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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政治制度改革,简称政制改革或政改,是指1841年至1997年英属香港和1997年起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政治制度改革,其中主权移交后的大部份政改是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所落实的一系列政治制度上的改动。政改对香港的整体发展有著深远的影响。
在香港之语境中,“政制”是“政治体制”之略称,早在港英管治时期就常用[1]:ix。一般而言,政治体制主要是指政权之组织形式和其运行规则,是一切有政权组织社会之运作枢纽;就香港地区而言,港英之政制就包括总督制度,决策、立法之谘询制度以及行政、司法制度等;其宪制性文件为《英皇制诰》和《皇室训令》[1]:ix。在外交谈判中,英国人之惯性思维是在决定走出第一步时,必须考虑好第二步如何走;如果第二步、甚至第三步尚未谋略好,则决不迈出第一步[1]:27。
1843年4月5日,英国维多利亚女皇于西敏宫颁布《英皇制诰》(又名《香港宪章》)正式宣布将“香港岛及其附属地”建立为“一个单独的殖民地,被称为并定名为‘香港殖民地’”;《英皇制诰》任命“现任总督”,规定其权力来源和职权范围,授权总督组成立法局,召集行政局开会并任命法官、太平绅士等,同时原则规范副总督、辅政司之职权以及所涉人事之公文[1]:3。次日,又于白金汉宫发出《皇室训令》,共38条;是英国殖民地部大臣斯坦利发给首任港督亨利·璞鼎查之“训令”,是指令璞鼎查和港英政府执行《英皇制诰》之细则和补充[1]:3。
1843年6月3日,殖民地大臣斯坦利向璞鼎查发出训令,明确告之据有港岛“不是着眼于殖民,而是为了外交、军事和商业的目的”[2]:177。6月26日,清廷钦差大臣耆英在香港与璞鼎查交换条约,同日璞鼎查宣誓就职,成为香港殖民统治第一任总督;遵照上述宪制性文件,港督委任政府官员,特选44名社会名流,组成“英属香港治安委员会”,任命第一批治安委员,英文名称为:Justices of Peace,简称J.P.,中文称“太平绅士”,称呼一直延用至今[1]:4。
1843年8月,璞鼎查委任曾任护理总督之庄士敦、首席谈判司威廉·坚吾和商务总监秘书马儒翰3人为立法局议员;后来,立法局组成成分固定为:港督是当然之立法局主席,布政司、财政司、律政司是当然官守议员,再加上委任官守议员[1]:6。1850年6月,文咸委任怡和洋行股东大卫·渣甸和哲美森洋行老板约瑟·艾德格为立法局非官守议员[1]:8。从1850年到1900年,立法局非官守议员中,有近七成由商人担任;其中大部分是英资洋行大班[3]:27。第八任港督轩尼诗在立法局提出之报告中承认:“华人是港岛的最大业主,香港外国银行发行的货币极大部分也掌握在华人手里,而港府的税收,有九成是取自华人。”[4]:27
1883年6月,立法局通过《卫生修订条例》,设立洁净局,负责处理香港市区之环境卫生事务;1936年1月1日洁净局改组为市政局,引入民选议员之席位;市政局负责为港岛、九龙市区居民制定各方面市政政策和方针,交由其行政机构市政总署执行[1]:54。而新界地方事务,则由新界理民府负责;至于区域市政局,在1986年4月才成立,为新界及离岛区服务,其行政部门是区域市政总署[1]:54。
历任港督在英国占领香港地区中之作为,始终一以贯之:为巩固、发展英国在远东地区这一商贸、军事、外交据点之功能开展活动;为此,英国必须掌握对香港之直接管治权,维护直辖式之特征;英国人懂得香港历史沿革、所处之地理位置、香港人中绝大多数为中国人之事实,决定任何在香港进行之民主改革,都会带来风险,或为他人作嫁衣裳,与英国占领香港之总体战略不符[1]:32-33。
1945年8月,香港日治时期结束后,香港被英国接管。1946年5月,香港总督杨慕琦复职。8月28日,第二十一任港督杨慕琦在广播演说中,提出一个主要由选举产生之市议会取代市政局之计划,征询市民意见;同年10月,又提出修正案[1]:19。香港史上称为“杨慕琦计划”[1]:19-20。希望“香港市民有更多责任去管理自己的事务”。杨慕琦想借含有代议制成分之政制改革,重拾民望,挽回英国管治香港受损之面子,以利英国之长久管治[1]:20。计划内容主要是建立一个由民选议员组成的香港市议会,可负责管理消防、康乐场地、车辆牌照和市政局,甚至可以管理教育、社会福利和公共建设,甚至于公共事业。但由于各界未能就市议会职能达成一致意见,以致方案迟迟未能落实。加上国共两党均视香港任何正式的民主进程为迈向香港独立,以至增加香港与中国的分离行为。“杨慕琦计划”上报伦敦后,就在上层人士中打转,对其争论不休,一直拖延到1947年5月杨慕琦退休返回英国仍未止息[1]:20,加上香港政府以1952年香港市政局选举低投票率为由,指当时港人对政治并不热衷。立法局的非官守议员也对“杨慕琦计划”提出异议,故此有关计划并未得到英国和香港的广泛支持而夭折。再加上中国内地政治大变动之因素,1952年10月,英国及香港两地政府同时宣布取消“杨慕琦计划”[1]:21。之后的二十多年,香港政治制度一直并没有进行任何改革[5]。
针对战后英国殖民地部和港英政府进行之政制改革之举,第二十二任港督葛量洪提出不同见解:“香港的问题与其他殖民地不同,因为香港永远不能宣布独立;它只可继续是英国的殖民地,或被中国收回成为广东省的一部分。”[1]:33
1966年9月2日,英国殖民地事务大臣弗雷德里克·李在访问香港举行之记者招待会上和电台广播中说:不能预测香港政制上有任何重大改变之可能,香港之政制发展有明显之限制,因为香港不能像其他属地之演变一样,希望达成自治或独立之地位;成立民选立法机构之主张是错误,因为政制发展只有最终目的是要达成自治或独立才会真正有意义[1]:34。1967年2月,港英政府“政制改革工作小组委员会”发表报告书:香港大部分土地既然是租借,便排除任何政制改革之可能性[1]:34。
1966年,立法局共有26名议员,第二十五任港督麦理浩主政不到3年,到1973年议员人数就快速增至50人,1980年又增至54人[6]:13。麦理浩以改善民生为切入口,以争取民意、民心为立足点,优先处理房屋、教育、公共交通和反腐倡廉等4大市民关心之热点问题[1]:43。麦理浩在1972年提交伦敦之周年报告:“政府在1972年间计划及宣布了长远的计划:……这些项目全部是顺着现存各项措施的逻辑而发展出来的。但它们同时出外宣布,以传达一个讯息,五六十年代大量难民涌至而造成的不确定环境已成过去,乃一经过计算的举动,旨在令市民的注意力聚焦于香港乃他们的家,而香港政府是他们的政府。”[7]:160根据调查结果,1973年10月17日,麦理浩在立法局力陈成立新反贪机构之必要性:“非常明显,公众更相信一个完全独立的、与任何政府部门(包括警察队伍)都没有关系的单位。”[1]:44
英国学者约翰·李雅对港英政体评说:“香港不是民主政体。无论是行政上的和执行上的权力,皆掌握在政府官员之手,而他们在法律上是通过总督向英国负责的。香港的人民对他们并无任免之权。行政、立法两局的成员,不是由选举产生,而是为皇室所任命。‘非官守议员’们……不会而且在法律上也不可能决定政策。宪法允许总督忽视行政局的献议,而总督作为立法局主席所享有的决定票,也意味着政府的方案不会被立法局所否定。”[8]:28
