以在香港印製圖書,然後直接運往亞洲其他地區銷售。軟件方面,香港的出版業界人才具備國際視野及雙語能力,知識產權保障制度完善,可協助外地出版商開拓亞洲市場。[10]
香港「創意產業」的概念出現於1990年代末。1999年,藝發局在文化界討論的基礎上首次提及「創意產業」這個概念,引起傳媒的興趣及廣泛報導。2002年,香港貿易發展局發表第一份關於創意產業的報告。報告估計香港當時約有9萬人從事創意產業,而創業產業的產出約佔本地生產總值的2%。2003年,香港特區政府中央政策組委託香港大學文化政策研究中心進行「香港創意產業基線研究」。在該研究報告中,首次按照新的「創意產業」定義界定了香港的十一個行業為創意產業,同時指出2001年至2002年度香港創意產業的產出實佔本地生產總值的近4%,就業人數達170,011人。
從2003年開始,「創意產業」在歷年特區政府的施政報告中均有所提及。2005年,時任行政長官的董建華先生在施政報告中更承諾:「加快推動文化及創意產業,是我們的重要工作之一。我會儘快設立文化及創意產業諮詢架構,廣納產業界、文化界,以及相關範疇的外地翹楚,共同參與。我們將與大家一起,探討香港文化與創意產業的發展遠景、路向和組織架構,研究全面發揮優勢,整合資源,重點推進」,香港的「文化及創意產業」說法出現。及後,前任行政長官曾蔭權先生亦將文化及創意產業納入其施政綱領中,如在石硤尾建立創意藝術中心、成立香港電影發展局等。時至2009年6月,特區政府在商務及經濟發展局通訊及科技科轄下成立創意香港,負責政府在推動香港創意產業的發展,並為推廣創意產業事宜提供一站式服務。當局亦把由不同機構及部門管理、旨在協助創意產業發展的各項基金和計劃交由創意香港管理,使其更能專注業界的需要,制定相宜的措施。因應政府架構重組,創意香港由2022年7月1日起撥歸新成立的文化體育及旅遊局管理。
根據臺灣文化創意產業推動服務網所公佈的選定原則,文化創意產業有三項標準,包括:
根據臺灣文化創意產業推動服務網所公佈的選定原則,台灣的文化創意產業產業範圍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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