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人權宣言》(英語:Universal Declaration of Human Rights,縮寫:UDHR)是聯合國大會於1948年12月10日在法國巴黎夏樂宮通過的一份旨在維護人類基本權利的文獻(聯合國大會第217號決議,A/RES/217),共有30條。宣言起草的直接原因是對第二次世界大戰的反省,是第一份在全球範圍內表述所有人類都應該享有的權利的文件。其完整文件由聯合國出版在其網站上。
《世界人權宣言》與《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兩公約)一起包含在國際人權法案中,兩個公約都是在1966年通過。[1]
結構和內容
《世界人權宣言》的基本結構受到《拿破崙法典》的影響,包括序言和介紹性一般原則。[2]它的最終結構形成於由法國法學家勒內·卡森編寫的第二稿,他參與了由加拿大法律學者約翰·彼得斯·漢弗萊編寫的初稿。
宣言包括以下內容:
- 序言闡述了起草宣言的必要性的歷史和社會原因。
- 第1—2條確立了尊嚴、自由和平等的基本概念。
- 第3—5條確立了其他個人權利,例如生命權以及禁止奴隸制和酷刑。
- 第6—11條提及人權的基本法律界定,以及在受到侵犯時可以適用的具體補救措施。
- 第12—17條規定了個人對社會享有的權利,包括在每個政體內部的遷徙自由和居住自由、國際庇護權以及享有財產和國籍的權利。
- 第18—21條認可所謂的「憲法自由」以及在精神、公共和政治領域的自由,例如以下自由:思想、意見、表達、宗教和良心、文字、和平結社,以及通過任何媒體接收和傳遞信息和想法。
- 第22—27條認可個人的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包括醫療保健。它支持廣泛的享有適足生活水準的權利,並特別提到了對母親或兒童時期的照顧。
- 第28—30條規定了行使這些權利的一般方式、個人權利不能適用的領域、個人對社會的義務,以及禁止使用權利來違反聯合國宗旨。[3]
卡森將宣言比作希臘神廟的門廊,有基礎、台階、四根支柱和門楣。[4]第1條和第2條以其尊嚴、自由、平等和博愛的原則為聖殿的基礎。序言的七段陳述了宣言的道理,代表了通往聖殿的台階。宣言的主體由四個支柱組成。第一支柱(第3—11條)構成個人的權利,例如生命權和禁止奴役。第二支柱(第12—17條)構成個人在民間和政治社會中的權利。第三支柱(第18—21條)涉及精神、公共事物和政治自由,例如宗教自由和結社自由。第四支柱(第22—27條)規定了社會、經濟和文化權利。最後三條構成了將這些結合在一起的門楣,因為它們強調了個人對彼此和對社會的相互責任。[4]
起草與表決過程
《世界人權宣言》由1946年成立的聯合國人權委員會負責起草。[5]美國總統富蘭克林·羅斯福的遺孀埃莉諾·羅斯福是該委員會的主席,委員會副主席為中華民國籍的哲學家兼劇作家張彭春。[6]聯合國秘書長邀請了加拿大籍的法學專家約翰·彼得斯·漢弗萊主持了宣言的起草。
剛指派為聯合國秘書處人權部的主任漢弗萊 [7]為宣言主要起草人之一,完成第一稿。[8]其他主要的貢獻者還有黎巴嫩哲學家、神學家、教育家和外交家夏爾·哈比卜·馬利克和法國法學家和法官勒內·卡森。[6]卡森在第二稿時確定了宣言現有的結構。[9]張彭春也是在起草過程中展現了獨特的亞洲視角,巧妙地將儒家學說應用於解決委員會成員之間的僵持局面。[6]
聯合國大會在1948年通過世界人權宣言,該宣言列出一系有關人權之一般原則,作為「所有人民和所有國家努力實現的共同標準」[10]:35。該文件於1948年12月10日提交聯合國大會表決。在出席的56個成員國中,48票贊成,0票反對,8票棄權(蘇聯、烏克蘭、白俄羅斯、南斯拉夫、波蘭、南非、捷克斯洛伐克和沙特阿拉伯),另有2國代表缺席[11][12]。加拿大法學家漢弗萊是宣言的主要起草人。加拿大最初對宣言的草稿投棄權票,但後來還是同意了最終稿[13]。
48個國家投了贊成票(其中一些國家當時的國旗或政權可能與現在不同):[14]
8個國家棄權:[15]
2個國家沒有投票:
人權兩公約
不過,《世界人權宣言》僅訂下國際法之一般原則,並無規定會員國必須將這些原則付諸實行[10]:35。《世界人權宣言》既包括了第一階段的公民的政治權利,也包括了更進一步的第二階段的公民的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用一個公約同時保證這兩個階段的公民權利較難在國際上達到共識。例如,一些國家比較關心公民的政治權利,而另一些國家則偏重於公民的經濟、社會和文化的權利。因此,聯合國在1966年通過兩項人權公約,分別為《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以及《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國際公約》[10]:35。聯合國大會於1966年12月16日通過了兩公約(聯合國大會第2200號決議,A/RES/2200)。1976年1月3日開始生效。該兩項公約列出基本人權和自由,並規定所有締約國有責任採取各種適當措施,貫徹這些權利[10]:35。
