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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治人物 来自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罗豪才(1934年3月—2018年2月12日),男,祖籍福建安溪,新加坡归国华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学家、教育家、社会活动家,中国现代行政法学的开拓者与奠基人。中国致公党的杰出领导人,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九届、十届全国委员会副主席,中国致公党第十一届、十二届中央委员会主席,中国共产党党员[1]。
1934年3月,罗豪才出生于新加坡,幼年时不少亲友被占领新加坡的日本侵略者杀害,所以他自幼对日本帝国主义心里非常痛恨。
1945年8月日本投降后,罗豪才重获读书机会,随后家庭经济情况好转,跳级考入中学。此后他参加了反对英国殖民统治的斗争。1951年4月14日,17岁的罗豪才被新加坡的英国殖民当局逮捕,监禁一年零三个月至1952年7月出狱。1952年7月,罗豪才因为“出生证”丢失而被新加坡的英国殖民当局驱逐,他由此返回中华人民共和国[1][2]。
1960年大学毕业后,因为北京大学法律系计划开设东南亚国家法律课程,罗豪才在新加坡学过马来语,所以留校任教,历任北京大学法律系助教、讲师、系副主任。1984年至1985年赴美国哥伦比亚大学进修,他的联系导师是美国行政法奠基人欧内斯特·盖尔霍恩。1985年至1986年,任北京大学法律系副主任、副教授[1][2]。1990年代初,罗豪才与袁曙宏等人率先提出“现代行政法的平衡理论”。1990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正式施行[2]。
1986年至1992年,罗豪才任北京大学副校长、教授,北京市侨联主席,中国侨联副主席,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委员。1992年至1993年,任致公党中央副主席,中国侨联副主席,中国法学会副会长,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委员,北京大学副校长,北京市侨联主席。1993年至1995年,任致公党中央副主席,全国政协副秘书长,中国侨联副主席,中国法学会副会长,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委员,北京大学副校长[1][2]。
1995年至1996年,罗豪才任致公党中央副主席,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全国政协副秘书长,中国侨联副主席,中国法学会副会长。1996年至1997年,任致公党中央副主席,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中国侨联副主席,中国法学会副会长。1997年至1998年,任致公党中央主席,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中国侨联副主席,中国法学会副会长。
1995年6月,罗豪才任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后,主管行政审判和法官培训等工作,常为协调、调查案件亲自出马,还亲任审判长主持审理工作。罗豪才赢得了“人民法官”的尊称。作为全国政协和中国侨联的领导,他还关心海外留学人员生活,创造条件吸引他们归国创业。他组织了中央调研组走访中华人民共和国科技部、人事部、教育部等单位,并考察调研北京、上海、苏州、南京、大连等地的“创业园”。1999年,罗豪才在全国政协大会发言《筑巢引凤,精心培育,促进留学人员创业园的健康发展》引起中央重视[2]。
1998年3月,64岁的罗豪才当选第九届全国政协副主席,成为党和国家领导人。同时还兼任中国致公党中央主席、中国法学会副会长等职务[1][2],2000年当选中国和平统一促进会会长。
2003年3月,罗豪才在全国政协十届一次会议上当选为第十届全国政协副主席。2007年5月10日,罗豪才当选为中国人权研究会会长,任期至2016年12月[1][2]。2005年12月8日,北京大学法学院“软法研究中心”成立,罗豪才以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身份出任中心名誉主任。他是第八届全国政协常务委员,第九届、第十届全国政协副主席[1]。
2008年3月,74岁的罗豪才卸任全国政协副主席职务。直到2016年,罗豪才仍然活跃在法律专业领域活动中,就“互联网时代的人权与发展”等议题发表看法[2]。
2018年2月12日9时02分,罗豪才因病在北京逝世,享年84岁[2]。2月24日上午,罗豪才的遗体在北京八宝山革命公墓火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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