1979年3月29日,中国国务院副总理邓小平在人民大会堂苏州厅会见港督麦理浩:“现在有人开始担心香港将来的前途和地位问题。对这个问题,我们有一贯的立场。我们历来认为,香港主权属中华人民共和国,但香港又有它的特殊地位。香港是中国的一部分,这个问题本身不能讨论。但可以肯定的一点,就是即使到了一九九七年解决这个问题时,我们也会尊重香港的特殊地位。现在人们担心的,是在香港继续投资靠不靠得住。这一点,中国政府可以明确地告诉你,告诉英国政府,即使那时作出某种政治解决,也不会伤害继续投资人的利益。请投资的人放心,这是一个长期的政策。在会见中,明确表示不同意麦理浩提出的在一九九七年六月后新界仍由英国管理的意见。指示:中国政府的立场不影响投资者的投资利益,这就是:在本世纪和下世纪初相当长的时期内,香港还可以搞它的资本主义,我们搞我们的社会主义。就是到一九九七年香港政治地位改变了,也不影响他们的投资利益。在回答大陆居民去港人数太多问题时指出:现在应该采取两个途径解决:一方面采取一些措施,减少一些人进入香港,减轻香港的压力;另一方面,香港要鼓励私人资金来广东进行投资,提供更多的就业机会。从长远来说,随着我们经济的发展,这个问题能够逐步得到解决。中国最大的问题,就是人口太多,这对我们是个压力。我们要考虑多种因素。比如上海,连郊区在内有一千万人口,发展到香港这样的水平,单独一个上海是可能的。但如果那样,人们都会往上海挤,上海也会像香港一样受不了。所以,我们不能采取仅仅发展上海的政策。有些问题的解决需要时间,我们不得不采取既要有重点,又要照顾到各个方面的政策。”[9]:500-501
英方在谈判桌外,也部署撤离香港之准备,利用管治权立即实行战略转轨,在中英关于香港前途问题谈判之前,快速启动自下而上之代议制改革;在香港实施之政制改革,虽然匆忙而急迫,但却部署周密,上下联结,相互交集,一气呵成;1980年6月,布政司姬达草拟公布《香港地方行政的模式》绿皮书[1]:52-53。
香港政府于1981年1月24日推出《地方行政白皮书》:1981年底前在港九市区和新界地区分别成立共18个地区管理委员会和18个区议会[1]:54。1982年3月4日和9月23日,新界和港九市区分别进行首次区议会选举,共设490个议席、18个行政区、122个选区;民选议席132个,委任议席132个,官守议席169个,当然议席57个[1]:55。
1985年3月7日,第二次区议会选举在新界和港九同时举行,共设426个议席、19个行政区、145个选区;民选议席237个,委任议席132个,当然议席57个,取消全部官守议席[1]:56。
到1994年9月,第五次区议会选举,投票年龄由21岁降至18岁,取消委任议席[1]:56。
1980年代,中英开始就香港问题展开谈判。1983年1月28日上午,在英国首相撒切尔夫人和大臣、官员及港督举行会詓,撒切尔夫人说“反复思考我们的目标”:“我们必须发展香港的民主架构,使她能在短时间内达成独立或自治。”[10]:362撒切尔夫人对中国领导人邓小平讲明,她有责任为香港人争取他们接受的解决方案,即使香港的民主“有限”,亦跟中国的政制情形迥异。邓小平当下警告,如果在香港提升民主程度,中方或会推翻此前就移交的协议。”
1984年4月20日,英国外交及联邦事务大臣贺维在香港发表声明:“今后的日子,香港政府将会继续朝着代议制的路向发展。”[11]:207月18日,港英政府发表名为《代议政制在香港的进一步发展》的绿皮书,对1985年之立法局选举提出建议:由选举团和功能组别两种选举方式各选出6名议员,至1988年选举时再各自增加至12席[1]:59-60。11月21日,港英政府发表同名之白皮书,对绿皮书之建议作出重要修改,主要是将上述两间接选举方式产生议员之数目扩大一倍,将绿皮书建议之1988年实现之间选目标,提前至1985年实施[1]:60。白皮书写道:“根据现行办法,立法局非官守议员是按照社会功能划分的组别中甄选出来,而这个甄选办法是无明文规定的。绿皮书建议将这个甄选办法发展成一个正式的代议制度,以便从每个按照社会功能划分的选民组别中选出一名或多名代表,出任立法局议员。”[1]:61香港人喜欢对一些热点问题作出公开、透明之说明,以便根据自己之阅历作出判断和选择;这是香港一种文化;白皮书对有关政制发展之几个问题作出意向指引和发出预告,符合公众心理期待,是港英常用之推销策略,也是放气球之试探,把有关意见引出来,以便及早谋算[1]:63。
1984年12月19日,撒切尔夫人与中国总理赵紫阳正式签署联合声明,确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将于1997年7月1日对香港恢复行使主权。
1985年9月26日,根据白皮书之制度设计,香港立法局在历史上第一次举行间接选举;从早上9时到翌日凌晨4时,共有25,000馀人投票,除6人因无竞争对手自动当选外,选举团选出11人,功能组别选出7人,合共选出议员24人,占新一届立法局56个席位之43%[1]:63。港英立法局三次重大变化表明,缴税义务和议会代表权之平衡,是资本主义条件下之必然产物,是本性使然,规律所在,功能组别绝不是招之即来、挥之即去之物[1]:63。
1987年4月9日,第27任港督卫奕信在就职典礼之演辞中说:“政制改革宜审慎从事,珍惜安定,循序渐进,维持独特制度,有利吸收投资。”[12]:1775月27日,港府正式公布《一九八七年代议政制发展检讨绿皮书》;11月4日,港府公布收集到之13.4万份香港市民对绿皮书之书面意见,结果有67%之人不赞成“88直选”[11]:55。
1988年2月11日,港府发表《代议政制今后的发展》白皮书,在《引言》中表述港英政府对政制改革之4项目标:“(甲)政制应继续演变,以适合香港的情况;(乙)政制的发展应该是审慎和循序渐进的;(丙)任何改革都应获得尽量广泛的支持,以求得到社会人士整体的信心;(丁)在1997年前存在的制度,应可促成在1997年顺利过渡,并在其后保持高度的连续性。”[11]:62白皮书结论:“1997年以前在立法局内加入若干名由直接选举产生的议员,将会是香港代议政制发展进程中一个合理和可取的步骤”,鉴于社会人士对实行直接选举之时间分歧十分明显,“在1988年实行这样重大的宪制改革将不会是正确的做法”,“政府因此决定在1991年采用直接选举选出若干名立法局议员。”[11]:62
“苏东波事件”包括苏联解体、东欧剧变和波兰团结工会在选举中获胜国际连串突变事件,社会主义-共产主义思潮转瞬陷于低谷;加上中国内地1989年春夏之交北京政治风波,使英方受到影响,开始改变对华政策[1]:83-84。英国参与美国、欧洲共同体等西方国家对中国之制裁,在香港英国单方面推迟中英联合联络小组之工作日程和土地委员会之工作,1989年7月份举行之第十三次会议也推迟两个月举行;随后连续打出“两局共识”、“居英权计划”、“人权法案条例”、“新机场建设”和“政改方案”五张牌[1]:84。
“两局共识”是港英行政、立法两局关于香港政制发展达成“共识”之方案:1989年5月底到6月初,立法局对基本法(草案)第二稿进行辩论,立法局首席议员李鹏飞发言称,行政局和立法局两局议员已就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制问题达成共识方案,其中1997年第一届立法会有半数议席由直选产生;1999年第二届立法会直选议增至60个,而功能组别议席维持不变;到2003年第三届立法会,直选议席再增加30个,等于立法会全部议席由普选产生;“两局共识”还主张行政长官最迟于2003年由普选产生[1]:84-85。4个月以后,以行政、立法两局议员办事处名义派发之名为《基本法(草案)意见书》在香港市面上出现,在香港基本法(草案)第二次谘询期结束之1989年10月31日公开发表,是两局“熟悉法律或宪制事务的议员”组成之基本法专家小组,在研究两局宪制小组对基本法(草案)之初步结论起草出来,然后由两局议员内务会议隆重推出[1]:85-86。
