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倾向歧视条例立法建议(英文简称SODO),自1990年代以来一直在香港社会讨论,香港特区政府一直没有积极计划就此条例立法进行谘询,所以至今仍未在香港立法会通过成为草案及《香港法例》。订立法例的原意是要保障不同性倾向人士,避免因不同性倾向而受不合理的歧视和差别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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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现有的歧视条例,特别是《性别歧视条例》当中,并未包括对不同性倾向的歧视。[1]
自1991年香港实行同性恋非刑事化后,本地人权及同性恋权利团体努力争取立法,香港回归前政府曾尝试一篮子地为歧视条例立法,但不获通过。1994年及1997年,议员胡红玉及刘千石分别以私人草案方式进行立法,结果因立法会内票数不足未能通过。
随后香港政府个别地替不同的歧视立法,先后有性别歧视条例、[2]、残疾歧视条例[3]、种族歧视条例[4]及家庭岗位歧视条例。[5]
2006年3月10日,香港特区政府受联合国人权事务委员会及社会及文化权利委员会的压力,要求开始进行立法工作,保障社会人士不会因其性倾向受到歧视。[6]
民政事务局的《消除性倾向歧视的雇佣实务守则》,[7]性倾向是指:异性恋(性方面倾向于异性)、同性恋(性方面倾向于同性)和双性恋(性方面倾向于同性和异性)。
港英政府在1996年发表了一份有关性倾向歧视的研究及谘询文件,当中亦把性倾向局限于异性恋、同性恋及双性恋。
守则中的“歧视”定义是指基于性倾向或根据传统观念所认定的性倾向,而作出任何的区别、排斥、限制或优惠,其目的或结果是要消除或损害人权和自由。而“骚扰”指基于性倾向而受到不受欢迎的对待,包括口头及实际行动两方面。身体遭受侵犯、恐吓、令人反感的笑话、嘲讽和侮辱等。“中伤”则是指透过任何公开活动而煽动对不同性倾向人士的仇恨、极度鄙视或强烈的嘲讽。在本文件内,公开活动指任何煽动他人的行为。
假使我们对待B的方法有别于对待A的方法(A、B可以代表个体或组别),我们就说B受到差别对待(differential treatment)。不合理的差别对待经常与社会指称的偏见混淆,前者是法律框架下的歧视行为,后者是法律不会规管的个人看法。在现行的性别歧视条例中,事实存在一些文化上可被合理接受的差别对待,例如:女厕服务员的聘请不用是男性,这是一般合理情况下的法律容许的差别对待。
我们可以透过现行四条反歧视条例的内容,得知性倾向歧视条例的大致框架,是规管针对五个特定范畴的不合理差别对待,包括:就业、教育、租住、会籍,以及货品、设施和服务提供。此外,一些海外歧视法也可供社会参考,加拿大法学家Dale Gibson指出只有当那些差别对待是带敌意的(invidious)、有贬意的(pejorative)、不合理的、不公平的、非理性的、任意的、前后不一致的和没有需要的,差别对待才构成歧视。另外,也不是所有歧视都是法律所关注的,只有那些产生实质影响(substantial)的歧视,法庭才受理。[8]
香港社会对性小众的歧视情况时有出现,虽然香港相对宽容,普遍香港人反对在工作和就业上歧视性倾向,对待性倾向议题在社会上仍相对敏感,社会上的保守派反对同性恋的声音较大,他们反对一切关于保障性小众的权益立法。
2009年,香港小童群益会曾就同性恋青少年在学时的经历展开调查,发现受访同性恋学生曾遭遇社交排斥、杯葛(39.8%)、言语暴力(42.3%)以至肢体伤害或性骚扰(13.5%)。
2012年11月,香港大学民意研究计划就市民对不同性倾向人士权利的意见进行为期六日的民意调查,成功访问了1,022名市民;显示75.8%的受访者认为社会普遍对不同性倾向人士存在歧视,63.8%的受访者同意应该立法保障不同性倾向人士免受歧视。
另一方面,对性倾向歧视条例立法亦有争议和反对的强烈声音,其中保守的宗教团体认为相关条例立法会侵犯宗教、言论、良心及教育自由。
2012年11月,反同性恋组织明光社总共收到超过两万八千个联署签名反对就性倾向歧视条例立法进行谘询,立法谘询议案最终在分组点票直选及功能组别皆被否决。
2013年1月14日,基督教保守派教会中国基督教播道会恩福堂在添马公园举办“爱家共融祈祷音乐会”,大会声称逾五万人参与,警方表示高峰期有五千人。
立法禁止性倾向、性别认同及双性人身份歧视的研究 第六章 性倾向、性别认同及双性人身份歧视法例比较 [9]
state’s Employment Equality Act.Section 37 of the existing law grants specific exemptions from sections protecting LGBT people to “religious, educational or medical institutions” – permitting them to discriminate “in order to maintain the religious ethos of the institution”.[10]
支持的意见认为,同性恋者普遍不公开其性倾向的情况下,于现有的就业、教育、服务等这些基本生活需要的范畴内获得平等合理保障,若员工不能保证其同性恋身份曝光后,而引致雇主的投闲置散或失去工作机会,情况在教育界与纪律部队等身份敏感的行业普遍出现。反对者则担心同性恋者可因此在就业、教育、服务等方面享有特殊权利,并质疑在少数族裔的权利仍未得到保障时为何要先保障性小众的权益。
在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中,性倾向及性别认同现时已被列为与性别和种族同样地位的基本人权之中。香港法律学者戴耀廷指:香港是一个多元化社会,而香港社会也跟从很多西方社会的发展追求人权保障。人权也要保障人的尊严,而性倾向是涉及人的尊严的。反对一方认为许多个人自由的问题都不是能够直接从人权原则作出决定,而要靠社会规范,例如赌博、暴力或色情刊物、吸烟等问题。支持一方认为要以基本人权的角度争取不因任何人的性倾向而受歧视。[11]
在法律上订明的歧视行为,是规管针对五个特定范畴的不合理差别对待,包括:就业、教育、租住、会籍,以及货品、设施和服务提供。对于不同性倾向人士的不满言论、看法及态度,除非引致对方财物损失及身体损伤(法律视为严重中伤),否则是不受法律规管。故此,基于对一个群体/身分的笼统认识或错误理解,而产生对她/他们的负面态度和感觉,不是法律上的歧视,可见用法律去管制的歧视行为是有界线的[12]
此外,即使扩大现有的歧视条例,也不可能去禁止一切歧视的态度,亦即是立法并不会消除歧视,如父母的偏心,男女雇员薪酬的差异不平等的性别歧视,或一些非明显的种族歧视,如一些对少数族裔并无构成实质伤害的嘲弄言论,法例并不能禁止。
现时香港的歧视条例并无包含不同性取向的人士,部分团体支持性倾向歧视立法,认为立法可以保障他们在教育和工作方面不会受到歧视和不公平对待,与性别和种族的歧视条例相同。不少保守的宗教团体,特别是基督教反同组织明光社一直强烈反对立法,认为立法会造成“逆向歧视”。[来源请求]
- 争取性倾向歧视立法阵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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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员包括香港女同盟会、彩虹行动、大同、跨性别权益会。
