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小平理论,早期被称为“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1],是中国共产党的指导思想之一。中国共产党认为,邓小平理论实现了“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时代化”新的飞跃,围绕“什么是社会主义,怎样建设社会主义”这个根本问题回答了中国社会主义的发展道路、发展阶段、根本任务、发展动力、外部条件、政治保证、战略步骤、党的领导和依靠力量以及祖国统一等一系列基本问题,指导中国共产党制定了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一般情况下,“邓主义”或“邓小平主义”(Dengism)也被理解为邓小平理论。
邓小平的主要主张和理论被中国官方称为邓小平理论,基本上都以讲话和谈话的方式收录在三本《邓小平文选》里。作为“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概论”[2]课程的重要组成部分,邓小平理论是中国大陆地区大学(包括自考[3])、研究生考试的必修必考科目。邓小平主张,中国依然处在,而且将长期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个阶段不是任何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必经阶段,而是中国特有的。中国共产党的职责是完善“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
理论渊源
邓小平理论主要体现在1978年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后邓小平的各种讲话、报告与会议决议之中。中国共产党将该理论的形成分为四个阶段:
- 1978-1982年为基本理论命题提出的阶段
- 1982-1987年为理论形成基本轮廓的时期
- 1987-1992年为理论走向成熟、确立体系的时期
- 1992-1997年为理论进一步丰富和发展的时期
十一届三中全会提出思想雏形。
1982年中共十二大,提出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
1987年中共十三大,坚持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
1992年中共十四大,提出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
1997年9月,中共十五大把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直接称为邓小平理论,由此得名。该会议上,邓小平理论被写入中共党章中,成为中共指导思想之一。
邓小平理论是一场以“实事求是”为精神实质的思想解放运动过程中产生或引用的旨在打破精神桎梏,促进社会主义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一系列指导思想的总汇。邓小平理论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在80年代施行的改革开放政策密不可分。
具体内容
1992年,中共十四大报告中把邓小平理论的主要内容概括为九点[4]:
- 在社会主义发展道路问题上,强调走自己的路,不把书本当教条,不照搬外国模式,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以实践作为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尊重群众的首创精神,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
- 在社会主义的发展阶段问题上,作出了中国还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科学论断,强调这是一个至少上百年的很长的历史阶段,制定一切方针政策都必须以这个基本国情为依据,不能脱离实际,超越阶段。
- 在社会主义的根本任务问题上,指出社会主义的本质是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最终达到共同富裕。强调现阶段中国社会的主要矛盾是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同落后的社会生产之间的矛盾,必须把发展生产力摆在首要位置,以经济建设为中心,推动社会全面进步。判断各方面工作的是非得失,归根到底,要以是否有利于发展社会主义社会的生产力,是否有利于增强社会主义国家的综合国力,是否有利于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为标准。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经济建设必须依靠科技进步和劳动者素质的提高。
