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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是一个极权主义国家,并由苏联共产党内的少数成员把持整个国家的权力体系。苏联公民的参政权、选举权以及其他人权皆普遍遭到压抑;整个国家的人口亦在政府的规划下被动员起来以支持国家的意识型态与政策。独立的政治运动在苏联境内是不被允许的,其中包括人民自由组织工会的权利、组织私人公司的权利、创办未受批准的教会(或宗教)的权利,甚或是组织反对政党等自由权利皆被苏联政府以零容忍政策的态度回应。苏联坚定奉行马克思列宁主义的政策亦大大限制了人民拥有私有财产的权利。然而苏联政府对于私有财产的不友善态度却被1960年代的苏联人权运动家指摘为违背1936年苏联宪法的精神。该宪法亦明文保障人民有自由集会游行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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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联政府透过秘密警察与政治宣传等方式维持统治权的稳固,并广泛运用由国家控制的大众媒体、个人崇拜、限制讨论及批评政府的自由(言论自由)、大规模监控、政治清洗或迫害特定人物/团体等手段来箝制人民的思想。苏联共产党更于1977年的苏联宪法中首度公开且正式地表明该党于苏联国内拥有唯一的领导地位。
根据《世界人权宣言》,人权是“所有人与生俱来的基本权利及自由”,[1]其中包括生命权、自由权、言论自由、公平受法律审判的权利;社会权、文化权、经济权、参与文化权、粮食权、工作权以及受教权等亦属人权的广义范畴。
然而,苏联对于人权的认知观念却与西方的主流思想大相迳庭。在西方国家的法学理论中,个人才是人权制度的受益者,政府(或统治者)必须意识到这点,并不能任意侵害个人的自由权利;苏联法律却持相反观点。[2]在苏联国内,苏联政府被认为是一切人权的权源。[3]因此,苏联的司法系统将法律定位为政治的手足,并为统治权服务;法院则是政府的一个部门,鲜少享有独立审判的权限。[4]此外,苏联的秘密警察机关亦被赋与法院职权以外的独立司法权(意即苏联秘密警察有权在未予人民公平审判的机会前即私自施以刑罚)。苏联的领导阶层摒弃西方社会的法治、公民自由、司法正义以及保障私有财产等基础价值;如安德烈·维辛斯基等苏联法学家更认为这些被西方国家所普遍认可的价值是“中产阶级的道德标准”,因此不适用于无产阶级专政的苏联。根据弗拉基米尔·列宁的想法,苏联人民法院的功能“并不是要消除恐惧(指政治肃清).......而是要将之实体化,并透过立法手段有原则地落实”。[4]
历史学家罗伯特·康奎斯特将苏联的选举制度形容为“一套虚幻的机构和协定把丑陋的现实用一张人脸来遮盖:一部装模作样的宪法在最恐怖的时期被采用并宣称保证人权;一场只有一位候选人的选举,并有99%的人投票给他;和一个从来没有人举手投反对票或弃权票的议会。”[5]苏联人权运动人士谢尔盖·科瓦廖夫 (1930年)指出“知名的宪法第125条,列举了苏联宪法所保障的所有公民权及参政权。”但当科瓦廖夫与其他人权运动者试图援引该条文作为他们提出异议、评论政府的正当法律基础时,起诉他们的检察官却辩称:“宪法不是为你而写的,而是为美国的黑鬼所制定的,如此一来他们才会明白苏联人民在这里过著如此幸福快乐的生活。”[6]
除此之外,苏联境内的犯罪行为会被定罪并不是出于违背法令而需以刑罚手段加以制裁的法政策考量,纯粹是因为苏联政府认为犯罪行为会对国家及社会造成威胁。举例而言,投机行为可能会被苏联执法当局认定为有害国家存续的反革命活动,并进而据此将罪犯处以死刑。[4]1928年至1931年间的去富农化运动即是依据苏联民法的规定而发起的政治迫害。[4]部分的苏联法律学者甚至认为刑事制裁的手段对于未犯罪者一样适用。[4]乌克兰契卡的领导者马丁·拉特西斯曾解释道:“(执法者)无须检阅档案内关于被告的犯罪证据来决定他是以具体行动或是言论来诋毁苏联,只需讯问被告的社会阶级、背景、教育程度以及他的职业即可。这些因素将会决定被告的命运。这即是红色恐怖的意义及具体内涵。”[7]
