歧视(英语:discrimination)是基于不正当的理由,区别对待不同族群的人们,或如此对待“被视为”不同族群的人们,特别是给予某些人较差的对待,限制他们的机会和权利。像是地区、肤色、种族、宗教、性别、性向、阶级、学历、职业和年龄等不同性质的层面中都可能会产生不同程度的歧视。
歧视是基于偏见所产生的行为。歧视一般发生在“歧视方”和“被歧视方”两个利益群体之间,歧视方由于担忧自己的利益、地位、权力或文化等方面被被歧视方威胁或挑战,而对被歧视方散发或进行丑化、中伤等言论或行为。歧视实际上是歧视方在寻找一个莫须有或说不出口的理由,以使不合理、不合法、不公平或不正义的事情维持下去,达到维护自己利益的目的。
歧视可能会导致排挤或边缘化,被剥夺权利,如获得公平的居住条件、工作机会、教育及充分参与公民生活。但歧视本身可以使信任者之间,做最有效率的媒合,而与不被信任者做最有效率的分离。关于歧视定义充满争议,而是否视为歧视言论及差别对待则牵涉言论自由的层面。
一些被认为可能有歧视他人倾向的人,可能不认为自己的观点是歧视,甚至可能认为歧视本身或相关事物的存在是合理的。如在南美洲秘鲁,其首都利马有座高三公尺、长十公里的“耻辱围墙”(Wall of Shame),将贫民窟和富人区给隔开;“耻辱围墙”普遍被认为是当地人歧视穷人的表现,但生活在富人区的人,有些人认为城市到处都是用以隔开自己和他人的墙,因此用墙隔开穷人,不算是种歧视。[1]
歧视的理论
物种歧视论(Speciesism),最早出现于英国心理学家理察‧莱德(Richard D. Ryder)1975年的作品《科学的受害者》,是指人类对非人类存有的一种偏见,主张人类的利益凌驾于一切同样生活在地球上的其他物种的利益之上。这是一种从伦理、道德层面到具体行为方式上对其他物种的深入侵害。物种歧视指的是针对某一个群体仅仅因物种归属不同而产生的一系列价值、权利差别判断和特殊对待的现象。这个词汇主要使用于动物权利保护者的观点中。他们认为物种歧视与性别歧视和种族歧视相似,其核心都是根据个体的群体归属和与道德无关的生理因素决定对其个体的待遇的。这个论点主张物种归属没有道德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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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味歧视理论(taste discrimination)由Becker在1971年提出,他指出当一个人为了维持歧视的偏好时,将会导致可供交易的对象范围受到限缩,因此他会付出一定程度的代价。这歧视的品味或偏好不限于雇主对劳动者的选择,也适用于劳动者选择是否就业及何种职业上。在劳动市场上雇主拒绝雇用边际产值大于边际成本的劳动者,称为雇主歧视,雇主将视为其非理性的选择负担额外的成本。雇用成本将由w,升高为w(1+d),其中w代表净工资率,d表歧视系数。相对的,劳动者在劳动边际机会成本小于边际报酬之下仍拒绝进入劳动市场,其中必有非理性之因素。例如,为料理家务而退出劳动市场的妇女(蓝科正 1996)。
品味歧视本质是一种不理性的歧视,雇主为了歧视一人群需要放弃雇佣这一人群产生的巨大利益。因此,一个品味歧视的雇主很难在自由市场中存活。而在现实中,持久性的品味歧视也大多来源于不那么重视利益的消费者和政府,而非需要不断寻求利益才得以存活的企业[2]。
