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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官方解釋的體系 来自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教条(英语:dogma),又译为教义[注 1]、定理、信条、信理、教理、定论,是被认为是绝对正确,不可争辩的一个或多个原则或信仰,常常由某个权威所制定。[1]将某个哲学家或哲学派别的意见,接受成为个人信仰,可以被称为教条;将宗教的主张,政治团体或政治领袖的主张,政府的命令或法院判决,作为信仰来接受,也可以称为教条。认为教条完全不能改变,必须完全依照其字面来理解及执行教条的想法,常被称为教条主义(dogmatism)。它是一个意识型态或信仰体系的基础部份,改变教条必然会影响整个信仰系统,造成在根本上的典范改变,或是可能造成意识型态本身的改变。对于教条的确信,会影响到其信徒对于世界的理解及解释,影响其行为,也可能造成团体的凝聚或分裂。
在宗教及比较宗教学中,教条更常称作教义,由宗教概念及宗教经验两部份组成,教义作为宗教三元素中的最基本,是宗教行为(教仪)的内在根据,也是宗教组织(教团)的骨架,没有教义就无法产生教仪及教团。在卡尔·巴特的著作中,教条学(dogmatic)通常被直接用来作为系统神学的同义词。
人受自然法则限制,那么支配人的自然法则、力量就成了高于人的存在。因为人的智慧、权能及存在都是有限,而想像力却是无限,人通过无限想像力把有限的智慧化成全知,有限的权能化为全能,有限的存在化为全在,想像神是一个全知全能全在的实体。古德在原始宗教一书中认为神作为超自然的实体,不一定是具有人的躯体,但神的价值观念、意向、知觉、思维方式都是具有人性及社会性。没有人性的神和人类是没有共同语言的,也没法产生情感交流,人之所以要崇拜神,是因为神被认定与人的生活有若干关系,神的本质上是人性的,只是这种人性被神圣化。例如:
神被人格化可以有两种方法,第一种是附加于已存在的人或物上,第二种是创造一独立人性个体,第一种方式最明显出现于原始部落,第二种方式最见于基督教。根据不同的性质,神可以划分为以下几种类型:
自然神(Natural God)是最原始的神,因为原始社会生产力低下,人类生活需依赖自然的恩赐、机遇,在人类想像力下,自然力或自然物就变成了神物,崇拜的对象。缪勒提出物质宗教说,认为最初人类把物分为三种,一为能完全掌握之自然物,如石头、泥土;二为能掌握部份之自然物,如树木、山河,三为完全不能掌握之自然力,如太阳、星辰,第二及第三种就成为崇拜的对象,当中尤以第三种的神位最高。泰勒认为对自然物之崇拜,是基于原始人相信万物皆有灵。弗雷泽在其前万物有灵论则表示原始人已经相信宇宙是由某种超自然力所统治,并以此进行巫术活动。
古中国认为崇拜自然是因为自然与生活适适相关,如不信奉必带来伤害,又认为崇拜自然,是因为自然有功予人,有益于民。前一种肯定自然物的神性,后一种乃是因其功德,在无知和依赖下,自然就成为了原始部落之神。
氏族神(Tribal God)是一个氏族的保护神或祖先神,核心观念为相信祖先之灵魂仍然存在并能影响后代。氏族神的崇拜能加强一个氏族的凝聚力,亦能令氏族与氏族间区别开来,不是同族的神不拜祭。这种情况可见于图腾崇拜,图腾崇拜就是把某一种自然物或动植物作为整个氏族的共同信仰体系,相信图腾物与人有血缘关系,这种崇拜与自然崇拜的最大不同在于一个氏族与一种图腾物血缘上的集体关系。
