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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小时工作制是一项对劳动时间的倡导,主张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应不超过八个小时。这一制度的雏形起源于16世纪的西班牙,现代概念倡导则由英国空想社会主义者罗伯特·欧文于1817年8月提出。其后由于工业革命发展,欧美资本家对劳工的剥削不断加剧,最终北美的工人率先实行并走上街头抗议,倡导实行八小时工作制。1886年5月1日,美国芝加哥爆发了历史最大的罢工,即以倡导八小时工作制为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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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小时工作制的雏形可以追溯到16世纪的西班牙[1]。1593年,西班牙的腓力二世通过《腓力二世法令》建立了一个八小时工作制系统:
Ley VI Que los obreros trabajen 8 horas al día repartidas como convenga.
Todos los obreros trabajaran ocho horas al día, cuatro á la mañana, y cuatro á la tarde en fortificaciones y fábricas, que se hicieren, repartidas á los tiempos más convenientes para librarse del rigor del sol, más o menos lo que á los ingenieros pareciere, de forma que no faltando un punto de lo posible, también se atienda à procurar su salud y conservación.
法律六:工人应每天工作8小时,适当分配。
所有工人每天应在要塞和工厂中工作八小时,上午四小时,下午四小时。他们工作的要塞和工厂应按工程师认为合适的方式建造,他们的工作时间应分布在最舒适的、能够躲避太阳照射的时段,且工程师也应该或多或少地认同这些时段工作的合适性,此外还应该注意保证工人们的健康和安全。
— Recopilación de leyes de los reinos de las indias. Mandadas a Imprimir y Publicar por la majestad católica del rey Don Carlos II, nuestro señor. Libro Tercero.[2]
除上述限制外,矿工的工作时间被进一步限制在7小时以内。此外,这些工作要求也适用于西班牙美洲殖民地的土著,他们在“印第安人共和国”中保有自己的立法组织,选举自己的市长[1]。
1810年,罗伯特·欧文开始倡导一天工作十小时,并且在他位于新拉纳克的社会主义企业中实践了此制度。1817年,他进一步制定了八小时工作制的框架,以及这一运动的口号:“八小时工作、八小时娱乐、八小时休息。”[3]在英国,1847年通过的工厂法令规定妇女、儿童每日工作时间不得超过10小时。在法国,1848年的二月革命之后,法国工人争取到了十二小时工作制[4]。
宪章运动和早期工会组织都通过抗议等方式要求缩短工作日和改善工作条件。19世纪40年代至50年代,新西兰和澳大利亚的工人运动率先争取到了八小时工作制,但直到20世纪八小时工作制才得到进一步推广及各国的立法确认。
第一国际在1886年的日内瓦代表大会上确认了其要求各国立法保障8小时工作制的诉求,宣布“从法律上限制工作日,是这样一个先决条件,没有这个条件的话,改善工人阶级状况和使工人阶级获得解放的一切尝试必将毫无成效”,“代表大会提议把八小时作为法定工作日的限度。”[5]卡尔·马克思认为这些举措对工人的健康至关重要,他在《资本论》第一卷中写道:“可见,资本主义生产——实质上就是剩余价值的生产,就是剩余劳动的吸取——通过延长工作日,不仅使人的劳动力由于被夺去了道德上和身体上的正常发展和活动的条件而处于萎缩状态,而且使劳动力本身未老先衰和死亡。”[6][7]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超过工作日法定劳动小时的,按照双倍的小时工资支付加班报酬;节假日加班的,按照三倍的小时工资支付加班报酬。
目前还没有标准工时的相关法律。[16]2012年,香港七大商会(香港总商会、香港工业总会、香港中华厂商会、香港中华总商会、香港雇主联合会、香港地产建设商会及香港零售管理协会)以标准工时立法将破坏香港自由经济体制为由,发表反对立法声明书。[17]2013年4月9日,香港特区政府标准工时委员会宣布成立。首任标准工时委员会主席为梁智鸿。2014年7月底,香港标准工时立法的公众咨询期结束。[18]
1916年美国国会通过的Adamson Act,规定在跨州经营的铁路行业实行八小时工作制,超时工作要支付额外加班费。其背景是美国面临第一次世界大战的市场需求旺盛,工会要求不得超长工时。这是美国第一次有联邦法律干涉私营企业的工时制度。这遭到了雇主对该法案的抵制,并联合起诉该法案违宪。1917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裁决该法案合宪。
1938年美国国会通过的《公平劳动标准法》,规定每周44小时工作(1940年改为40小时),加班工资为1.5倍,最低工资标准25¢每小时,最低就业年龄以反对童工(18岁以下不能从事危险工种,16岁以下不能在学校授课时间从事工作)。该法案适用于跨州经营的行业的70万雇员。
八小时工作制并不是适用于所有劳工,如文员和行政人员的工作时间可以超过每周40小时,且没有资格获取加班费[19]。此外专业职位,如法律、医学、牙科、验光、建筑等也不适用于八小时工作制和加班费[20]。
1947年帝国议会通过的労动基准法,规定全国实行八小时劳动制。
中华民国接管台湾后,国民政府先前制定的《工厂法》作为战后初期台湾八小时工作制的基准。后由于对外出口扩张政策下,劳动条件亟待保障与提升,中华民国立法院于1984年另通过制定《劳动基准法》,并经时任总统蒋经国公布实施迄今,仍维持八小时工作制规定。[2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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