统计歧视理论(statistical discrimination)由Phelps在1972年提出,他认为歧视是资讯不充分下的一种有效率措施。当雇主在录用员工之前,无法知道个别应征者的将来工作表现会如何,因此他对于应征者的工作品质处于一种资讯不足的状态。虽然雇主为了确定应征者的工作品质可以一一进行调查与研究,但这么做可能导致成本过高而不可行。因此雇主会以其对团体差异的认知与刻板印象(stereotype)用做雇用决策[2]。根据预期确认程序(expectancy confirmation sequence)的观点,则不难发现看似有效率的雇用程序,期许只是雇主的自证式预言。根据这观点,雇主期盼妇女会有某些特定行为(例如较细心适合文书工作、离职率较高等),因此指派例行性工作或提供不定的工作环境;反过来妇女也以相同的预期回应,更加深对刻板印象的定位。再者,人们会倾向保留既有的刻板印象而忽视其他相异的资讯。因此在考虑雇用与否时,雇主极可能忽略与两性特征预期不符的资讯,进而产生统计歧视(林钦明 1995)。
相较于品味歧视的研究方法将歧视当作一种偏好加以处理,统计性歧视则基于交易成本的理论说明歧视的成因。歧视的出现并非全然来自于不理性的偏好,当人在资讯不充分的情形下无法了解交易对象的属性时,统计性歧视便成为一种有效率的选择方法。而统计歧视作为一种理性的歧视,不会像品味歧视那样受市场惩罚,因此将会更为持久的存在。例如目前在就业市场上,不论是公部门或私部门,往往以学历作为工作资格的限制,或作为决定薪资高低的标准。这种就业市场上的“文凭主义”作法也是统计性歧视的一种型态。严格来说,学历只能表示一个人通过学校方面的考试,但是并不能充分代表一个人的工作能力。这种措施之所以不被认为违法,主要原因应是在于学历与工作绩效之间具有著某种程度的统计关联性,因此以学历筛选员工是一种有效率的措施。[来源请求]
歧视的种类
常见的歧视行为列举如下。
由于性别而导致的歧视。例子如下:
- 同工不同酬:不少女性的薪金仍然比做相同工作的男性低。[3]
- 继承:根据韩国户主制,若男户主去世,家中的女性没有继承的权力。(2005年,韩国宪法法院宣布户主制违宪。)香港亦拥有明显有性别歧视的丁屋制度。除制度上的歧视外,在文化层面,因婚后女性被认为属于其夫家的人,不少家庭会把较大部份财产以遗嘱方式给男性后代继承,这样看似女方也能从夫家中得到财产,但财产的法律权利仍在男方手中。
- 强奸罪:在香港,男性若于女性非自愿的情况下与她发生强制性行为,男性需留案底,但男性即使在非自愿情况下被女性强制性行为,女性则只会被控罪名较轻的非礼罪。这个罪行于成立时因男性力量、地位等社会现实,直至今天没有考虑男性被性侵的情况(香港大部份男性性侵为男性对男性的侵犯)。法改会已于2014年向律政师提出修改过时的法例,保障不同性别或同性别间的性侵行为,以减少性别歧视。
即使如此,根据香港社会福利署及警方数字,性暴力受害人97%以上为女性,这亦是相关罪行成立时多以保障女性角度而成的肯定性行动。
- 性同意权法例:在香港,规定任何年龄的男性不得与未满16岁女性发生性行为,即使女方出于自愿,男方亦会被留案底。同样,女性或男性也不可与未满16岁儿童(不论性别)发生性行为或对其猥亵侵犯。由于法行成立当初认为女性较易受到侵犯及有怀孕风险,因此为16岁以下女性独立一条法例作肯定性行动。法改会于2016年,针对平等原则,提出所有性罪行应同时保障不同性别人仕,这建议得到性别平权组织广泛认同。
在大多数立法时,“性别”(英文用sex)只指出生时生理上的性别,而不是社会身份认同上的性别,换性并不被考虑。1992年,人权委员会于“Toonen诉澳洲[4]”中表示技术意见,认为有关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中部分提及性歧视的,也包括性倾向歧视。
- 任何人因为本身的原有的性别与本身非性征上的外表在某时代或风气的界定不相等而受到歧视。
由于一个人在家庭中所负的责任和岗位而所受到歧视。例子如下:
- 任何人若因为要照顾家中的长者、幼儿而影响其工作能力,如不能加班,因为这个原因而遭到解雇。
- 母亲在高级饭店用膳时为儿子喂食母乳,饭店却要求母亲去厕所喂饲。
