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巨[1](英语:Big Tech[2]),又译作科技巨头[3],也称Tech Giants[4]Big Four[5]Four Horsemen[6][7]Big Five[8]和S&P 5[9][10][11],是对信息技术(IT)行业最大、最具主导地位的公司之合称,尤其指美国亚马逊苹果GoogleAlphabet)、FacebookMeta)及微软。这些公司不只在美国,在世界的资讯科技产业也占有龙头地位。

定义

GAFA或The Four

GAFA是由埃里克·施密特菲尔·西门英语Phil Simon斯科特·加洛威英语Scott Galloway (professor)等人提出的概念,用以做为Google亚马逊(Amazon)、Facebook苹果(Apple)等4家美国科技业公司的合称[12][13][14]。四家公司对全球社会带来巨大的变化。施密特、西门与加洛威提出他们的影响力超过了IBM微软的观点[15][16]

GAFAM或FAAMG

FAAMG,是美国五家超大型资讯业公司的缩写[17],分别为 Facebook苹果(Apple)、亚马逊(Amazon)、微软(Microsoft)、Google[18]

Thumb
FAAMG在2018年9月4日时的市值[19]

这五家公司被认为统治了中国以外的世界资讯产业,但时常有贩卖使用者个资等负面新闻,有时候 FAAMG 也被“五恶人”(Frightful Five)。[20]由于Google母公司为Alphabet,有时也被改写做FAAAM。[21]

FAANG

FAANG指的是Facebook苹果公司(Apple)、亚马逊公司(Amazon)、NetflixGoogle等5家美国网路业英语Dot-com company科技业巨擘的合称,主要做为科技股的时髦术语使用。[22][23]这个词语首次由消费者新闻与商业频道吉姆·克瑞莫英语Jim Cramer(Jim Cramer)于2013年命名。截至2018年,上述5家公司的市值总额已达到3兆元。

FANG四字母在英文中意为尖牙、利齿,故又有“尖牙股”之称。时至今日,纽约证交所推出之尖牙股指数(NYSE FANG+ Index)除上述主要成分股,还纳入特斯拉(Tesla)、辉达(Nvidia)、推特(Twitter)等科技公司。

MAMAA

MAMAA是指Meta苹果公司(Apple)、微软(Microsoft)、Alphabet(Google)和亚马逊公司(Amazon)等5家美国网路业英语Dot-com company科技业巨擘的合称。2021年10月29日,曾创造“尖牙股”名词的美国财经节目主持人吉姆·克瑞莫英语Jim Cramer(Jim Cramer)表示,因Facebook将改名为Meta、Google已改为Alphabet,所以“再见尖牙股 (FAANG)、你好 MAMAA!”[24]

值得注意的是,Netflix较不受Cramer青睐,不包含在新的首字母缩略词中,微软则是新纳入。基本上这5家公司美国市值排名截至2021年底均位于前六。

豪勇七雄 (Magnificent Seven)

豪勇七雄的灵感来自1960年的同名西部片豪勇七蛟龙》(Magnificent Seven),该片由约翰·斯特奇斯执导,讲述了七名枪手的故事。在金融领域,这个术语被重新定义,用来指称科技业中七只表现优异且具有影响力的股票,借用“强大集团”的意思。[25]

美国银行分析师Michael Hartnett在2023年创造了“豪勇七雄”这一短语,以评论七家因其市场主导地位、技术影响力以及对消费者行为和经济趋势变化而被广泛认可的公司。这七家公司分别是:Alphabet(GOOG)、亚马逊(AMZN)、苹果(AAPL)、Meta Platforms(META)、微软(MSFT)、英伟达(NVDA)和特斯拉(TSLA)。[26]

与范围较窄的FAANG相比,七雄包含更广泛的技术和创新驱动型公司,这些公司在市场上的影响力更为多元,涵盖了云端运算人工智慧电动车社交平台等多个领域。[27]

截至2024年第二季末,摩根士丹利估计七巨头占标准普尔500指数市值的31%。[28]一些分析师对此表示担忧,认为这种极端集中可能导致类似网路泡沫甚至1929年华尔街股市崩盘那样的股灾[29]然而,其他分析师则认为,随著资本持续流入指数基金,七大股票有可能继续跑赢其他股票。[30] 2024年8月5日,这七家公司在交易开始时的市值总计损失了1兆美元。[31]

中国大陆

BATX

BAT百度(Baidu)、阿里巴巴(Alibaba)、腾讯(Tencent)等3家大型中国大陆互联网公司[32],后来随著小米(Xiaomi)的发展,称呼改为BATX[33]

ATMX

ATMX指阿里巴巴(Alibaba)、腾讯(Tencent)、美团(Meituan)、小米(Xiaomi)四家在香港上市的中国大陆科技股[34]

TMD

TMD今日头条(Toutiao;母公司字节跳动)、美团(Meituan)、滴滴出行(DiDi)等3家大型中国互联网公司[35][36]

