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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体系、政府公文中,台湾地区居民[1][2][3](简称台湾居民[4],英语:Taiwan residents)指居住在台湾地区(中华民国政府实际控制区域)的中国公民(中华民国国民)。其法律地位与管理方式与香港居民及澳门居民相近,故三者合称为“港澳台居民”[1]或“港澳台地区居民”[3]。
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根据其一个中国原则,主张中华人民共和国为中国唯一合法代表,将台湾列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在法理上认定台湾居民为中国公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5],中华民国自1949年起已经消灭,拒绝承认中华民国与中华民国国民的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治习惯中,跟中共建政后的中华民国相关词语为禁用词,使用“台湾同胞”、“台籍人士”等词语称呼,199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首次使用“台湾居民”一词,其后在很多涉及台湾的规范性文件中沿用。该词汇的使用情况,与“台湾同胞”、“台籍人士”类似,但不完全相同[6]:42,其概念与实际控制台湾地区的中华民国政府定义的,有台湾地区户籍的中华民国国民有重叠。
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中华民国政府撤退至台湾,台湾海峡两岸事实分治的局面形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持一个中国原则,主张中华民国自1949年起已经消灭,台湾地区主权属于中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写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7]。故法理上,居住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中华民国国民)具有中国国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但在实务上则需要特别的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根据中华民国政府颁发的法律文书,如中华民国护照[2]、中华民国身份证、户籍誊本[8][9]等,来作为台湾居民的资格认定。
台湾居民进入中国大陆,需持有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俗称“台胞证”)。拥有外国国籍的台湾居民则“应使用外国护照办理中国签证”[2]。在中国大陆地区长住,可取得港澳台居民居住证。
1991年制定的《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中,台湾居民被定义为“居住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中华人民共和国研究者季烨指出,这是“首次以‘台湾居民’的概念取代‘台湾同胞’”,“这一概念此后被大量涉台规范性文件沿用”。该研究者认为使用“台湾居民”一词有两重内涵:一是,“确认(绝大多数)台湾居民同样是中国公民,具有中国国籍”;二是,首次建立管制标准,即以“居住地”标准区分两岸人民,满足人员往来进行法律管制的需要;而实践中居住地的认定与户籍挂钩,台湾居民实际上便是指在台湾地区设立户籍的中国公民[6]:42。
1998年发布的《大陆居民与台湾居民婚姻登记管理暂行办法》中,“台湾居民”指“居住在中国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
2015年制定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签发管理工作规范》中,“台湾居民”指“具有台湾地区户籍,且不具有大陆户籍的中国公民”。对于没有台湾地区户籍者,即台湾地区无户籍国民,是否视同一般“台湾居民”,实际处理不一。福建省公安厅相关服务指南,所称台湾居民可能不涉及台湾地区无户籍国民[9]。国家移民管理局政务服务平台相关服务指南,“父母双方为台湾居民,本人在大陆出生,已取得台湾地区入台许可的”,即中华民国方面定义的“台湾地区无户籍国民”,可与台湾居民同样申请台胞证[8]。
2018年制定的《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申领发放办法》中,“台湾居民”指“在台湾地区定居且不具有大陆户籍的中国公民”。
1990年代,香港、澳门回归后亦遵循中央政府的一个中国政策。香港入境事务处网站使用“台湾居民”一词,或称“台湾华籍居民”[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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