均田制是中国北朝至隋唐一项重要的土地制度,产生于北魏,北魏分裂出来的东魏与西魏及继之后的北齐、北周以及隋唐都承袭了这一制度。北魏的均田制和三长制结合颁行,打击了地方世家门阀的利益,限制了土地兼并,同时也壮大了以自耕农为主的新兴地主阶级。随着地主经济的发展壮大,新的土地兼并也随之日益严重。武周末年均田制形同虚设;到了唐德宗建中元年(780年),均田制退出了中国的历史舞台。日本仿效均田制实施班田制,朝鲜也仿效均田制实施丁田制。这种制度在朝鲜中宗时在赵光祖的建议下一度在朝鲜半岛重新出现。
产生的原因
北魏太和九年(485年),孝文帝改革,依照汉人李安世之议,北魏孝文帝颁布均田令是在北魏已实行的“计口授田制度”演变而来,由于战争造成北魏境内的大片无人区,土地荒芜,世家大族兼并土地的所有权和占有权十分混乱这一特殊情况下的北魏王朝而产生的。北魏虽然没有直接分割世家大族的土地,但通过三长制把他们的农奴转化为国家可以随时征调的自耕农,同时也限制了世家大族的进一步土地扩张。隋唐之府兵制其实就是均田制下的寓兵于农,农民受田为国家当兵成为府兵,府兵要自备粮资,便减少了国家的养兵费用。均田制更为隋唐税制之根本,人民由政府处受田便有纳税的义务,隋唐时的租庸调制乃在均田制之基本上施行,使初唐时能在隋炀帝大业六年(610年)之后的战争农业受到严重的荒废,到贞观年间却比较富饶,可以说均田制还建立了军事和经济基础。
隋唐均田制之特别在于北朝奴婢和牛只亦得受田,奴婢人数亦无限制且牛亦得授田60亩,以四牛为限,共240亩,比贫农所得80亩,多出三倍,由此可推知当日土地应多人口未繁,故能分及奴婢牛只,亦配合北魏均田以增生产之目的,同时能靠牛只和奴婢的名义获得更多田的多半是贵族阶级,从而保障他们利益减低他们对新政的抗拒。
隋文帝时则奴婢受田已有限制,庶人家庭六十至亲王三百人为限,至于丁牛受田至隋文帝时已取消,到隋炀帝时奴婢和妇人也不得授田,唐代则奴婢及牛固不得授田,妇女亦无授田之例,只有寡妻妾可得口分田三十亩。后人推测此乃因人口日众政府田亩不足分配。加上唐之授田及还田年岁分别比北魏迟三岁及早六岁,可知已有田少不足分配之情况出现。而隋唐时宽乡、狭乡之行政区设立更可以证明在当日己有些地方是不能依照均田制之田地数目授田。隋文帝开皇二十年(600年),隋文帝派使到全国调查均田情况,发现狭乡每丁才受田二十亩。而唐代开元天宝户籍残卷所记授田之数量亦显示足永业田者多,而足口分田的,几无一户。
钱穆于《国史大纲》一书中认为,“此田制用意并不在求田亩之绝对均给,只求富者稍有一限度,贫者亦有一最低之水准。”
具体内容
从太和九年(485年)颁布实行“均田制”的诏令[1],先立户口确定人数,按照人数授给田地,分为露田(种谷物之田)和桑田:
露田(口分田):男十五岁以上给四十亩,女二十亩,奴婢也可以有露田,死后把田地还给官府。
桑田(永业田):给男人一人二十亩,作为自己的财产,不用还给官府,但不可买卖。
- 政府向农民分配一定数额的露田,农民年满66岁或身死后须将田归还官府。
- 露田只能种植谷物和桑麻,不许栽种树木,并不许买卖。
- 受田的农民每年必须缴纳一定数量的租粟、调帛或麻,还必须服徭役和兵役(租庸调)。
- 地方官吏按品级授给公田。
北齐
北齐继续推行均田制,大体上与北魏相同,但也略有变化。例如,北齐取消了受倍田的规定,不过一夫一妇的实际受田数仍相当于倍田,北魏对奴婢受田没有限制。北齐则按官品限制在300人至60人之间。另外还规定了赋税。均田制在北齐时就有所破坏,常见有土地买卖的现象。
隋 唐
隋文帝开皇二年(582年)规定,官人永业田与其品级相适应,自诸王以下至都督,多至百顷,少至四十亩。以此同时,内外官按其品级高低授给职分田(职田),多至五顷,少至一顷。内外官署还授给公廨田,以供公用。隋炀帝杨广即位的大业元年(605年),免除妇人和奴婢、部曲的租调,也取消了他们的授田。
“自诸王以下,至于都督,皆给永业田,各有差。多者至一百顷,少者至四十顷。其丁男、中男永业露田,皆遵后齐之制。并课树以桑榆及枣。其园宅,率三口给一亩,奴婢则五口给一亩,京官又给职分田,一品者给田五顷,每品以五十亩为差,至九品为一顷。外官亦各有职分田。又给公廨田,以供公用。”
