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代表大會(簡稱安徽省人大)是安徽省的省級地方國家權力機關。現省人大代表任期為5年,其常設機構為安徽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此條目需要補充更多來源。 (2018年3月4日) |
職權
依照國家憲法和法律的規定,安徽省人民代表大會主要行使下列職權:
- 保證國家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決議在安徽省的遵守和執行,保證國家計劃和國家預算的執行。
- 根據安徽省的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在不同國家憲法、法律、行政法規相牴觸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和頒布地方性法規,並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國務院備案。
- 審查和批准安徽省的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預算以及它們的執行情況的報告。
- 討論、決定安徽省的政治、經濟、教育、科學、文化、衛生、環境和資源保護、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項。
- 選舉並有權罷免安徽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
- 選舉並有權罷免安徽省人民政府省長、副省長。
- 選舉並有權罷免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院長、省人民檢察院檢察長。選出或罷免的省人民檢察院檢察長,須報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
- 選舉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並有權罷免省人民代表大會選出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
- 聽取和審查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工作報告。
- 聽取和審查省人民政府、省高級人民法院和省人民檢察院的工作報告。
- 改變或撤銷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不適當的決議。
- 撤銷省人民政府的不適當的決定和命令。
- 保護社會主義的全民所有的財產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產,保證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財產,維護社會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
- 保護各種經濟組織的合法權益。
- 保障少數民族的權利。
- 保障憲法和法律賦予婦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項權利。[1]
歷史
1954年8月,安徽省召開了第一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標誌着人民代表大會制度在我省正式建立。
從1957年下半年開展反右派鬥爭至1966年「文化大革命」爆發前的9年多時間內,人大工作受到「左」的影響,社會主義民主法制建設遭到很大干擾,人民代表大會難以按期召開會議和進行換屆選舉。[1]
1976年10月粉碎「四人幫」之後,人民代表大會得到恢復,於1978年1月召開了省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1]
機構設置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是安徽省人民代表大會的常設機關,對安徽省人民代表大會負責並報告工作。[1]
參考文獻
外部連結
參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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