- 根据不同的研究计划显示,性倾向歧视在港日益严重,而校园及职场是重灾区,受害人有怨无路诉,更难以得到适切的支援。
- 我们期望,香港政府立即启动性倾向歧视条例之立法程序,带动社会正视性倾向歧视问题,长远促进不同性倾向人士在香港和谐共处。
- 香港性小众平权联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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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员包括(按笔划排序):九龙佑宁堂、女同学社、中大性别关注组、午夜蓝、世界公民、同自在、同志公民、姊妹同志、姐姐仔会、性神学社、性?无别!、香港中文大学酷儿团契、香港基督徒学会、众乐教会、基恩之家、基督教协进会性别公义促进小组、跨性别资源中心、黑天使音乐剧团、G点电视和Queer Straight Alliance。
- 香港性小众平权联盟推出首个涵盖性倾向、性别认同及性别表达的民间方案,就制订《性倾向及性别认同歧视条例》提出具体的立法建议。[14]
- 彩虹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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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所有政策、福利和服务不可以有任何歧视。房屋局“同性伴侣没有一起申请公屋的权利”违反《香港人权法》中的规定。
- 新妇女协进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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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卫生福利局对同性恋者之同性伴侣,是否被医院视为在紧急情况下“关系密切的人”无正面回应。
- 十分一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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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智行基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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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于反性倾向歧视方面,立法与公众教育并无冲突,应同时进行。
- 最好的政策是最广阔及最公平的政策,包含最广阔范围类别的家庭类型,任何提供给夫妻的福利都应同样提供给“同志伴侣”。
- 香港天主教大专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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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仰教导爱贫穷人为先,不应包括道德上的批判。立法可以至少保障那些弱小者的人性尊严。
- 香港基督徒学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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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人权法案条例》只限于政府机构,不适用于非政府机构,故有需要立法。由于涉及宗教自由及教会内行使工作权力的范围(如担任神职人员,牧师及传道人等教会工作),应予以法例上的豁免。[15]
- 香港基督教工业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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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雇佣条例》第九条所载有关非法解雇并不包括对不同性倾向人士的歧视,对不同性倾向人士的保障不足。
- 基恩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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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港有实际性倾向歧视个案,应立法禁止基于性倾向的歧视,不应给予宗教及教育界任何豁免。
- 女同学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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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与人之间有著各式各样先天或文化构成的差异,例如性别、种族、残疾、家庭岗位、年龄、性倾向及性别认同等。我们的社会往往会按照这些差异把人分门别类,并给予不同的对待。反歧视法的基本精神是人人都应该享有平等机会。
- 香港人权监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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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作为国际人权体制的一部份,亦不能再漠视有关性倾向的人权准则和义务。
- 总括而言,香港现时有关性倾向的法例有很多不足之处,法律改革有其必要。可引进的改革可分为三类:首先,政府当局应撤销刑法中针对同性与异性性关系的条文的不平等。其次,政府当局应制定反性向歧视条例,保障性小众的权益。政府当局亦应制定法例,在法律上承认同性伴侣的地位。[16]
- 国际特赦组织香港分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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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港府以“非立法方式”遏止性倾向歧视已超过20年,仍未能有效消除歧视,而且平机会报告亦指出过半数市民支持立法的情况下,政府很应该把握此机会,尽快启动性倾向歧视的立法程序,以使现行的歧视条例更臻完善——毕竟,自诩为国际大都会的香港,在为LGBTI人士提供平等环境方面,已是大大落后于人。[17]