- 在社会主义的发展动力问题上,强调改革也是一场革命,也是解放生产力,是中国现代化的必经之路,僵化停滞是没有出路的。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坚持公有制和按劳分配为主体、其他经济成分和分配方式为补充的基础上,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政治体制改革的目标,是以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为主要内容,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同经济、政治的改革和发展相适应,以“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为目标,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
- 在社会主义建设的外部条件问题上,指出和平与发展是当代世界两大主题,必须坚持独立自主的和平外交政策,为中国现代化建设争取有利的国际环境。强调实行对外开放是改革和建设必不可少的,应当吸收和利用世界各国包括资本主义发达国家所创造的一切先进文明成果来发展社会主义,封闭只能导致落后。
- 在社会主义建设的政治保证问题上,强调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这四项基本原则是立国之本,是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健康发展的保证,又从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获得新的时代内容。
- 在社会主义建设的战略步骤问题上,提出基本实现现代化分三步走。在现代化建设的长过程中要抓住时机,争取出现若干个发展速度比较快、效益又比较好的阶段,每隔几年上一个台阶。贫穷不是社会主义,同步富裕又是不可能的,必须允许和鼓励一部分地区一部分人先富起来,以带动越来越多的地区和人们逐步达到共同富裕。
- 在社会主义的领导力量和依靠力量问题上,强调作为工人阶级先锋队的共产党是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党必须适应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需要,不断改善和加强对各方面工作的领导,改善和加强自身建设。执政党的党风,党同人民群众的联系,是关系党生死存亡的问题。必须依靠广大工人、农民、知识分子,必须依靠各民族人民的团结,必须依靠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的最广泛的统一战线。党领导的人民军队是社会主义祖国的保卫者和建设社会主义的重要力量。
- 在祖国统一的问题上,提出一个国家、两种制度的一国两制创造性构想。在一个中国的前提下,国家的主体坚持社会主义制度,香港、澳门、台湾保持原有的资本主义制度长期不变,按照这个原则来推进祖国和平统一大业的完成。
虽然邓小平理论认为要改革纯公有制的生产关系融入私有制,从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转变为市场经济,进而达到解放生产力和发展生产力的目的,但邓小平理论也强调公有制的生产关系和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的意识形态必须自始至终占有统治地位。同时,邓小平理论还认为要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保证国家不会和平演变成资本主义,要反对资产阶级自由化及其思想。
邓小平关于经济的理论,概括起来讲就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邓小平主张恢复市场的功能,以迈向生产力理论。邓小平认为,计划经济不利于调动人民劳动的积极性,同时统购统销的方法不是按照需求,而往往是按照平均主义的方式进行分配。在计划经济体制下,非常重要的上游资源产品的价格总是被压低,以便使下游产业获取利润,而在市场定价下面,这种情况将会得到改观。
邓小平认为市场经济或者计划经济并不是区别社会主义和资本主义的主要标志。邓小平说,资本主义也有计划,大萧条时期不少资本主义国家都加强了经济的计划性。邓小平认为在本质上区别社会主义和资本主义的是是否存在剥削。因而邓小平坚持公有制占主导,凡是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以及集体企业都属于公有制成分。同时邓小平允许一部分人先富起来,这些人多数成了私营业主。
邓小平在经济理论方面的另外一大贡献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邓小平认为计划经济的企业管理制度使企业丧失了自主性,对人才以及资源的不合理运用造成了企业效率低下,利润率难以提高,科技含量也始终很低,因此邓小平希望建立和现在世界上发达国家相似的股份制企业制度。
邓小平认为中国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有观点以为,这种新解释降低、乃至消解在经济问题决策中意识形态的重要,而更注重政策实际效用[5]:230。
在中国农村大部分地区实施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由家庭承包土地进行农业生产,提高农民积极性。政府也鼓励农村工业化,很多乡镇开始进行轻工业生产。投资重工业资本主要来自银行体系,而银行资金来源则是储蓄。
