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和(477年正月-499年十二月)是北魏的君主魏孝文帝元宏的第三个年号,也是他的最后一个年号,共计近23年。太和二十三年四月北魏宣武帝元恪即位沿用,次年改元景明。
事实速览 太和在北朝、北魏和元宏时期的位置。 ...
太和
|
政权 |
北魏
|
君主 |
北魏孝文帝元宏
|
历时 |
近23年
|
|
关闭
春正月乙酉朔,诏曰:“朕夙承宝业,惧不堪荷,而天贶具臻,地瑞并应,风和气晼,天人交协。岂朕冲昧所能致哉?实赖神祇七庙降福之助。今三正告初,祗感交切,宜因阳始,协典革元,其改今号为太和元年。”
- 477年(太和元年):文成文明皇后冯氏临朝揽政,魏孝文帝听政,群臣奏事并称“二圣”。
- 486年(太和十年):北魏孝文帝开始穿戴皇帝冠冕亲政。但一切大事他都禀明文明冯太后之后再施行。
- 491年(太和十五年):孝文帝正式确定北魏属水德[1]
- 494年(太和十八年):北魏孝文帝迁都洛阳。
- 495年(太和十九年):创建少林寺,供养西域高僧跋陀。
- 493年(太和十七年):尔朱荣
- 496年(太和二十年):尔朱天光
- 496年(太和二十年):高欢
- 490年(太和十四年):冯太后
- 499年4月26日(太和二十三年四月丙午朔):北魏孝文帝元宏[2]
更多信息 太和, 元年 ...
太和 |
元年 |
二年 |
三年 |
四年 |
五年 |
六年 |
七年 |
八年 |
九年 |
十年
|
公元
|
477年 |
478年 |
479年 |
480年 |
481年 |
482年 |
483年 |
484年 |
485年 |
486年
|
干支
|
丁巳 |
戊午 |
己未 |
庚申 |
辛酉 |
壬戌 |
癸亥 |
甲子 |
乙丑 |
丙寅
|
太和 |
十一年 |
十二年 |
十三年 |
十四年 |
十五年 |
十六年 |
十七年 |
十八年 |
十九年 |
二十年
|
公元
|
487年 |
488年 |
489年 |
490年 |
491年 |
492年 |
493年 |
494年 |
495年 |
496年
|
干支
|
丁卯 |
戊辰 |
己巳 |
庚午 |
辛未 |
壬申 |
癸酉 |
甲戌 |
乙亥 |
丙子
|
太和 |
二十一年 |
二十二年 |
二十三年 |
|
|
|
|
|
|
|
公元
|
497年 |
498年 |
499年 |
|
|
|
|
|
|
|
干支
|
丁丑 |
戊寅 |
己卯 |
|
|
|
|
|
|
|
关闭
《魏书》卷108:十四年八月诏曰:“丘泽初志,配尚宜定,五德相袭,分叙有常。然异同之论,著于往汉,未详之说,疑在今史。群官百辟,可议其所应,必令合衷,以成万代之式。”
中书监高闾议以为:“帝王之作,百代可知,运代相承,书传可验。虽祚命有长短,德政有优劣,至于受终严祖,殷荐上帝,其致一也。故敢述其前载,举其大略。臣闻居尊据极,允应明命者,莫不以中原为正统,神州为帝宅。苟位当名全,化迹流洽,则不专以世数为与夺,善恶为是非。故尧舜禅揖,一身异尚;魏晋相代,少纪运殊。桀纣至虐,不废承历之叙;厉惠至昏,不阙周晋之录。计五德之论,始自汉刘,一时之议,三家致别。故张苍以汉为水德,贾谊、公孙臣以汉为土德,刘向以汉为火德。以为水德者,正以尝有水溢之应,则不推运代相承之数矣。以土德者,则以亡秦继历,相即为次,不推逆顺之异也。以为火德者,悬证赤帝斩蛇之符,弃秦之暴,越恶承善,不以世次为正也,故以承周为火德。自兹厥后,乃以为常。魏承汉,火生土,故魏为土德。晋承魏,土生金,故晋为金德。赵承晋,金生水,故赵为水德。