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亨元(1909年1月—1996年12月15日),福建福州人,中华民国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治人物、法学家和社会活动家[1][2]。
生平
1930年自上海法政学院大学部毕业。北伐时加入中国国民党。1931年加入中国国民党临时行动委员会(即第三党、现农工民主党的前身)。1933年参加蔡廷锴等人领导的“闽变”,失败后到武汉从事律师业务,并掩护中国共产党党员的革命活动。1942年到重庆与沈钧儒、沙千里等人合组“平正法律事务所”,参加民主运动[1]。他还曾任《中央日报》社资料室代主任,《时事新报》报馆经理[2]。1944年11月加入中国民主同盟,1945年加入中国人民救国会。1946年6月加入中国共产党。并在中共中央社会部上海站的领导下,以律师职业作为掩护,从事地下革命活动,多次策动国民党军政人员起义[1]。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林亨元历任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副主任,民庭、刑庭副庭长[1]。1957年反右运动中,被打成右派。1958年6月3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撤销右派分子贾潜的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的职务;撤销右派分子林亨元、朱耀堂的最高人民法院副庭长的职务;撤销右派分子刘寅夏的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的职务;撤销右派分子杨显之、张向前、郝绍安、田明中的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员的职务[3]。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历任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委员,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起草委员会委员,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第五、八届委员、第六、七届常委,第七、八届全国政协社会与法制委员会副主任,民盟中央常委、执行局委员、办公厅副主任、组织部长、研究室主任,民盟中央参议委员会常务副主任、法制委员会主任[1]。他曾参加《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的审议、起草和修改工作[2]。
1996年12月15日,林亨元在北京病逝,享年88岁。林亨元逝世后,费孝通、王兆国、钱伟长、钱正英等以不同方式表示哀悼,并向亲属表示慰问。12月26日,林亨元的遗体在北京火化[1]。
著作
林亨元发表的主要文章有:
- 《宪法修改原则》
- 《宪法之基本条件》
- 《中国需要制定一部比较完善的民法》
- 《民法是保障两个文明建设的武器》[2]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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