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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倾向歧视条例立法建议(英文简称SODO),自1990年代以来一直在香港社会讨论,香港特区政府一直没有积极计划就此条例立法进行谘询,所以至今仍未在香港立法会通过成为草案及《香港法例》。订立法例的原意是要保障不同性倾向人士,避免因不同性倾向而受不合理的歧视和差别对待。
此条目论述以香港为主,未必有普世通用的观点。 |
香港现有的歧视条例,特别是《性别歧视条例》当中,并未包括对不同性倾向的歧视。[1]
自1991年香港实行同性恋非刑事化后,本地人权及同性恋权利团体努力争取立法,香港回归前政府曾尝试一篮子地为歧视条例立法,但不获通过。1994年及1997年,议员胡红玉及刘千石分别以私人草案方式进行立法,结果因立法会内票数不足未能通过。
随后香港政府个别地替不同的歧视立法,先后有性别歧视条例、[2]、残疾歧视条例[3]、种族歧视条例[4]及家庭岗位歧视条例。[5]
2006年3月10日,香港特区政府受联合国人权事务委员会及社会及文化权利委员会的压力,要求开始进行立法工作,保障社会人士不会因其性倾向受到歧视。[6]
民政事务局的《消除性倾向歧视的雇佣实务守则》,[7]性倾向是指:异性恋(性方面倾向于异性)、同性恋(性方面倾向于同性)和双性恋(性方面倾向于同性和异性)。
港英政府在1996年发表了一份有关性倾向歧视的研究及谘询文件,当中亦把性倾向局限于异性恋、同性恋及双性恋。
守则中的“歧视”定义是指基于性倾向或根据传统观念所认定的性倾向,而作出任何的区别、排斥、限制或优惠,其目的或结果是要消除或损害人权和自由。而“骚扰”指基于性倾向而受到不受欢迎的对待,包括口头及实际行动两方面。身体遭受侵犯、恐吓、令人反感的笑话、嘲讽和侮辱等。“中伤”则是指透过任何公开活动而煽动对不同性倾向人士的仇恨、极度鄙视或强烈的嘲讽。在本文件内,公开活动指任何煽动他人的行为。
假使我们对待B的方法有别于对待A的方法(A、B可以代表个体或组别),我们就说B受到差别对待(differential treatment)。不合理的差别对待经常与社会指称的偏见混淆,前者是法律框架下的歧视行为,后者是法律不会规管的个人看法。在现行的性别歧视条例中,事实存在一些文化上可被合理接受的差别对待,例如:女厕服务员的聘请不用是男性,这是一般合理情况下的法律容许的差别对待。
我们可以透过现行四条反歧视条例的内容,得知性倾向歧视条例的大致框架,是规管针对五个特定范畴的不合理差别对待,包括:就业、教育、租住、会籍,以及货品、设施和服务提供。此外,一些海外歧视法也可供社会参考,加拿大法学家Dale Gibson指出只有当那些差别对待是带敌意的(invidious)、有贬意的(pejorative)、不合理的、不公平的、非理性的、任意的、前后不一致的和没有需要的,差别对待才构成歧视。另外,也不是所有歧视都是法律所关注的,只有那些产生实质影响(substantial)的歧视,法庭才受理。[8]
香港社会对性小众的歧视情况时有出现,虽然香港相对宽容,普遍香港人反对在工作和就业上歧视性倾向,对待性倾向议题在社会上仍相对敏感,社会上的保守派反对同性恋的声音较大,他们反对一切关于保障性小众的权益立法。
2009年,香港小童群益会曾就同性恋青少年在学时的经历展开调查,发现受访同性恋学生曾遭遇社交排斥、杯葛(39.8%)、言语暴力(42.3%)以至肢体伤害或性骚扰(13.5%)。
2012年11月,香港大学民意研究计划就市民对不同性倾向人士权利的意见进行为期六日的民意调查,成功访问了1,022名市民;显示75.8%的受访者认为社会普遍对不同性倾向人士存在歧视,63.8%的受访者同意应该立法保障不同性倾向人士免受歧视。
另一方面,对性倾向歧视条例立法亦有争议和反对的强烈声音,其中保守的宗教团体认为相关条例立法会侵犯宗教、言论、良心及教育自由。