除图腾崇拜,还有把一些祖先加以崇拜,这个祖先不一定是最远古祖先,而只是一位超群名人,但却是优越的,由于生前受人敬畏,死后的地位比那些稍不重要的鬼灵更要高。例如中国古代对盘古,女娲等祖先加以崇拜,并把黄帝炎帝尊为神灵。氏族加以发展后,化成更多凝聚力较高的小部落,祖先崇拜转为近祖崇拜,而原本的氏族神则被扩展为整个民族甚至国家的保护神。
社会神(Social God)不是某一种具体的自然事物,也不是某个氏族的祖先和领袖.而是自然物所具有的某种特别的属性或功能,又或是某种社会职业的原始创建者、行业成败的操纵者。例如古希腊就有掌管每一职业的行业神(Trade God),古巴比伦宗教中,有分别主管智慧、司法、慈悲、性欲、战争狩猎等的神灵。
中国古代宗教也有对社会神的崇拜,主要有四种类型,第一种是由传说或历史英雄人物转化而来的,例如伏羲结网捕鱼、八卦占卜,伏羲就成了以上两样活动的神,神农尝百草,教种植也成为原始的社会神。第二种是由自然神转化而来的社会神,例如灶神、城隍神,保证人们丰产,甚至包揽人的生老病死。第三种是因社会分工而出现的社会神,它们往往是由历史人物转化而来,例如木匠有鲁班、武将有关公等。最后一种是比较抽象的社会神,他们的存在往往是虚构的,例如运财童子、月下老人、寿星公等。
社会神的特点是,非以血缘关系为纽带,由于没有血缘关系,故呈现出高度的相容性,一个人可以同时拜祭几个不同的社会神,另外,不同氏族的人也可以拜祭同一社会神。人们崇拜社会神,一方面是对文化英雄的纪念,另一方面是人们对该职业的本质尚未完全认识,对生产和经营过程尚未完全把握,不得不祈求社会神的帮助。
高位神是一种建立在多神信仰的基础,这表明神灵世界的系统中已经有了秩序,神与神之间出现了等级制。当人们的生产力低下,行业分工分散,神灵也必然是分散独立的。当人与人的关系、社会秩序、社会阶级逐渐改良,出现了私有财产制、财产较多或武力较强的成为了统治阶级的上层,这就播下了将神灵世界也有阶级划分的种子。如中国的天、印度的梵天、希腊的宙斯、罗马的朱比特、波斯的密特拉等。事实是,东方各种宗教中的至上神都是由奴隶制国家形成的。
在古代中国,天帝统领万物,夏商周三代君主转制体制的建立,天帝作为至上神的至上性也随之发展,并与王族的祖先崇拜结合,这种君权神授在周代以后更进一步发展,周王自称天子,从此以后,历代王朝都打著上天传命统一国家的观念。
另一种表现形式出现在氏族矛盾与兼并。因为一些部落和氏族取得较重要的地位,他们的神灵也登上了最高位。例如在古埃及的历史中,在孟斐斯成为全国政治中心后,普塔神也随之成为全国崇拜的对象。第四及第五王朝时,法老自称是太阳神拉之子,拉成为了最高神。公元前十八世纪末,喜克索人入侵埃及,埃及退到底比斯为中心的南方。公元前十六世纪,南埃及起来反抗外族,驱走喜克索人后,底比斯的主神阿蒙便成为了最高神,后来又把阿蒙与拉结合成为阿蒙拉神,阿蒙神庙的祭司地位高于贵族。最著名的莫过于国王阿蒙霍特普四世为打击阿蒙神庙,恢复对太阳神的崇拜,就把太阳神称为另一神阿吞,于是阿吞取代了阿蒙成为了埃及的主神,而国王本人也称自己为阿赫拉吞。
至上神系统不反对其他诸神的存在,因此天国的秩序,神灵世界可以多种不同的方式存在
多神教(Polytheism)认为每一位神都是独立的存在体,他们各具特性。在世界早期的历史中,各民族普遍都先出现多神论,它们有一个共同特点,宗教信仰者心目中的神灵世界,同时存在著数目众多,各有特性,彼此不相属的神灵,他们不能互相替代,至于神的数量,理论上可以达至无限,据研究印度教的神灵就多至三千三百多个,而且每一位都是有姓名的。据地域划分有:古埃及和中东宗教、早期印度-波斯宗教、古典及现代印度教、佛教、中国及东南亚宗教、希腊-罗马宗教、日耳曼-斯堪的那维亚-凯尔特-斯拉夫宗教、古代中美洲宗教,非洲及其他地区现代种族宗教九种。
