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政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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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政記,一作時政紀,是一種史書體裁,武周時的宰相姚璹所創,乃是由宰相紀錄與皇帝之間的討論事項,交付史館,作為編纂日曆、實錄等史書的依據。[1]
起源
唐初貞觀年間,皇帝照例在退朝後與宰相討論軍國大事,起居郎從旁記事。高宗永徽後,許敬宗、李義府等人掌權,經常妄奏議論,深怕自身荒唐言行被史官如實記錄,於是屏退史官,君相之議遂不為外人所知,從此成為慣例。[2]
武则天長壽二年(693年),宰相姚璹認為皇帝之言為世人典範,不可缺漏無記,於是提議每當君相議事時(如延英召對[3]),可挑選一名宰相(或政事堂當日的知印宰相[4])記錄討論經過,以保存重要的史實與決策過程,這份紀錄便稱之為「時政記」。編修完畢的時政記,必須每隔一段時間交付史館,或每月、或每季、或每年一次,各朝情況略有不同。[5]
發展過程
時政記雖在唐朝初期便已創立,但歷任宰相並沒有很積極地執行這項工作。主要因為君相之間的議論,其中尚未公開者多屬國家機密,不可輕易交付史官,而已公開發佈詔令者,史官也能自行抄錄,故在姚璹之後,這項編修工作便遭到荒置了。[6]導致有唐一代,著錄於藝文志的唯有姚璹所修之《時政記》四十卷。[7]
歷來雖屢有宰相提議恢復編修時政記,例如德宗朝的賈耽、趙憬;憲宗朝的庾敬休等人,此外穆宗、文宗、武宗各朝亦發佈詔令,但多半無疾而終。
宋承唐制,修史風氣大盛,亦積極編修時政記。初例以宰相同中書門下平章事負責,但宋代以中書門下及樞密院(並稱二府)分掌文、武大權,二府職掌不同,事務亦少有交集,況樞密院內不乏軍事機密,理當有獨立修纂的權限,因此梁周翰遂於淳化五年(994年)建議應該讓中書門下與樞密院分別編修,月底再一同交付史館,這是編修工作的一大革新。[10]但一般而言,二府的首長或次長──以中書門下為例,即指同中書門下平章事或參知政事──雖是名義上的編修官[11],實際編修工作則多由幕僚負責[12]。
宋代編修工作的另一特點,乃是時政記交付史館之前,須先讓皇帝過目[13],反觀唐代諸帝多半不清楚時政記內容[14],只因這是中國歷代修史傳統[15]。
到了北宋中期,時政記性質已發生變化。基於史官失職等因素,時政記從原本的記載君相議事內容演變為單純條列例行公事,歐陽脩即對此提出譴責,特於仁宗嘉祐四年(1059年)撰《論史館日曆狀》一文闡述積弊,並提出改進方法,這篇奏議對往後朝鮮王朝確立編修時政記制度,產生了深遠的影響[15]。
南宋孝宗乾道二年(1166年),洪邁曾倡議編修《祥曦記注》,主要記載「經筵侍臣出處、封章進對、宴會賜予」等場合的皇帝言行,其性質與時政記有若干相似處,但兩者側重角度不同,可說有互補作用。[16]
史書中著錄的時政記
- 姚璹《時政記》四十卷《新唐書·卷五十八·藝文二·乙部史錄·起居注類》
- 《度宗時政記》七十八冊《宋史·卷二百三·藝文二·編年類》
- 《元祐時政記》一卷同上
- 韓絳、吳充《樞密院時政記》十五卷《宋史·卷二百三·藝文二·故事類》
- 南宋李綱《建炎時政記》《宋史·卷三百五十九·李綱下》
朝鮮王朝的時政記
受中國文化影響,朝鮮王朝自太宗朝修纂《太祖實錄[19]》起,歷代君王均十分重視編纂史書,從時政記、《承政院日記》(簡稱《政院日記》)等基本史料的累積直到編成「實錄」,有一套極為嚴謹的制度,《朝鮮王朝實錄》中所保存的時政記相關記載,較中國史書所記載的更為詳備。依國情與政治制度的不同,兩國時政記之性質有些許不同,朝鮮王朝的時政記比較接近中國的日曆,逐日記載各政府部門重要文書及大臣的奏論諫議,每篇記事之後並附有史官評論,已具傳統史書的雛形[20],其重要程度僅次於實錄。
世宗十四年(1432年),鄭麟趾依據歐陽脩之奏議,認為應仿照宋朝,建立編修時政記的制度,以確保日後纂修實錄時史料來源充足[21],世宗採納此案,命春秋館撰擬相關制度,兩年後完成。[22]
史官以翰林為主,另有少數由藝文館官員兼職(後擴增為八員專責修史),且不得以政事官兼任。人員區分為上、下兩番,下番供職於承政院,專門謄寫承政院日記,然後交給春秋館中的上番,上番再以之與各政府部門的文書;禮樂、刑政、文物制度資料;大臣的上書和諫言;以及諸道的資料等核對,最後撰為時政記。並任命「堂上官」(通常一或二人,主要從弘文館的官員中選出)監修。編修完畢的時政記以一年為一個單位,保存於春秋館中,並另外抄錄一副本,每屆曝曬年份時,存放於忠州史庫。[23]因時政記均出自翰林之手,故又稱之為「翰林時政記」或簡稱「翰林政記」。[24]
歷來對於時政記皆有嚴格要求,作為當代史書,藏於春秋館中的時政記不得輕易出館[25],偶有特殊因素須參考或修改以前的紀錄,亦須至少三名史官在場,方得開庫[26]。事實上,時政記主要以承政院日記為底本,所以若非有絕對必要,一般只要參考承政院日記便足夠。[27]
歷代國君相當重視時政記,除了務必以楷體正字撰寫外[28],要求史官一定要秉筆直書,不可有公私偏頗或懼禍畏書等情事,否則會遭到嚴懲。怠忽職守者,輕則不許陞官或下獄,重則處死[29]。另外,若史官因故帶罪,其所撰述之史草一概不得使用。[30]
作為編修實錄的主要材料之一[31],在實錄修纂完畢後,時政記須連同其他史草,經由名為「洗草」(用流水漂洗,以還原成紙漿)的程序來銷毀[32],藉此完全抹殺實錄的製作過程。但時政記究竟是否該洗草,歷來經常引發熱烈的討論。
燕山君在位期間(1494年-1506年),多次利用時政記作為迫害大臣的工具。燕山君查考過去的時政記,找出曾經發表忤逆言論的大臣,然後加以定罪,此舉造成史官及朝臣的恐慌。[33]並干預時政記的內容[34],又下令五年編修一次[35],導致編修工作遭到空前的挫折,幾乎完全停擺,有鑑於此,中宗繼位後便倡議恢復編修。
明宗元年(1576年)發生乙巳士禍,執掌政權的小尹派為讓自身地位合法化,遂矯詔篡改時政記內容,企圖詆毀失勢的大尹派。[36]
仁祖二年(1624年)爆發李適之亂,叛軍攻陷漢城,大批時政記與承政院日記來不及運往江華島,毀於戰火之中,日後仁祖下令設立類似實錄廳的臨時機構來重修時政記。
參見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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