- 可见,香港政府有责任履行国际公约,落实委员会审议结论,从速就性倾向和性别认同歧视立法。[18][19]
- 联合国人权事务委员会
- 早于1999年,联合国人权事务委员会于《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审议结论中,就香港的性倾向歧视情况提出关注:“现行法例并未为基于种族或性倾向遭受歧视的人士,提供任何补救。香港特区应制订所需法例,确保《公约》第26条得到全面落实。”而2013年的审议结论亦再一次关注香港:“应考虑颁布立法,明确禁止基于性取向和性认同的歧视,采取必要措施制止对同性恋的偏见和社会鄙视,并明确表示不容忍任何形式的基于性取向和性认同的骚扰、歧视或暴力行为”,并应“按照《公约》第26条,确保未婚同居的同性伴侣享有给予未婚同居的异性伴侣的同样福利”。[20]
- 联合国经济、社会与文化权利委员会
- 《经济、社会与文化权利的国际公约》的经济、社会与文化权利委员会亦于2001年、2005年及2014年的审议结论中,表达对香港有人因受到性取向和性别认同歧视而未能充分享有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表示关注,例如2014年的审议结论中列明关注“基于性取向和性别认同的歧视,尤其是在就业、教育、医疗和住屋方面”及“缺乏全面的反歧视立法”,并促请香港政府“依照《公约》第2条第2款并考虑到委员会关于在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方面不歧视的第20号一般性意见(2009年),通过全面的反歧视立法”,并“采取适当措施,确保男女同性恋者、双性恋者和跨性别人士能够充分享有其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而不受歧视”。[21]
- 关怀爱滋
- 联合国爱滋病规划署(UNAIDS)早于2009年,已经清晰地建议立法者订立性倾向歧视条例,减低爱滋病病毒对他们的影响。然而,在快到2017年的今天,政府的爱滋病建议策略文件中,却依然以“继续留意”的字眼,回应同志社群多年来对立法保障权益的诉求。[22]
- 平机会及香港中文大学香港亚太研究所性别研究中心
- 平等机会委员会(平机会)及香港中文大学香港亚太研究所性别研究中心(性别研究中心)今天(2017年3月9日)发表联合声明(请参阅附件[23]),呼吁政府尽快就禁止性倾向、性别认同和双性人身份歧视进行公众谘询并且立法。 [24]
- (1) 商界 Business sector
- (a) 金融机构 Financial institutions and organisations
- ABN AMRO Bank N.V. (荷兰银行)
- AIG Insurance Hong Kong Limited (美亚保险香港有限公司)
- Asia Securities Industry & Financial Markets Association (ASIFMA) (亚洲证券业和
- 金融市场协会)
- Bank of America Merrill Lynch (美林银行)
- Barclays (巴克莱银行)
- Blackrock Inc (贝莱德)
- BNY Mellon (纽约梅隆银行)
- Commonwealth Bank of Australia, Hong Kong Branch (澳洲联邦银行,香港分行)
- Credit Suisse (瑞士信贷)
- Goldman Sachs (高盛)
- Hong Kong LGBT Interbank Forum
- J.P. Morgan (摩根大通)
- Morgan Stanley (摩根士丹利)
- Societe Generale (法国兴业银行)
- State Street (美国道富银行)
- (b) 其他商业机构 Other business sector
- AmCham (American Chamber of Commerce in Hong Kong) (香港美国商会)
- Edelman Public Relations Worldwide (HK) Ltd (爱德曼香港)
- Google (谷歌)
- Lane Crawford Joyce Group (连卡佛)
- LUSH Asia Limited
- PLUG Magazine
- PVH Corp
- (2) 领事馆 Consulates
- Australian Consulate-General, Hong Kong (澳洲驻港总领事馆)
- (3) 律师行及法律机构 Law firms and legal organisations
- Clifford Chance (高伟绅律师行)
- Davis Polk
- Freshfields Bruckhaus Deringer (富而德律师事务所)
- Herbert Smith Freehills (史密夫·斐尔律师事务所)
- Hogan Lovells
- Hong Kong Gay and Lesbian Attorneys Network (HKGALA) (香港同志律师协会)
- Hong Kong International Arbitration Centre (香港国际仲裁中心)
- Linklaters (年利达律师事务所)
- Morley Chow Seto
- Oldham Li & Nie (高李严律师行)
- Paul Hastings (普衡律师事务所)
- Progressive Lawyers Group (法政汇思)
- Ropes & Gray
- Skadden, Arps, Slate, Meagher & Flom (世达国际律师事务所)
- Vidler and Co (韦智达律师行)
- (4) 非政府机构 Non-Government Organisations
- Action Q (大专同志行动)
- AIDS Concern (关怀爱滋)
- Amnesty International Hong Kong (国际特赦组织香港分会)
- Association for Transgender Rights (跨性别权益会)
- Association of World Citizens Hong Kong China (世界公民协会中国香港)
- Big Love Alliance (大爱同盟)
- Community Business (社商贤汇)
- Concern.IS (藩篱以外 ﹣认识和关爱双性人)
- Equality Caucus (平权法案工作室)
- Fruits in Suits
- Gathering Point (汇聚)
- Gay Harmony (大同)
- GDotTV (G 点电视)
- Human Rights Watch (人权观察)
- Les Corner Empowerment Association (女角平权协作组)
- Les Peches
- Nutong Xueshe (女同学社)
- Out & Vote (同志公民)
- Out in HK
- Out Leadership
- Pink Alliance (粉红同盟)
- Pink Season (粉红天)
- PrideLab
- Primaco Productions (原色人)
- QUEER SISTERS (姊妹同志)
- Queer Straight Alliance
