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格兰王国议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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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格兰王国国会(Parliament of Scotland;低地苏格兰语:Pairlament o Scotland;苏格兰盖尔语:Pàrlamaid na h-Alba),是苏格兰王国的立法机构。国会为一院制,由三级代表组成,各级分别为神职人员(第一级)、贵族(第二级)和市镇代表(第三级)。国会职权涉及税收、司法、外交、战争以及其他立法事宜。除国会外,立法事宜亦可由苏格兰总议会和苏格兰三级会议等不具全部立法权力的机构负责。有如中世纪间各国立法机构,苏格兰王国国会演变自内庭枢密院,成员包括主教和伯爵。1235年亚历山大二世在位时首将枢密院称之为国会,当时已具备政治及司法功能。列席的骑士及地主日益影响国会,1326年起更增设区镇代表。[1]
苏格兰王国国会延续逾四世纪,直至1707年5月1日因《1707年联合法令》而宣告休会待续无期。新成立的大不列颠国会(即当今英国议会之前身)由英格兰及苏格兰国会合并而成,同时管辖两地。[2]
合并前的苏格兰王国国会长期被学者视作宪法上有缺陷,只是橡皮图章,但二十一世纪起的研究发现国会实际上有积极参与政治事务,亦会反对苏格兰君主所提出的决定。[3][4]
苏格兰王国深受法国影响,也建立类似法国旧制度的三等阶级社会制度。与法国三级会议相似,苏格兰王国国会议员被统称为“三级代表”(低地苏格兰语:Thrie Estaitis;法语:Tres Communitates),当中包括:
第一阶级议员包括阿伯丁、阿盖尔、布雷金、凯斯内斯、邓布兰、邓凯尔德、加洛韦、格拉斯哥、群岛(索多)、马里、奥克尼、罗斯及圣安德鲁斯等十三位中世纪时期的主教,以及阿布罗斯、坎布斯肯尼特、库珀安格斯、邓弗姆林、荷里路德、爱奥那、凯尔索、基尔温宁、金洛斯、林多尔斯、佩斯利、梅尔罗斯、斯昆、圣安德鲁斯及斯威特哈特等获准配戴主教冠的修道院院长。[6]从1559年起大部分修道院因宗教改革开始逐步消失:凯尔索和林多尔斯修道院很快就被解散,但部分如斯威特哈特修道院则一直存续至十七世纪初。天主教教长在1567年被逐出国会。新教教长则继续出任议员直至其议席在光荣革命后被废除。至此第一阶级完全被摒除在国会以外。[7][8]
为了维持三级代表的制度,自十六世纪起第二阶级除了原先的贵族外也会选出郡代表(一般由低等贵族担任)。部分历史学家将其视作一独立的“第四阶级”,更将君主代表如国会高级专员等职位视为“第五阶级”。[9]
苏格兰王国国会中的郡代表及市镇代表如同英格兰国会的议员一样,均由平民或低等贵族担任。由于国会为一院制,并未如英格兰般依照贵族地位设立上下议院,所有议员均于同一场合议事。
苏格兰王国国会源自中世纪时期的内廷枢密院,1235年亚历山大二世在位时首先将之称作国会,当时其作为一“讨论会”已具有政治和司法功能。[1]1296年起开始有市镇代表参与政事,[10] 而在14世纪初由于列席的骑士和地主影响力日益增加,迫使罗伯特一世更须定期召集市镇代表以听取意见。苏格兰王国国会作为同时有三级代表的立法机关,职权广泛,君主除了要得到国会同意才能征税外(虽然苏格兰在中世纪只偶然要求征税),其他立法事宜如司法、外交政策和战争也需国会同意才能实行。除国会外,十五世纪前立法事宜亦可由总议会,及后由三级会议等机关负责,但这些机关并无全体国会所有之权威。[11]
类似同时期的英格兰议会,苏格兰王国国会在其五百多年历史中亦曾数次更改开会地点。除了爱丁堡外,国会也曾在珀斯、史特灵、圣安德鲁斯、邓迪、林利斯哥、邓弗姆林、格拉斯哥、阿伯丁、印威内斯和特韦德河畔巴域等地举行会议。[12]
由1450年至1690年间,大部分立法事宜均由国会下辖之“法案委员会”(Lords of the Articles)处理。委员会本身由三级代表选出,以草拟法案并交由全体议会确认。由于委员会长年由亲王派成员把持,过去历史学家一般将其视作橡皮图章。[13]不过,最近有部分历史学家对此传统观点提出质疑,认为法案委员会成员之多,意味著操纵委员会并不比操纵全体议会为容易。他们认为法案委员会只是担当类似现代国会中专责委员会的角色,由熟悉法律的议员组成,以处理繁琐的草拟过程。法案委员会因光荣革命于1690年被废除。[14][15]
