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英语:defendant)是诉讼主体之一,属于被动进入诉讼的一方当事人,与原告合称两造。被告和原告乃仅存在于第一审的用词,如果上诉到第二审以上,两造当事人会改称“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在法庭中,被告席的位置通常位于法官的右侧。
“被告”的各地常用名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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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大陆 | 被告人(刑事)、被告(民事) |
台湾 | 被告 |
港澳 | 被告 |
民事诉讼
在民事诉讼中,被告是指与原告处于对立面的当事人,通常其诉讼主张(答辩)会与原告相反。原告与被告于审判中皆居于同等的地位,均得声请法院调查证据或传唤证人。
不过并非所有的自然人或法人、法人团体等皆能够成为民事诉讼的被告,民事诉讼法对于诉讼当事人的资格有一定规范,称为“当事人适格”。当事人适格属于程序事项,一旦当事人不适格即会遭到法院裁定驳回,而不会进入实体审理。而当事人适格与否则与实体法的规定有关,被告需为实体法上负有义务的法律主体,才能享有诉讼实施权,即接受本案判决的资格。例如,成年人甲窃取A之财物,A却向甲的母亲乙起诉请求损害赔偿;此时由于乙并非侵权行为人,依法不负赔偿义务,且甲亦已成年而不负连带赔偿责任,故乙不具被告适格,A的起诉将会被驳回。
刑事诉讼
刑事诉讼的“被告”是指涉嫌犯罪而受刑事追诉之人,在侦查阶段与检察官并不处于对等地位,但基于诉讼武器平等原则,国家不得剥夺被告委请律师辩护的权利。刑事程序中的被告受到“无罪推定原则”和“不自证己罪原则”的保护[1],享有缄默权、听审权和阅卷权等权利;而检察官则负有实质的举证责任,若其无法证明被告确有犯行,法院即必须判决被告无罪。
参见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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