- Rainbow Action (彩虹行动)
- Rainbow of Hong Kong (香港彩虹)
- Sex and Gender Concern Group, CUHK (中大性/别关注组)
- Transgender Resource Centre (跨性别资源中心)
- Women Coalition of HKSAR (香港女同盟会)
- 5. 宗教团体 Religious groups
- Covenant of the Rainbow: Towards a Truly Inclusive Church (彩虹之约-共建同志友善教会行动)
- Hong Kong Christian Institute (香港基督徒学会)
- Queer Theology Academy (性神学社)
- Samma-kammanta
- 6. 大学学者 (个人名义) University Academics (personal capacity)
- Mr Hong-Cheng Maurice Chang Adjunctive lecturer at National Taiwan 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 Dr Sam Winter, B.Sc., P.G.D.E., M.Ed., Ph.D, Team leader, Sexology, Associate Professor, School of Public Health, Faculty of Health Sciences, Curtin University
- 社商贤汇
- 确立具体计划和时间表,为消除性倾向及性别认同歧视而立法[25]
- 青年新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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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支持就《性倾向歧视条例》立法,以保障不同性倾向人士在教育、就业、消费及医疗等方面免于歧视,以保障基本人权。[26]
- 刘千石议员
- 要有效消除歧视,公民教育和制定反歧视法例同样重要。[27]
- 陈志全议员
- 何秀兰议员
- 工党:(郑司律-香港岛)
- 民主党:(黄碧云-九龙西)
- 公民党:(余若薇-新界西)
- 街工:(黄润达-新界西)
[28]
- 维护家庭联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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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反对不合理地对待同性恋,认为性倾向歧视条例预设了同性恋于道德上正确是错误的,社会不应鼓吹同性恋行为。
- 以法律为同性恋者提供特别的保护,使同性恋者比起异性恋者有更优越的地位,而非平等。
- 以反歧视包装,用法律压制不认同同性恋行为的人权(如良心自由、言论自由、宗教自由、结社自由),造成道德歧视等逆向歧视。
- 为同性婚姻开绿灯,冲击婚姻及家庭制度。
- 性倾向难以验证,容易被人滥用,如雇员可向雇主宣称自己为同性恋者而免被解雇。[29]
- 明光社[30]
-
- 若香港通过立法,间接鼓吹同性恋,肛交现象更普遍,香港社会公共卫生方面将付出沉重代价。[31]
- 法例有教育作用。性倾向歧视法除了教育反歧视,同时亦强制“同性恋正常化”的意识加诸于不赞成同性恋的人身上,是侵犯人权。
- 歧视法必然带来逆向歧视,对同性恋有不同意见的人士都“反被歧视”,被剥削良心、宗教自由和言论自由。
- 若同性恋人士受性倾向歧视立法保护,按照同一逻辑,其他性倾向人士(异性恋、双性恋、亲子恋、家人恋、人兽恋、人物恋等)也应同样须要受到法例保护,否则法例会令同性恋人士成为霸权,违反订立歧视法的多元、包容含意;同时,因法例而产生的冲突,如乱伦法、兽交法、恋童法亦需要重新审视。
- 个别人士的性倾向难以辨别,讨论立法时必须考虑实际执法的困难。
- 歧视与分歧并不能混为一谈。不认同不等于歧视;不认同也不等于伤害性言语,在立法时应该作出分辨,以免抵触言论自由。[32]
- 香港性文化学会[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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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副主席洪子云博士副主席认为性倾向歧视条例立法会造成骨牌效应,除了保护同性恋者,还需保护更多不合乎社会道德规范的性倾向。因为性小众虽然包括同性恋、异性恋、双性恋,但后来加入了跨性别、变性别等类别,前平基会主席余志稳甚至说性小众是包括主流异性恋倾向以外的其他性倾向,即包括:娈童癖、人兽恋、恋物癖等等多元性倾向。[34]
- 香港演艺学院 基督徒学生团契
- 艺术工作者很多时追求不设限制的思想空间,让自己有更多的创作题材。然而,这个世界是有定律、规则的,如万有引力,日出日落,也正如传道书所讲,神造万物,各按其时,成为美好(传道书3:11上)。故此,我们相信神在创世之时,造男造女,这个配搭是最美好的,作为艺术工作者,我们所追求的是真、善、美,而基督徒的工作者,更应该回应真理,因为相信在真理引导下,才能得著真正的自由。[来源请求]
- 性倾向条例家校关注组
- 护家协会
- 部分法律界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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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乃缦对于支持者以公约的第26条(即香港人权法案第22条)“人人在法律上一律平等,且应受法律平等保护,免被歧视。在此方面,法律应禁止任何歧视,并保证人人享受平等而有效之保护,以防因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见或其他主张,民族本源或社会阶级,财产,出生或其他身份而生之歧视。”指出不用理会香港社会共识,而立法保障不同性倾向人士有所保留。
- 因人权委员会的意见在法律上并没有任何约束力,包括凌驾香港立法谘询的程序。若特区政府并没有宪法的责任,则市民参与讨论应否立法需要是必须的。要考虑的是立法与否得视乎实际的情况,如对同性恋者的歧视是否严重,除了立法,是否有其他积极的措施可改善歧视问题;立法的缓急轻重问题,例如年龄歧视法例是否比性倾向歧视更加适切等等。
- 歧视法须分为两类:公共行政与私人、私人与私人。订立性倾向歧视法是市民与市民之间的,如支持者立论成立,就应禁止私人之间的所有形式的歧视,即包括宗教、政见或其他主张、民族本源、社会阶级、财产、出生或其他身份等等。此很明显会成为过度立法。[35]
- 关启文博士 浸大宗教及哲学系教授
-
- 他在《“反性倾向歧视”的思考》一文中,用上万字篇幅详细写出性倾向歧视法的弊病和逻辑错误、人权的误用及同志运动的策略。主要是反对透过立法,全盘将同性恋及双性恋正常化。
- 公屋、公职、社会福利等的申请根本不考虑性倾向,也根本不用申报,说当中有歧视并不成立。