英方以“挽救港人信心”为由,违背承诺推出“居英权计划”:1989年12月20日英国外相赫德首次在英国下议院提出赋予部分香港居民居英权方案[1]:87。1990年4月4日,英国政府将《1990年英国国籍(香港)法案》提交英国下议院,而后三读通过,7月26日英女王签署生效[1]:89。1996年5月,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的几个问题的解释》中之第三条规定:“任何在香港的中国公民,因英国政府的‘居英权计划’而获得的英国公民身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不予承认,这类人仍为中国公民,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其他地区不得享有英国的领事保护的权利。”[1]:90
港英当局从1989年10月酝酿制定人权法,到1991年6月6日由立法局通过并经港督签署,《人权法案条例》生效[1]:90。1990年3月16日,港英政府公布《1990年香港人权宣言条例草案》,将两个人权公约之一《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收纳入”香港法律[1]:93。1991年6月5日,英方将草案定名为《香港人权法案条例》在立法局三读通过,6月8日起生效[1]:93。《香港人权法案条例》是被英方赋予凌驾香港原有法律之上之地位;“人权法案”第3条规定,所有先前法例凡与“人权法案”抵触,予以废除;第4条规定,以后制定之所有法例都必须符合“人权法案”之规定;这是不符合中英联合声明和抵触香港基本法[1]:94。1997年2月23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人大常委会根据基本法第160条处理香港原有法律之《决定》,在附件二载明:“香港原有法律中下列条例及附属立法的部分条款抵触《基本法》,不采用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7、《香港人权法案条例》(香港法例第383章)第2条第(3)款有关该条例的解释及应用目的规定、第3条有关“对先前法例的影响”和第4条有关“日后的法例的释义”之规定;9、1992年7月17日以来对《社团条例》(香港法例第151章)的重大修改;10、1995年7月27日以来对《公安条例》(香港法例第245章)的重大修改。”[1]:96-97
1989年10月11日,港督卫奕信在立法局所作施政报告中,公布一项庞大跨越1997年之世纪工程,即在香港兴建港口和新机场,别称“玫瑰园计划”,要点是:港英政府决定在赤鱲角兴建新的香港国际机场,有两条跑道,全日24小时运行;新机场每年处理旅客数量达8,000万人次,是现有启德机场最高处理旅客量之3倍以上;为确保旅客从四面八方快捷抵达机场,还计划兴建一条高速铁路系统和一条6线行车的公路等配套设施;在东涌兴建能容纳至少15万心之新市镇;是一个集客运、货运、道路和铁路交通、住宅、商场及办公室建筑于一身之新机场核心计划;从公布此计划之1989年价格计算,预计到2006年,全部工程费用达1,270亿港元[13]:338-342。鲁平事后称:“因为1989年以后西方对我们封锁,这些国家的首脑一个都不来。所以我要马卓安来,打破这个僵局,备忘录不仅是解决香港机场问题,还有解决西方对我国封锁的问题。”[14]:77-781991年6月30日,国务院港澳办主任鲁平同英国首相特使柯利达经过秘密会谈,终于在中英联合声明之基础上,本着互谅互让之精神,在北京草签《中英两国政府关于香港新机场建设及有关问题的谅解备忘录》;9月3日,中国总理李鹏和英国首相梅杰在北京人民大会堂正式签署《备忘录》而生效[1]:105。从1992年4月至1994年2月,英方曾先后提出过4个新机场财务安排方案;机场整体成本由1992年估算1,122亿港元调整到1,080亿港元;中英双方终于就此达成共识,于1994年11月4日,由中英联合联络小组中英双方首席代表赵稷华和戴维斯签署会议纪要[1]:109。1995年6月30日,中英联合联络小组关于新机场两个财务支持协议之联合公报公布,为中英双方争论长达近6年之久之新机场问题划上句号[1]:109。
1992年4月24日,英国首相宣布委任保守党前主席彭定康为香港总督,7月9日抵港赴任;10月7日,彭定康在立法局发表题为《香港的未来:五年大计展新猷》之首份施政报告,以发展香港民主为名,公布对香港现行政制作出重大改变之一套政制改革方案,简称“政改方案”或“宪制方案”,主要内容包括:一是关于香港政制发展,二是对港英管治下1994-1995年最后一届三级政制架构(区议会、两个市政局、立法局)之选举提出一套具体安排[1]:110-111。关于政制方面,政改方案建议行政局和立法局彻底分家,两局议员不重叠,强化立法局之功能,使之发展成为一个“有效地代表市民”、“制衡政府的独立组织”;立法局主席由议员互选产生,港督不再兼任立法局主席,而以行政机关首长身份向立法局负责;在立法局会期内,港督每个月至少一次与立法局议员会面,答复议员之问题及讨论政府之政策及建议,并就港督出访或其他重要发展向立法局汇报;为建立立法局与政府之间之有效工作关系,建议成立政府及立法局事务委员会[1]:111。关于1994-1995年选举安排,报告提出:⑴投票年龄由21岁降至18岁;⑵分区直选采用“单议席单票制”;⑶把现有功能组别之法团投票改为个人投票,新增9个功能组别以行业划分,界定范围包括全港之工作人口,使30个功能组别之选民范围扩大至全港270万工作人口中所有符合资格之选民;⑷加强地方行政,扩大区议会之职能,使区议会在处理影响区内居民之问题上负起更大之责任,1994年起除新界区议会之当然议员外,所有区议员由直接选举产生,取消区议会和两个市政局之委任议员制;⑸1995年立法局选举之选举委员会由直选区议员组成;⑹成立独立及直接向港督负责之选区分界及选举事务委员会[11]:119-120。中方认为,彭定康之政改方案是一个违反中英联合声明精神、违反与香港基本法衔接之原则、违反中英已达成之协议和谅解之“三违反”之政改方案[1]:112-113。
中英双方通过外交渠道磋商,即中国外交部长钱其琛和英国外交及联邦事务大臣道格拉斯·赫德,于1990年1月18日至2月20日交换7份书面信息;有时根据书面信息所述内容之需要,还附有关资料;由时为外交部港澳办主任陈滋英和英国驻华大使阿伦·唐纳德相互转交,主要围绕香港政制发展中1997年前后立法机构衔接之一些紧迫问题书面磋商,包括1991年首次引进直选议席之数目、1995年成立之选举委员会(英方称大选举团)之组成成分以及特区立法会涉及之其他问题[1]:69。
在基本法定案前夕,1990年1月11日,港督卫交信访问北京时提出,“91直选”从原定之10席增加到20席,1995年选举增加至24席;中方于1月15日对卫交信之建议表示:“91直选”议席数目限制在15席,1997年为20席,1999年为24席,2003年增至30席[1]:70。1990年1月18日,英国外相赫德致函(第一份)中国外长钱其琛,反复强调“将中方建议1999年席位的数额(24席)提前至1997年实现”[1]:70。