2012年11月,反同性恋组织明光社总共收到超过两万八千个联署签名反对就性倾向歧视条例立法进行谘询,立法谘询议案最终在分组点票直选及功能组别皆被否决。
2013年1月14日,基督教保守派教会中国基督教播道会恩福堂在添马公园举办“爱家共融祈祷音乐会”,大会声称逾五万人参与,警方表示高峰期有五千人。
立法禁止性倾向、性别认同及双性人身份歧视的研究 第六章 性倾向、性别认同及双性人身份歧视法例比较 [9]
state’s Employment Equality Act.Section 37 of the existing law grants specific exemptions from sections protecting LGBT people to “religious, educational or medical institutions” – permitting them to discriminate “in order to maintain the religious ethos of the institution”.[10]
支持的意见认为,同性恋者普遍不公开其性倾向的情况下,于现有的就业、教育、服务等这些基本生活需要的范畴内获得平等合理保障,若员工不能保证其同性恋身份曝光后,而引致雇主的投闲置散或失去工作机会,情况在教育界与纪律部队等身份敏感的行业普遍出现。反对者则担心同性恋者可因此在就业、教育、服务等方面享有特殊权利,并质疑在少数族裔的权利仍未得到保障时为何要先保障性小众的权益。
在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中,性倾向及性别认同现时已被列为与性别和种族同样地位的基本人权之中。香港法律学者戴耀廷指:香港是一个多元化社会,而香港社会也跟从很多西方社会的发展追求人权保障。人权也要保障人的尊严,而性倾向是涉及人的尊严的。反对一方认为许多个人自由的问题都不是能够直接从人权原则作出决定,而要靠社会规范,例如赌博、暴力或色情刊物、吸烟等问题。支持一方认为要以基本人权的角度争取不因任何人的性倾向而受歧视。[11]
在法律上订明的歧视行为,是规管针对五个特定范畴的不合理差别对待,包括:就业、教育、租住、会籍,以及货品、设施和服务提供。对于不同性倾向人士的不满言论、看法及态度,除非引致对方财物损失及身体损伤(法律视为严重中伤),否则是不受法律规管。故此,基于对一个群体/身分的笼统认识或错误理解,而产生对她/他们的负面态度和感觉,不是法律上的歧视,可见用法律去管制的歧视行为是有界线的[12]
此外,即使扩大现有的歧视条例,也不可能去禁止一切歧视的态度,亦即是立法并不会消除歧视,如父母的偏心,男女雇员薪酬的差异不平等的性别歧视,或一些非明显的种族歧视,如一些对少数族裔并无构成实质伤害的嘲弄言论,法例并不能禁止。
现时香港的歧视条例并无包含不同性取向的人士,部分团体支持性倾向歧视立法,认为立法可以保障他们在教育和工作方面不会受到歧视和不公平对待,与性别和种族的歧视条例相同。不少保守的宗教团体,特别是基督教反同组织明光社一直强烈反对立法,认为立法会造成“逆向歧视”。[来源请求]
支持性倾向歧视条例立法团体:[13]
前布政司霍德在1990年动议“同性恋非刑事化”译文节录
赞成奉行严格性道德标准的人士,经常引用历史上社会腐败的例子,来支持他们的观点。这些人士认为,容忍或鼓励性自由,将会导致国家衰落。这项意见是很动听,但却与事实不符,因为在性方面的放纵或抑制,与文化的兴衰从来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性道德标准是社会发展的产品,而非推动社会发展的动力。
——会议记录译文十五页[41]
香港大学法律系的戴耀廷教授在一评论中指出教会在反对立法时所提出的论据包括[42]
日期 | 事件 | 行政 | 立法 | 司法 | 其他 |
---|---|---|---|---|---|