- 在香港处境,根本未见得同性恋者的社经地位比其他性倾向人士为低;亦没有因此而令同性恋者在社经地位上被歧视。
- 性倾向歧视条例是同志运动的策略,目的是要扭转一男一女的婚姻制度,改而以“多元婚姻”为目标。
- 难以辨别同性恋者的身份,自称同性恋者便获歧视法所保障,成为滥用歧视法。[36]
- 罗秉祥博士 浸大宗教及哲学系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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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反对性倾向歧视立法,认为同性恋本身在社会上不道德。合法并不等同合乎道德;受法律容忍(tolerance)的罪恶并不等同得到道德认可(endorsement)。例如在香港,通奸、包二奶及个一楼一式的卖淫嫖妓都非刑事化,但市民并没有因此误以为通奸、包二奶、及卖淫嫖妓都是好事,值得法律保护。
- 同理,香港法律并不禁止同性恋行为,并不必然等于宣告同性恋跟异性恋一样正常。和通奸、包二奶、卖淫嫖妓一样,同性恋行为属受法律容忍的罪恶(tolerated vice)。如对此有错误解读,不道德的性行将视为美化。[37]
- 黄成智 复和综合服务中心生命教育总监,前民主党立法会议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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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反对性倾向歧视立法,认为性倾向歧视立法,造成对现有家庭观念及教育方向的混乱(如以后我们在课本可否将爸爸定为男性等等问题),会对香港社会产生莫大冲击。
- 苏颖智牧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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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任何人(包括教会、福音机构)不聘任同性恋者均会惹官司。
- 二、任何人(包括牧师、传道)表达婚姻是一男一女,一夫一妻都可能被视为歧视同性恋而被检控。
- 三、任何人传讲同性恋是罪均可能被控告甚至入狱。
- 四、任何人不租、不续租地方予同性恋者会被检控。
- 五、任何人辞退同性恋者会被检控。
- 六、任何人表达同性恋是歪风,是不道德的亦会被控。
- 七、同性恋者可公开宣扬他们的“教义”,他们的性观。
- 八、有关家庭、婚姻等之定义,教科书将要修改。
- 九、下一代之道德观将每况愈下。
- 十、爱滋病必增。
- 十一、出生率必下降。
- 十二、同性恋者变为特权阶级。
- [38]
- 李亮神父 天主教香港教区秘书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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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拟立例保障同性恋者的权利,却未有充份顾及其他社群,如儿童、青少年及过传统婚姻生活和家庭生活的人仕的基本权利。
- 政府所计划的谘询,所拟定的主题有含糊误导之嫌
- 只以电话收集二千人的意见,不作更广泛的谘询,包括让有代表性的界别,如教育界、社工界和宗教界反映意见,显示谘询不够认真。
- 胡志伟牧师 香港教会更新运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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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督教(天主教、东正教与更正教)肯定一男一女结合的婚姻是上主设立的,任何与此相违的,教会向公众说明是歪曲人伦,危害社会与家庭的完整。
- 在多元社会内,人人均要尊重同性恋者或异性恋者,本港社会对同性恋者的接纳,越来越高;
- 但这不表示要就性倾向歧视条例立法,为赋予同性伴侣享有合法‘夫妇’地位铺路。一旦传统的法例要被推倒,婚姻要重新定义,同性婚姻合法化的争取,带来的是婚姻变质、家庭瓦解和社会分化。
- 社会不给予同志享有合法婚姻地位,不是歧视或限制公民权利,乃是要肯定华人传统的文化价值。
- 梁美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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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年2月15日立法会政制事务委员会会议讨论消除歧视性小众谘询小组工作报告,梁美芬议员重申,反对为性倾向歧视立法,外国例子显示立法会造成逆向歧视问题,侵犯市民的言论、学术和宗教自由。
- 梁美芬议员又指出,性倾向议题比《版权条例》争议更大,随时争议八年再八年都没有共识,立法不是解决性小众歧视问题方向,赞成政府藉行政措施消除性小众歧视。[39]
- 李慧琼、冯检基、叶国谦、涂谨申
- [40]
- 竺永洪 社会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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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处理“性倾向”事宜时,应先清楚界定对象;
- 其次是有关概念,如对象不清、概念不明,将会弄巧反拙。“反歧视”是社会的共识,“多元化”是社会的特色;却未能回答“性取向”的“多元化”是否香港社会的共识。
前布政司霍德在1990年动议“同性恋非刑事化”译文节录
赞成奉行严格性道德标准的人士,经常引用历史上社会腐败的例子,来支持他们的观点。这些人士认为,容忍或鼓励性自由,将会导致国家衰落。这项意见是很动听,但却与事实不符,因为在性方面的放纵或抑制,与文化的兴衰从来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性道德标准是社会发展的产品,而非推动社会发展的动力。
香港大学法律系的戴耀廷教授在一评论中指出教会在反对立法时所提出的论据包括[42]
- ㈠ 同性恋者免受歧视并不是基本人权,而是让同性恋者得到特别的保护,但却没有理据支持他们当受到特别的保护。
- ㈡ 性倾向只是单凭个人的声称,客观上难以验证,故易被滥用,导致不必要的诉讼,对不认同同性恋的人造成困扰。
- ㈢ 不认同同性恋的人在一些生活领域如雇佣和租赁楼宇的自由受到限制。
- ㈣ 反性倾向立法预设了同性恋于道德上是正确的,把同性性行为正规化。
- ㈤ 立法造成滑坡效应,为同性婚姻开路。
- ㈥ 立法造成骨牌效应,将来也可能制定立法禁止歧视其他性倾向或喜好如娈童和性虐待。
- ㈦ 不认同同性恋的人提出同性恋是不道德的言论会受到惩罚。
- ㈧ 学校即使不认同同性恋也要使用鼓励同性恋的教材。
- 研究性倾向歧视问题小组委员会
