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洲区域或少数民族语言宪章》(英语:European Charter for Regional or Minority Languages,简称:ECRML)是一条由欧洲委员会支持下于1992年通过的欧洲条约(CETS 148),目的是保护和促进在欧洲的历史性方言少数民族语言。宪章仅适用于签署国的国民传统上所使用的语言,从而排除近年外来移民所使用的语言,这大大不同于大多数语言或官方语言,从而排除签署国仅仅关注当地的法定方言或主要语言的情况。宪章可能以领土为基础,如国家地区或区域内的国民传统上所讲的方言;或不局限于一个国家内的少数民族语言,例如在欧洲被广泛使用的意第绪语罗姆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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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署并批准的会员国(浅绿色)、签署但并未批准的会员国(深绿色)、未签署未批准的成员国(白色)和非欧洲委员会成员国(灰色)

该语言是一个国家内的地区、省或联邦单位的官方语言而不是国家的法定语言的的话,便有可能受惠于宪章。另一方面,由于爱尔兰共和国爱尔兰语国家第一官方语言而未能代表该语言签署宪章。英国基于宪章承认了北爱尔兰爱尔兰语英语Irish language in Northern Ireland法国虽已签署该宪章,却尚未立法通过,但依然承认其所有本土语言

宪章规定了签署国采取大规模和不同的行动来保护和促进历史性方言和少数民族语言。保护程度分两级:较低层次的保护是所有签署国必须呈交合资格的语言;较高层次的保护则是签署国须要宣称合资格的语言会从高度保护中得益,并至少设立35项行动作保护。

宪章所保护的语言

下列为已经批准宪章的国家和其所承认的语言国家:

 亚美尼亚 批准日期:2002年1月25日

 奥地利 批准日期:2001年6月28日[1]

 克罗地亚 批准日期:1997年11月5日

 赛普勒斯 批准日期:2002年8月26日

 捷克 批准日期:2006年11月15日

 丹麦 批准日期:2000年9月8日[2]

 芬兰 批准日期:1994年11月9日

 德国 批准日期:1998年9月16日[3]

 匈牙利 批准日期:1995年4月26日

 列支敦斯登 批准日期:1997年11月18日

  • 没有方言或少数民族语言

 卢森堡 批准日期:2005年6月22日

  • 没有方言或少数民族语言[4]

 蒙特内哥罗 批准日期:2006年2月15日

 荷兰 批准日期:1996年5月2日

 挪威 批准日期:1993年11月10日[5]

 波兰 批准日期:2009年2月12日[6]

 罗马尼亚 批准日期:2007年10月24日[7]

 塞尔维亚 批准日期:2006年2月15日[8][9]

 斯洛伐克 批准日期:2001年9月5日

 斯洛维尼亚 批准日期:2000年10月4日

 西班牙 批准日期:2001年4月9日

 瑞典 批准日期:2000年2月9日

 瑞士 批准日期:1997年12月23日

 乌克兰 批准日期:2005年9月19日

乌克兰虽然不以名称来承认语言,但以使用该语言的乌克兰的少数民族作代表来承认[10]

 英国 批准日期:2001年3月27日

所有语言都被批准是适用于整个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除了曼岛语,其由英国皇家属地曼岛所承认。

参见

参考资料

外部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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