由于国会为一院制并由贵族把持,苏格兰国会从未形成类似现代英国下议院议长的职位,日常运作与英国上议院更为相似。1428年议会曾试图通过法案以设立议长一职但最终失败,由大法官主持会议(类似于2006年前英国大法官亦负责主持上议院会议)。在1603年王位合并后会议改由大法官和国会高级专员主持。王政复辟后大法官成为议会当然(ex officio)主席,职权与当今苏格兰议会主席相似,负责对规程问题做出决议和主持会议。[7]
从十二世纪时受国王控制的枢密院演变成十七世纪中相对独立的立法机关,苏格兰国会对王权的影响虽非如现代国会般泾渭分明,但亦非一成不变。早至大卫二世在位时期,国会便曾阻止他将英格兰国王爱德华三世之子安特卫普的莱昂内尔列作人。及后统治苏格兰的历代斯图亚特国王也不时受到国会干预,一直到十七世纪初詹姆斯六世及查理一世在位时期。由于这两人所推崇的君权神授观念,国会反而遭到王权压制,政治影响力大为减少。尽管如此,国会仍能在1689年王政复辟后将教长摒出国会及废除法案委员会,从而遏止君主直接干预国会议政。此举迫使君主改以贿赂等政治手段来影响国会,促使两国合并的《1707年联合法令》即因英格兰大举贿赂苏格兰议员才得以通过。[16]从1690年起直至1707年联合法令生效之时苏格兰王国国会行使权力最为自由。国会内除了开始出现政党政治外,国会辩论及法令亦不再受制于君主意愿。苏格兰王国国会对《1701年嗣位法令》的争议,乃至后来通过《1704年安全法令》以回应《1701年嗣位法令》等决议,均与当时身兼苏格兰女王的安妮试图维系共主邦联之意愿相左。[16]
虽然苏格兰王国国会在1235年成立,直至1286年前史料对其描述不多,只知道其已经具有政治和司法职能。当亚历山大三世在1286年去世后继位的挪威女孩玛格丽特并未成年,国会对护国主会议的支持为护国主会议出任摄政提供正当性。当约翰·巴里奥在六年后登基时,国会已发展成熟,并被巴里奥用以抗衡英格兰国王爱德华一世对苏格兰的干预。虽然国会在巴里奥被废后一度失去其影响力,但因罗伯特一世登基后再度召开国会而不致被废。罗伯特在位期间大部分重要法案均于国会发表。
到大卫二世在位时,国会代表已能反对君主所提决策,如国会便曾阻止大卫将英格兰国王爱德华三世之子安特卫普的莱昂内尔列作继承人。尽管罗伯特二世和罗伯特三世在位期间一度减少召开国会次数,但国会并未因而被撤,权势甚至在詹姆斯一世于1424年获释回归苏格兰后达至高峰。[17]
到中世纪末期时,骑士及地主阶级地位逐渐上升,并透过选举市镇代表的方式参与议会运作。[19][20][21]国会权力也同时大为扩张,君主除了在国会同意后才能征税外,其他事宜如司法、外交政策和战争等,勿论是否与政治、宗教、社会或经济有关,均需国会同意才能实施。[22]国会大部分立法事宜均是交由下辖之法案委员会(Lords of the Articles)处理。其由三级代表选出,以草拟法案并交由全体议会确认。[22]
在这段时期苏格兰王国国会的召开次数平均一年一次,远比英格兰国会的次数为多。国会除了曾多次反对詹姆斯一世开征新税以向英格兰支付赎金外,也曾公开反对詹姆斯三世。1431年国会同意詹姆斯一世开征新税以镇压西部高地的叛乱——前提为所征税收均须交由反詹姆斯的贵族保管。国会在1436年更一度因税收问题试图“以三级阶级之名”拘捕詹姆斯一世。而国会在1479年到1482年之间也不受詹姆斯三世控制,当他在1482年攻打其弟奥尔巴尼公爵时,国会不仅拒绝剥夺奥尔巴尼的财产,更试图阻止詹姆斯领军对抗英格兰军队,并于同年7月将他囚于爱丁堡城堡。詹姆斯四世在1509年后亦因国会权力过大而试图回避所有国会会议。[23]
如同时代的其他议会,苏格兰王国国会在十六世纪的召开次数与十五世纪相比减少许多,若非1513年起的数次摄政,国会的权力可能会全数转移至君主。[25]这段时期君主亦改以三级会议通过法案来取代国会。与国会相比,召集三级会议所需之时间更短,因此应对危机时更为迅速。不过三级会议每次只能处理单一议程,相比国会更抗拒赋予君主征税的权力。[26][27]
