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羁押是刑事案件被告经检察官或者法官合法传唤、拘提到案、并且逮捕之后,法院会认为被告犯罪嫌疑重大,并且有事实足认有湮灭证据、串供、逃亡等之虞时,为保全证据、防止逃亡、确保刑事诉讼以及刑罚执行,法院得裁定将被告收容到特定处所,例如:看守所,是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处分”,但并不等于有罪。[1]
此条目内容疑欠准确,有待查证。 (2019年12月4日) |
由于针对被告之羁押声请是以“被告有羁押必要”为基础所为请求行为,因此被告须要先经过拘提或者逮捕等程序,检察官才会有可能做出此一判断进而向法院声请羁押。所以对于没有经过拘提或者是逮捕到案的被告,检察官就不能向法院声请羁押之,称为“拘提逮捕之前置原则”。基于这原则更进一步导出,拘提逮捕的犯罪事实必须与声请羁押之犯罪事实同一。例如某甲涉嫌故意谋杀人,但却因为窃盗罪嫌经过逮捕到案,检察官就以杀人罪嫌的犯罪事实向法院声请羁押会因为违反拘捕前置原则就不容许可。
在整个刑事诉讼程式中,检察官得在传唤、拘提,被告接受检察官讯问后,检察官认有羁押必要,在24小时法定留置期间内,得向管辖法院声请羁押被告,又称为声押,检察官声请后,法院应即开庭裁定是否准许羁押被告,若准许羁押,称为收押,法院亦得裁定是否以交保等手段代替羁押。起诉后之审判期间,法官讯问被告后,认为有羁押必要,得随时裁定将被告羁押。若法院裁定羁押期间被告亦不得接见与通信(仅辩护律师可申请律师接见),称为收押禁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批复,羁押是指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关押在特定的场所,限制或暂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包括逮捕和拘留。[34]
2012年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增设了犯罪嫌疑人被捕后羁押审查制度。[38][39]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16年1月13发布了《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规定(试行)》的规定,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向检察机关申请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检察机关审查后认为不需要羁押的,将建议办案机关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40]
前条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44]
日本《刑事诉讼法》上之羁押,分为起诉前与起诉后两个阶段。起诉前羁押由检察官向法院声请,起诉后的羁押,至第一审判决之日前由法官执行,此后由法院执行[49]。当日本警察逮捕被疑人后,如认无留置之必要,应即释放;如认有留置之必要,则应于48小时内解送至检察官处。[50]当检察官于收受人犯后,如认无留置之必要,应即释放;如认有留置之必要,则应于24小时内向法院声请羁押。法官收到羁押请求时,应当迅速签发羁押证。但认为没有羁押理由、不能签发羁押证时,应当立即命令释放被疑人[51][52]对于起诉前之羁押不得具保,仅得于起诉后为之。[53]
根据日本《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羁押场所是监狱。[61]。而根据日本《监狱法》警察署附属的拘留所可以代替作为监狱即代用监狱。[62]在羁押实务中,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大多被拘押在警察拘留所。
香港警察可扣留任何怀疑犯罪者最多四十八小时以“协助调查案件”;过后如不正式起诉(提起公诉)便要将之释放[63]。如警方要羁押该人,必须把他尽早提交裁判法院法官前。[64][65]裁判法院会对该案进行首次聆讯,如被告人不认罪而案件需要押后聆讯,裁判官有权发出手令,将被告人还押监狱[66],或批准被告人申请保释[67]。
如警方认为有继续调查的必要才能决定是否对案件移送法院起诉,可批准被告保释,并要求被告定期返回警署,或直接到法庭应讯。[68]
美国为联邦制国家,对于羁押之规定散见于各州判决及判例中。美国宪法修正案规定了对被告人之人权保障,因此联邦和各州的羁押程序必须符合宪法上之原则。[72]美国宪法规定,人民有保护其身体、住所、文件与财产之权利,不受无理拘捕、搜索与扣押,并不得非法侵犯;[73]刑事被告享有迅速审判之权利等[74]。联邦法律均规定警察机关逮捕犯罪嫌疑人后应无延误地将其带至 治安法官面前,对逮捕是否有合理进行审查,最长为48小时。[75]由被指控人被捕后涉及羁押期间的延长问题,因此美国法律和判例要求警察在将嫌疑人提交法官面前问题上不得有“不合理的拖延(without unnecessary delay)”,在联邦和大多数州,嫌疑人被捕后如果超过6个小时仍然没有被提交法官,其供述的自愿性就可能受到怀疑。[75]
联邦治安法官或者地方法官将传嫌疑人出庭,即“初次到庭(The first appearance)”。在听审过程中,法官将告知被告人被起诉的罪名,告知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同时要做出是否将被告人保释的决定。对于轻罪案件,被告人在法庭上将被要求做出有罪答辩或者无罪答辩;对于重罪案件,初次到庭结束后法官要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安排预审。一般情况下,被告人委托或被指定的辩护律师须参与听审,警方也有代表出席。双方可以就是否羁押、应否保释等问题进行辩论。从以上程序可以看出,司法官在命令羁押之前必须举行听审,以便确定是否有条件能够担保被告人按照要求到庭,以及任何其他人和社会的安全。
美国联邦法律对羁押审程序则定在Bail Reform Act of 1984中,各州法院对是否应羁押被告之要件各有不同之指引,但必须考虑之因素为:
法官若认定被告释放后会危及他人或社会,必须有“有明确证据足信(clear and compelling evidence)”。[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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