单一主神教(Henotheism)认为至上神以超越众神之上的最高形式,出现在万神之上,众神是它们的下属,日本神道教的天照大神、中国儒家的昊天上帝、希腊的宙斯、罗马的朱比特都属此类。
轮换主神教(Kathenotheism)崇拜一位主神,但这个主神不能永保其主神地位,信仰者常在不同时间改变他们的主神。当中以古典印度教最为典型,在印度的梨俱吠陀中的阿耆尼、因陀罗、伐楼拉轮居至上神的位置而受到人的崇拜。有些宗教学者认为古埃及和希腊也有类似情况。主神的不固定可能与贵族权力相对分散,城邦之间互相牵制而未形成一中央集权制度有关。
泛神教(Pantheism)认为神灵世界中的其他诸神未丧失其特殊性,而只是同一主神的多种表现形式,这是一种调和多神与一神的观念,例如希腊化时期的希腊罗马在对女神伊西斯的崇拜中,无论多种神以什么名字出现,都被认为是女神的表现形式之一。古典印度教认为原人神是一些的基础,一切事物都分享了它的生命,奥义书再将这一“生主”转化为梵,梵是宇宙的本原,世界的最高道理,而每个人的灵魂也是梵的一种表现形式。
二元神教(Dualism)把世界一切都划为对立,善恶、天地、生死、光暗、肉体灵魂、物质精神等。反映在神灵世界就是两种对立的神,神与魔鬼、善神与恶神等所形成的二元神灵观。希腊的奥尔菲斯教对柏拉图关于物质和精神的哲学二元论形成过重大影响,反过来影响基督教禁欲主义的理论根据。二元神信仰最明显的是琐罗亚斯德教,此教与善恶、光暗、生死等极端地对立起来,并归予最高善神阿胡拉玛兹达及恶神安格拉曼纽。它也对后来的诺斯底教派,摩尼教等产生过直接的影响。有些学者把基督教也定义为二元神教,因为它在绝对的上帝之外,也承认魔鬼撒但的存在。
至上神观念不否定其他神的存在,只是把它们放于从属的位置,唯一神是把其他的神都否定,它可以不承认其他其他神灵的存在,也可以认为其他的神或上帝是魔鬼。一般认为犹太教、基督教及伊斯兰教属此一类型,然表现方式略有不同。
犹太教认为上帝是无所不在、无所不知、无所不能,以色列人曾经崇拜过家神和偶像,在沦为巴比伦之囚之后,才表现出一神教的倾向,以色列人在流亡时期,先后流亡于埃及、地中海、亚述、巴比伦,接触到了其他民族宗教中的一神观念,有可能令他们用波斯的居鲁斯、巴比伦的尼布甲尼撒般的世界统治者的形象来重新塑造雅赫维,把它变为绝对的耶和华。然在旧约圣经中,以色列人虽反对信仰其他神灵,反对偶像崇拜.但并未否定其他神灵的存在,这是一种相对有限的一神观念。
基督教的绝对一神观念是在犹太教上建立出来的,基督教认为上帝是绝对的,在他以后别无他神。民西亚会议承认上帝是圣父、圣子、圣灵三位一体。这观念在新约圣经中并无明确记载,却能以新旧约经文推敲出其讲究:创1:26讲述独一神的三位、约14:11讲述父与子是一、太28:19以神,父子圣灵之名施洗。且此教条被奉为基督教的正统教义。这个教义是特殊的,一方面承认上帝是唯一,表现形底却因上帝在圣经所记载之执事中所需的不同而有三方面的讲究,是一个三位一体(Trinity),三而一的一位神。
伊斯兰教在此基础上发展出更极端、更排他的绝对一神概念,伊斯兰五功中的第一功已确立“安拉”才是真主,除安拉外,别无他神,然而伊斯兰教和基督教都承认有天使的存在,并把大天使迦百利作为安拉与穆罕默德的中介,天使的角色较似次级神灵,可见三大一神宗教都不是绝对一神,而是揉合了多神观。
