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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3-1998年间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最高权力机关和立法机构 来自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简称第八届全国人大),任期由1993年3月至1998年3月,期间共召开过五次会议。
第八届人大第一次会议于1993年3月15日至3月31日召开。出席会议代表共2977名。会议听取了国务院总理李鹏所作的《政府工作报告》、副总理、国家计划委员会主任邹家华所作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及计划草案的报告,并听取了最高人民法院院长任建新、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刘复之作的法院和检察院工作报告。
第八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于1994年3月10日至22日召开[1],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取代《国家预算管理条例》)[2]。
会议主席团共163人,秘书长田纪云,常务主席乔石、田纪云、王汉斌、倪志福、陈慕华、费孝通、孙起孟、雷洁琼、秦基伟、李锡铭、王丙干、帕巴拉·格列朗杰、王光英、程思远、卢嘉锡、布赫、铁木尔·达瓦买提、李沛瑶、吴阶平、曹志。
第八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于1995年3月5日至18日召开[3][4]。
会议主席团共164人,秘书长田纪云,常务主席乔石、田纪云、王汉斌、倪志福、陈慕华、费孝通、孙起孟、雷洁琼、秦基伟、李锡铭、王丙干、帕巴拉·格列朗杰、王光英、程思远、卢嘉锡、布赫、铁木尔·达瓦买提、李沛瑶、吴阶平、曹志。
值得一提的是,本次会议是第一次于3月5日开幕的全国人大会议。1961年12月2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曾决定第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于1962年3月5日在北京召开[5],但第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50次会议决定将全会开幕日期推后[6],最终实际开幕日期推迟至1962年3月27日[7]。自1998年后,尽管并无明文规定(只是在每年会议召开前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全国人大会议相对固定安排在每年的3月5日开幕[8](此后只有2020年5月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一次特例)。
第八届全国人大第四次会议于1996年3月5日至17日召开,其中3月10日休会一天[9]。会议表决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并决定1997年1月1日施行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自1979年制定以来的第一次修改[10]。
会议主席团共160人,秘书长田纪云,常务主席乔石、田纪云、王汉斌、倪志福、陈慕华、费孝通、孙起孟、雷洁琼、李锡铭、王丙干、王光英、程思远、卢嘉锡、布赫、铁木尔·达瓦买提、吴阶平、曹志。
第八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于1997年3月1日至14日举行,其中3月9日休会一天[11]。因邓小平在此次会议召开前逝世,全体参会人员在第一次全会的政府工作报告环节前为邓小平默哀[12]。
会议主席团共157人,秘书长田纪云,常务主席乔石、田纪云、王汉斌、倪志福、陈慕华、费孝通、孙起孟、雷洁琼、李锡铭、王丙干、帕巴拉·格列朗杰、王光英、程思远、卢嘉锡、布赫、铁木尔·达瓦买提、吴阶平、曹志。
1997年3月14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3月14日公布,自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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