包括单亲家庭、隔代教养家庭、同性组成的家庭等等,特别是由于父母离异形成的单亲家庭,在婚姻、工作等领域受到歧视。例子如下:
- 一些家庭中的父母对于子女交往对象来自单亲家庭的,简单粗暴的一票否决。
- 一些工作单位对于雇员的身份进行调查,对来自单亲家庭的雇员实行区别对待,如在其他同等条件下,单亲雇员更容易被解雇等。
或是以近代中国传统观念认为一夫一妻信守一生一世婚姻观念所构成的家庭,被嘲讽为无法与时俱进的保守族群。
罹患、疑似罹患传染病的人,或甚至只是疑似接触过病患者的,都会面对强迫隔离或社会排斥的情况。然而,一些疾病根本不会于社交场合中传染,一些疾病的传染性相当不明,但在无名恐惧之下,即使有关歧视的基础并无确实科学根据支持,有关人士很容易受到不公平的歧视。
任何人由于其种族问题而受到不平等的对待,即属种族歧视。种族歧视不一定只限于有色人种。白人也可以是被歧视的对像。例子如下:
- 南非、美国在20世纪的种族隔离政策
- 元朝(蒙古帝国)时期对“汉人”、“南人”的歧视。清朝年间对满汉犯罪量刑不同的歧视。
- 黑大衣(维吾尔族对汉族的蔑称)
- 胡扎[5](蒙古族对汉族的蔑称)
- 掌柜(짱개)[6](朝鲜族对汉族的蔑称)
- 早年比利时殖民者在卢旺达进行种族歧视,扶植图西族势力的原因之一,是图西族比胡图族人个子高、肤色浅。这个偏向是后来卢旺达内战的导火索之一。
- Mzungu,斯瓦希里语,在埃塞俄比亚又名Faranji,意指白人或外国人,潜台词是指富有的人,是东非黑人对非洲以外较黑人肤色浅的种族称呼,包含东亚黄种人在内,因为东非黑人普遍认为Mzungu拥有用不完的金钱,而且愿意奢侈消费,所以很多时候采用诈骗、坐地起价等手段千方百计从Mzungu身上获取利益,甚至出现Mzungu Price的用语。[7]
- 华人地区带有对包括华人在内的带有负面性的称呼,例如:
在国际公约上,“种族歧视”一词包括对种族、肤色、世系、民族或族群的歧视,而多于一个元素的歧视方式(例如出生地与籍贯)也是种族歧视。
地域歧视亦广泛存在于世界其他各国。
对居住于同一地域但来自不同地区或文化背景有差异的人歧视
- 支那人、蝗虫、老表、支那猪、426(死阿陆)、共匪
- 台巴子(部分中国大陆人对台湾人的称呼)
- 台客、土台客(部份外省人对台湾人的称呼)
- 番仔、矮黑人(部份台湾人对原住民的称呼)
- 屌丝、宅男、宅女
- 国语政策:在台湾戒严时期,学校不给予使用台语、客家话、台湾原住民族语言以及其他汉语方言,而只可使用国语,并且规定违反者在脖子挂上“我讲方言”的牌子(挂狗牌)。另外,当1949年以后移居到台湾的外省族群与台湾本省居民冲突时,互相问候不雅语句,有些学生还会充当耳目,告发同学,被告发往往会被罚款,造成同学之间互不信任。
- 由于香港人的国语水平非常有限,可能勉强听的懂却不会说,甚至完全不懂,遇到台湾人或大陆人问路的时候,可能无法以普通话回答,只能以广东话或英语回复,可能会予人傲慢的感觉。尽管广东话和英语都是香港的通用话言,前者是香港人的母语,后者是香港学生的必修课,也是工作和学业常用的。有时香港本土居民会被冠上“英奴”和“殖民优越感”等恶名。
- 香港人在网路或生活中,一旦看到有人写简体字或说普通话,会假定对方是大陆人。尽管对方有可能是马来西亚或新加坡华人。有时香港人也会用“正体支那”称呼以正统中国自居的台湾统派,又称台湾人为“大陆人”令对方生气。
- 某些台湾人指香港人说的国语很奇怪,带有广东腔,会说“广东腔很好玩”之类令对方难堪的说话。台湾人或海外华人来到香港上班或出席会议,还反过来要求在地人不要说广东话,对说惯广东话的香港人十分不公平。
- 某些台湾学生喜欢称呼香港留学生为共匪和大陆人。这种事在1997年以前也有发生,尽管当时的香港还是英国殖民地,而且大陆人也从不会称香港人为“大陆人”。有时部分台湾人以为香港人说普通话写简体字,也会令后者深感困扰。
