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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内强奸(英语:marital rape)是配偶中一方在未经另一方同意的情况下与其性交的行为,被某些人视为家庭暴力和性暴力的一种形态。缺乏同意被某些人定义为性暴力的必要元素,婚内强奸并不需同时涉及肢体暴力。虽然历史上婚姻内发生的性交长期被理解为配偶的权利,但某些国际条约及某些法域已认为配偶间的未经同意性行为等同强奸或性侵[1][2],并逐渐将其刑事化。而在某些法域,亦有许多国家和学者认为因婚内有禁止与配偶以外发生性交即通奸这项法律责任,所以亦理应有的婚姻内与配偶发生性交的权利,以保障婚姻内性交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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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20世纪下半叶以来,婚姻和家庭单元中性暴力和家庭暴力问题,以及更笼统地来说,对女性的暴力行为问题,已经引起国际社会的关注。尽管如此,在许多国家,婚内强奸仍然不在刑法管辖范围之内,或者虽然非法但却得到广泛的容忍。在一些承认婚内强奸的国家,法律很少被执行,原因既有权力机关不愿追究罪行的因素,也有公众对“不经同意的婚内性行为是非法的”这一点缺乏认知。
婚内强奸受害者往往是女性,但也不绝对。婚内强奸往往是在虐待关系中发生的,对受害者的一种慢性暴力。它存在于政府、文化习俗和社会意识形态的复杂网络中,这个网络内部相互结合以不同方式影响每个不同的实例和情况。不愿将婚内强奸定为犯罪行为的原因有对同意理论(该理论主张即时同意是证成性行为的必要条件)的反对、传统的婚姻观念、宗教教义的诠释、关于男女性别的观念,以及妻子从属于丈夫的文化期待——这种观点在世界许多地方仍然普遍存在。从二十世纪六七十年代起,在大多数西方国家,这些婚姻和性的观念开始受到(尤其是来自第二波女性主义的)挑战,促进了社会承认女性对其身体有关的一切事项拥有自决权(即能够自我支配),并不再豁免或捍卫婚内强奸。
许多国家从二十世纪末开始把婚内强奸定位犯罪行为——1970年代以前,很少有法律制度允许在婚内起诉强奸。刑事定罪通过多种方式实现,其中包括取消对强奸定义的法定豁免,司法裁决,成文法中明确的立法参考,防止用婚姻(来为婚内强奸)辩护,或制定具体的婚内强奸罪。在许多国家,婚内强奸是否受到普通强奸法律的限制尚不明确,但有些则可能会受到一般法规(如伤害罪、殴打罪等)的限制。
虽然在主权移交前的1991年,英国上议院上诉委员会已经废除婚内强奸的刑事责任豁免。[3]及后在1994年,英国国会修例透过成文法明确排除婚内强奸的豁免[4],但港府未有随即跟随。政府曾指出,英国上议院的裁决透过普通法判例原则适用于香港特别行政区,但有关讲法受到其他法律界等人士质疑,指明确的修例会有助消除社会对该法例含糊的理解。[5]
联合国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于1999年的报告中关注到婚内强奸在香港并非刑事罪行,敦促港府修例。[6]
2000年,时任立法会司法及法律事务委员会主席吴霭仪去信律政司,指出强奸罪是否涵盖配偶存疑。[7]其后当局于2002年提出修订,于刑事罪行条例加入第117(1B)条,明文规定婚内强奸为刑事罪行。[8][9]
在澳洲各州或领地,婚内强奸的刑事法律责任豁免在1970年代至1990年代初透过修例或法定判决被全面撤销。
南澳州为首个处理婚内强奸的州份,于1976年将有关豁免部分撤销,但未有将婚内强奸的等同非婚内强奸。当时的修例要求婚内强奸必须包含肢体暴力等因素,方可等同强奸。[11]
新南威尔斯州于1981年全面撤销婚内强奸的刑事法律责任豁免,西澳州、维多利亚州及首都领地其后于1985年跟随。之后塔斯曼尼亚州于1987年撤销有关豁免,昆士兰州于1989年撤销,南澳州于1992年全面撤销,北领地在1994年撤销。[1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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