1990年1月20日,钱其琛在第二份信息中答复赫德:“考虑到各种因素,中方不能同意外交大臣阁下关于将1997年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一届立法机构直选部分比例定为百分之四十的建议。但是若英方同意中方在15日建议中所提的1997年及其后各届立法机构的直选部分比例(即:总数60名,1997年占百分之卅三点三,1999年占百分之四十,2003年占百分之五十),为了实现1997年前后政制上的衔接和政权转移的平稳过渡,中方愿意考虑英方把1991年立法局的直选议员从15名增至18名的想法。”[1]:71
赫德在1990年1月31日第三份信息中,坚持1991年直选议席必须达到20个,1997年直选议席增加至20个以上[1]:71:“我看到报告说基本法将有一新的条款,将立法局成员的外籍人士数字限制在总数的百分之十五,这在香港引起了关注,将给连续性设置严重障碍,也很难实施。”[1]:76
钱其琛在1990年2月3日第四份信息中表示:“正如外交大臣所知道的那样,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起草香员会即将召开会议,作出最后的决定。如果英方不能接受1月20日我向你转达的信息中所提出的建议,那么基本法起草委员会就只能按原方案作出决定。我想外交大臣非常清楚地了解,基本法的起草完全是中国的内部事务。”[1]:71
1990年2月6日,英方在第五份信息中要求:“如立法会中外籍候选人超过百分之十五,如何取舍;只在香港享有居住权的非华人永久性居民是否受此限制,英方认为此类人应视为香港人。”[1]:76
中国外交部港澳办主任陈滋英于2月8日傍晚紧急约见英国驻华大使唐纳德,奉命重申中方立场:“中方早已明确表示,如英方承诺1991年香港立法局的地区直接选举议席不超过18席,中方可以考虑使特区第一届立法会的直选议席增至20席。对此,中方希望英方以书面形式在基本法起草委员会第九次全体大会前予以确认。否则,中方将按基本法起草委员会政制专题小组已通过的18席定案。”[1]:71-72
中方在1990年2月8日第六份信息中答复:“中方同意英方在文件中所提的关于选举委员会的五点原则。但对选举委员会组成的比例,中方认为只能按照基本法(草案)附件一第二项所规定的成分和比例,因为附件一在起草委员会第八次全体会议上已获全体委员三分之二的多数通过,中方认为,上述成分和比例的规定是适当的,不宜再改。”[1]:75并称:“关于非中国籍的和在外国有居留权的香港永久性居民在特区立法会的席位限额问题,中方的立场早已十分明确,基本法必须对下列两种人在特区立法会的席位数目加以限额规定:一种是外国人,即非中国籍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另一种是在外国有居留权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采取后一种人包括在内的措施,完全是由于英国单方面公布给予五万个家庭以‘完全的英国公民地位’所引起的。英方自称在香港立法局没有国籍限制的说法是与香港的历史事实不符的。至于限额幅度,起草委员会第九次全体会议将会作出决定。”[1]:77对分开计票及英方对此规定之意见,又称:“中方认为,此种表决方式有利于发挥立法会本身的制衡作用,从而保障香港各阶层的普遍利益,对香港的稳定繁荣有好处。至于分开计票的具体方法将由最近召开的起草委员会第9次全体会议讨论、决定。中方认为,英方不打算在1995年的香港立法局中实行分开计票的办法,中方亦无意坚持此点。从1997年特区第一届立法会开始实行此项表决办法,对政制衔接并无影响。”[1]:79
英国外相赫德于1990年2月12日在第七份信息中,终于接受中方建议:“我现在准备就以下文字同中国政府确认一项谅解。如果《基本法》最后文本中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中的直选席位在1997年为20个,在1999年为24席,在2003年30席,英国政府准备于1991年实行直选时把直选议席限制在18席。”[1]:72英方赞同1997年前后两个立法机构在政制发展上之衔接,从而实际上打掉“两局共识”[1]:86。并称:“我原则同意你提出的成立选举委员会的安排。这一选举委员会可于1995年成立。此项安排的详细细节可由双方在适当的时间进行讨论。同时,我希望你已同意的五项原则能在《基本法》中得到反映。”[1]:75关于非中国籍和在外国有居留权之香港永久性居民在特区立法会中所占比例之限制,又称:“如果你继续认为有些限制极为重要的话,我希望你能考虑增加名额以减少这种风险。”[1]:77
在1991年,部分立法局议席首次由全民直接选举产生;在1989年领导港人大游行、支持北京学生运动之民主派人士取得胜利[15]:141。
1990年代初,英方改变对港政策后,末代港督彭定康1992年上任伊始公布“政改方案”,就是针对香港政制发展问题[1]:xiii。1992年,新任港督彭定康推出政治体制改革方案,大幅增加功能组别之选民基础,使在功能组别中符合资格投票之人数由少于10万人增加至超过200万人[15]:141。中方谴责该方案违反《联合声明》、《基本法》和违反中英两国政府在1990年通过书信来往就香港政制发展问取得之共识[15]:141。
1993年3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审议包括有香港地区全国人大代表在内之广东省代表团提出之有关议案,决定授权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设立香港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之准备工作机构[1]:140。1993年4月至1994年1月,中英两国政府举行17轮谈判以解决分歧,但最终谈判破裂[15]:141。1993年4月13日,中英两国政府共同发布会谈消息:“中英双方商定,两国政府代表将于1993年4月22日开始在北京根据中英联合声明、与基本法衔接的原则以及中英已达成的有关协议和谅解就香港1994 / 95年选举安排问题进行会谈。”[1]:130-1311993年7月2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设立全国人大常委会香港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预备工作委员会的决定》[1]:140-141。1993年12月2日下午,彭定康就1994 / 95年选举安排发表声明,宣布于12月10日将有关选举部分立法草案刊登宪报,并于12月15日提交立法局[1]:142-143。
港督彭定康单方面把政改方案提交立法局审议,以些微多数票获得通过,1995年之立法局选举便是根据此政改方案进行[15]:141。1994年2月23日,立法局经过10个小时辩论,三读通过《1993年选举规定(杂项修订)(第二号)条例草案》,即彭定康第一部分政改方案[1]:145。4月18日,英国下议院外交事务委员会在题为《1997年前后的英中关系》之报告中讲:“如果我们认为北京政权自然会维持到97年的话,那是不明智的。”[16]6月30日,立法局经过20小时之激烈辩论后,通过彭定康政改方案方案第二部分(32票赞成,24票反对,2票弃权),而“九四”方案(在功能组别方面另设新9组,维持以公司为单位之投票选举办法;选举委员会由代表社会各阶层之4大类人士组成)仅以一票之差被否决(28票赞成,29票反对,2票弃权)[1]:146。
