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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地区,又称为台澎金马台闽地区自由地区,是指台湾澎湖金门马祖中华民国政府现行统治权所及之其他地区[1][2]。在现行中华民国法律中,其相对概念为“大陆地区[注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则出于一中原则以“台湾地区”代称中华民国目前统治的全部区域,以表示否认后者的主权国家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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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2年,美国国会图书馆所绘制的台湾地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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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中华民国实际控制的范围,也就是现行中华民国法律中所定义之台湾地区。

名词历史

中华民国政府迁台至1980年代

1949年12月,由于第二次国共内战失利,中华民国政府迁往台湾。进入1950年代后战事渐歇,中国国民党领导的中华民国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海峡两岸分治的格局形成,此后中华民国方面多使用“自由地区”指称政府统治区,并称政府未统治之区域为“沦陷区”。此时期“大陆”或“沦陷区”范围包含外蒙古,但主要指涉对象仍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统治范围。中华民国政府统治范围随时间演进亦有微小变化,主要变化有:1955年大陈岛撤退浙江省仅剩之台州列岛中国人民解放军占领。中华民国实际控制的南海部分岛礁,先后被中华人民共和国、越南菲律宾马来西亚汶莱占领,现仅剩东沙群岛南沙群岛太平岛中洲礁,由高雄市代管。

政府迁台后,因实际控制领土缩小以及分治局势的持久化,使宪法诸多规定产生窒碍难行之处,故在1966年修订作为宪法附加条文的《动员戡乱时期临时条款》,其中首次将“自由地区”写入条款。此外,政府亦会使用“复兴基地”一词,意指中华民国在台澎金马东山再起,例如1987年的《复兴基地居民赴大陆沦陷区探亲办法》。

中华民国政府在此时期亦会使用“台湾地区”一词,“台湾地区”在此时期仅包含台湾本岛、澎湖群岛及其附属岛屿,并不等同于“自由地区”,其主要原因为台北市高雄市分别在1967年与1979年升格为直辖市后脱离台湾省,但许多政策上仍将其视为一体,故使用“台湾地区”作为统称,例如1987年发布的《台湾地区解严令》。位于福建沿海的金门马祖,则因位处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对峙之前线而实施战地政务,通常政策上会分开指称或合称为“金马地区”,例如金马战地政务下的通行证制度[4][5]

更多信息 名词, 宪法增修前 ...
中华民国政府宪法增修前后对名词定义差异
名词 宪法增修前 宪法增修后
自由地区 政府实际统治区域,包含台湾澎湖金门马祖等地 政府实际统治区域,包含台湾、澎湖、金门、马祖等地
台湾地区 台湾澎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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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0年代至今

1990年代随著冷战结束,海峡两岸关系开始缓和。随著中华民国解除台湾地区戒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改革开放之国策,两岸交流日渐频繁。

中华民国方面制定了《中华民国宪法增修条文》、《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以及《香港澳门关系条例》等规范海峡两岸关系的新法律。在此系列法律之中均定义“自由地区”以及“台湾地区”为“政府统治权所及之地区”;并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统治之大陆地区港澳地区相对。法律条文之外,目前中华民国政府各机关对于表示其有效统治领土的用词不一,主要包含:

  • 自由地区 - 《中华民国宪法增修条文》沿用原《动员戡乱时期临时条款》之名词,对应中华人民共和国统治之领土为“大陆地区”。[6]
  • 台湾地区 - 主要使用于《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与《香港澳门关系条例》等海峡两岸关系相关法律,明文定义“台湾、澎湖、金门、马祖及政府统治权所及之其他地区”。
  • 台澎金马(地区) - 部分政府文件使用。主要用于表示中华民国政府统治范围的场合。[7]
  • 台闽地区 - 主要在政府的统计刊物中使用,使用情形与“台澎金马”类似。在统计刊物中“台湾地区”沿用制定宪法增修条文、两岸人民关系条例前之定义,仅指台湾本岛与澎湖群岛。[8]

中华人民共和国方面则在制定《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后开始将“台湾地区”写入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以“台湾地区”为指称中华民国政府统治地区的单一用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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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知差异

对“台湾地区”一词的认知,依各方立场解释不同而有差异。

更多信息 实体, 认知立场 ...
实体 认知立场 运作概况
 中华民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
 美国
 日本
 联合国 联合国大会于1971年以76票支持、35票反对、17票弃权、3国未投票,通过《第2758号决议》,宣告“恢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在联合国的一切合法权利”,此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取代中华民国政府成为在联合国中代表“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至今,但该文件中并无任何台湾相关之文字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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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方定义的“台湾地区”行政区划比较

1945年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中华民国台湾本岛、澎湖群岛及其附属岛屿成立台湾省,并将南海诸岛划入广东省,后析出其部份地区成立海南特别行政区。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早期将海南特别行政区并回广东省而后又于1988年设立海南省。中华民国则在1967年起陆续设立了6个直辖市,并将实际控制的南海岛屿划入高雄市

更多信息 中华民国(实际统治), 地理 ...
 中华民国(实际统治) 地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实际统治)
法律区划 行政区划 行政区划 法律区划
自由地区
台湾地区
福建省 金门乌坵马祖列岛
台湾海峡中国大陆沿岸岛屿)
福建省的一部分 台湾地区
台湾省 澎湖群岛
台湾海峡中岛屿)
台湾省
台湾本岛及其附属岛屿
台湾省
台北市
新北市
桃园市
台中市
台南市
高雄市
高雄市
(原属海南特别行政区现由高雄市代管)
东沙群岛
南海诸岛
广东省的一部分
太平岛中洲礁
南海诸岛南沙群岛
海南省的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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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行政区划

注释

参考文献

参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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