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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政体制(即教会体制),是指基督教在其教内实行的组织原则和管理制度。各基督教派根据其对《新约》中记载有关基督教会组织的解释或其教会的性质和职能而制定。一般分三种制度:主教制、长老制和公理制,有很少数的教派实行混合制度。
主教制(Episcopal polity)是基督宗教中最古老的制度,教会中最高的权威为主教(bishop,或译为监督)[1],该词源自希腊文“episkopos”(επίσκοπος),即“epi”(由上往下)及“skopos”(观察者),意为监督者(overseer),主管按地域划分的教区内的大小事务。
传统上罗马天主教实行圣品制,共分七级,在梵蒂冈第二次大公会议后,圣品制中的小品事实上已经废除,活跃的圣品只有司铎(主教的圣品依然是司铎)与执事,事实上目前天主教[2]与圣公宗、北欧的信义宗,以及部分卫理宗等一些实行主教制的基督新教宗派一样,实行分主教(监督、会督)、祭司(priest/elder,司铎、长老、牧师、神父)和执事(deacon,助祭、会吏)三级的三级圣品制度[3]。东正教会同样实行主教制。
天主教内领受圣秩圣事者均需独身、基督新教一般而言所有级别的神职人员均可结婚,而东正教与东仪天主教则是主教必须为独身(由黑品神父担任),白品神父(司铎)可结婚。
长老制(Presbyterian polity,或称代议制、议会制)由约翰·加尔文所提倡,是《新约圣经》提及的职衔,也是一个以议会形式管理地区教会的制度。长老制主张教会是由信徒群众所组成,[4]议会内的成员由各分堂选出长老(Elder),代表该堂出席会议。在堂会中设牧师(Minister/Pastor)、执事和长老等职位,共同处理教会事务。改革宗和长老宗都实行长老制,而有些实行长老制的教会所实行的长老制具体规章则有所不同。
公理制(Congregational polity,又称会众制)由很多英美清教徒所提倡,主张堂会有独立主权,基督才是会众元首。堂会的主任牧师(Senior Pastor)为教会内最高的决策者,由信徒民主选聘。教会一切内部事务由会众决议,具体制度和礼仪也由会众釐定。[4]很多历史比较新的教会也采用公理制,例如浸会、公理会、神召会、贵格会以及不少独立教会。一些公理制的教会自愿在地区上组成一个无领导和从属之分的联会,以联系该宗派的和分堂。公理制有一个缺点,就是常常做成教会之间的交往和合作愈来愈少,最后甚至会使一些教会脱离其宗派独立,造成宗派主义以及教会分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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