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门居民(葡萄牙语:Residente de Macau),在澳门回归后称为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根据《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三章第24条,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分为“永久性居民”和“非永久性居民”两类;前者具有在澳门的居留权,后者则无。
历史
1950年代之前,澳门受葡萄牙管治,但葡属澳门政府并未建立良好的身份证明系统制度;当时中国籍澳门居民(中华民国国民)到澳门民政厅(及后改由身份证明司处理)申领居住证明之外,也要到治安警察厅申领居住证明,因此中国籍的澳门居民要同时持有两种身份证才可合法居住。
1949年两岸分治,中华民国政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均将香港和澳门两地的华裔居民视为本国公民。澳门居民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统治区域使用《港澳同胞回乡介绍书》(1979年后改为回乡证)。中华民国方面,澳门居民与香港居民可申请中华民国华侨身份,取得中华民国护照。1950年代起,港澳侨生与其它地区侨生一样前往台湾就读升学,亦有特别优待,可以自动领取中华民国国民身份证,具有投票权[1]。至到澳门回归前的1994年5月,中华民国内政部废止相关的《回国侨生户籍登记办法》[2]。
1980年代,民政厅(及后改由身份证明司负责)正式发出居民身份证,是第一代澳门身份证[3]。同一时期,大量中国内地非法移民偷渡进入澳门,在澳门无证人士日渐增多;1989年龙的行动及1990年三二九事件导致澳门政府对有关中国籍人士进行身份识别登记,及后被获发居民身份证[4][5]。
因为身份证明司及治安警察厅的“双证制度”没有一个良好的记载资料方式,而造成混乱等情况,所以澳葡政府于1992年1月废止了双证制度,并向澳门居民统一换发身份证——居民身份证[6]。至1996年,由于进入澳门回归前的后过渡期,经过中葡联络小组商议后,改发不设效期的新的澳门居民身份证。
澳门回归后,澳门居民始分为澳门永久性居民(Residente Permanente de Macau)和澳门非永久性居民(Residente não Permanente de Macau)两类;而在2002年,身份证明局为澳门居民更换智能身份证时,把身份证正式分为“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和“澳门非永久性居民身份证”两类,标志著永久及非永久性居民“正式分家”[7]。
与香港类似,澳门主权移交中华人民共和国后,中华民国政府开始对澳门实施《香港澳门关系条例》。港澳地区被定位为“有别大陆其他地区之特别区域”,不再是侨区。侨务委员会不再向港澳居民核发“役政用华侨身分证明书或护照加签侨居身分”[8],以及中华民国护照[9]。
《中葡联合声明》定义
葡中双方在1987年1月13日,就澳门前途问题签订《中葡联合声明》。《中葡联合声明》附件一对在澳门有居留权以力有资格领取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证的定义指在澳门特别行政区成立前后在澳门出生或在澳门通常居住连续七年以上并以澳门为永久居住地的葡萄牙人、中国公民、其他国籍的人士,以及其在澳门以外出生未满十八周岁的子女[10]。
《澳门基本法》定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三章第24条,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分为永久性居民及非永久性居民两类,简称为澳门居民。
澳门基本法对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的定义指:
- 在澳门特别行政区成立以前或以后在澳门出生的中国公民及其在澳门以外所生的中国籍子女;
- 在澳门特别行政区成立以前或以后在澳门通常居住连续七年以上的中国公民及在其成为永久性居民后在澳门以外所生的中国籍子女;
- 在澳门特别行政区成立以前或以后在澳门出生并以澳门为永久居住地的葡萄牙人;
- 在澳门特别行政区成立以前或以后在澳门通常居住连续七年以上并以澳门为永久居住地的葡萄牙人;
- 在澳门特别行政区成立以前或以后在澳门通常居住连续七年以上并以澳门为永久居住地的其他人;
- 第5项所列永久性居民在澳门特别行政区成立以前或以后在澳门出生的未满十八周岁的子女。
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在澳门特别行政区享有居留权和有资格取得载明其居留权资格的永久性居民身份证。 澳门基本法对澳门特别行政区非永久性居民的定义是指有资格依照澳门特别行政区法律领取澳门居民身份证但没有居留权的人[11]。
澳门法例定义
1999年12月20日,澳门特别行政区成立;澳门立法会在当日凌晨召开会议就表决通过第6/I/1999-6号法案。法案中订明凡在澳门特别行政区成立前后在澳门出生、在其出生时其父亲或母亲在澳门合法居住、已取得澳门居留权或在澳门居住连续七年以上的中国公民、土生葡人、葡萄牙人、其他国籍人士及其在澳门所生的未满十八周岁的子女均为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另一方面,该法案第三条对澳门特别行政区非永久性居民的定义是指除该法案第一条所列的人士以外的依法获准在澳门居留的人士[12]。
澳门居留权和前永久性居民的权利
澳门居留权和前永久性居民权利由第8/1999号法律《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及居留权法律》规定。
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在澳门特别行政区享有居留权。居留权包括以下权利:
- 自由进出澳门特别行政区;
- 不会被施加任何逗留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条件,任何对其施加的逗留条件均属无效;
- 不得被驱逐出境。
非中国籍也非葡萄牙籍的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如不在澳门特别行政区通常居住连续三十六个月以上,即丧失居留权。
根据上款丧失居留权的澳门前永久性居民享有以下权利:
- 自由进出澳门特别行政区;
- 不会被施加任何逗留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条件,任何对其施加的逗留条件均属无效。
投票权
年满十八周岁的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可作选民登记,以及年满十七周岁的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可办理提前选民登记。
相关条目
参考文献
外部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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