1994年1月初,预委会政务专题小组在北京举行第三次会议时,就讨论港英最后一届三级议会架构之终结问题[1]:242。8月31日,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以全额赞成票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郑耀棠等32名全国人大代表所提议案的决定》,认为港英最后一届立法局、市政局和区域市政局、区议会于1997年6月30日终止;会议决定:由香港特区筹委会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一届政府和立法会产生办法的决定》,负责筹备成立香港特区之有关事宜,规定香港特区第一届立法会之具体产生办法,组建香港特区第一届立法会[1]:146-147。10月,在政务专题小组举行之第11次会议上,成立选举事务研究小组,正式向筹委会提交成立临立会之建议[1]:242。
“香港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简称筹委会)于1996年1月26日在北京成立,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授权进行筹备成立香港特区之有关工作机构[1]:156。根据1990年4月4日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通过之“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一届政府和立法会产生办法的决定”,筹委会负责筹组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一届政府推选委员会(简称推委会)[1]:157。
1996年8月10日,筹委会第四次全体会议审议并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一届政府推选委员会的具体产生办法》;11月1日,筹委会六次全体会议在北京人民大会堂开幕,本次大会将选举产生特区第一届政府推委会[1]:158。11月2日,从409位候选人中选出340位,与港区26位人大代表和34位政协委员组成400人之推委会[1]:159。10月5日,筹委会第五次全体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一任行政长官产生办法》[1]:159。11月15日,推委会举行第一次全体会议,推选出3位行政长官候选人:董建华(206票)、杨铁梁(82票)、吴光正(54票)[1]:162-163。11月27日,推委会举行第二次全体会议,3位候选人用2天半分4场分别对4个界别之推委会委员之240个提问作回答[1]:163。12月11日,全部400名推委齐聚香港会议展览中心,举行推委会第三次全体会议,在398张有效选票中,董建华获320票,杨铁梁获42票,吴光正获36票,董建华当选为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一任行政长官[1]:164。12月12日,筹委会第七次全体会议在深圳召开,通过报请国务院任命董建华为香港特区第一任行政长官之报告;12月16日,国务院召开第十一次全体会议作出决定,任命董建华为香港特区第一任行政长官;中国总理李鹏签署国务院第207号令任命董建华为香港特区第一任行政长官[1]:166。
于是中国政府决定放弃1990年与英方达成共识之“直通车方案”(即1995年选出之立法局可以在1997年自动过渡为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一届立法会),转而“另起炉灶”,在1997年成立“临时立法会”,负责处理特区刚成立时之立法工作,然后在1998年才根据《基本法》之条款选出特区第一届立法会[15]:141-142。
香港主权移交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成为香港特区的宪制性文件;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制之主要内容包含在香港基本法第四章“政治体制”中,涉及行政长官、行政机关、立法机关、司法机关、区域组织及公务人员的制度。香港特区成立后,围绕政制发展问题之争论不断;政制改革亦成为各种选举、民主社运以至特区政府施政最重要的议题之一。
由于普通话与粤语发音不同,内地还是用全称“政治体制”或“政治制度”;如果内地也用“政制”,在口语中会产生“政制”与“政治”区分不出来;在普通话中,“制”和“治”是同音字,而在香港广东话中,却是两个音[1]:ix。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政治制度方面的相关条文:
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在当地通过选举或协商产生,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实际情况和循序渐进的原则而规定,最终达至由一个有广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员会按民主程序提名后普选产生的目标。行政长官产生的具体办法由附件一《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规定。
——基本法第四十五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由选举产生。立法会的产生办法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实际情况和循序渐进的原则而规定,最终达至全部议员由普选产生的目标。立法会产生的具体办法和法案、议案的表决程序由附件二《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的产生办法和表决程序》规定。
——基本法第六十八条
2007年以后各任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如需修改,须经立法会全体议员三分之二多数通过,行政长官同意,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附件一: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2021年前):第七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法行使本办法的修改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修改前,以适当形式听取香港社会各界意见。
——附件一: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2021年后):第十条
2007年以后立法会的产生办法和表决程序