邓小平还主导打破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期“闭关锁国”状态,主张对外开放。此举摈弃了毛泽东自给自足的经济政策。中国通过加大对外贸易加快现代化步伐。中国经济可以被认为是出口导向。另一方面,中国也从日本和西方国家购买了大量机器。邓小平在1979年提出要搞经济特区,吸引外商投资。邓小平改革项目中首先就确保利润只能通过税收或银行再分配;因此,国有企业利润再分配是间接的,也保证这些企业多少脱离政府介入,保持了自身活力。
邓小平认为,要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三者有机统一。
邓小平认为为了完善体制,需要做到党政分开[来源请求],他认为长期以来中国对于“执政党”理念的误解是造成党政长期不分的原因。举美国的例子,现在民主党在美国执政,但这并不表示民主党中央机关可以干预联邦政府的运作,政府和党负担的是不同的职能。由于长期以来党政不分使得中国各级政府、党委运行效率低下,政府职能不明确等弊病。
邓小平曾认为学校、企业当中不需要党组织[来源请求]。
邓小平在继承前人军事思想的基础上,根据新的历史时期的具体国情、军情创建了新时期军队建设理论,这一理论是邓小平军队建设思想体系的核心内容。包括:建设一支强大的现代化、正规化的革命军队,新时期军队建设要以现代化为中心,注重质量建军,走精兵强国之路,加强和改进军队政治工作,提高后勤保障能力。这一理论对中国新时期军队建设起着决定性影响。
邓小平军事战略思想,是在对时代特征认识的重大突破和发展基础之上形成的积极防御的军事战略思想。它着眼于中国的稳定和发展,着眼于全人类的和平与发展,寓国家安全于发展之中。它是国家发展战略的需要,是党的基本路线一百年不动摇、使中国走上重新崛起之路的需要,是中国在国际战略格局中占据应有位置、在国际事务中充分发挥作用的需要。以“力”摄敌,以“力”制战,战威相济,力智并举,是邓小平新时期军事战略思想的真谛和战略决策的基本着眼点。
邓小平理论,是以邓小平为主要创立者、以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为主题的理论。邓小平理论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一大理论成果,是中国共产党获得的与苏联模式不同的社会主义建设经验的理论总结。
邓小平理论认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根本任务,就是要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四有”公民,提高整个中华民族的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
一国两制
根据中国共产党文献《邓小平理论》,“一国两制”的基本涵义是:在一个中国的前提下,国家的主体坚持社会主义制度;香港、澳门、台湾是中国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它们作为特别行政区保持原有的资本主义制度和生活方式长期不变。至今,“一国两制”应用于香港与澳门。作为这种制度的确立,1984年12月,中英签署《中英联合声明》,中国将恢复对香港行使主权。1986年,中葡签署了《中葡联合声明》。香港与澳门分别于1997年和1999年回归中国。
香港回归经验说明,可以用最低成本和代价,甚至零代价实现国家统一;要实现国家统一,同时保证任何一方没有损失,使香港得以继续维持繁荣,不能牺牲香港繁荣稳定,不影响国家正常发展和人民生活,在不知不觉中实现统一[6]:18。“一国两制”方针和特别行政区之概念是因应香港和澳门(以至台湾)之特殊历史和现实情况而设计,目的是在促进国家统一之同时,维持港澳之繁荣和稳定[7]:13。中英两国政府在1982年就香港前途问题展开谈判时,香港社会也没有自决或独立之呼声;当时政治精英、学术界和民意领袖之意见主要有以下两种:一部分人期望香港能维持现状,延续英国之殖民管治;另一种则赞成香港回归中国并根据“一国两制”之构想实行高度自治,但同时坚持高度自治必须以民主为依归;“民主回归”之思想一方面支持“港人治港”之原则,但另一方面强调治港之港人必须由体香港人自由地、民主地选举出来[7]:138。事实证明,“一国两制”、“港人治港”并非轻而易举,香港人面对过重大考验、严峻挑战[7]:78。在特别行政区历史里,在《基本法》实施过程中,出现过不少风雨、不少社会上之大论争以至关于“一国两制”以及香港之“高度自治”之被背弃之指控[7]:78。香港回归中国后“一国两制”之实践乃建基于《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基本法》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1条而制定,既确定香港特别行政区(作为“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之“一个享有高度自治权的地方行政区域”)与中国中央权力机关之关系,又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内部之政治体制、法制、人权保障,以至社会、经济等制度和政策[7]:78-79。“一国两制”之实践是否成功,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基本法》之实施是否顺利[7]:79。