- 性别认同及性倾向小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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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
事件 |
行政 |
立法 |
司法 |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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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4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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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任立法局议员胡红玉女士提出《平等机会条例草案》。[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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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6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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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分别就性别歧视、残疾歧视及家庭岗位歧视立法,并成立平等机会委员会执行这三条歧视法。[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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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6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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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调查显示85%市民反对订立性倾向歧视条例,政府决定以教育代替立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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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6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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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千石议员提出平等机会条例草案修订,包括家庭责任、性倾向及年龄歧视。[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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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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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千石议员提出的私人草案以两票之微不获通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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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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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事务局发表<消除性倾向歧视的雇佣实务守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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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12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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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民政事务委员会重新就应否定立性倾向歧视法讨论。八月二十日举行讨论,不同团体的发言。[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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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7月1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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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性倾向歧视问题小组委员会向民政事务委员会会议提交的报告[CB(2)2053/00-01][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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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5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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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立法会民政事务委员会属下研究性倾向歧视问题小组[47]提交报告,建议政府重新立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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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9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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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数性倾向人士论坛成立[4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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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2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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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事务局委任3人小组(张妙清、梁美芬、陈耀庄)调查市民对不同性倾向的接纳程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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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3月25日 |
维护家庭联盟于4月29日刊登于明报港闻版A30,A31,A32,A33共四版内发起联署声明,反对“性倾向歧视条例”立法。共有9800人及374个团体参与。内容主要是指出性倾向歧视立法的流弊。[49][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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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5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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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事务局因不少声音强烈反对,口风略转,有关调查押后至年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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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6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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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事务局公布调查结果,并将报告提交立法会民政事务委员会,政府表示由于社会各界对立法存有不少矛盾,暂时搁置立法。[5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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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10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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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事务局完成有关调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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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5月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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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与申诉团体会晤,讨论该申诉团体提出有关立法禁止性倾向歧视的要求。此事已转交政制事务委员会跟进。立法会秘书处申诉部就与性倾向及性别认同有关的歧视问题发出的转介文件。[5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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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1月1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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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秘书处申诉部就与性倾向及性别认同有关的歧视问题发出的转介文件,[5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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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11月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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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党议员何秀兰向立法会提出动议,促请政府尽快就立法保障不同性倾向人士的平等机会及基本权利展开公众谘询,谘询议案最后在分组点票被否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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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