隋制十八岁为“丁”,二十一岁为“成丁”。成丁便可授田并课役,六十岁则还田,隋所授之露田桑田皆如北齐之数。而贵族官吏有受田之优待,永业田可多至一百顷,职分田五顷。故隋之均田己略为变质。
唐代的均田制在隋代基础上,明确取消了奴婢,妇人及耕牛受田,土地的买卖限制加以放宽,其内容更为详细。武德七年(624年)均田令规定:“丁男,中男给一顷,笃疾,废疾给四十亩,寡妻妾三十亩。若为户者加二十亩。所授之田,十分之二为世业,八为口分”均田制中,田地授给男丁,并且分成两种制度:一种为公田,称为口分田;另一种则为私田,谓之永业田。武德七年(624年)田令明确规定:“世业之田,身死则承户者便授之”,永业田在丁男身死后由其继承人接受,国家不再收回。
均田制是土地公有和私有的折中制度,其目的在于制止土地兼并及增加税收,并鼓励民众垦荒,由官府授田,等于是为民置产,使人民从事生产的意愿提高,经济逐步发展,奠定了盛唐境况的基础。随著经济之壮大,朝廷能用来授的田越来越少,到了武周末年均田制形同虚设,这是由于官僚地主和贵族权势所占有的土地太多。如高宗时,王方翼占田“数十顷”;唐中宗时,太平公主“田园遍于近甸膏腴”;开元时期,进士柳芳称:“人逃役者,多浮寄于闾里,县收其名,谓之客户,杂居于人者,十一二矣”。乾元三年(760年)四月敕云:“逃户租庸,据帐征纳,或货卖田宅,或摊出邻人,展转诛求,为弊亦甚”。到了唐德宗建中元年(780年),唐朝当局实施两税法后,均田制永远退出了中国的历史舞台。
评价
历代对均田制的评价都是相当正面,而均田制实行,先决条件是朝廷需有大量土地掌握在手中。北朝时承接了五胡十六国战争频繁造成大量人民丧生,产生大量荒地,令朝廷能利用这些荒地对农民进行授田。同时,北魏朝廷遏制了世家大族进一步兼并土地,并把荒地分给了普通农民。但随著经济之壮大,荒地越来越少,朝廷能用来授田的亦逐渐不多,加上朝政的逐渐日趋腐朽黑暗,均田制在武周末年形同虚设,与此非无关系。
表
男丁 | 妇人 | 奴婢 | 牛 | |
北魏 | 露田80亩(正田40+倍田40)+桑田20亩 ,无则麻田10亩 |
露田40亩(正田20+倍田20)+麻田5亩 | 同良人(无桑麻田) 5人一亩 |
露田60亩 (正田30+倍田30) |
北齐 | 露田80亩+桑田(无则麻田)20亩 | 露田40亩 | ||
隋 | 口分田80亩+世业田20亩 | 隋炀帝即位后废止 | 隋炀帝即位后废止 | 隋炀帝即位后废止 |
唐 | 口分田80亩+永业田20亩 |
租 | 调 | 役 | ||||||||
床(夫妇) | 单身 | 奴婢 | 牛 | 床(夫妇) | 单身 | 奴婢 | 牛 | 床(夫妇) | 单身 | |
北魏 | 粟2石 | 4分之1 | 8分之1 | 20分之1 | 绢1疋(布1匹) 绵8両 |
4分之1 | 8分之1 | 20分之1 | ||
北齐 | 垦租2石・义租5升 | 2分之1 | 2分之1 | 垦租1斗 义租5升 |
绢1疋・绵8両 | 2分之1 | 2分之1 | 绢2尺 | ||
北周 | 粟5斛 | 2分之1 | 绢1疋(布1疋) 绵8両(麻10斤) |
2分之1 | ||||||
隋 | 粟3石 | 绢2丈 (布1疋) 绵3両 (麻3斤) |
年20日 (开皇三年正月,帝入新宫。 初令军人以二十一成丁 减十二番每岁为二十日役。) |
|||||||
唐 | 粟2石 | 年20日 1日可抵绢3尺 |
100分之1顷=1亩 | 1匹=10丈=100尺 | 1石=2斛=10斗 | 1斤=16両 | |
北魏 | 467.046平方米 | 27.9米 | 39.6升 | |
隋 | 522.150 | 29.5 | 59.4 | 668.8克 |
唐 | 580.326 | 31.1 | 59.4 | 596.8 |
注释
研究书目
相关条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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