香港特别行政虽然不是一个国家,但是在“一国两制”之理论框架和《基本法》之制度设计下,香港特别行政区有其高度自治之政治体制,体制中有行政、立法和司法等机关[7]:93。“一国两制”之成功实施,有赖于“一国”和“两制”之间之适当平衡[7]:115。在可预见未来,中国内地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中国无意继续消灭自己国内港澳台之资本主义,也无意消灭其他国家之资本主义,无意向其他国家输出共产主义红色革命[6]:3。在相当长之历史时期内,中国之社会主义既要与内部港澳台之资本主义共存,也要与国际范围内之资本主义国家共同存在;两种制度在国内和国际都应该和平共处、共同发展、平等竞争,而不是人为拿一种制度取代另一种制度[6]:3。中国统一完全可以包容两种不同之社会制度、意识形态;中国不再主张把社会主义制度推行到全国,不再主张必须用社会主义来统一国家,而是主张在香港、澳门和台湾与中国实现统一后,保留原有之资本主义制度和生活方式,中国内地主体仍将实行社会主义制度[6]:4。两种制度在一个中国共同存在,共同发展,“井水不犯河水,河水也不犯井水”[6]:4。中央还要对特别行政区整个繁荣稳定负责,如果特别行政区搞得不好,人家不会说特别行政区人民没有治理好特别行政区,一定会说中国没有治理好特别行政区,国家逃不掉对特别行政区之责任[6]:149。
“一国两制”下,国家要增加国民对国家之认同感和向心力,必须:一、不断扩大公民权利,增加社会福利,减少乃至杜绝侵犯公民权利事件之发生;二、要使公民有国家主人之感觉,对国家大事有参与之机会,给人民享有政治权利;三、必须加强对公民和侨民之保护[6]:51-52。在香港特别行政区之政改或民主化过程中,中央政府和特区之行政和立法机构都有其各自之角色,在有关角色和权能之设计上,体现出“一国”和“两制”,国家主权原则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民主自治原则之某种平衡[7]:116。香港安全和中国安全本质上是一个问题,不是两个问题;维护包括香港在内之全中国安全是中央和特别行政区之共同责任[6]:40。成就一件事需要很多人共同努力,但是破坏一件事情只需很少人即可;对待很少人从事之破坏活动,绝不能掉以轻心,麻痹大意[6]:40。“一国两制”一旦失败,中国损失很大,但主要是面子,香港损失既有面子,更多是里子,是全部;因此对于香港,“一国两制”只许成功,不能失败[6]:40。中道尝试兼顾国家主权原则和港人民主自治原则,在“一国”和“两制”之间找到适当之平衡点;就特首普选之模式来说,中道便是同时承认、平衡和尝试体现香港市民就特首普选之选举权和中央政府对特首之实质任命权,并在普选制度之设计上,尽量保证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是一个中央和港人两方面都信任和支持者[7]:120-121。
“一国两制”下,公民身份认同制度保障至少有几方面制度:一、统一身份证明,至少像美国之社会安全号码,全国统一身份证号码;二、统一公民权利;三、全民拥有同样经济权利,国家对公民之基本物质权利,比如最低生活保障权,对港澳居民,特区政府发一份综合社会保障援助,国家也发一份最低生活保障金;四、统一司法[6]:68-71。在“一国两制”下,搞政治激进、发动“革命”几乎不要成本,唯一需要就是勇气;任何一个人只要有足够勇气胆量都可以站到大街上振臂一呼;但是推翻以后有无能力建设[6]:79?建设需要很多智慧和能力,需知用暴力手段从事任何政治活动,包括民主运动,其最终结果也一定是暴力,极端行为结果一定不会是理性进步;真正推动历史进步是睿智理性、调和鼎鼐、委曲求全、忍辱负重,挽狂澜于既倒、救百姓出水火,不是不负责任、不顾他人死活、把百姓推向水深火热之中[6]:79-80。中国逐渐确立法治思维,以此慢慢取代激进革命思维,法治方式取代暴风骤雨式之阶级斗争和政治运动,法治终于成为治国理政之基本方式和政治新常态;发展民主并不难,难的是建设法治;发展民主有激情、勇气即可,建设法治要靠智慧理性和长期积累[6]:81。人们学习如何仇恨,更应该学习如何去爱,因为爱更接近人心灵和本性;如果社会精英只会顺应“民意”,讨好“民意”,是表现无能,不负责任,不是本事[6]:82。
国家元首即国家主席,是国家对内对外之最高代表,是国家主权之象征,在贯彻实施“一国两制”和基本法作用重要:①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之决定,批准中国政府分别与英国、葡萄牙政府就香港、澳门问题所签订之国际协议,即中英联合声明、中葡联合声明;②根据全国人大之决定,公布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相关全国性法律;③接受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之述职;④根据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之决定,对特别行政区行使国家元首之一般职权[6]:90。