《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規定了公民個人所應享有的權利和基本自由。主要包括:生命、自由和人身安全的權利,不得使為奴隸和免於奴役的自由,免受酷刑的自由,法律人格權,司法補救權,不受任意逮捕、拘役或放逐的自由,公正和公開審訊權,無罪推定權,私生活、家庭、住房或通信不受任意干涉的自由,遷徙自由,享有國籍的權利,婚姻家庭權,財產所有權,思想、良心和宗教的自由,享有主張和發表意見的自由,結社和集會的自由,參政權。
《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同時也明確了部分權利的有條件性或者絕對性。比如,第四條允許締約國在國家生存受到威脅並且正式宣布社會緊急狀態的情況下,減少原本應承擔的義務,但減少的程度必須是客觀需要前提下的最低限度,而且不得包括純粹基於種族、膚色、性別、語言、宗教或社會出身的理由的歧視。而生命權,人格權等在任何情況下都不得進行任何形式的限制。第二十八條規定,設立人權事務委員會,負責監督公約的實施。
這2個公約和《世界人權宣言》一般被合稱為「國際人權法案」。
國際人權日
自1950年起,聯合國把每年的12月10日定為「國際人權日」。
影響
《世界人權宣言》是由聯合國大會通過的,因此它並非一個強制性的國際公約;但是它為以後的兩份強制性的聯合國人權公約《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和《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奠定了基礎。
許多學者、律師和法庭的判決書經常引述《世界人權宣言》中的一些條款來佐證自己的立場,但也有一些國際法律師認為《世界人權宣言》是一部習慣法。對這一點,學術界尚沒有達成共識。
《世界人權宣言》第五條是最具爭議性的,該條規定「任何人不得加以酷刑,或施以殘忍的、不人道的或侮辱性的待遇或刑罰」,沒有直接表明禁止死刑;但第三條規定,人人有權享有生命、自由與人身安全。迄今在許多國家,包括日本、中華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新加坡、湯加王國、波札那共和國、白俄羅斯以及美國大部分州,死刑依然是一種刑罰。
2008年12月,清華大學公共管理學院教授崔之元說,《世界人權宣言》採用「人權」(human rights)一詞、而不採用西方傳統中的「自然權利」(natural rights)一詞,意味着公/私界限和個人權利的相對性與動態性;認清個人權利和公/私界限的相對性的意義,在於使人們擺脫「亞洲價值v.s.西方價值」的二元對立思維方式,從而更實質性地保護和實現公民的基本權利[17]。
2018年12月,前英國首相戈登·布朗說,在1940年代冷戰氛圍中催生的《世界人權宣言》,從一開始就缺乏具約束力的執法條約,沒有適當的申訴機制,甚至發表很久以後才有部分國家簽署基本契約;而且《世界人權宣言》作為時代的產物,很少提及女性、殘疾人、LGBTQ、社區和兒童等的權利。因此,儘管過去70年全球人權看似取得了包括國際刑事法院之成立、國家保護責任之確立等重大進展,但人權侵犯仍然以驚人的速度發生、而且實際上未受懲罰[18]。
在2020 GitHub 代碼永久保存計劃中,每個用於存檔數據的膠捲的開頭都帶有一個未壓縮的 UTF-8 文件,其中包含超過 500 種語言版本的《世界人權宣言》。[19]
翻譯最多的文件
推動世界人權宣言組織
國際人權聯盟(FIDH)是最早的人權組織之一,它無黨派、無宗教背景且獨立於任何政府。其核心任務是促進世界人權宣言、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國際公約以上所載一切的權利。[22][23]
國際特赦組織,又稱大赦國際,是一個全球性人權運動。[24] 導演斯蒂芬·約翰遜,匯聚了41個國際漫畫家、音樂家、製片者爲國際特赦組織(Amnesty International)創做了一部20分鐘的電影,為了慶祝在1988年的人權宣言40週年,把活力帶給世界人權宣言。[25] 2008年,國際特赦慶祝人權日和人權宣言60週年,在世界各地舉辦「起火」活動。[26]
人權觀察是一個國際非政府組織,專注於調查並公布人權問題,總部設在美國紐約。[27]
反奴隸制和保護原住民協會(Anti-Slavery International) 是一個專註揭露人權侵犯的國際非政府組織。[28]
參考文獻
參見
外部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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