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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令(Directive)是欧洲联盟的一种成文法(欧盟法律)。[1]和规章(Regulation)不同,指令只要求欧洲联盟成员国达成订明的目标,但并不限制成员国达成目标的方法(所以译为“准则”会更贴切,事实上, "directive" 在欧盟官方的德文用语里叫做 "Richtlinie" ,就是准则之意)。而规章立法后则立即成为每个成员国的法律一部分,各国必需照其内容执行。指令通常在规则以外留有酌情权,好让成员国有弹性地执行。指令按照情况,由各种欧盟的立法程序颁布。
制定指令的法理基础是欧洲联盟运作方式条约第288条(即前建立欧洲共同体条约第249条)。
第288条
为使联盟之完全,本制度可颁布欧洲联盟规章、指令、决定、建议及意见。
规章全联盟普遍适用,所有成员国受其全文约束且直接适用于所有成员国。
指令具约束力,以使每一成员国达致所订立目标,但成员国当局可选择其形式和方法。
决定内所指的对象,受其全文约束。
建议和意见无约束力。
理事会授予委员会立法权。按不同的范畴和合适的立法程序,上述两个机构均可寻求立法。[2]两个机构分别受理事会规章和委员会规章的限制。第288条没有如普通国家的法制一般,清楚分辨立法法案和行政法案。[3]
指令的文本,在委员会咨询自己和各成员国的专家后制定草案。该草案将提交议会和理事会(理事会由成员国政府的部长组成),首先会评估和评价草案,最后通过或否决之。
指令可能只对某些成员国具约束力,可能是一个或者一个以上。但一般来说,除共同农业政策外,指令是针对所有成员国的。
通过成为法律时,指令会订立时间表,使成员国能有效实施,达致其预期成果。有时,一些成员国自身的法律已经达到指令所述的效果,则这些成员国只需保持原有的相关法律。但更为普遍(约占99%)[4]的是,成员国需更改其原本的法律,以正确符合指令的要求。若成员国未能通过立法,或其法律未能遵从指令的规定时,欧洲理事会可能会启动法律程序,向欧洲法院控告成员国。如果成员国只是理论上转移指令至成员国自身的法律,却没有将其付诸实行,亦有可能遭欧洲理事会控告。至2008年5月1日,有1,298宗这样的案件提交法院审理。[来源请求]
虽然指令的原意在成员国立法前不具约束力,但欧洲法院后来建立了直接效力的法则(doctrine),使未能执行或执行情况恶劣的指令拥有直接效力。此外,在Francovich诉意大利案中,法院判决指成员国有责任赔偿个人和公司因指令未能执行而导致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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