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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条约机构是联合国设立的一些基于国际人权条约的机构,其中多为独立专家组成,他们负责监督缔约国是否履约,并对相关条约提出标准和规范,他们并非《联合国宪章》规定的政治机构[1]。
除了受联合国经济及社会理事会决议成立的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委员会之外,所有条约机构实际上是自治的机构,由它们监督的条约设立,并对这些条约的缔约国负责。尽管实际上它们与联合国系统紧密相连,并得到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的工作支持,他们既不属于联合国系统,也不是联合国的附属机构[2][3]。他们的法律意见为解释条约提供了重要帮助,但其本身不具有国际法约束力。
联合国共有九条人权公约,目前有十个条约机构,而且每个机构负责监督特定的人权公约:
除“禁止酷刑委员会”之外,其他机构会接受缔约国的报告并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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