根据中国宪法,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国务院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之执行机关,亦即中央人民政府;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赋予国务院很大权力,主要包括:①以中央政府名义与英国、葡萄牙谈判解决香港、澳门问题并签订有关协议,报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②执行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之有关决定,协助制定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并可提出基本法修改议案,协助筹备特别行政区;③贯彻执行“一国两制”和特别行政区基本法;④统辖特别行政区政府;⑤负责与特别行政区有关之外交事务;⑥负责特别行政区之防务,承担驻军费用;⑦依照基本法规定任命特别行政区主要官员;⑧接受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之述职;⑨行政长官在特别行政区法院审理案件中遇有涉及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之事实问题应发出证明文件,之前须取得中央人民政府之证明书;⑩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宣布战争状态或因特别行政区内发生特别行政区政府不能控制之危及国家统一或安全之动乱而决定特别行政区进入紧急状态,中央人民政府有权发布命令将有关全国性法律在特别行政区实施[6]:91-92。
中国宪法规定之国体是人民民主专政,经济上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社会主义公有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在文化方面,宪法规定实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根据“一国两制”之方针和基本法之规定,特别行政区保持资本主义之政治经济和文化制度,不实行人民民主专政,不实行社会主义公有制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6]:126。中国宪法没有规定迁徙自由、规定夫妇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之义务、公民有依法服兵役之义务,基本法则规定特别行政区居民有迁徙往任何地方之自由、有自愿生育之权利、没有规定依法服兵役,体现“一国两制”之原则精神[6]:126-127。基本法规定特别行政区设立一个首长即行政长官,同时是行政机构之首长,特别行政区立法、行政和司法之关系是保证司法独立,行政机关和立法机关互相制衡又互相配合[6]:127。中国一直实行单一制;特别行政区实行资本主义,享有高度自治权大于一般地方、大于联邦制下邦之权力,与中央之关系要由法律明文规定,设立及其所实行之制度要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决定[6]:127。中国宪法规定人民法院是国家审判机关;根据基本法,特别行政区各自保留自己之司法制度,不受内地司法制度之影响,自己拥有自己之终审法院,所有案件之终审不在最高人民法院进行,“一个国家,两种司法制度”;特别行政区之司法制度保留下来,对中国内地正在进行之司法改革发挥很大影响,成为内地司法改革之重要参照之一[6]:128。根据中国宪法和有关选举法之规定,中国采用直接与间接选举并用、地域代表制与职业代表制并用之制度;特别行政区之选举和选举制度则十分复杂,可以采用不同于中国内地之选举制度[6]:128-129。
根据中国宪法之规定,中国实行中国共产党领导下之多党合作制和政治协商制度,中国共产党是中国之执政党,其他8个党派不是在野党,更不是反对党,而是参政党;特别行政区本地采取何种政党制度,没有统一之模式,要由各特别行政区自行选择决定[6]:129。基本法是授权法,是中央单方面授予特区各种权力之法律;联邦制下同样之法律往往是联邦和州双方讨价还价而达成之分权协议,因此联邦制下之宪法和宪法性法律一般是分权法,即清楚界定国家机关之间职权之划分,尤其必须在国家整体与组成部分之间进行权力之划分;基本法不同于联邦制下之宪法性法律[6]:133。基本法是授权法,也是限权法;换言之,特别行政区所享有之高度自治权以基本法明确授予为限,基本法没有明确授予特别行政区享有之权力,特别行政区就没有这些权力;特区实行高度自治,不是绝对自治,无限自治,是有法律上之界限,高度自治必须有基本法上之明文依据,只有当我们在基本法中能够找到明文之规定之时,才能说什么事情属高度自治[6]:133-134。基本法不仅日确规定特区高度自治权之内容和界限,而且也规定不属特区高度自治、体现国家主权、应该由中央行使之权力,中央能够在特区干什么事情也必须有明确之法律依据,也就是基本法之依据[6]:134。
根据“一国两制”之方针,中央依法行使之职权主要有两个方面:①根据事项本身之性质特点,在任何一个单一制国家都必须由全国政府(中央政府)行使之职权,包括基本法之制定、解释、修改权,国防权,外交权,紧急状态权,特区之创制权及其政府之组织权、主要行政官员之任命权;②根据一国全国政府(中央政府)和区域政府本身之职能来划分职权,属全国政府职能范围内之事项,例如捍卫领土完整由全国政府负责较好,社会治安之维持等由特区政府负责较为科学合理[6]:134-135。