另外,公开审判的意义并不是为了要“彰显犯罪的存在与否-该问题早在审判以前便已由党领政府决定好了-而是要提供政府另一个政治宣传的契机,以作为指导公民的教范(如莫斯科审判即为适例)。辩护律师必须是共产党党员,并且被要求将被告的罪刑视为理所当然,而不能积极为辩护行为......”。[4]
1930年代及1940年代期间,苏联境内如契卡、国家政治保卫总局及内务人民委员部等秘密警察机关是主要负责施行政治迫害的机构。[8]此外,苏联政府更广泛运用由群众组成的线民网路来为政府搜集情报或举报可疑的异议份子。[9]
苏联的政治迫害主要针对“被认定”为苏联敌人的平民。这种迫害的论理基础主要奠基于马克思主义下的阶级斗争思想。在无产阶级专政的官方思想下,其他被马克思主义认定为“无产阶级的敌人”的社会阶级皆应被打压,甚至迫害,因此“迫害(或压迫)”、“恐怖”以及其他措辞强烈的字眼皆成为苏联官方的正式用语。被秘密警察广泛援引的迫害法源依据是苏联刑法第58条,关于“反革命罪”的罪责规定;该条除出现于俄罗斯苏维埃联邦社会主义共和国的刑法典中,亦大量成为其他苏联加盟国的成文法条。“社会主义之下的阶级斗争加剧”亦是史达林式恐怖下的重要主张之一。
除忆诅咒在苏联是一种普遍且被严格执行的刑罚。[10]这种规定促成了秘密出版物的兴起,即民间广泛抄写、复印或散布遭到政府管制的刊物或文学作品,其内容通常不利于苏联政府的统治。艺术、文学作品、教育以及科学研究皆须受到政府严格的意识型态审查,以确保这些创作皆是以服务无产阶级的利益而产生的。社会主义写实主义即是这种以目的论为导向下的典型产物,并以宣扬社会主义及共产主义为其终极目标。此外,所有社会科学的研究成果都要以历史唯物主义为其研究方向。
所有自然科学皆是以辩证唯物主义为哲学基础开展的。许多科学定律,如遗传学、模控学与比较语言学等,皆在苏联境内遭到压迫,并被冠以“中产阶级的伪科学”的标签。被许多学者认定为伪科学的李森科主义曾一度在苏联政府的农业及生物政策上受到采纳。在1930年代及1940年代间,许多当代相当杰出的科学家均被苏联政府认为是阶级敌人,并因此而遭罗织入罪,甚至下狱。部分科学家曾以囚犯的身分在实验设计局内从事研究工作,并专责开发古拉格劳动营系统。
苏联境内所有的大型企业或机构内皆会设置第一部门,负责向国家安全委员会报告;此外,第一部门亦负责工作场所的保密工作及政治安全业务。
根据苏联刑法典的规定,以削弱苏联统治当局为目的而为煽动或宣传者,处2年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流通诋毁苏联及其社会系统之文学作品者,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11]
根据社会主义的意识形态,苏联的政治系统是一套真正的民主制度,工人和士兵委员会(即苏维埃)能够在这套系统下充分代表劳动阶级的意志。确切的来说,1936年苏联宪法更于条文中明文保障全民普选及不记名投票制。[12]不过实务上,在1987年6月的选举前,所有的候选人皆是由苏联共产党中央圈选出来的。
苏联政府允许人民有限度地拥有动产。多数的不动产则归国家所有。[13]卫生、住居、教育及粮食等社会福利的供给则皆仰赖工作场所的分工及高就业率来达成。[13]
然而,在实际执行上,这些福利却鲜少能完全被达成。举例而言,1932年苏联大饥荒期间,估计约有超过500万人因营养不良而死亡,即是上述社会福利供给失衡所造成的严重后果。[14]1932年至1933年间的饥荒主要是因苏联农业集体化失灵所造成的。[15]
经济保护措施也同样适用于年长者及身障人士,并以发给退休金及补助金等方式来实现社会福利。[16]
