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

沿革

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正式颁布,其中规定在各级人民法院内部设立审判委员会,作为对审判工作的集体领导形式。

1955年3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正式成立[1]

1993年9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工作规则〉的通知》(法发〔1993〕23号)印发了《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工作规则》[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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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能

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第十条规定:“各级人民法院设立审判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审判委员会的任务是总结审判经验,讨论重大的或者疑难的案件和其他有关审判工作的问题。”[3]

第十三条规定:“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在认定事实上或者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必须提交审判委员会处理。”[3]

第三十六条规定:“各级人民法院按照需要可以设助理审判员,由本级人民法院任免。”“助理审判员协助审判员进行工作。助理审判员,由本院院长提出,经审判委员会通过,可以临时代行审判员职务。”[3]

1993年印发的《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工作规则》第二条规定:“审判委员会的任务:

  • (一)总结审判经验。
  • (二)讨论、决定院长或院长委托的副院长提交的下列案件:
    • 本院审理的第一审、第二审案件;
    • 高级人民法院和解放军军事法院报请核准的类推案件;
    • 高级人民法院和解放军军事法院报请核准的死刑案件;
    • 本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或者提审的案件;
    • 最高人民检察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案件;
    • 其他重大或者疑难的案件。
  • (三)讨论、通过院长或副院长提请审议的司法解释草案。
  • (四)讨论、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刊登的司法解释和案例。
  • (五)决定诉讼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请求对本院院长担任审判长的回避问题。
  • (六)讨论、通过助理审判员临时代行审判员职务。
  • (七)讨论、决定有关审判工作的其他事项。”[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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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任委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第十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3]

历任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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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参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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