月1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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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长官梁振英于施政报告公开交代政府会继续广泛听取不同的意见,目前并无任何谘询计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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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6月1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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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制及内地事务局宣布,成立消除歧视性小众谘询小组,就性小众被歧视的关注及相关事宜向政府提供意见。取代了于二零零四年九月设立的少数性倾向人士论坛的职能。[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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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5月1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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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机会推出有关立法禁止性倾向、性别认同及双性人身份歧视的可行性研究
[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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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7月1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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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应捍卫家庭价值大联盟指“有关立法禁止性倾向、性别认同及双性人身份歧视的可行性研究”立场偏颇
[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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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5月2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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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机会声明:回应“同性/双性恋及跨性别中学生在校园遇到的骚扰和歧视经历”研究结果
[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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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教育学院发表“同性/双性恋及跨性别中学生在校园遇到的骚扰和歧视经历”研究 [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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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1月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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汤汉枢机有关即将举行的2015年区议会一般选举及日后各级选举之呼吁[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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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月2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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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机会公布“立法禁止性倾向、性别认同及双性人身份歧视的研究”的结果[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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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非曲直》,关启文,宣道出版社,2000
- 《黑白分明》,罗秉祥,宣道出版社,1992
民政事务局,《消除性倾向歧视的雇佣实务守则》1998页二至三
Dale Gibson, The Law of the Charter: Equality Rights(Toronto, Ontario: Carswell, 1990), p. 111-116.
Anna Wu, “Equal Opportunities Legislation and a Human Rights Commission for Hong Kong, A Proposal,” March 1994. See also Anna Wu, Human Rights and Equal Opportunities Commission Bill 1994.
存档副本 (PDF). [2011-09-06]. (原始内容 (PDF)存档于2016-03-05).
存档副本. [2011-09-06].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4-05-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