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汤英伸事件是发生在1986年的台湾社会案件。邹族原住民汤英伸因为不满汉人雇主强迫工作,杀害雇主和其家人,之后被判处死刑,引起台湾社会对原住民议题的讨论。
汤英伸(1967年7月26日—1987年5月15日),是台湾原住民邹族人,前阿里山乡乡长汤保富之子,叔公汤守仁。
汤英伸曾就读嘉义师专,后因故休学。1986年初,为负担家计,从阿里山乡特富野(当时称“吴凤乡”)前往台北市谋职,他根据报纸上的西餐厅征人广告前往应征,但不料该餐厅的真面目是求职介绍所,误入求职陷阱的汤英伸被介绍到位在台北市新生北路二段一三七巷四十九号的“翔翔电脑干洗店”工作,并且欠下了介绍费三千五百元,又遭到雇主扣留身分证,还被迫超时工作。1月25日,工作九天后,汤英伸酒后与雇主发生冲突,杀害了雇主夫妻和他们二岁大的女儿,一共三人。汤英伸犯案后前往警局投案,因杀人罪被判处死刑定谳。
因此案涉及原住民遭到汉族欺压、歧视和剥削等敏感问题,而引发时任天主教花莲教区单国玺主教为首的社会各界声援汤英伸[1],并且向总统蒋经国请愿,希望能够“枪下留人”,但最后仍于1987年5月15日执行枪决,当年他才19岁10个月。执行枪决时他拒绝法医为他施打麻醉药,因为他说“自己罪有应得、所以必须接这个刑痛”。[2]
汤英伸死后,台湾原住民的权益才得到重视,原住民甚至汉人知识份子普遍有了觉醒,学界开始讨论吴凤神话造成对邹族人的歧视。1988年(民国七十七年)一群原住民青年在林宗正牧师与黄昭凯等人的率领下破坏嘉义车站前的吴凤铜像[3][4]。社会开始正视原住民就业政策、辅导等问题后。汤英伸所属的“曹族”最后被还原正名为“邹族”,原居地“吴凤乡”亦于1989年3月1日正名为阿里山乡。他父亲汤保富后当选阿里山乡乡长,并连任为阿里山乡第13任及14任乡长。
根据起诉书记载,汤英伸于翔翔洗衣店工作,因长期深夜工作加上雇主甚至未告知薪水额度,使他非常想辞职。其后汤英伸和亲戚饮酒后返回洗衣店,却在深夜再次被雇主叫起来工作。汤英伸一怒之下向雇主辞职并要求索回由雇主扣押的身分证,雇主拒绝,并说汤英伸的薪水还无法还清他对雇主的借款,两人冲突越演越烈,从口角演变成打斗。汤英伸在过程中拿起拔钉器打向雇主后脑与脸部,听到打斗声赶来的雇主妻子同样被汤英伸以拔钉器击中脸部。其后,汤英伸为避免自己的杀人行为被其他人发现,于是尝试勒死雇主的幼女,并以重拳殴打。最后,汤英伸取走自己的身分证与皮夹内的现金后离开犯罪现场。[5]
由于本案的犯行明确,比起讨论汤英伸的行为是否合于杀人罪的要件,法院花较多篇幅探讨量刑层次。一审法院认为汤英伸出自穷乡僻壤,无法适应都市生活,为索回身分证而犯下重罪,虽有可悯之处,但法院话锋一转,认为被害人是汤英伸的雇主,平常待他不薄,汤英伸竟下狠手杀害雇主及幼女,足见其性情乖张且手段残酷,应判处死刑与社会永久隔离。[6]
汤英伸的律师尝试提出两个抗辩减刑,第一是汤英伸是自行投案,应适用刑法自首减刑的规定减刑。第二、汤英伸于案发时有喝酒,应鉴定其行凶时之精神状况才能决定量刑额度。但二审法院否定上述主张,并认为在汤英伸到案前,员警已接获报案,并初步依现场调查判断汤英伸是凶手,汤英伸投案并不符自首要件中的“犯罪未经发觉”。其次,汤英伸酒后能回到店里工作,并提出辞职的请求,犯后也知道清洗血迹与更换衣服,找回身分证并至亲戚家躲藏,显然未陷于精神耗弱,不符减刑事由。二审法院另强调汤英伸在师专就因为行为不检被退学,工作八天后即不堪受苦而求去,显然是自己不能吃苦,其行为并非一般雇主所能接受。汤英伸甚至只因为想拿回身分证就残杀雇主全家,就算他尚未成年,犯刑仍属凶狠毒辣,应判处死刑与世隔绝,维持原判。[7]
其后最高法院虽然以高等法院未调查汤英伸的精神状况为由发回更审,更审程序交由三军总医院鉴定后,认为汤英伸在压力下虽易感到紧张,自我控制力也有问题,但他行凶当下并未有任何精神耗弱的现象,不符减刑事由。此外,汤英伸仅因索回身分证的细故杀雇主一家与幼女的行为,泯灭天良,纵使汤英伸并未成年,其恶行仍应判决死刑。[8] 最高法院在审理后,也采取相同论点判决汤英伸死刑。[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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