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司警诫计划(英语:Superintendent's Discretion Scheme),简称警司警诫,是香港一种处理罪行的方式,乃由警司或以上职级的警务人员行使酌情权,向18岁以下犯罪的青少年施行警诫及进行监管。而在2008年起,此计划延伸适用至65岁以上干犯任何刑事罪行而被警务人员调查的长者[1],涉案的长者在接受总警司警诫后将不获起诉。
历史
警司警诫计划在1963年推出,最初计划仅适用于14岁以下的青少年,后来分别在1966年、1987年及1995年推展至15、16及18岁以下的青少年[2]。
计划详情
透过纠正督导而非法律制裁,让触犯轻微罪行的青少年可由司法制度中分流,令他们明白所犯罪行的不是,以及对受害人财物的伤害,且避免因送上法庭受审而留有案底,给予改过自身的机会[3][4][5][6]。
当一名介乎于10岁至未满18岁的青少年干犯罪行时,如果警方有充分证据之情况下,便会按程序进行检控及送上法庭审理,或者根据警司警诫计划进行处理。如果青少年不愿意接受警司警诫,例如他们不认为自己违法,他们可在法庭上面对起诉,而警方不能强迫他们接受警诫[5][7]。
警方在决定是否适合以警司警诫之形式进行处理时,有着绝对的酌情权及必须考虑以下的因素:是否有足够证据检控;犯人是否自愿或明确承认犯罪及其态度如何;犯人的监护人或家人是否同意警司警诫、他们的态度及能提供什么支持;罪行的性质及严重性;犯人的犯案记录和报案或受害人的态度[7]。
接受警司警诫的青少年需接受由警方保护青少年组提供的警方监管,限期最多两年或直至18岁(以较早时间为准)。而便装警务人员会依行使酌情权的警司指示登门探访他们,确保他们不再犯罪及与不法分子为伍[2][7][8]。
警方也可基于他们的背景及性格,例如是缺乏家人及朋友支援等,以及在他们的自愿情况下,转介至社会福利署的“社区支援服务计划”,为他们提供辅导及支援计划,例如是技能学习班、义工或领袖训练等。目的令他们能重新融入社区、培养良好的行为,减低他们再次违法的可能性,并将他们的精力引导至一些具建设性的渠道及活动上。另外,社会福利署等政府及非政府机构也设有家庭会议机制,以考虑其他有益的复康计划,以免他们再犯[2][5][6][8]。
如果青少年拒绝接受监管及支援,警方不能再以相同罪名起诉他们,因为警方已经行使酌情权不起诉[5]。而警司警诫并不代表被定罪及不会留下任何案底,然而警方会保留警司警诫记录,如果犯人因干犯其他罪行而被法庭审判,法庭会考虑其警司警诫记录及就此作判决[7][8]。
现况
在2014年、2018年及2019年时根据警司警诫计划获释的人数(10-17岁)分别为834、548及368人[9]。而在反修例运动期间,接受警司警诫而不提起诉、不留案底者有19人[10]。
相关事件
特首林郑月娥在2020年施政报告中指出,18岁以下的有悔意、非严重罪行的青少年可以警司警诫及签守行为处理而不留案底,但前提他们需要承认他们的错误。其后她指这样做是因为她心痛年轻人以及为了传递关心给年轻人[11][12]。
对此,多名建制派立法会议员质疑,相关措施会否令年轻人只要肯认错及年轻,就不会受惩罚,热血公民郑松泰议员则担忧涉案年轻人会否为得到警诫而被警方要求资讯及用作其他用途。保安局局长李家超指警诫只适用于犯下轻微罪行、有悔意及愿意接受监管的年轻人,以及郑松泰的担忧是错误的[13][14]。
参见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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