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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人权事务委员会(英语:United Nations Human Rights Committee)是联合国辖下的一个专门委员会,由18名专家每年三次,每次四星期,分别于纽约的联合国总部或日内瓦举行会议。其主要职责为审议由162个联合国成员国根据《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实行报告,并监察112个签定了两项任择议定书缔约国的实行情况。[1]该委员会作为一个专家机构,是一个联合国人权条约机构。十个条约机构分别监督联合国九大国际人权公约的执行情况。
《第一任择议定书》于1976年3月23日制定,赋予个人就公民政治权受侵害之申诉与救济程序;目前有113个国家签署[2]。《第二任择议定书》于1991年7月11日制定,其目的为废除死刑,目前有73个国家签署。[3]
对联合国人权事务委员会的争议主要在于其功能是属于准司法机构,还是仅是就有关条约作用权威性诠释的机构。人权事务委员会的会员需具备“高的道德标准并具备渊博及得到承认的人权知识”,任期为4年,但当中的一半成员需每两年于联合国大会中经投票确认,由每个成员国投出,但他们非代表其所属国家而只以个人参选。
本组织不应与有更高职责和权力的联合国人权理事会(United Nations Human Rights Council)相混淆。人权理事会是联合国系统中一个更高层次的政府间组织,根据联合国宪章所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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