随著神灵观念的演进,信仰者便会去想像神灵是如何支配及操纵自然及人间,这种有必于人世间的异己权力,就是神的神性。神性是人的自然属性与社会属性的一种异化,一般都是以自己支配和操纵自然世界和人间生活的可能和需要,去设想这种神拥有的权力,神所拥有的权力是一种能主宰自然和人类的特殊意志、智慧和权能,这种支配就成为了“天命观”,而神为表示它有这种力量,他所行使出来的就成为了“神迹观”。
当人类把支配自己日常生活的力量视为异己时,他们就会把自己生存的环境及结果定为神灵的刻意安排。然而不同的天命观取决于不同民族对神灵的诠释理解。最早期的神各司其职,他们发出的命令并不能超过他们的权限,这是一种有限天命观,在向一神教发展时,独一的真神是万物主宰、全知全有,这种能够决定一切的是一种无限天命观。
另外天命观又可分为任意及理性两种,任意的天命观中,神命不可捉摸,喜怒无常,不可预测,故人们可以用各种仪式可取悦神,天命是可以改变的。理性的天命观则是一种有常有序的宿命主,例如在古代中国,“天道”就是天帝的命令,它是不可抗拒、不能改变的。
神既然通过天意控制人类,就有一个下达旨意的方式,这种启示主要有两种方式。其一是通过天启,由于神是超感官存在,因此他们不可能亲自出面向人颁布命令。但由于神支配自然,各种自然现象往往被认为天命显示的兆头,因此有占卜术,占星术等等非科学性的理论。另外一种是透过先知或救世主的中介者传达天命,由于天象天启只是一些精于此道之人所作出的解释,因此各宗教都承认神有更直接的方式来传达自己的命令,就是透过一些特别的中间人例如萨满教中的萨满,巫术宗教的巫师,他们声称在某些场合下神会附在其身借他们口作出宣示,这些特殊的人甚至形成了一个家族,如古犹太教的利未族,印度的婆罗门种姓,马雅人的巫医等。
神有时并不假借他人之手表现自己的神性,他会用一种超常的能力来证明自己的神性,只要做出那些不能用自然常理解释的就是行神迹。神迹必定是特殊和反常,决一不可。人有百岁,虽然特殊,并不定为神迹.但耶稣死而复生,道教成仙长生不老,却是违反自然法则甚至是一种矛盾。
各宗教都宣扬神迹是因为它本身不但证明了神的存在,也证实了神的全能。而且若神没有超自然的能力,令人怀疑他在人的紧急关头是否能完成人的欲望,这令信仰者失去盼望。神迹创造者大致可分以下五种:
神力是神的神秘力量。在宗教发展中,宗教添上更多的理智色彩,神从恣意行事的形象变成有序的、理性的行事,但没有一种宗教是否定神的力量,因为神力的否定只会导致神及宗教本身的否定。
宗教创建人或教主就算不是自封,也被其信徒奉为神圣人物,他们是神迹和传说的中心,例如他们的出生、生活的行为、生活的遗物、死后的墓地都成了奇迹的泉源,宗教神学当然是相信其真实性,然客观的宗教则对此产生否定态度。一种传统宗教以外的宗教,往往利用超自然力量满足信仰者的非理性狂热及好奇心,当中甚至进行有意的欺骗。
圣人是西方宗教的概念,与中国儒家学说中的圣人概念不同。圣人比宗教创建人更接近人,但往往由于他们苦行得道,或神灵附体,或德行高超,从而得到常人没有的能力,能做出常人做不出的奇迹,例如基督教的圣徒,犹太教、印度教等的圣人等即属此类。
宗教的圣人,其寿命总是有限的,圣人留下来的遗贵和遗物(如舍利、裹尸布等)却可永远保存,如该地方有圣物,则可成为宗教信徒朝拜的中心,并产生更多的神迹故事。
某些地方因为与宗教历史有关,或是神迹的发源地,例如许多名山大寺,西奈山,耶路撒冷等地方,由于有象征性的宗教意义和宗教价值,就成为宗教信仰者崇拜的中心。
以下简单介绍世界主要宗教的神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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