1994年 | 时任立法局议员胡红玉女士提出《平等机会条例草案》。[45] | ||||
1996年 | 政府分别就性别歧视、残疾歧视及家庭岗位歧视立法,并成立平等机会委员会执行这三条歧视法。[43] | ||||
1996年 | 政府调查显示85%市民反对订立性倾向歧视条例,政府决定以教育代替立法。 | ||||
1996年 | 刘千石议员提出平等机会条例草案修订,包括家庭责任、性倾向及年龄歧视。[27] | ||||
1997年 | 刘千石议员提出的私人草案以两票之微不获通过。 | ||||
1998年 | 民政事务局发表<消除性倾向歧视的雇佣实务守则> | ||||
2000年12月 | 立法会民政事务委员会重新就应否定立性倾向歧视法讨论。八月二十日举行讨论,不同团体的发言。[13] | ||||
2001年7月10日 | 研究性倾向歧视问题小组委员会向民政事务委员会会议提交的报告[CB(2)2053/00-01][46] | ||||
2004年5月 | 香港立法会民政事务委员会属下研究性倾向歧视问题小组[47]提交报告,建议政府重新立法。 | ||||
2004年9月 | 少数性倾向人士论坛成立[48] | ||||
2005年2月 | 民政事务局委任3人小组(张妙清、梁美芬、陈耀庄)调查市民对不同性倾向的接纳程度。 | ||||
2005年3月25日 | 维护家庭联盟于4月29日刊登于明报港闻版A30,A31,A32,A33共四版内发起联署声明,反对“性倾向歧视条例”立法。共有9800人及374个团体参与。内容主要是指出性倾向歧视立法的流弊。[49][50] | ||||
2005年5月 | 民政事务局因不少声音强烈反对,口风略转,有关调查押后至年底。 | ||||
2005年6月 | 民政事务局公布调查结果,并将报告提交立法会民政事务委员会,政府表示由于社会各界对立法存有不少矛盾,暂时搁置立法。[51] | ||||
2005年10月 | 民政事务局完成有关调查。 | ||||
2009年5月7日 | 立法会与申诉团体会晤,讨论该申诉团体提出有关立法禁止性倾向歧视的要求。此事已转交政制事务委员会跟进。立法会秘书处申诉部就与性倾向及性别认同有关的歧视问题发出的转介文件。[52] | ||||
2010年1月12日 | 立法会秘书处申诉部就与性倾向及性别认同有关的歧视问题发出的转介文件,[53] | ||||
2012年11月7日 | 工党议员何秀兰向立法会提出动议,促请政府尽快就立法保障不同性倾向人士的平等机会及基本权利展开公众谘询,谘询议案最后在分组点票被否决。 | ||||
2013年1月16日 | 行政长官梁振英于施政报告公开交代政府会继续广泛听取不同的意见,目前并无任何谘询计划。 | ||||
2013年6月10日 | 政制及内地事务局宣布,成立消除歧视性小众谘询小组,就性小众被歧视的关注及相关事宜向政府提供意见。取代了于二零零四年九月设立的少数性倾向人士论坛的职能。[54] | ||||
2014年5月12日 | 平机会推出有关立法禁止性倾向、性别认同及双性人身份歧视的可行性研究 | ||||
2014年7月14日 | 回应捍卫家庭价值大联盟指“有关立法禁止性倾向、性别认同及双性人身份歧视的可行性研究”立场偏颇 | ||||
2015年5月27日 | 平机会声明:回应“同性/双性恋及跨性别中学生在校园遇到的骚扰和歧视经历”研究结果 |
香港教育学院发表“同性/双性恋及跨性别中学生在校园遇到的骚扰和歧视经历”研究 [58] | |||
2015年11月5日 | 汤汉枢机有关即将举行的2015年区议会一般选举及日后各级选举之呼吁[59] | ||||
2016年1月26日 | 平机会公布“立法禁止性倾向、性别认同及双性人身份歧视的研究”的结果[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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