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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刑事案件 来自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张彦文情杀案[注 1],是台北时间2014年9月22日6时,位于台北市松山区西松国民小学后门的一起杀人事件,全案经6年半审理,2021年2月25日犯案人被最高法院判处无期徒刑定谳[司 1]。
张彦文情杀案 | |
---|---|
法院 | 最高法院 |
判决下达日期 | 2021年2月25日 |
判例引注 | 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4463号 |
案件历史 | |
相关行动 | 台湾台北地方法院103年侵重诉字第1号刑事判决(2016/01/15) 台湾高等法院105年侵上重诉字第1号刑事判决(2017/04/11) 最高法院106年台上字第1881号刑事判决(2017/07/06) 台湾高等法院 106 年上重更(一)字第 4 号刑事判决(2018/03/01) 最高法院107年台上字第3340号刑事判决(2019/08/15) 台湾高等法院108年度上重更二字第3号判决(2020/06/17) 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4463号判决(2021/02/25) |
张彦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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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资料 | |
性别 | 男 |
出生 | 1985年4月4日 |
国籍 | 中华民国 |
经历
|
张彦文(1985年4月4日-)[1],求学期间就读台北市介寿国中,毕业后考上师大附中资优班,再转往建国中学普通班就读,大学则毕业于国立台湾大学。犯案前,任职于安侯建业联合会计师事务所[2]。
其交往过之三任女友皆从网路上认识[3],就读于国立台湾大学时曾率系队参加“台大我最宅”电玩比赛夺冠,获台大宅王的称号[4]。
林佩真[注 2](1992年8月28日-2014年9月22日),自幼出身单亲家庭,由母亲独自靠采收灵芝赚取收入抚养两兄妹。
刘姓男子[8],此男真实姓名没公开,媒体都以D先生代号报导。被害人的旧识,在与张彦文认识前即已认识。由于协助被害人寻找新住处,似被张彦文认定为情敌,但未列入灭口名单。
犯案人张彦文(以下简称张男)于2013年11月期间,透过网路认识被害人林佩真[注 2](以下简称林女)[3],两人于2014年3月期间开始进入交往阶段成为男女朋友,并于同年4月期间开始租屋同居[9],两人于交往期间只要逢假期几乎都会外出旅游,包括到平溪放天灯、到香港观光,6个月花费共约新台币50万元[司 2]213行。
因彼此相处模式、个性差异及经济分担等问题,感情陷入低潮,为挽救两人感情关系,张男于2014年9月7日至11日间安排一同赴日本京都旅游,却又于旅游期间两度强暴被害人,并且拍摄裸照得逞。
两人回国后协议结束彼此间关系,张男又闯入被害人住处,留下情趣用品、胶带、打手枪之卫生纸[11][13],对林女恐吓持有其裸照若欲取回需发生一次性行为,林女为求自身安全决定搬离交往期间由刘男协助承租之住宅[14]。
张男眼见两人感情状况未好转,于是上网寻找刀械的讯息,购买一把与郑捷犯案相同款式之钛钢刀[15],拟与林女确认若无法挽回将共赴黄泉。2014年9月22日张于林女上班途中谈判复合不成,当场以所购买之钛钢刀砍杀将近47刀,以至于当场死亡。
张男于林女死亡后,当街将林女之裤子、内裤脱下,用嘴亲吻其外阴部,又抱着浑身是血下半身裸露的林女跪地痛哭[16]。张男在台北市政府消防局八德分队队员张建华及陈志翔所负责出勤的救护车到达后又将林女内裤穿回[17][司 3]310、510、660行,犯案后,张男未立即逃离开现场,被民众报案前来现场处理案件的台北市政府警察局松山分局东社派出所警员当场逮捕。
由于张男于砍杀林女后又拿刀自残,承办检察官指示送往三军总医院松山分院[map 2]戒护就医包扎伤口[18],隔日出院后押往松山分局[map 3]侦讯[19],同日移送台北地方法院检察署[注 3]复讯后,遭裁定羁押[20][21](未禁见),台北看守所[map 4]编号1051[22]。
台湾台北地方法院检察署[注 3]于2014年11月20日侦查终结,依杀人、妨害秘密、强制性交、侵入住宅、污辱尸体、恐吓等罪名起诉[司 4],审判结果如下:
审级 | 承审机关
判决日期 |
承审法官 | 辩护律师 | 判决结果 | ||||||||
---|---|---|---|---|---|---|---|---|---|---|---|---|
起诉罪名 | 合并应执行 | |||||||||||
杀人罪 | 强制性交罪[注 4] | 强制性交罪[注 5] | 妨害秘密罪 | 侵入住宅罪 | 恐吓危害安全罪[注 6] | 恐吓危害安全罪[注 7] | 侮辱尸体罪 | |||||
一审[司 2] | 台湾台北地方法院
2016/1/15 |
林呈樵(审判长)、吴佳霖、黄媚鹃 | 杨传珍律师 | 无期徒刑、褫夺公权终身,扣案钛钢刀一把没收 | 有期徒刑3年2个月 | 有期徒刑3年2个月 | 有期徒刑5个月,如易科罚金以新台币1,000元折算一日,存有林女裸照之笔记型电脑(扣案)和手机(未扣案)没收 | 有期徒刑4个月,如易科罚金以新台币1,000元折算一日 | 有期徒刑4个月,如易科罚金以新台币1,000元折算一日 | 有期徒刑6个月,如易科罚金以新台币1,000元折算一日 | 有期徒刑7个月 | 强制性交罪(2罪)、杀人罪与侮辱尸体罪应执行无期徒刑,褫夺公权终身,扣案钛钢刀一把没收;
妨害秘密罪、侵入住宅罪、恐吓危害安全罪(2罪)应执行有期徒刑1年5个月,如易科罚金,以新台币1,000元折算一日。存有林女裸照之笔记型电脑和手机均没收 |
二审[司 3] | 台湾高等法院
2017/4/11 |
刘方慈(审判长)、汪怡君、陈明伟 | 杨传珍律师 | 前判决撤销。
有期徒刑15年,褫夺公权6年,扣案钛钢刀一把没收 |
驳回上诉
维持有期徒刑3年2个月 |
驳回上诉
维持有期徒刑3年2个月 |
前判决撤销。
无罪 |
有期徒刑1年,如易科
罚金以新台币1,000元折算一日 |
驳回上诉
维持有期徒刑4个月,如易科罚金以新台币1,000元折算一日 |
前判决撤销。
改以强制罪审理,有期徒刑6个月,如易科罚金以新台币1,000元折算一日,扣案钛钢刀一把没收 |
驳回上诉
维持有期徒刑7个月 |
强制罪、侵入住宅罪与恐吓危害安全罪(2014/9/14)应执行有期徒刑1年,如易科罚金以新台币1,000元折算一日;
杀人罪、强制性交罪(2罪)、侮辱尸体罪应执行有期徒刑21年6个月,褫夺公权6年 |
三审[司 5] | 最高法院
2017/7/6 |
洪昌宏(审判长)、吴信铭、许锦印、李釱任、王国栋 | 杨传珍律师 | 前判决撤销。
发回台湾高等法院 |
驳回上诉
维持有期徒刑3年2个月 |
驳回上诉
维持有期徒刑3年2个月 |
N/A[注 8] | N/A[注 8] | N/A[注 8] | N/A[注 8] | 驳回上诉
维持有期徒刑7个月 |
|
更一审[司 6] | 台湾高等法院
2018/3/1 |
刘寿嵩(审判长)、赖邦元、梁耀镔 | 杨传珍律师 | 前判决撤销。
有期徒刑15年,褫夺公权6年,扣案钛钢刀一把没收 |
N/A[注 8] | N/A[注 8] | N/A[注 8] | N/A[注 8] | N/A[注 8] | N/A[注 8] | N/A[注 8] | 有期徒刑15年,褫夺公权6年,扣案钛钢刀一把没收 |
三审[司 7] | 最高法院
2019/8/15 |
郭毓洲(审判长)、沈扬仁、林静芬、林海祥、张祺祥 | 杨传珍律师 | 前判决撤销。
发回台湾高等法院 |
N/A[注 8] | N/A[注 8] | N/A[注 8] | N/A[注 8] | N/A[注 8] | N/A[注 8] | N/A[注 8] | |
更二审[司 8] | 台湾高等法院
2020/6/17 |
张惠立(审判长)、刘兆菊、廖怡贞 | 杨传珍律师 | 前判决撤销。
无期徒刑、褫夺公权终身,扣案钛钢刀一把没收 |
N/A[注 8] | N/A[注 8] | N/A[注 8] | N/A[注 8] | N/A[注 8] | N/A[注 8] | N/A[注 8] | 无期徒刑、褫夺公权终身,扣案钛钢刀一把没收 |
三审[司 1] | 最高法院
2021/2/25 |
郭毓洲(审判长)、沈扬仁、王敏慧、林静芬、蔡宪德 | 杨传珍律师 | 驳回,定谳 | N/A[注 8] | N/A[注 8] | N/A[注 8] | N/A[注 8] | N/A[注 8] | N/A[注 8] | N/A[注 8] | 无期徒刑,褫夺公权终身,扣案钛钢刀一把没收 |
由于张男窃录林女身体部分于二审宣告无罪,故一审时宣告没收之存有林女裸照之笔记型电脑和手机均撤销。本案定谳后,检察官另依照刑法第38条声请单独宣告没收扣押物获准[司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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