燕承赵,水生木,故燕为木德。秦承燕,木生火,故秦为火德。秦之未灭,皇魏未克神州,秦氏既亡,大魏称制玄朔。故平文之庙,始称‘太祖’,以明受命之证,如周在岐之阳。若继晋,晋亡已久;若弃秦,则中原有寄。推此而言,承秦之理,事为明验。故以魏承秦,魏为土德,又五纬表验,黄星曜彩,考氏定实,合德轩辕,承土祖未,事为著矣。又秦赵及燕,虽非明圣,各正号赤县,统有中土,郊天祭地,肆类咸秩,明刑制礼,不失旧章。奄岱逾河,境被淮汉。非若龌龊边方,僭拟之属,远如孙权、刘备,近若刘裕、道成,事系蛮夷,非关中夏。伏惟圣朝,德配天地,道被四海,承乾统历,功侔百王。光格同于唐虞,享祚流于周汉,正位中境,奄有万方。今若并弃三家,远承晋氏,则蔑中原正次之实。存之无损于此,而有成于彼;废之无益于今,而有伤于事。臣愚以为宜从尚黄,定为土德。又前代之君,明贤之史,皆因其可褒褒之,可贬贬之。今议者偏据可绝之义,而不录可全之礼。所论事大,垂之万叶。宜并集中秘群儒,人人别议,择其所长,于理为悉。”
秘书丞臣李彪、著作郎崔光等议以为:“尚书闾议,继近秦氏。臣职掌国籍,颇览前书,惜此正次,慨彼非绪。辄仰推帝始,远寻百王。魏虽建国君民,兆眹振古,祖黄制朔,绵迹有因。然此帝业,神元为首。案神元、晋武,往来和好。至于桓、穆,洛京破亡。二帝志摧聪、勒,思存晋氏,每助刘琨,申威并冀。是以晋室衔扶救之仁,越石深代王之请。平文、太祖,抗衡苻石,终平燕氏,大造中区。则是司马祚终于郏鄏,而元氏受命于云代。盖自周之灭及汉正号,几六十年,著符尚赤。后虽张、贾殊议,暂疑而卒从火德,以继周氏。排虐嬴以比共工,蔑暴项而同吴广。近蠲谬伪,远即神正,若此之明也。宁使白蛇徒斩,雕云空结哉!自有晋倾沦,暨登国肇号,亦几六十馀载,物色旗帜,率多从黑。是又自然合应,玄同汉始。且秦并天下,革创法度,汉仍其制,少所变易。犹仰推五运,竟踵隆姬。而况刘、石、苻、燕,世业促褊,纲纪弗立。魏接其弊,自有彝典,岂可异汉之承木,舍晋而为土耶?夫皇统崇极,承运至重,必当推恊天绪,考审王次,不可杂以僭窃,参之强狡。神元既晋武同世,桓、穆与怀、愍接时。晋室之沦,平文始大,庙号太祖,抑亦有由。绍晋定德,孰曰不可,而欲次兹伪僭,岂非惑乎?臣所以㥪㥪惜之,唯垂察纳。”诏令群官议之。
十五年正月,侍中、司空、长乐王穆亮,侍中、尚书左仆射、平原王陆叡,侍中、吏部尚书、中山王王元孙,侍中、尚书、驸马都尉、南平王冯诞,散骑常侍、都曹尚书、新泰侯游明根,[20]散骑常侍、南部令邓侍祖,秘书中散李恺,尚书左丞郭祚,右丞、霸城子卫庆,中书侍郎封琳,中书郎、泰昌子崔挺,中书侍郎贾元寿等言:“臣等受敕共议中书监高闾、秘书丞李彪等二人所议皇魏行次。尚书高闾以石承晋为水德,以燕承石为木德,以秦承燕为火德,大魏次秦为土德,皆以地据中夏,以为得统之征。皇魏建号,事接秦末,晋既灭亡,天命在我。故因中原有寄,即而承之。彪等据神元皇帝与晋武并时,桓、穆二帝,仍修旧好。始自平文,逮于太祖,抗衡秦、赵,终平慕容。晋祚终于秦方,大魏兴于云朔。据汉弃秦承周之义,以皇魏承晋为水德。二家之论,大略如此。臣等谨共参论,伏惟皇魏世王玄朔,下迄魏、晋,赵、秦、二燕虽地据中华,德祚微浅,并获推叙,于理未惬。又国家积德修长,道光万载。彪等职主东观,详究图史,所据之理,其致难夺。今欲从彪等所议,宜承晋为水德。”诏曰:“越近承远,情所未安。然考次推时,颇亦难继。朝贤所议,岂朕能有违夺。便可依为水德,祖申腊辰。”
《资治通鉴‧卷一百四十二》:庚子,魏主疾甚,北还,至谷塘原,……夏,四月,丙午朔,殂于谷塘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