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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院制議會中的組成部分 来自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上议院或参议院,是两院制国家或自治区等行政区的国会议院之一。一般来说,上议院的议席分配有别于下议院,不是按照人口比例分配。在联邦制的国家(例如美国、德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等),参议院的议席会按联邦的组成部分(如州、邦等)分配,不论人口多寡。在这些国家参议院也被称为“诸州院”(英语:The States' House)。
在较古老的君主制下的议会(例如英国),参议院的议员由政府终身任命或由世袭贵族推选。
上议院或参议院的名称在各国都有不同: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法国和拉美各国的参议院名称(英语:Senate,法语:Sénat)和长者词根相同,来自于罗马元老院 (拉丁语:Senatus)。英国的参议院则叫做“贵族院”(英语:House of Lords)。虽然马来西亚的参议院时常被称为上议院,但马来语原文为参议院(英语:Senate of Malaysia)。荷兰所称“第一院”(荷兰语:Eerste Kamer),德国参议院则是“联邦参议院”(德语:Bundesrat),印度参议院也是类似的“联邦院”。一些前殖民地则有“立法局”(英语:Legislative Council)等称呼。[1]
在议会制度实行较久的欧洲国家,其参议院(或上议院)的历史一般较长,源于最早的辅助君主的议政会议,成员是王公大臣及贵族,而后来出于平民阶层的政治诉求,才出现众议院(或下议院),众议院并成为权力较大的议院。在近代,同样的发展轨迹在一些前殖民地再次出现。举例来说,多数英国殖民地在施行责任政府之初,都只有一个立法机构,经常称为“立法局”(英语:Legislative Council),其成员由总督任命或小范围内选举,在发展到自治阶段时再添加较具广泛代表性的“立法院”(英语:Legislative Assembly),才成为两院制议会。
有些国家(特别是总统制国家)由于议会的行政权力总体有限,因此仍旧保持上议院权力较大的情况:例如美国参议院所负责之法案与责任较美国众议院为重。参议院在美国拥有人事任命的权力和通过财政预算,并享有封杀议案的权力,且美国副总统兼任参议院议长,象征由政府对议会职权进行一定程度的介入。
由于过去上议院被认为代表君主、王室、贵族或保守势力,或选举机制较不民主,且可能会造成较劲国会的现象(此现象特点就是会造成上下两院可能互相否决法案等问题,两院制的议会大部分都有发生过只不过副作用轻重不同),因此各国左派政党曾广泛把废除上议院作为政策。这类主张造成了今天有相当数量的前两院制国家废除了上议院,改为一院制,或把上议院权力虚级化(或接近虚级化),或改变选制,使其不能够否决(或者能确保部分)下议院通过的法案。
也有可能上下议院是处理不同议案,例如《西班牙宪法》155条使用与否,由参议院决定。
上议院通常具备如下特点:
下列国家中上议院正式名称不为参议院或上议院:
许多原有上议院的国家如今已取消了上议院,改行一院制,如丹麦、瑞典、克罗地亚、秘鲁、委内瑞拉、新西兰、毛里塔尼亚、中华民国等。
中华民国建国初期,曾设有参议院,与众议院共同组成中华民国国会。1928年(民国17年)为恢复法统,中华民国国民政府于南京成立“立法院”。1948年(民国37年)因应宪政实施,国民政府改组为“中华民国政府”,立法院亦脱离政府行政部门,独立升格为正式议会。2005年(民国94年),中华民国政府修正《宪法增修条文》,宣布冻结国民大会,立法院合并国民大会部分职权,并以中华民国公认唯一国会之地位运作至今。当地人民亦常以“国会”称呼立法院,并以“国会议员”称呼院内之立法委员。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虽然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机构的一部分,但在推选机制、人选、议政功能等方面都和一些国家的上议院类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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