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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法官 来自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包致金,大紫荆勋贤,QC,JP(英语:Syed Kemal Shah Bokhary;乌尔都语:سید كمال شاه بخاري,1947年10月25日[3]—)前香港终审法院常任法官[4],现为非常任法官,在任期间曾处理不少具有影响力的诉讼。
包致金父亲是巴基斯坦裔人包大卫,于西北边境省(当时属印度,现属巴基斯坦)出生,香港重光时跟随不列颠印度军队到香港,于1950年代至1970年代开设证券公司[5][6]。包致金生于香港,就读于圣芳济书院及英皇佐治五世学校,并于英格兰学习法律,1967年完成英国伦敦四法学协会教育[1]。包致金的兄长包志雄也是证券从业员,其妻子Rhoda Mariam Arculli Bokhary是香港交易所主席夏佳理的胞姐。包致金妻子包锺倩薇是高等法院原讼庭法官。包致金夫妇育有三名女儿[7],其中一女曾于1994年因涉嫌店铺盗窃被捕,却在超龄的情况下获警司警诫,不予起诉[8]。
包致金1970年在中殿律师学院得到大律师资格,次年成为香港大律师。1983年获任命为御用大律师,1989年成为香港最高法院大法官。曾任药剂业及毒药上诉审裁处主席、递解离境审裁处总裁、民事法庭使用者委员会主席。
自1993年兰桂坊惨剧发生后,包致金在获港督彭定康委任下作独立调查,并于两周内完成中期报告,供日后多个大型活动的控制人流措施作参考。1月11日,包致金提交中期报告,指警方没有试图控制聚集人数,虽然是出于不想破坏节日气氛的好意,却低估了控制秩序的困难度。中期报告提出建议,包括建议警方针对参与大型活动的人数进行评估及执行必要的人流限制措施、加强市民注意大型活动安全的宣传、大型活动安排医疗人员及民安队支援等。最后报告于1993年2月26日发表。
完成兰桂坊惨剧调查后,包致金同年获任命为上诉法院大法官。1997年,成为香港回归后首批终审法院常任法官。2012年获颁授大紫荆勋章[9]。
包致金在任职上诉庭法官和终审法院常任法官期间,以“异见判决”闻名。不少法律界中人,认为包氏的异见判决,对普通法的发展有重大而深远的影响[10]。著名的异见判决包括:
2012年3月28日香港政府公布包致金因年届65岁退休年龄退任,后转任非常任法官。终审法院常任法官一职由比他更老的邓国桢接任[9]。包致金被多番追问,心中是否认为自己是被迫退休时,他说,“我不肯定被迫退休是恰当的字眼,但如果你问我,是否相信我不获延任的原因,是因为我倾向保障自由的裁决(Liberal judgement),那我可以告诉你,我相信。”[11][注: "Liberal judgment"解作“倾向自由主义的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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