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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出所(日语:交番)是最基层的警察机构,亦指其所在之建筑物。派出所通常直属于地方政府层级的公安局,其辖区范围通常很小,在都市里可能是一条街或数条街;在乡间可能是一个村落或数个村落。一个派出所通常只有个位数的警务人员,也没有专门的拘留室、侦讯室等设施,有些以房间作为暂时拘留之用。
中国的派出所最早是由袁世凯于1914年12月公布《设置派出所规程》在北京设立[1],在日本相当于派出所层级的警察机构称为“交番”(日语:交番/こうばん Kōban */?)。
日本于1874年在东京设立“交番所”,1881年改称“派出所”,并且在全国各地设置。1994年再由“派出所”改称“交番”。
日本国内机场、外国驻日大使馆、要员官邸等处所设置的警察设施,称为“警备派出所”。
另外亦于偏远或情况特殊之地区设有“驻在所”。
在中华民国的警政体系中,警察分驻所及派出所是勤务执行的机构,负责警勤区之规划、勤务执行及督导[2]。
一些偏远或是特殊的警勤区,没办法与其他警勤区联合实施共同勤务,就会特别设置驻在所,由驻在所的警员单独执行勤务[2]。
警察局依照人口、面积分布情形及治安的需求,设置分局,并下设派出所。所长依照派出所规模派任巡佐所长(一线四星)至警务员(两线二星)所长,若乡、镇、市、区与其他地区联合设立而无任何分局,则设置分驻所作为该地的最高执行勤务单位,通常编制规模比派出所大一点,但两者位阶相同。
韩国于1924年开设派出所。(现在改称为地区队)当时名称为京城本政警察署直辖派出所。
韩国的外勤式派出所分类为以下三分所: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机关的“派出所”的正式名称为“公安派出所”,为县、县级市、市辖区或旗的公安局或其公安分局的派出机构,其行政、业务归口上级公安(分)局的领导。
在1978年的改革开放以前,建制镇、城市街道均设有“派出所”(公安派出所);农村地区在区公所驻地设公安派出所,而在人民公社派驻一名“公安特派员”,具体负责辖区的治安。改革开放以后直至1985年,随著人民公社的解体,公社全部改为乡或镇。之后全境出现以撤区并乡为主的乡级区划调整后,实行镇(街道)设派出所,乡驻公安特派员制度,对于人口达到2万以上的建制乡设置派出所。
大中型农场和林场、风景区、交通枢纽(如机场、大型火车站等大型客运中心)设有治安“派出所”。随著市场经济的发展,商品交易趋向活跃,在全境各地形成了一大批大型商品交易市场,为配合进行治安管理,绝大多数大型交易市场均设有派出所。
1990年起,高等院校内设立治安派出所,与高校保卫处设在一起,其工作人员一般来自公安分局文化内保。
边防、海防第一线的乡、镇、街道,设有公安边防派出所,为列入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序列的公安边防现役制,受县区公安边防大队垂直领导。但在辖区的乡镇街道具有普通公安派出所的全部业务与职权。
1974年,皇家香港警务处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的模式,设置派出所,以便与居民建立伙伴关系,同时加强巡逻和迅速采取行动。后来因应社会变迁,派出所制度于1984年6月取消,改为警察社区联络办事处。于实行派出所模式的年代,各派出所由一名警署警长领导,由一名警长带领4名警员组成一支小队,人员分为3个更份当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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