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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人权公约 来自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儿童权利公约》(英语:Convention on the Rights of the Child,简称CRC;法语:La Convention internationale des droits de l'enfant (CIDE) / Convention relative aux droits de l'enfant des Nations Unies)是一项有关儿童权利的国际公约。联合国在1989年11月20日的会议上通过该有关议案,1990年9月2日生效。
《儿童权利公约》适用于全世界的儿童,即18岁以下的所有人。
《儿童权利公约》是首条具法律约束力的国际公约,并涵盖所有人权范畴,保障儿童在公民、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中的权利。这公约共有196个缔约国,得到绝大部分联合国成员国承认(或有条件承认),截止至2024年,当中只有美国没有加入。
《儿童权利公约》的四大基本原则维护儿童的权利:生存权利、发展权利、参与权利、受保护权利。
《儿童权利公约》定下共54项条款和3个任择议定书。公约定义的儿童是指年龄18岁以下的每一个人,除非缔约国的法律另有订明。公约保障了儿童的生存和全面发展,使其免受剥削、虐待或其他不良影响,同时确保儿童有权参与家庭、文化和社交生活。
《儿童权利公约》首41项条文保障每一位儿童的权利,必须受到重视和保护,并根据公约原则实践;第42至45条,阐述政府的义务,包括如何推广和实践公约等,要求缔约国定期提交报告检讨公约的实施情况。46至54条则为缔约、修订条文的程序和联合国在公约中的角色。另外,公约下的“儿童被卷入武装冲突”和“贩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的任择议定书,分别于2002年1月18日和2月12日生效;关于个人来文制度的任择议定书,则于2014年4月14日生效。
“联合国儿童权利委员会”是监察缔约国执行“公约”和“任择议定书”的机构。缔约国须于首2年内向委员会报告,检讨国内的儿童人权状况,其后每5年报告一次。该委员会以18人组成,由成员国投票选出,委员包括各地的人权专家和“高道德水平”的人士。
1995年2月16日,前美国常驻联合国代表奥尔布赖特签署有关公约,但美国宪法规定,履行公约前必须得到三份之二的参议院议员同意,经过多年争议后,公约仍未获得正式施行。
1994年,英国政府将《儿童权利公约》扩展至英国其他属土,包括香港。而中华人民共和国早于1991年核准《儿童权利公约》,故1997年香港主权移交以后,公约继续适用于香港。现时香港有一系列法律保障儿童权利,例如《保护儿童及少年条例》。为履行《儿童权利公约》的《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香港在2003年12月19日施行《防止儿童色情物品条例》,禁止在港人士管有儿童色情物品。
2005年,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第一次提交并向联合国儿童权利委员会汇报《儿童权利公约》于香港落实的情况。
2011年11月30日公布修正之《儿童及少年福利与权益保障法》,已纳入儿童权利公约之精神及内容[3]。为衔接国际,立法院2014年5月20日三读通过《儿童权利公约施行法》,6月4日总统马英九公布,同年11月20日起施行(come into effect),每五年提出一次国家报告,并邀请专家来台审查。行政院于2016年11月提出首次国家报告,隔年11月20日至24日接受国际审查。监察院国家人权委员会成立后,也在第二次国家报告中提出独立评估意见。[4][5][6]
为周延法制程序,卫生福利部拟具儿童权利公约繁体中文版草案,并经行政院2014年11 月7日审议通过,立法院于2016年4月22日审议通过(ratification)[7][3][8]。总统蔡英文于2017年5月17日公布(promulgation)。[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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