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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是人民代表大會制度下,中國共產黨領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級地方國家權力機關[1],包括[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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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3年,中國在基層政權普選的基礎上,逐級召開了人民代表大會。1954年9月召開了第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這標誌着人民代表大會制度在中國已經確立;在此之前,由1949年召開的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的全國委員會和地方委員會分別執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人民代表大會的職權。
鄉(或鎮)、縣(或縣級市)、市轄區人大代表由選民直接選舉產生。鄉、縣、區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大代表,比如市人大代表,由下一級人大代表間接選舉產生。縣級以上(含)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設立常務委員會。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每屆任期五年[3]。
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行使的職權是:
1954年9月,人民代表大會制度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建立起來,但地方人大常務委員會並沒有同時設立。1979年5月17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法制工作委員會主任彭真向中央提交《關於縣以上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是否決定取消革命委員會、恢復人民委員會和設人大常務委員會的報告。鄧小平支持設立地方人大常委會。1979年7月1日,五屆全國人大二次會議通過《關於修正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若干規定的決議》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決定在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設立常務委員會。其常務委員會由主任、副主任若干人和委員若干人組成,對本級人民代表大會負責並報告工作。常務委員會的組成人員不得擔任國家行政機關、監察機關、審判機關和檢察機關的職務。常務委員會行使的職權是:討論、決定本行政區域內各方面工作的重大事項;監督本級人民政府、監察委員會、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的工作;撤銷本級人民政府的不適當的決定和命令;撤銷下一級人民代表大會的不適當的決議;依照法律規定的權限決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任免;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罷免和補選上一級人民代表大會的個別代表。同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有22個省、自治區、直轄市召開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產生本級人大常委會[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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