中央对特别行区享有之权力可以分为:①有些权力完全由中央直接行使,如防务;②有些权力归中央行使,但中央在行使这些权力时,充分吸收特别行政区之参与,如中央对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之任命;③有些权力归中央,但中央也授权特别行政区行,中央监督特区行使这些权力,如中央在外交事务上有全权,但同时授权特别行政区以法定之名义、方式自主处理对外经贸关系,中央对此实施监督;④有些权力归特别行政区行使,中央只行使监督权,例如立法权归特别行政区行使,中央只用备案之形式起监督作用[6]:135。有些与主权关系密切、十分重要之权力也授予特别行政区行使,例如司法终审权、发行货币权、征税权、独立之出入境管制权等;中央尽管保留“剩馀权力”,但是特别行政区将来还可以取得中央授予之其他职权[6]:135-136。
基本法关于中央对特别行政区享有之权力主要有:①特别行政区之创制权:是其他一切权力之基础;②对特别行政区之立法管治权;③特别行政区政权之组织权;④宣布非常状态权:当全国进入战争状态或因特别行政区发生特别行政区政府不能控制之危及国家统一和安全之动乱而决定特别行政区进入紧急状态,中央人民政府可发布命令将有关全国性法律在特别行政区实施;⑤外交事务权;⑥防务权[6]:145-149。由于西方国家对新中国封锁,在相当长历史时期,香港几乎是中国与外界联系之唯一窗口;西方人通过香港认识中国,中国内地人通过香港认识西方[6]:323。香港无论过去或将来,仍扮演中国与世界“超级联络人”,前港督卫奕信勋爵曾说香港是“亚洲的国际都会”(Asia's World City),香港首先是中国的世界城市(China's World City),一如纽约之于美国和世界[6]:324。
“一国两制”并非仅是中国解决统一问题之方法,更是一种全新之世界观和方法论,是中国改革开放整个大战略之有机组成;既是处理一个国家内部不同社会制度如何共存之方针,也为处理世界上实行不同社会制度之国家之间关系提供新思维[6]:2。社会主义和资本主义是近代人类创造之两种主要社会制度;应当承认资本主义给人类带来高度物质文明和法治文明,使社会进步,也给人类带来各种问题;社会主义正是批判资本主义,为避免资本主义各种问题和负面效果,创造更科学合理之社会制度[6]:3。固然强调保持原有之制度不变,但如果变化朝着好方向,有利于中国和港澳台根本利益和长远利益,便符合“一国两制”精神[6]:7。中国坚决保证香港继续依法高度自治,坚决兑现各种承诺,香港坚决捍卫中国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香港越能够自觉捍卫中国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中国就越放心让香港高度自治,给的空间就越大;反之,越不能捍卫中国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中国对香港之高度自治和“两制”就越有戒心疑虑,自治空间就越小[6]:39。法治就是要约束人之政治任性,让政治不再随意,遵循事前确立好之制度规则,变得文明有序;后人坚守法治,能够避免前人走过之弯路,不让悲剧反复发生[6]:155。其实,英国治理香港坚守同样之宪制和法治,150多年从头到尾几乎没有什么大改变,香港才有过去之繁荣稳定;无论是香港或者全中国,都要坚守法治,坚守宪法和基本法不动摇,确保坚守同样之宪法法律,香港在中国繁荣稳定[6]:155。
香港要学会正确看待中国,要对中国有正确、客观之认识:①不仅要认识中国之过去,也要认识中国之现在;②不仅要接受苦难、贫穷、落后之中国,更应该接受繁荣、富强、进步之中国;③中国虽然还有不少不足之地方,但也要看到并承认中国一直在进步;④要客观、科学认识中国之政治体制[6]:238。
相关评价
中国共产党宣称邓小平理论是以邓为核心的中国共产党第二代中央领导集体探索如何建设社会主义的智慧结晶[8],是对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在新的历史条件下的继承和发展,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开篇之作,对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具有长远的指导意义[9]。
政治学家周新城院长声称邓小平理论虽强调实践,但仍然坚持社会主义道路,故对其作出正面评价[10]。
经济学家张维为理事声称虽然邓小平既反“左”,又反“右”,而且承认自己是走资派人士,还表示自己是实事求是派人士,但是由于他希望中国人都能变得富裕,因此他仍然是社会主义者,张维为也声称邓小平理论是十分有效的[11]。
毛派人士郝贵生教授声称邓小平理论完全违反马克思主义原则,例如主张“不问姓社姓资”丶 主张取消阶级斗争及人民民主专政丶 使私有制及市场经济泛滥丶 扭曲毛泽东思想,故对其作出猛烈批驳[12]。
托洛茨基主义组织 国际社会主义前进 宣称毛泽东主义所具有的官僚主义色彩使计划经济逐渐失去效力,因而催生了具有实用主义色彩的邓小平主义,最后导致资本主义复辟[13]。
左翼共产主义组织 国际主义共产主义倾向 宣称毛泽东统治下的中国与邓小平统治下的中国一样毫无社会主义元素可言,并且宣称中共政权一直代表着所谓的红色资产阶级的利益[14]。
参见
参考文献
外部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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