- 某些基督教徒将圣经解释在生活中时被称为“耶撚”,例如某些基督教徒相信上帝不喜悦某些圣经中所叙述的罪行,非基督教徒则认为这类非常愚蠢。
个人主义或集体主义环境,因信念均有不同,可能造成相互歧视。在合理的情况下,“实践”一个人或一群人的信念,而在法律上及工作上都不予歧视,反而应当鼓励,以显示社会多元。然而,有部分宗教信念或政治信念是具歧视性或反人权的,社会人士针对实践歧视性与反人权信念而作出反对或敌视,很可能属于合理歧视的范围,或者说,不属于歧视的范畴。
任何人若因为其实践其宗教信念而受到不平等的对待,或者没有得到应得的安排,即属宗教信念歧视。例子如下:
任何人若因为实践其政治信念或政治良心而受到不平等的对待,或者没有得到应得的安排,即属政治信念歧视。政治信念歧视与为保护“民主社会所需的社会秩序”的合理歧视并没有明显的界限。
由于年龄而导致的歧视。例如雇主会因为面试者过于年轻,认定其没有经验而拒绝聘用;或相反地、因为面试者年纪过大、认定其办事不迅速而拒绝聘用。
对于身高较高或较矮、体态比较肥胖或纤瘦、女性胸部巨大或较小、男性性器官较小等皆有歧视。通常,对矮个子的歧视较高个子来得多。
对于秃头的歧视。
当容貌不被众人接受时,例如天生、伤疤、胎记等各种原因遭到的歧视,在现今依然非常严重。
一部份的人对于有刺青、“特殊”的饰品、“奇装异服”、浓妆艳抹的人投以异样眼光。
逆向歧视
逆向歧视不同于传统的歧视概念(如弱势团体受到歧视),指在反歧视条例、保障政策或积极平权措施下,使该被保障的群体(多数为弱势团体,如有色人种、妇女或不同性倾向者)得益,而令主流社会群体受到不平等的对待。在美国,它常用在少数民族在公立学校有特定配额,有白种学生觉得此政策是逆向歧视告上法庭,因为黑人及少数民族可以比白人较低的分数被取录。虽然在一案例中,法院指此一指定数量少数民族配额措施是违反美国宪法,但收生时不设数量配额却倾向以较低分数收取少数民族却不判为违宪,哈佛教授Roland Fryer指出前后两者其实并无分别。
仇恨犯罪
平等机会
相关法律和公约
在世界不少地区,“人人生而平等”的概念都是宪法上的权利,部份地区更将歧视行为定为刑事罪行。不过,不同地区对于不同的歧视行为采取不同的标准。虽然亦有如《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经济、社会与文化权利的国际公约》等的国际公约,但总括来说现时全球还未就各种歧视有一个划一的标准。
有时候法律本身已经构成歧视行为。直至今天世上仍有很多国家(尤其伊斯兰国家)的女性仍然没有投票权。即使在西方国家,性悖轨法和同性婚姻仍然引起很大的社会争论。
歧视与时代并进
香港的立法局于1996年通过《性别歧视条例》、《残疾歧视条例》[13]及《家庭岗位歧视条例》,而《种族歧视条例》于2009年7月10日起全面生效[14],规管对性别、残疾、种族和家庭岗位的歧视行为,并成立法定机构“平等机会委员会”执行条例。
此外,有社福团体向公务员事务局索取资料,显示香港政府近年的残疾公务员数目每年增加,平均每年新聘请数十人,但离职的残疾人士则多三、四倍[15]。有社福团体质疑政府声称维持2%残疾公务员比例涉笃数,当中不少是现职员工申报患长期病患或因工伤致残,每年新入职残疾人士仅数十人。公务员事务局否认歧视,平等机会委员会亦表示无法跟进个案[16]。
政制及内地事务局长曾国卫于1996年表示将会处理平机会和立法会法案委员会早前提出的建议,主要包括处理内地来港人士可能遇到的歧视或中伤问题[17]。
参见
参考文献
外部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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