2007年以后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的产生办法和法案、议案的表决程序,如需对本附件的规定进行修改,须经立法会全体议员三分之二多数通过,行政长官同意,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附件二: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的产生办法和表决程序(2021年前):第三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法行使本办法和法案、议案的表决程序的修改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修改前,以适当形式听取香港社会各界意见。
——附件二: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的产生办法和表决程序(2021年后):第八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一第七条和附件二第三条的解释(节选)[17]
(基本法附件一、二的内容)是否需要进行修改,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应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报告,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四十五条和第六十八条规定,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实际情况和循序渐进的原则确定。修改行政长官产生办法和立法会产生办法及立法会法案、议案表决程序的法案及其修正案,应由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向立法会提出。
现时香港政制改革的最主要的讨论为行政长官及立法会的产生办法。
虽然《基本法》45条已列出有关行政长官产生办法,并于其附件内提供解释,但是条文内的字眼较为模糊。例如,《基本法》并没有具体解释“香港实际情况和循序渐进的原则”的意义。另外,虽然人大常委已决定于2017年才可以以普选产生行政长官,但特区政府已将讨论转移到如何修改2012年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令到产生方法可以循序渐进。
条文内的提名委员会如何组成亦存在争议。建制派及特区政府认为组成应参照现时的选委会,泛民主派则争取扩大选民基础及大幅增加民选成分。2014年8月3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确定提委会需参照现时的选委会。
另一方面,《基本法》68条已列出有关立法会产生办法,但是条文的字眼亦较为模糊。此外,是否或怎样废除立法会的功能组别亦具争议性。
1998年香港立法会选举于1998年5月24日举行,议员任期为2年[1]:252。
2000年香港立法会选举于2000年9月10日举行[1]:255。选举期间,香港岛区民建联参选人程介南被揭发没有申报个人利益及涉嫌以权谋私,当选后即宣布辞职;特区政府于2000年12月10日举行立法会补选;共有6人报名参选;有278,672名合资格登记选民投票,投票率为33.2;前大律师公会会长余若薇获108,401票补选为立法会议员[1]:256。
第二任行政长官选举之提名期为2002年2月15日至2月28日,本届选委会总人数有796人;在提名期间,董建华在连任谘询大会回答63名选委提出之问题;最后董建华获得714名选委提名;由于在提名期结束时只有一位候选人之提名有效,根据《行政长官选举条例》,董建华自动当选[1]:168。3月4日,中国国务院总理朱镕基主持召开国务院第八次全体会议,审议香港特区上报之关于选举董建华为香港特区第二任行政长官人选之报告,并听取国务院港澳办公室主任廖晖关于香港特区第二任行政长官人选产生过程之汇报;会议决定,任命董建华为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二任行政长官,随后朱镕基签署国务院第347号任命令,于3月7日颁发[1]:169。
2004年香港立法会选举于2004年9月12日举行[1]:257。2007年,立法会港岛区议员马力病逝,特区政府于同年12月2日进行补选,有8人报名参选;港岛登记选民总数61.8万,投票人数32.2万,投票率52.6%;陈方安生以17.5万票当选[1]:259。
2005年3月10日,第二任行政长官董建华经过慎重考虑,向国务院呈送辞职报告;是日傍晚,董先生在特区政府总部举行记者会:“一个小时以前,我已经正式向中央政府提交了请求辞去行政长官职务的报告。八年前,我接受中央政府任命,出任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与香港市民一起,开始走一条从来没有人走过的路——落实‘一国两制’、‘港人治港’、高度自治。……由于长时期的操劳,在去年第三季度以后,我已经明显感觉到自己的健康状况大不如前。以香港利益为重,我考虑过向中央提出辞去行政长官职务。这是出于对香港、对国家负责的态度。”[1]:169-170董先生对全国政协提名他为全国政协副主席建议人选,是中央政府对他信任,表示衷心感谢;3月12日,中国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主持召开国务院全体会议,批准董建华辞去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职务,温家宝签署国务院第433号令,即日生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有关规定,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董建华辞去行政长官职务,于2005年3月12日离职。”[1]:170
特区政府宣布第二任行政长官缺位后补选之行政长官之任期是原行政长官之剩馀任期;之后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发言人也就此发表谈话,支持特区政府立场:“是符合基本法立法原意的,第二任行政长官缺位后由任期5年的选举委员会补选的行政长官,仍为第二任行政长官,其任期应为原行政长官的剩馀任期。……理解补选的行政长官的任期问题,不能仅从基本法第46条的规定(即‘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任期5年,可连任一次’)去考虑,还要结合附件一有关行政长官产生办法的规定去考虑。在基本法起草过程中,对行政长官缺位后补选的行政长官的任期问题,曾有不同意见,有的主张是剩馀任期,有的主张是新的一届5年任期。因此,基本法第53条关于行政长官缺位补选的条文的起草,曾经历了一个变化过程。1988年4月公布的香港基本法(草案征求意见稿)曾经写明:‘行政长官缺位时,应在6个月内产生新的一届行政长官。’1989年1月公布的香港基本法(草案)以及1990年4月七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通过的香港基本法,将这一规定修改为:‘行政长官缺位时,应在6个月内依基本法第45条的规定产生新的行政长官。’基本法第53条删去了其中的‘一届’两字,把‘新的一届行政长官’改为‘新的行政长官’,表明补选的行政长官只是‘新的一位’,并不涉及他的任期是剩馀任期,还是新的一届五年任期。值得注意的是,在删去‘一届’的同时增加了‘依本法第45条的规定产生’的内容。因此,新的一位行政长官的任期应看第45条。基本法第45条规定:‘行政长官产生的具体办法由附件一《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规定。’附件一则规定:‘行政长官由一个具有广泛代表性的选举委员会根据基本法选出,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选举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设立一个任期五年的选举委员会,而选举委员会的唯一任务和职权是选举行政长官,这是一种独特的选举制度,基本法附件一规定在2007年以前设立一个任期五年的选举委员会选举行政长官,目的就是为了便于在五年中行政长官缺位时能够及时补选新的行政长官以完成剩馀任期。”[18]:119-120