苏格兰王国国会在十六世纪中的宗教改革当中也担当著十分重要的角色。国会在1542年前一直被詹姆斯五世用作维系天主教正统,以避免推行类似英格兰亨利八世的宗教改革。[28]不过詹姆斯死后要求宗教改革的声音日益高涨,结果1560年召开的国会决议撇除君主对宗教事务的影响,并由国会自行定夺全国宗教政策。当年召开的国会中,列席者除了有十四名伯爵、六名主教、十九名其他贵族、二十一名修道院院长及二十二名市镇代表外,也包括超过一百名地主。这些地主大部分信奉新教,并以一条1428年有关郡选举的法案作为列席国会的依据。由于该法案年代久远且未曾获得通过,这些地主在国会里的身份要等到法案在1587年重新被通过后,才作为郡代表获得追认。
每年每郡均可选出两名郡代表列席国会(金罗斯郡和克拉克曼南郡则各选出一名)。选民需拥有多于按旧地价(auld extent)计算40先令(即约104苏格兰亩)的永久业权土地(freehold)。此举将大部分向政府承租土地的地主(feuar)撇除在选民以外,他们要等到1661年后才有选举权。[26]尽管郡代表从1592年开始列席于国会,但在1638年允许郡代表一人一票前,全体郡代表一共只有一票表决权。[10]十六世纪后期区镇的数目开始增长,国会内市镇代表的人数也相应增长,到1640年他们已经成为国会内人数最多的一个阶级。[29]
在宗教改革当中,原先的第一阶级(即教长)遭边缘化,部分原由修道院院长出任的席次在平信徒购入修道院后,由平信徒以院长身份出任,实际与贵族无异。由于这些平信徒无论是否信奉新教仍可继续出任议员,引起长老派的不满,结果天主教教长在1567年被逐出国会。[7]1560年代詹姆斯六世摄政时,部分枢密院成员曾一度出任议员以代表王权,直至他们在1641年被逐。[30]在詹姆斯亲政后,他也继续透过委任亲王派出任法案委员会成员来控制国会,但在1617年被迫将委任成员人数降至八名。[31][32]
第一本列出国会通过的所有法令为1542年在爱丁堡出版的《新法令及宪法》(The New Actis and Constitutionis),由詹姆斯五世委托官方印刷商托马斯·戴维森印刷。
1639年国会迁至新建成的议会厅继续议事直至1707年国会解散。[33]1640年誓约派在三国之战中的主教战争(1639年-1640年)中获胜并掌权,导致主教同时被逐出教会和国会外。[34]政府再次由国会掌控,并通过部分源自英格兰国会的改革。[35]苏格兰原本试图在1642年至1645年的第一次英格兰内战中保持中立,但由于誓约派担忧保王党一旦获胜将会影响英格兰与苏格兰的自由贸易,[36]故誓约派在1643年与英格兰圆颅党签订《严肃同盟誓约》,同意为英格兰议会提供军事支持,并成立两王国委员会以处理双方军事合作。委员会在英格兰保王党和奥利弗·克伦威尔反对下在1645年解散。1647年苏格兰同意协助查理一世对抗英格兰议会,但在第二次英格兰内战(1647年-1648年)中被打败。[37]查理一世也在1649年被克伦威尔和残缺议会处决。
在查理被处决后,苏格兰王国国会决定拥戴查理二世为苏格兰国王,并承诺查理二世会复获英格兰的王位,但却在1649年至1651年的第三次英格兰内战中败北。[38]结果苏格兰被并入克伦威尔领导的英格兰共和国(参见《联合宣告》和《克伦威尔大赦令》),两国国会亦从1653年至1659年合并为一。[39]
1660年查理二世复辟,翌年国会在爱丁堡重设,[40]并随即通过《1661年废除法令》以废除1633年休会后国会通过的所有法令。[41]比起往年国会,1661年的国会更为保王。1685年詹姆斯二世继位,初期国会也继续支持其施政,但在国会否决他所提出的政策后,詹姆斯下令国会休会并改以训令统治。[42]詹姆斯在1689年的光荣革命遭废黜,两国王位由他女儿玛丽和女婿奥兰治亲王威廉三世继承。光荣革命也同时确立“议会至上”的原则,并对王权设下限制。[43]苏格兰王国国会在邀请玛丽和威廉接任苏格兰王位的《1689年权利主张法令》中更要求废除法案委员会。[44]虽然《1707年联合法令》将两国国会合并成大不列颠国会,但新成立的国会主要继承原英格兰国会的道统——第一届的558个下议院议员中只有45名是原苏格兰王国国会议员,206名上议院议员中只有16名是原苏格兰王国国会议员。[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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