科技巨头出现的原因

法国图卢兹大学的研究员Nikos Smyrnaios 在2016年指出,四种因素促使了科技巨头的崛起:技术融合去管制化全球化和金融化。[37]他认为,像尼古拉斯·尼葛洛庞帝这样的人推动了技术融合,使得网路寡头垄断被视为理所当然。资讯科技的复杂性削弱了竞争法的有效性,导致产业自律取代了外部监管。全球化使科技巨头能够最大限度地减少税负,并向海外员工支付较低薪资。[37]在缺乏监管的情况下,这些公司实现了巨额盈利:2014年,谷歌苹果脸书利润率均超过 20%。[37]

创新

批评者认为,《通讯规范法第230条让科技巨头得以免除对用户生成内容的法律责任。该条文规定,“互动式电脑服务的任何提供者或使用者,不得被视为由其他资讯内容提供者所提供任何资讯的发布者或发言者。”第230条被誉为“构建网际网路的二十六字”。[38]在没有强制性内容审核规范的前提下,线上服务得以自由创新,并促使了网路早期的快速成长。[39]

美国记者Alexis Madrigal指出,矽谷早期以创新为核心的特征,已逐渐被通过收购实现增长的策略所取代。例如,苹果公司自1976年成立以来,曾是一家专注于工程创新的新创公司,并迅速从创新较少的竞争对手(如施乐)手中夺取市场份额。[40]科技巨头们抓住时机,积极投资个人电脑、网站、电子商务行动装置社群媒体云端运算等领域,且在研发支出方面位居前列。[41]然而,这些大公司往往更重视营运效率,对新产品开发的专注度逐渐降低。[40]

哥伦比亚大学法律教授Tim Wu推测,科技巨头的收购行为可能会创造出一种“杀戮区”,借由将潜在的竞争对手排挤出市场来抑制竞争。例如,Facebook 收购Instagram,使得Instagram无法成为像Facebook一样的独立平台。另一方面,Tim Wu指出,微软透过其市场力量的集中,反而为新兴创新提供了平台基础,有助于创新公司的发展。[42]

根据资讯科技和创新基金会的说法,“几乎所有所谓的杀手级收购其实是企业为了强化竞争力而获得至关重要的技术和能力的方式。如果这些公司收购了某个领域的创新公司,他们往往能更有效地推动该创新的发展,并以更快的速度将新技术带给更广大的群众。若收购受限,公司反而更可能采取产品复制或开发替代技术的策略。这种竞争模式不仅合法,对社会也具正面价值。”[43]

Amazon Web ServicesMicrosoft AzureGoogle Cloud Platform等云端平台之间的竞争促进了包括LLVMLinux核心在内的开源软体基础架构的发展。这场“云端战争”也驱使科技巨头加码投资资料中心海底电缆等关键基础设施。大科技企业的技术堆叠具有高度营运效率,导致新创公司通常倾向于使用现有的大科技基础设施,而不是自行构建基础设施,从而有效利用成熟的云端服务来支持其运营并加速成长。[44]

商业策略

Nikos Smyrnaios在2016年指出,科技巨头通过垂直整合其资料中心、网路连接、计算硬体(包括智慧型手机)、作业系统应用程式(如网路浏览器)和各种线上服务来集中权力。此外,这些公司还通过横向整合来垄断电子邮件、即时讯息、线上搜寻、下载和跨平台串流等服务。[37]以Google和微软为例,这些公司会为其搜寻引擎支付高额费用,让其成为苹果iPhone中的预设选项。[45]根据《经济学人》的报导,“网路效应和规模效应意味著规模越大,则越能创造更多规模,而数据的积累可能成为其他公司进入市场的障碍。”[46]

资本主义

2020年美国文献纪录片智能社会:进退两难》指出,资本主义体系是科技巨头有害行为的根本原因。该片探讨了这些公司如何通过追求利润最大化而导致了对用户隐私的侵害,以及其对社会的负面影响。影片中的专家强调,资本主义促使科技企业优先考虑经济利益,从而忽视了社会责任伦理道德。[47]

监管

科技巨头普遍转移利润到低税收地区,苹果公司就开创了双层爱尔兰夹荷兰三明治的方式避税,2013年之前四年就省下了约740亿美元的税金[48]谷歌在2015年也是这个方式避税,省下37亿美元[49]。为此各国政府计划设置全球最低企业税率以应对,欧洲部分国家曾设立数位服务税(Digital service taxes, DSTs)针对科技巨头。

2021年下半年,中国监管当局连翻针对科技巨擘作出规管约束、调查监察等行动,严格督促科技巨擘在确保公平竞争、保护民众数据资料安全等方面作出改善和更大的努力。一连串监管措施导致市场忧虑科技巨擘的盈利前景,大批中资科技企业股价下挫,传媒称之为“监管风暴”。

2022年7月5日,欧洲议会议员(MEP)以压倒性多数批准重点在于结束科技巨头垄断行为的“数位市场法”(Digital Markets Act,DMA)最终版本,以及加强审查和惩处网路平台存放违禁内容的数位服务法英语Digital Services Act(DSA)[50]

参见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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