4月6日,曾荫权以政务司司长之身份在立法会就新的行政长官的任期发表声明,就寻求全国人大常委会释法之有关考虑作详细说明:“由于《行政长官选举条例》没有具体规定一旦行政长官在任内出缺时经补选产生的新的行政长官的任期,我们会在今天的立法会会议上,首读《行政长官选举(修订)(行政长官的任期)条例草案》,并开始二读辩论。这项《条例草案》的目的,是把行政长官任期问题按特区政府的理解以清晰明确的条文规定下来。有议员建议修改《基本法》,对新的行政长官的任期问题作出规定。我们知道较早前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已经表明,《基本法》对行政长官缺位后新的行政长官的任期问题已有明确制度设计,立法原意是清楚的。现在出现分歧是由于对《基本法》的理解不一致,通过法律解释就可以阐明立法原意,不需要修改《基本法》。况且,《基本法》修改权限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下一次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须待2006年3月左右才召开,时间上也根本不能赶及于7月10日前修改《基本法》。我多番挣扎思量,最后为了香港社会的稳定和特区政府的有效运作,我作为署理行政长官决定提请中央释法,以解决香港目前的争议。我深知这不是一个最受欢迎的决定,但令我释然的,是我肯定这个决定绝对不会影响‘一国两制’、港人治港和高度自治,绝对无损香港赖以成功的法治精神。在‘一国两制’设计下,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对《基本法》作出解释,这是香港宪制的一部分。依循《基本法》的规定寻求全国人大常委会为新的行政长官的任期问题作出最权威的法律解释,正是合法合宪的做法。”[1]:175-176同时又以署理行政长官之名义提交《关于请求国务院提请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就〈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53条第二款作出解释的报告》:“对新的行政长官的任期的问题,香港社会出现两种不同意见。有的意见支持应当是剩馀任期,有的意见认为是5年任期,相信就此问题的分歧将会持续。再者,已经有立法会议员及个别市民公开表示会就《行政长官选举条例》的修订草案提出司法复核申请。因此,特区政府现时面对两个问题:(1)为确保修订草案的立法程序如期完成,需要对《基本法》有关条文的权威性及决定性的法律解释,方可为本地立法提供稳固的基础。(2)如出现司法复核情况,司法程序一经展开,需要一段较长时间才完成,极有可能使我们不能如期在7月10日选出新的行政长官。”[1]:175-177。
中国国务院因此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对香港基本法第53条第二款作出解释;2005年4月10日,中国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发提请解释之议案;全国人大委员长会议审议国务院报告,决定向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5次会议提出释法草案,并依照香港基本法规定,经广泛听取香港各界人士意见后,于2005年4月27日,十届人大常委会第15次会议通过释法草案[1]:177。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就补选新的行政长官之任期作出法律解释后,5月25日立法会通过《行政长官选举(修订)(行政长官的任期)条例草案》,确立7月10日补选出来之新的行政长官,只履行前行政长官董建华之馀下任期[1]:179。5月25日曾荫权宣布辞职,休假并表明参选意向;6月2日上午,国务院批准曾荫权辞去政务司长职务,下午曾荫权在君悦酒店召开记者会,宣布参选行政长官并公布施政纲领[1]:179。6月15日中午,曾荫权前往选举事务处正式报名参选,并递交支持其参选行政长官之674名选委提名表和36名选委签署之《支持同意书》(至6月16日提名期结束时,《支持同意书》增加至40份)[1]:179-180。6月16日下午5时候选人提名结束,5时半朱芳龄法官在中环美利大厦特区政府新闻处新闻会议室宣布,经核实,曾荫权是唯一获得有效提名之候选人,她依法宣布曾荫权自动当选[1]:182。6月17日,选举结果刊宪,并公布为其提名之选委名单;同日署理行政长官唐英年向中央政府提交报请任命曾荫权为新的行政长官之报告[1]:182。6月21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主持召开国务院全体会议,会议决定任命曾荫权为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温当即签署任命曾荫权为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之国务院第437号令,即日起就职,任期至2007年6月30日[1]:183。温在会上讲话,这次香港特区行政长官选举,是在行政长官出缺后进行之一次补缺选举;选举是按照香港基本法和香港特区《行政长官选举条例》等有关法律之规定进行,体现公开、公平、公正之原则;曾荫权此次获得714名选委之提名和支持顺利当选,表明他得到香港各界之广泛认同和支持[1]:183。6月24日,曾荫权行政长官之宣誓就职仪式在北京人民大会堂香港厅举行,温等出席宣誓就职仪式[1]:183。
1990年代,当时的三大政党民主党、自由党和民建联均支持0708双普选[19][20][21]。
2005年,特区政府依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释法”和“决定”提出之“政改方案”,因遭到立法会中民主派议员之“捆绑”反对,未获全体议员法定议员三分之二多数通过,导致政府之方案没有通过,使香港之政制发展原地踏步[1]:183。但由于立法会中之泛民议员集体捆绑,表决否定特区政府2005年提出之政改方案,致使香港之政制发展原地踏步[1]:260。2007年第三任行政长官之产生办法原则上沿用原办法产生[1]:183。
