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澳台同胞[1]:8[2]:3港澳台胞[a][3]:74即是香港同胞澳门同胞台湾同胞的合称,按不同组合亦可并称港澳同胞港台同胞[4]:8,均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方面使用的政治术语,是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主张的一个中国政策,用以称呼港澳台地区中国公民的词语,而依据个体身份衍生出港澳台商[5]港澳台学生[6]的称谓。学术研究中,香港同胞一类的用词视为公民身份概念,其次是居民身份概念[7]:147

港澳台同胞海外华侨(侨胞)[1]:8[2]:3构成了对中国大陆地区之外的中国公民的称谓。全国各族人民港澳台同胞海外华侨(侨胞)[b][3]:74则构成了对全体中国公民的称谓。

政治背景

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中华民国政府撤退至台湾,形成台湾海峡两岸事实分治的局面。在法理上中华民国政府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均主张拥有全中国的主权中华民国国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中国公民在法理上相互重叠。

自1949年起,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基于对全中国的主权主张,将尚未实际管辖的香港澳门台湾澎湖金门马祖视作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范围,并视港澳台地区的中国公民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中国大陆境外居民

随着香港回归澳门回归,中华人民共和国恢复对香港澳门行使主权,大部分香港人[c]澳门人的中国国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得到实际确认,而香港同胞和澳门同胞等称呼沿用至今。

港澳同胞及眷属

香港同胞、澳门同胞[b]合称港澳同胞,即香港居民澳门居民中的中国籍公民[7]:147。可细分为,有香港永久居留权的中国籍香港居民,及未取得香港永久居留权但仍经中国大陆相关部门批准并移居香港中国公民,以及持有澳门居民身份证的中国籍澳门居民[8][9][10]

港澳同胞眷属则指港澳同胞在中国大陆的眷属,包活配偶、父母、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姊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与港澳同胞有长期扶养关系的其他亲属[10][11]

台湾同胞及眷属

台湾同胞简称台胞[12][13],与台湾地区居民概念相类似。狭义上指,包括金马地区在内[14][15],拥有台湾地区户籍中国公民中华民国国民[16]:42。1980年代,两岸关系缓和之后,在中国大陆,经商、就业、入学的台湾同胞依个人身份,可分为台商、台干、台劳[17]、台生[6]等。

台属最早指1949年随国府迁台人员(或称去台人员[12])在中国大陆的眷属。早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治定义中,台属即是家庭成分不佳者,待遇恶劣。1980年代政治风气转变,台属成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政府优待对象[18],在地方政府组织下,建立起台属相关组织[19]。1990年代至今,两岸交流频繁,通婚成为常见现象。与台湾同胞结婚的大陆籍人士,中华民国方面称为大陆配偶,中华人民共和国方面则称为涉台婚姻人员[13]、涉台婚姻对象[12],此类婚姻即是涉台婚姻。维护台胞、台属、涉台婚姻对象的利益亦成为中国大陆各级政府对台工作的工作职能[20][12]

参见

备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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