苏联国内的集会自由及结社自由受到限制。工人不得组织工会,而所有现存的工会皆是由国家组成及控制的。[10]所有政治青年运动组织,如先锋运动与全联盟列宁主义青年共产主义联盟等,皆是为了协助落实共产党的政策而存在的。参与未获政府许可的政治团体可能会导致入狱。[11]在劳动营内组织团体更可能导致死刑。[11]
苏联倡导无神论。这种论调在实际执行上,往往会赋予政府没收教会财产、嘲弄信仰、骚扰教徒以及在校园内宣导无神论等权力。然而,苏联政府对于特定宗教的态度却是以国家的利益来决定的,而且组织最为缜密的宗教从未受到政府侵扰。
苏联政府经常以刑求、发配劳动营或精神病院,乃至于处决等方式来对待东正教祭司及其信徒。[17][18][19][20]许多东正教神职人员及信徒都被处以思想再教育或折磨等刑罚,重则可能会被施以洗脑实验,并企图借此方式来使信徒放弃其信仰(参见苏联精神病学的政治滥用)。[18][19][21][22]
东正教及基督教信徒皆无法参与共产组织(如苏联共产党及全联盟列宁主义青年共产主义联盟等),在职业的升迁上也会受阻。反宗教的政治宣传行为受到苏联政府的公开支持与鼓励,而教会却无法获得相应的发言机会。神学院被关闭,教会也被规定不得出版刊物。无神论的主张透过学校教育、共产组织以及媒体等渠道广泛地被宣传。
苏联人民不得在未经政府核准的情况下擅自移民或前往外国旅游。1970年代,为了获取旅行自由而斗争的人们被称为“отказник”。根据苏联刑法典的规定,受政府或有关当局通知归国而不从者,为叛国罪,处死刑、10年以上1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没入私有财产。[11]
苏联的护照系统亦限制苏联人民于各加盟国内自由移动。在苏联历史中很长一段时间内,农民是没有内部护照(指于各加盟国间移动时所需出示的护照)的,亦不能在未经许可下移入市镇内。许多居民仅被容许居住于距市镇101公里远的地方。移动到保密行政区及国界等行为则是被严格禁止的。此外,意图以不法之方式逃越边界者,处1年以上3年以下有期徒刑。[11]
苏联境内的人权运动家经常遭到骚扰、压迫及逮捕。在部分案例中,只有如安德烈·沙哈诺夫等高度知名的人权倡导者有能力继续倡议苏联国内的人权运动。
苏联及其他东方集团国家于1948年联合国《世界人权宣言》的表决中自行弃权,并表示该宣言“对于国家司法权的干涉甚高,甚至有侵犯国家主权的疑虑。”[23]:167–169即便苏联与部分盟友确有签署1966年的《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及《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但这些公约在共产党的箝制下既不为苏联大众所知,执政当局亦从未认真看待之。西方国家政府在早期的缓和政策期间并不是那么强调人权主张。[24]:117
不过,一个组织更为缜密的人权运动于1960年代晚期及1970年代早期开始萌芽。该运动被称为“权利保卫者”。[25]该运动将一部名为《时事纪事》的秘密出版物公诸于世,[26]并于1968年开始流通。
在接下来的数年内,越来越多人权团体兴起。[27]这些团体以提起诉讼、征求请愿书以及参与审判等方式来争取权利。
华沙公约组织的八个国家皆于1975年8月签署了《赫尔辛基协议》。该协议的第三类中包含了许多人权条款。[28]1976至1977年间,数个名为“赫尔辛基观察”的团体于莫斯科、基辅、维尔纽斯、提比里斯以及叶里温等城市内成立,旨在监视苏联对于《赫尔辛基协议》的履行。[29]:159–194该组织成功地统一了苏联境内各地的人权运动。[28]:159–166类似的运动亦逐渐播散至苏联的卫星国中,如捷克斯洛伐克社会主义共和国内的七七宪章即为适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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