2006年9月26日,民主派政党成立竞选工作小组,由民主党杨森和代表公民党之汤家骅共同担任主席[1]:185。工作小组之工作分两部分:选举选委之工作由汤家骅、余若薇、张文光、单仲偕统筹;统筹行政长官竞选办事处之工作,由吴霭仪和民主党总干事夏咏授负责[1]:185。工作小组推举民促会之高德礼(George Cautherley)为司库,负责监管选举之财政[1]:185。在公民党11月4日举行之会员大会上,梁家杰被推举为公民党之行政长官参选人;11月6日,梁家杰又正式成为泛民之行政长官参选人[22]。
2007年2月1日,曾荫权宣布参选第三任行政长官[1]:186。3月1日和3月15日,曾荫权和梁家杰举行行政长官候选人两次公开答问论坛[1]:187。3月25日上午,香港特区第三任行政长官人选选举在亚洲国际博览馆举行,在772张有效选票中,梁家杰得到123票,曾荫权获得649票,曾荫权当选[1]:189。4月2日,中国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主持召开国务院第十次全体会议;温签署国务院第490号令,任命曾荫权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三任行政长官,于2007年7月1日就职[1]:189。
2008年香港立法会选举于2008年9月7日举行[1]:259。2010年5月16日,香港特区举行立法会五区补选;在建制派一致杯葛,公民党、社民连没有遇到有力竞争情况下,其5名辞职议员梁家杰、陈淑庄、梁国雄、黄毓民、陈伟业重返立法会;补选投票率为17.1%,为香港回归以来最低,仅为民主派提出作为“公投”成功标志之50%以上投票率标准之三分之一,也远低于民主派30%投票率之最低预期[1]:262。
香港特区政府于2010年提出2012年行政长官及立法会产生办法之改革建议,当中不少地方均参照2005年被否决的方案。
行政长官的选举方面,负责选出行政长官的委员会将会由800人增加400人,最后人数为1,200人。四个界别的选举委员各增加100人。提名行政长官的所需提名比例维持不变为1/8,但由于选举委员的人数上升,因此所需提名人数增至150人。
本届立法会选举,是2007年以后首次对立法会之产生办法依法定程序作出修改并通过后进行,扩大民主成分,立法会议员名额由原来之60席增至70席,新增之10席由分区直选和功能团体选举平均分配[1]:262。而新功能组别的产生,根据政府原方案是由民选区议员互选产生。在表决前几天,北京政府接受民主党提出的公民一人两票方案。根据该方案,该5席的功能组别议席将由民选区议员提名,所需提名人数为最少10人。新的功能组别议席将会由没有功能组别投票权的320万选民选出。特区政府答应的立法会选举办法将会在2010年秋天立法会复会后在本地立法阶段中审议。
最后,2012年的选举方案在2010年6月24日(行政长官产生办法)及25日(立法会产生办法)表决,分别以46票支持和13票反对及46票支持和12票反对下全部通过。建制派、民主党及民协均投下赞成票。
2012年香港立法会选举于2012年9月9日举行[1]:262。部份人因同时属于功能组别的选民,故能在功能组别投两票(原有功能组别和“超级区议员”)。
香港大学法律系副教授戴耀廷于2013年1月16日在香港《信报》“法制人”专栏发表题为〈公民抗命的最大杀伤力武器〉一文,最早发出“占领中环”之信号,香港简称为“占中”[1]:235。作者在文中直白:行动以非暴力之公民抗命方式,由示威者长期占领中环要道,以瘫痪香港之政经中心,迫使北京改变立场[1]:235。3月27日,戴耀廷会同香港中文大学社会学系副教授陈健民和牧师朱耀明共同发布“占领中环”信念书,将“占中”概念推向社会[1]:236。上述三人又被香港传媒称为“占中三子”[1]:236。
香港政府于2013年12月4日正式宣布就2016年立法会选举和2017年行政长官产生办法展开谘询[23]。
但2014年由于舆论支持香港激进本土派抵制本次政改,从而发生雨伞运动。香港不同政治光谱之非建制派及其代表人物纷纷向中环群集,结成临时同盟,其中也夹杂着以各种方式寻求自娱自乐之市民[1]:236。在“学联”、“学民思潮”发动组织下,大、中学生参与罢课,“占中”迅速扩展为“占总(政府总部)”、“占旺”(旺角)、“占铜”(铜锣湾);示威者所占之处,障碍物成排成堆,交通堵塞,商铺关门,学校停课[1]:236。“占中”于2014年9月28日凌晨由戴耀廷宣布正式启动,活动组织者要求“全国人大常委会撤回决定”、“重启政改,梁振英重新交出反映港人意愿的政改报告”[1]:236。7月3日,“反占中大联盟”成立,发起反“占中”签名活动[1]:236。
2015年1月7日,政务司司长林郑月娥宣布启动第二轮政改谘询,同时公布行政长官普选办法谘询文件[1]:236。香港立法会于2015年6月18日表决《行政长官产生办法决议案》,最终出席议员人数37名,8票赞成、28票反对、0票弃权[1]:240。立法会主席曾钰成宣布此次政改方案未获通过[1]:240。
2021年1月27日,中共中央总书记习近平在听取香港行政长官林郑月娥工作汇报时,提出“爱国者治港”是一国两制的根本原则[24]。2月28日至3月1日,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举办“爱国者治港”座谈会,国务院港澳办主任夏宝龙表示“要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的‘爱国者治港’的原则,要根据香港实际情况设计,形成有香港特色的民主选举制度”[25][26]。同年3月,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关于完善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制度的决定》,对香港选举制度直接进行改革[27]。3月3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修订香港基本法附件一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香港基本法附件二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的产生办法和表决程序。
中央政府对香港选举制度的改革引发香港本地及国际社会严厉批评。民主派李永达声称改革将造成“香港民主进程的大幅倒退”[28]。美国、英国、欧盟等西方国家谴责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颠覆香港选举制度及摧毁一国两制,完全违反《中英联合声明》[29][30][31]”。
2023年5月,行政长官李家超公布改制细节,议员总数降为470人,由委任、地区委员会界别选举、以及由区议会地方选区选举产生,数目比例约为“442”,[32]包括:
另外,区议会主席会由当区民政事务专员担任。参加直选者须获当区50名选民提名、再获三个地区委员会每会各3人提名。为确保“国家安全”及全面落实“爱国者治港”原则,区议会将引入资格审查制度,无论从何种渠道成为区议员,都要先透过资格审查机制确认。
这次改制一如2021年的立法会选举,被视为民主倒退,民选议席大幅减少,甚至比1982年第一届区议会选举的比例还要少,而且提名门槛增高,政府等于在选举前就可以控制候选人名单,令选举形式化,只沦为走过场的假选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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